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公民与公识的内涵
公民”一词源于古希腊、罗马奴隶制国家,原意指“城邦的人”,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和“主权在民”的原则,以形式规定了国家属于公民全体,每个人天生平等地拥有国家所有权。公民概念成为了西方政治哲学中的基本概念。在中国,1982年《》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尽管公民一词在不同国家和不同时代含义不同,但是公民概念内涵最核心的部分是相同的,即公民是一个社会人及政治人,他是以社会和国家的成员身份而存在的,其处世原则依赖于他与社会的契约而定,即具有相应的公民权利和义务。
公识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存在形式,是公民所具有的对社会、国家、他人和自己的自觉的认识、定位、态度以及基本价值观等的思想、观念和思维的总称。是一个复杂的观念形态系统,有它自身内在逻辑联系的层次结构,主要包含了权利和义务意识、民主和平等意识、公德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等内涵。
二、食品卫生监督与公识的联系
食品卫生监督是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规进行的行政行为,其目的是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预防和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因此,食品卫生监督活动时刻与公民的权利义务、民主平等、责任、公德等公识密切相关。
1.公识是食品卫生监督的基础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反作用。公识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对食品卫生监督工作起着特殊的作用。在公识水平较高的环境下,一方面食品从业人员从主观上会减少食品制售违法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公民和社会组织对食品卫生监督工作能够形成良好社会心理基础和社会公众支持,有利于食品卫生监督的顺利进行。反之,在公识缺失的环境下,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时常发生,社会公众支持不够,极大影响着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成效。我国当前的食品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存在少数公民不履行法律义务、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他们为追求经济利益在食品制售过程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或以次充好的问题。表面上看是公民不知法、不守法,实质上是公识的缺失,对自身的权利义务意识认识不清,对遵守国家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德意识的认识不强,缺乏应有的社会责任心,在经济利益面前以身试法。
2.公识是食品卫生监督公平、正义的保证
食品卫生监督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权利和财产权利。为了防止公务人员滥用公共权力,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国家需要对食品卫生监督活动加以制约和监督。社会公众的监督,就是其中一种重要的途径。在食品卫生监管工作的监督体系中,社会公众的监督是保证食品卫生监管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础。具有较强权利意识的公民,能监督公务人员对公民权利的尊重与保护,监督其执法程序、执法环节等方面是否规范合法,促进食品卫生监管工作严格依法办事,避免滥用公共权力损害公民合法权利的事件。
3.食品卫生监督是公识培养的重要途径
一定程度上讲,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对现代公识的培养具有示范性、引导性。当食品生产相对人遵法守纪,诚实劳动,合法经营时,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扶持保护;对于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危害公民人身健康的违法的人和事件,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和行政控制,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通过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社会成员的权利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公德意识等能够得到进一步强化。
三、培养公识是食品卫生监督理念的创新
优良成熟的公识是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实现法治秩序的思想文化基础。一方面,公识在法制健全的环境中逐步培养,另一方面公识的强化必须依靠法律、法制及其运行机制的强制性。卫生行政部门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中,应通过合法的行政行为来培养公识,实现监管工作理念的创新。
1.培育公民权利和义务意识
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是食品卫生监督保护的对象之一。当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到有毒有害食品的侵害或威胁时,卫生行政部门通过履行职责,实现国家对公民权利保护的一种确认,从而强化公民的权利意识。公民在权利受到保护的同时
食品卫生监督存在问题及对策
关键词:食品卫生;法律;卫生监督
随着经济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饮食观念发生了
变化,从温饱过渡到重视食品安全阶段。经济全球一体化不
断深入,正在政变着食品生产及销售的模式,同时食源性危害
日益增加,食源性疾病对中国十几亿人口的健康构成严重威
胁,食品安全引发的件不断发生,从大型餐饮到工地
食堂食品投诉率持续走高,监督部门在执行《食品卫生法》保
障食品安全的过程中同样遇到了挑战与困难。如何有效提高
执法的执行力是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现就食品卫生监督工
作中遇到的问题探讨如下。
食品卫生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食品卫生法律体
系问题:处罚力度不够,规定不明确,难以遏制违法行为。
《食品卫生法》虽然对很多行为制订了相应处罚,都是针对经
营食品行为,而且处罚数额既低又不明确。《食品卫生法》的
罚款最高额度在没有违法所得的情况下仅在5万元之内,使
违法成本过低;有违法所得的情况下是以违法所得作为罚款
款项的基准,可是违法所得这一概念并不明确。《食品卫生
法》中第七条中规定“对于餐饮业,其违法所得以造成食物中
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该餐次的总营业收入计。”对于餐
次的理解容易发生歧义,婚宴中发生中毒事件可以解释为该
店当天中午所有就餐餐次,也可以解释为婚宴的所有酒席,没
有定论。(2)可追溯性制度没有切实可行方法:食品的可追
溯性是通过构建食品“户口”,档案。将食品身份信息在食品
种植、收割、加工、生产、运输与销售全过程传输而实现的〔1〕。
现今执行的索证制度可以看作是可追溯性的一个逆向调查。
索证制度主要是要求企业对原材料进行台账登记制度,这个
要求对小型餐饮单位定制的有些过细,难以操作,而从事小型
餐饮经营者人员较少、文化素质低,无法做到索证、登记要求,
索证制度难以达到可追溯效果。(3)食品经营者资格认定
难:近年来,食品经营数量已倍数增长,引发了经营人员入门
条件过低,对食品安全知识严重匮乏,经营者素质参差不齐,
这些弱点也使其很难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一些少数民族
人员进入内陆城市由于语言、汉字不通更是难以接受日常监
管,给执法工作带来较多难题。(4)各部门信息共享不畅通:
信息共享一直都是控制突发事件的基础, 2004年之前由卫生
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卫生监督,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隶属于卫
生行政部门,信息报告系统能够内部协调完善。食品卫生进
行分段管理后,报告系统并没有重新规范化,只有在出现突发
性公共卫生事件后才采取联合行动。
对 策 (1)健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危害分析关键
控制点(HACCP)为立法的基础强调预防为主,明确建立预防
性监督体系,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对法律规定的一
些条款做出量化指标,提高行政部门的执法力度。建立从
“农田到餐桌”整个食物链,实现从初级原料、生产加工环节、
终端上市产品到售后质量反馈的无缝隙衔接。(2)建立全过
程质量追溯导入系统:食品安全的跟踪与追溯包括2个途径:
①从上往下进行追踪,即从农场、食品原材料供应商、加工商、
运输商到销售商追踪。这种方法主要用于查找食品质量问题
的原因,确定产品的原产地和特征。②从下往上进行追溯,即
消费者在销售点购买的食品发现了安全问题,可以向上层层
进行追溯,最终确定问题所在。(3)建立食品行业的市场准
入制度:研究制定有关食品行业的市场准入制度,将从业
人员及企业资格的认定纳入统一规范的法制轨道。为整个食
品安全机制提供一种有效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是保障食
品安全,提高行业质量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4)建立信息
共享制度:目前,中国的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等各环节由不同
部门管理,这些部门都有各自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建立强大
的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发布机构的支撑,将食品安全信息快
速及时的通报消费者和各相关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