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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2662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5 13:4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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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2662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08年-2009年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收费标准的通告(京发改[2008]1412号)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仍然按照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收费标准》(京发改[2005]2662号)执行。特此通告。二○○八年八月十二日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8年08月12日实施日期:2008年08月12日(地方法规)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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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08年-2009年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收费标准的通告(京发改[2008]1412号)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仍然按照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收费标准》(京发改[2005]2662号)执行。特此通告。二○○八年八月十二日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8年08月12日实施日期:2008年08月12日(地方法规)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08年-2009年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收费标准的通告

(京发改[2008]1412号)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仍然按照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收费标准》(京发改[2005]2662号)执行。

  特此通告。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8年08月12日 实施日期:2008年08月12日 (地方法规)

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2005年12月19日北京市通告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禁止价格欺诈。

  第五条 本市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指导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标准及浮动幅度,两年公布一次。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危改回迁小区,在未成立业主大会前,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指导价,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是指按照《北京市印发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1998]54号)文件的规定,由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建设的,按照指导价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

  危改回迁小区是指执行《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京政办发[2000]19号)的危改回迁小区。

  第七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要调整时,应由业主大会或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第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交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方式,具体方式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在房屋买卖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一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执行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的住宅区,电梯、水泵运行维护费可依据其实际支出,按建筑面积或户合理分摊,具体办法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协商达成一致之前,电梯、水泵运行维护费执行指导价。

  第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五条 业主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期开始交纳物业服务费。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按月、按季或按年度计收物业服务费用,但不得一次性预收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七条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第十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监督管理物业收费和物业服务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建设委员会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试行)》(京价(房)字[2000]163号)、《北京市高档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京价(房)字[1998]第394号)、《关于调整委托管理住宅电梯高压水泵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房)字[1996]第274号)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5年12月19日 实施日期:2006年01月01日 (地方法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

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经济适用

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收费标准的通告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市同意,现将《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收费标准》予以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在《办法》实施前应执行《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住宅区,在未成立业主大会前,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从其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没有约定的,按不高于现行收费标准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购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或者提供住宅安全防范设施设备、消防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服务的,可以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服务内容测算费用。

  按房改出售公有住宅的单位、购买安居(康居)住宅的职工所在单位和房改、安居(康居)购房人物业服务费用的承担,从其约定。

  特此通告。

  附件:1、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2、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1: 

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禁止价格欺诈。

  第五条 本市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指导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标准及浮动幅度,两年公布一次。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危改回迁小区,在未成立业主大会前,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指导价,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是指按照《北京市印发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1998]54号)文件的规定,由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建设的,按照指导价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

  危改回迁小区是指执行《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京政办发[2000]19号)的危改回迁小区。

  第七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要调整时,应由业主大会或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第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交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方式,具体方式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在房屋买卖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一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执行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的住宅区,电梯、水泵运行维护费可依据其实际支出,按建筑面积或户合理分摊,具体办法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协商达成一致之前,电梯、水泵运行维护费执行指导价。

  第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五条 业主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期开始交纳物业服务费。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按月、按季或按年度计收物业服务费用,但不得一次性预收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七条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第十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监督管理物业收费和物业服务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建设委员会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试行)》(京价(房)字[2000]163号)、《北京市高档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京价(房)字[1998]第394号)、《关于调整委托管理住宅电梯高压水泵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房)字[1996]第274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收费标准

  一、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标准:

                         0.55元/建筑平方米?月

┌────┬────────┬─────────────────────────────────────┐│服务内容│  服务范围  │                 服务标准                 │├────┼────────┼─────────────────────────────────────┤│综合管理│小区规划红线范围│(1)负责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每年一次对房屋及设施 ││    │内,涉及公共财产│设备进行安全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制定维修计划,组织实施;(3)白天有专职管理 ││    │和公共事务的管理│员接待住户,处理服务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受理住户的咨询和投诉;夜间有人值 ││    │。       │班,处理急迫性报修,水、电等急迫性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4)协助召开业主大 ││    │        │会并配合其运作;(5)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服务质量标准完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    │        │基本齐全;(6)与业主签定物业服务合同等手续;公开服务标准、收费依据及标  ││    │        │准;(7)全体员工统一佩带有相片胸卡,持证上岗;(8)每年进行一次物业管理服││    │        │务满意率调查,促进管理服务工作的改进和提高,征求意见户数不低于总户数60%;││    │        │(9)建立起应对各种公共突发事件的处理机制和预案,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和具体 ││    │        │措施等,一旦发生,能随时投入运行;(10)投保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    │        │众责任保险(0.04元/建筑平方米.月)。                   │├────┼────────┼─────────────────────────────────────┤│物业共用│按《北京市住宅公│(1)楼房及小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和小修,执行《房屋及其设备 ││部位、共│共维修基金使用管│小修服务标准》;(2)保证护栏、围墙、楼道灯、绿化设施等公共设施、设备正常 ││用设施设│理办法》中附件-│使用;(3)确保雨水、污水管道保持通畅,定期清淘化粪池、雨水井,相关设施无 ││备日常运│:共用部位共用设│破损;(4)单元楼外园区道路照明能源费用。                 ││ 行维护 │施设备一般应包括│                                     ││    │的范围的内容为准│                                     ││    │;不包括另行收费│                                     ││    │的设备设施,如电│                                     ││    │梯、水泵、暖气等│                                     ││    │设备。     │                                     │├────┼────────┼─────────────────────────────────────┤│绿化养护│小区规划红线范围│按市园林局规定的三级养护标准养护。                    ││    │内的中心绿地和房│                                     ││    │前、屋后,道路两│                                     ││    │侧区间绿地。  │                                     │├────┼────────┼─────────────────────────────────────┤│清洁卫生│小区规划红线以内│(1)设定垃圾集纳地点,并每日将服务范围内的垃圾归集到垃圾楼、站,对垃圾箱 ││    │,业主户门以外。│、桶及垃圾进行管理;(2)每日对保洁服务范围内的区域进行一次清扫,做到服务 ││    │        │范围内基本无废弃杂物;(3)按规定进行消毒、灭鼠等活动;(4)在雨、雪天气应││    │        │及时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进行清扫;(5)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迅 ││    │        │速组织人员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通风、清洗和消毒,加强对业主的宣││    │        │传,维持正常的生活秩序。                         │├────┼────────┼─────────────────────────────────────┤│秩序维护│小区规划红线以内│(1)相对封闭:做到小区主要出入口全天有专人值守,危及人身安全处有明显标志 ││    │,业主户门以外。│和防范措施;(2)维护交通秩序:包括对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行驶方向、速度 ││    │        │进行管理,保持车辆行驶通畅;(3)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时,应及 ││    │        │时报警,并配合门进行处理。                     │└────┴────────┴─────────────────────────────────────┘

  “注:1.以上收费标准已含物业管理企业的营业税及附加,不能上浮,下浮不限。

   2.单元楼内公共部位照明能源费按户分摊;单元楼外园区景观照明(例如草坪灯、小品效果灯、楼宇外轮廓照明和园区水系等)能源费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协商后合理收取。

   3.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区,住宅改变使用性质用于从事经营活动场所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不高于该小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5倍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二、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电梯运行维护费指导价标准

                                      单位:元/部、年

┌───────────┬────────┬───┬───┬───┬────────────────┐│    楼层分类    │  电梯类型  │运行梯│备用梯│高峰梯│       备注       │├───────────┼────────┼───┼───┼───┼────────────────┤│15层及以下的楼房轿厢无│交流调压调速  │29609 │ 2961 │ 6580 │以10层为基准层,每增减一层,费用││ 人值守电梯运行维护费 ├────────┼───┼───┼───┤增减1%,总增减不超过5%。    ││           │交流调频调压调速│28492 │ 2849 │ 6332 │                │├───────────┼────────┼───┼───┼───┤                ││15层及以下的楼房轿厢有│交流调压调速  │58347 │ 5835 │12966 │                ││ 人值守电梯运行维护费 ├────────┼───┼───┼───┤                ││           │交流调频调压调速│57230 │ 5723 │12718 │                │├───────────┼────────┼───┼───┼───┼────────────────┤│16-25层的楼房轿厢无人 │交流调压调速  │39665 │ 3966 │ 8814 │以20层为基准层,每增减一层,费用││ 值守电梯运行维护费 ├────────┼───┼───┼───┤增减1%,总增减不超过5%。    ││           │交流调频调压调速│38548 │ 3855 │ 8566 │                │├───────────┼────────┼───┼───┼───┤                ││16-25层的楼房轿厢有人 │交流调压调速  │68492 │ 6849 │15220 │                ││ 值守电梯运行维护费 ├────────┼───┼───┼───┤                ││           │交流调频调压调速│67374 │ 6737 │14972 │                │├───────────┼────────┼───┼───┼───┼────────────────┤│26层及以上的楼房轿厢无│交流调压调速  │43017 │ 4312 │ 9559 │以30层为基准层,每增减一层,费用││ 人值守电梯运行维护费 ├────────┼───┼───┼───┤增减1%,总增减不超过5%。    ││           │交流调频调压调速│419 │ 4190 │ 9311 │                │├───────────┼────────┼───┼───┼───┤                ││26层及以上的楼房轿厢有│交流调压调速  │71755 │ 7176 │15946 │                ││ 人值守电梯运行维护费 ├────────┼───┼───┼───┤                ││           │交流调频调压调速│70638 │ 79 │15697 │                │├───────────┴────────┴───┴───┴───┴────────────────┤│注:(1)电梯运行维护费已含营业税和附加,不能上浮,下浮不限。                   │├─────────────────────────────────────────────────┤│  (2)电梯运行维护费按住宅建筑面积分摊。                            │├───────────┬────────┬───┬───┬───┬────────────────┤│电梯服务标准:    │        │   │   │   │                │├───────────┴────────┴───┴───┴───┴────────────────┤│(1)主梯6:00-24:00不间断运行,0:00-6:00呼叫运行,电梯工夜间值班,并在候梯厅公布呼叫电话或房││号。凡是楼层中设有电梯门的,均须开启载客;(2)凡有高峰梯的,在高峰期6点-8点、17点-19点与主梯同 ││时运行;(3)主梯维修时,有备用梯的,用备用梯运行,无备用梯的,属急迫性维修的,应在30分钟内抢修完 ││工,其它维修应于23点至次日5点以内完工;有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处置预案;维修服务标准执行京房地修字[1998││]第799号文件规定。(4)一旦发生电梯停电关人、夹人等危险情况时,应迅速组织救助。          │└─────────────────────────────────────────────────┘

  三、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生活饮用水水泵运行维护费指导价标准

  (一)高压、变频水泵运行维护费用标准。

  1.高压、变频水泵运行维护费:0.10元/建筑平方米?月,不能上浮,下浮不限。

  2.运行、维修费包括工资、管理费、电费、水质化验费、水箱清洗费、主泵和备用泵的维修、消防泵试泵费、普查费、消毒费、营业税及附加等。

  (二)服务标准。

  1.保证居民正常生活用水,有停水处置预案;

  2.水箱盖上锁并定期清洗消毒,确保水质合格;

  3.维修服务标准执行京房地修字[1998]第799号文件规定;

  4.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高压水泵机房,接近高位水箱;

  5.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加强对供水系统的消毒。

  四、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住宅安全防范设施设备、住宅消防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指导价标准

  (一)安全防范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0.05元/建筑平方米.月,不能上浮,下浮不限。

  住宅区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主要包括:门禁系统(可视、非可视及磁卡)、报警系统、电视监控系统、监控室和电子巡查系统等。

  物业管理企业只提供门禁系统(可视、非可视及磁卡)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运行维护服务的,按不高于0.02元/建筑平方米?月标准收取费用。

  (二)消防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多层住宅0.05元/建筑平方米?月、高层住宅0.10元/建筑平方米.月,不能上浮,下浮不限。

  住宅区消防设施设备主要包括室内外消火栓、消防架、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同时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提供以下服务: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2.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3.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划定和设置停车泊位及设施时,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对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及时制止、纠正。

  5.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设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5年12月19日 实施日期:2006年01月01日 (地方法规)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日期:2005年12月19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试行)

 (二000年四月一日 京价(房)字[2000]163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秩序,维护产权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适用本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按照京政办发〔1998〕54号文件的规定,由市计划、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建设的,按照指导价销售的住宅项目。

  第三条 市、区县物价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共同制定。

  第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办法应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明确规定。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前,物业管理企业应按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中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产权人收费。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及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中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办法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定价,费用由产权人交纳。

  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包括公共区域的保洁、保安、小区绿地养护、化粪池清掏、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小修、小区的日常管理。小区绿化率在30%以下(含30%)的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0元;绿化率在30%以上的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2元。

  第六条 被评为部、市级优秀管理小区的,在有效期内(部优三年,市优两年)其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可上浮25%。凡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不得执行此项规定。

  第七条 配有电梯、水泵的经济适用住房,共水泵运行维护费每泵组每年18684元。

  电梯运行维护费(一运一备)每年为:调频、调压、调速电梯49379元;交流双速电梯继电器控制的52048元、微机/PC控制的53383元;直流电梯及交流调速电梯继电器控制的56052元,交通调速电梯微机/PC控制的62725元。以上费用应由产权人按建筑面积合理分摊。

  第 物业管理企业为产权人提供特约服务的,其特约服务费用由产权人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第九条 居住小区内公益性的(如学校、医院等)配套用户,产权人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交费;属经营性的,视其需要提供的劳务及使用公共设施的程度,由产权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双方协商议定。

  第十条 小区内发生的装修垃圾外运费、自行车存车费、机动车存车费、各项费用统收服务费等项收费按物价部门规定收费标准执行(详见附表)。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的各项收费应按月、按季或按年度计收,不得一次性预收多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上述收费标准均已含营业税及附加,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另行加价。

  第十二条 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中修、大修、更新、改造费用应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中列支。

  建筑安装工程保修范围和期限内发生的维修费用,不得向产权人收取,也不得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的维修,由产权人负责,也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维修,维修费用由双方协商。

  第十四条 环卫部门收取的生活垃圾清运费按京价(收)字〔1999〕第253号文件规定每户每年30元,可由物业管理企业代收。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各项服务均应按照《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试行)》(京房地物字〔1999〕第187号)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收费时应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场所公布。牧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向住户公布收费收入和支出项目,接受物业管理委员会和产权人的监督。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 产权人应按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定期向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定期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执行。

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0年04月01日 实施日期:2000年04月01日 (地方法规)

[通告]新的经济适用房收费标准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12-19 实施日期:2006-01-01 

(京发改〔2005〕2662号)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市同意,现将《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收费标准》予以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在《办法》实施前应执行《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住宅区,在未成立业主大会前,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从其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没有约定的,按不高于现行收费标准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购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或者提供住宅安全防范设施设备、消防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服务的,可以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服务内容测算费用。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市同意,现将《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收费标准》予以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在《办法》实施前应执行《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住宅区,在未成立业主大会前,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从其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没有约定的,按不高于现行收费标准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购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或者提供住宅安全防范设施设备、消防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服务的,可以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服务内容测算费用。

  按房改出售公有住宅的单位、购买安居(康居)住宅的职工所在单位和房改、安居(康居)购房人物业服务费用的承担,从其约定。 

  特此通告。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doc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xls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2.doc

          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禁止价格欺诈。

第五条 本市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指导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标准及浮动幅度,两年公布一次。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危改回迁小区,在未成立业主大会前,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指导价,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是指按照《北京市印发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1998]54号)文件的规定,由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建设的,按照指导价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

危改回迁小区是指执行《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京政办发[2000]19号)的危改回迁小区。

第七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要调整时,应由业主大会或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第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交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方式,具体方式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在房屋买卖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一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执行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的住宅区,电梯、水泵运行维护费可依据其实际支出,按建筑面积或户合理分摊,具体办法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协商达成一致之前,电梯、水泵运行维护费执行指导价。

第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五条 业主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期开始交纳物业服务费。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按月、按季或按年度计收物业服务费用,但不得一次性预收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七条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第十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监督管理物业收费和物业服务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建设委员会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试行)》(京价(房)字[2000]163号)、《北京市高档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京价(房)字[1998]第394号)、《关于调整委托管理住宅电梯高压水泵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房)字[1996]第274号)同时废止。 

三、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生活饮用水水泵运行维护费指导价标准

(一)高压、变频水泵运行维护费用标准。

1.高压、变频水泵运行维护费:0.10元/建筑平方米.月,不能上浮,下浮不限。

2.运行、维修费包括工资、管理费、电费、水质化验费、水箱清洗费、主泵和备用泵的维修、消防泵试泵费、普查费、消毒费、营业税及附加等。

(二)服务标准。

1.保证居民正常生活用水,有停水处置预案;

2.水箱盖上锁并定期清洗消毒,确保水质合格;

3.维修服务标准执行京房地修字[1998]第799号文件规定;

4.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高压水泵机房,接近高位水箱;

5.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加强对供水系统的消毒。

四、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住宅安全防范设施设备、住宅消防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指导价标准

(一)安全防范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0.05元/建筑平方米.月,不能上浮,下浮不限。

    住宅区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主要包括:门禁系统(可视、非可视及磁卡)、报警系统、电视监控系统、监控室和电子巡查系统等。

    物业管理企业只提供门禁系统(可视、非可视及磁卡)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运行维护服务的,按不高于0.02元/建筑平方米.月标准收取费用。

(二)消防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多层住宅0.05元/建筑平方米.月、高层住宅0.10元/建筑平方米.月,不能上浮,下浮不限。

住宅区消防设施设备主要包括室内外消火栓、消防架、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同时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提供以下服务: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2.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3.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划定和设置停车泊位及设施时,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对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及时制止、纠正。 

5.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设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电梯运行维护费指导价标准 

单位:元/部、年

楼层分类 电梯类型 运行梯 备用梯 高峰梯 备注

"15层及以下的楼房轿厢

无人值守电梯运行维护费" 交流调压调速 29609 2961 6580 以10层为基准层,每增减一层,费用增减1%,总增减不超过5%。

交流调频调压调速 28492 2849 6332 

"15层及以下的楼房轿厢

有人值守电梯运行维护费" 交流调压调速 58347 5835 12966 

交流调频调压调速 57230 5723 12718 

"16-25层的楼房轿厢

无人值守电梯运行维护费" 交流调压调速 39665 3966 8814 以20层为基准层,每增减一层,费用增减1%,总增减不超过5%。

交流调频调压调速 38548 3855 8566 

"16-25层的楼房轿厢

有人值守电梯运行维护费" 交流调压调速 68492 6849 15220 

交流调频调压调速 67374 6737 14972 

"26层及以上的楼房轿厢

无人值守电梯运行维护费" 交流调压调速 43017 4312 9559 以30层为基准层,每增减一层,费用增减1%,总增减不超过5%。

交流调频调压调速 419 4190 9311 

"26层及以上的楼房轿厢

有人值守电梯运行维护费" 交流调压调速 71755 7176 15946 

交流调频调压调速 70638 79 15697 

注:(1)电梯运行维护费已含营业税和附加,不能上浮,下浮不限。 

    (2)电梯运行维护费按住宅建筑面积分摊。 

电梯服务标准: 

"(1)主梯6:00-24:00不间断运行,0:00-6:00呼叫运行,电梯工夜间值班,并在候梯厅公布呼叫电话或房号。凡是楼层中设有电梯门的,均须开启载客;

(2)凡有高峰梯的,在高峰期6点-8点、17点-19点与主梯同时运行;

(3)主梯维修时,有备用梯的,用备用梯运行,无备用梯的,属急迫性维修的,应在30分钟内抢修完工,其它维修应于23点至次日5点以内完工;有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处置预案;维修服务标准执行京房地修字[1998]第799号文件规定。

(4)一旦发生电梯停电关人、夹人等危险情况时,应迅速组织救助。" 

文档

2005 2662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08年-2009年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收费标准的通告(京发改[2008]1412号)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仍然按照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收费标准》(京发改[2005]2662号)执行。特此通告。二○○八年八月十二日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8年08月12日实施日期:2008年08月12日(地方法规)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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