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缺陷责任期
1、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交工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基础、结构等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期限,水电、暖通、装饰工程2年,屋面防水5年)起算日期必须以签发的工程交接证书日期为准。
2、对于有一个以上交工日期的工程缺陷责任期应分别从各自不同的交工日期起算。
二、缺陷责任期监理的工作内容
1、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计划
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计划的实施,并视具体情况,建议承包人对剩余工程计划进行调整。
2、检查已完工程
监理工程师应经常检查已完工程,对工程交接时存在的缺陷及签发交接证书后发生的工程缺陷情况进行记录,并指示承包人进行修复。
3、确定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
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缺陷发生的原因及责任者进行调查对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由承包人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工程师应对修复工作做出费用估价,向业主签发为承包人追加费用的证明。
4、督促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完成交工资料。
三、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1、工程进入保修阶段,承包商已撤离现场,而监理单位则应根据工程项目大小(可以不设项目监理机构)宜在参加该项目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中保留必要的人员。
2、监理人员要与业主方密切联系,关注工程使用状况是否正常,随时听取用户意见同时,与有关承包商保持电话联系,并且要求承包商指定一名联系人。
3、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督促承包商向业主方提交《质量保修书》,其内容为具体保修项目,期限以及有关承诺。
4、组织承包商对工程使用情况进行质量回访,一般每半年进行一次为宜并在气候突然变化如暴雨过后组织使用单位进行检查一次,对发现的问题按单位工程进行登记。
5、在工程保修期1年即将到期的前1~2个月,由监理人员组织业主方以及承包商共同对工程进行全面目测检查发现的问题及需要维修的内容按单位工程列表登记。
6、监理人员对用户反馈的意见和以上质量回访与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与缺陷发现的原因进行详细调查分析,并确定质量缺陷的事实和责任,比较严重的质量缺陷应由监理人员组织业主、设计人员和承包商共同研究确定原因,关键是要确定该工程质量缺陷是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产生的,因为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是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均应由承包商负责,无条件保修监理人员及时发出《工程维修通知书》要求承包商在接到通知书十日内派人进行维修比较重大的质量缺陷,如基础不均匀沉降和屋面渗漏等质量问题要求责任方提出缺陷的处理方案,经过监理、设计人员、业主方共同审批后,由监理人员监督实施处理。
7、承包商若不能按监理人员要求及时进行维修,监理人员应书面通知业主,可由业主委托其他承包商完成(同时,监理人员要与原承包商沟通)其维修处理发生的费用依据施工合同规定在质量保修保证金中扣除。
8、当监理合同约定的工程保修期监理业务过期后,承包商应按施工合同和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仍需对工程继续履行质量保修义务。
四、工程监理质量终身保证责任
工程质量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若出现质量事故更是影响重大有鉴于此,本公司承担本工程监理质量的责任,终身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