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差费用报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公司费用内部控制与管理,根据公司费用报销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出差费用包括出差期间的车船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招待费、业务费、伙食费、公杂费及其他费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职能部门。
第一章 出差申请
第四条 所有人员出差,需提前一个工作日提交“出差申请表”,在认真规划、合理利用的前提下确定出差时间及周期,明确填写出差任务、线路、计划期限及所乘交通工具和拟借款数额,部门副职领导及其以下员工由所在部门正职行政领导(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和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公司行政人员由总务部审批),正职领导应由分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审批,副总经理由总经理审批。如属学习、培训、会议类性质的出差,一律须经总经理审批,并在财务部备案。
出差确实需要带车的,须报总经理批准,由总务部安排。
几人同时出差时,可以每人单独填写“出差申请单”,也可以由一人填写“出差申请单”,并注明随行人员。
第五条 出差计划周期范围内的票据方为有效票据,按规定报销,一切超出计划的开支,均不予报销。出差人员因特殊原因,中途需变更出差路线或延长出差时间,要事前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并在出差返回后五个工作日内,填写 “出差变更申请单”,写明实际出差日期及实际出差路线,按出差申请单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出差变更申请单”需随原“出差申请单”一起贴入“费用报销单”报销。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严格按“出差申报表”计划线路行走,若未经批准,私自偏离计划线路的,不予报销绕道的一切费用,同时财务部门应通报总务部对其绕道期间作旷工处理。
第七条 出差人员凭经批准的“出差申请单”填写出差“借款单”,到财务部门办理预借差旅费手续,财务部门应审核所借差旅费是否与预计出差费用基本相符,对明显超过预计费用的,应予以核正,并有权按核正数借给差旅费。
第二章 费用报销
第 出差人员必须在出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驻外地办事处人员在出差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办理审核报销手续。超过5个工作日(驻外地办事处人员在出差结束后20个工作日)的,其差旅费补贴部分按50%报销。超过15个工作日(驻外地办事处人员在出差结束后40个工作日)的,不得报销差旅费补贴。
第九条 出差人员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单上需注明分类项目金额及报销单据数量,将差旅费单据和“出差申请单”、“出差变更申请单”粘贴在报销单中,并在报销单上签名,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核算单位或经营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财务审核后,将应报差旅费与借款对冲,对借支的差旅费多退少补。若未附“出差申请单”,财务部门不予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条 如果需报销的原始单据遗失,除飞机票、火车票、船票、长途汽车票,在理由充分的情况下,按票价的50%报销外,其他票据遗失一律不予报销;特殊情况,必须报请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十一条 出差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复印、购买办公用品、宴请送礼、小型会议费等)不属差旅费报销范畴,需另行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期限与差旅费报销期限相同)。差旅费报销时要求提供各报销项目对应的正式,各项费用分开列明,超标及超范围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章 报销标准
第十二条 地区分类
一类地区: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二类地区:除一类地区外的其他省会城市及直辖市、珠海、汕头、三亚、大连、烟台、青岛、桂林、厦门、苏州、无锡、宁波
三类地区:区内地市级城市及区外其他地区
四类地区:上述以外地区
第十三条 住宿费:按以下报销限额报销,只报不补。
| 报销上限 | 公司本部副总经理以上 | 正部级 | 其他 |
| 一类地区 | 不限 | 500元/天 | 300元/天 |
| 二类地区 | 不限 | 300元/天 | 260元/天 |
| 三类地区 | 不限 | 200元/天 | 160元/天 |
| 四类地区 | 不限 | 150元/天 | 120元/天 |
第十四条 其他交通费:指乘坐出租车、大巴、地铁等公用交通工具费用,按以下报销限额报销,只报不补。带车出差不再报销交通费。
| 报销上限 | 公司本部副总经理以上 | 正部级 | 其他 |
| 一类地区 | 不限 | 150元/天 | 60元/天 |
| 二类地区 | 不限 | 100元/天 | 40元/天 |
| 三类地区 | 不限 | 50元/天 | 20元/天 |
| 四类地区 | 不限 | 0元/天 | 0元/天 |
| 报销上限 | 公司本部副总经理以上 | 正部级 | 其他 |
| 一类地区 | 60元/天 | 60元/天 | 60元/天 |
| 二类地区 | 45元/天 | 45元/天 | 45元/天 |
| 三类地区 | 20元/天 | 20元/天 | 20元/天 |
| 四类地区 | 0元/天 | 0元/天 | 0元/天 |
已报宴请费用的出差当日,减半报销出差补助。
驻外机构(或部门)在该机构(或部门)所驻地上班不作为出差,不得报支出差补助。
第十六条 交通工具的使用标准上限:
董事长、总经理不限。
部级以上人员:飞机经济舱,火车软卧,轮船二等舱。
其他人员:火车硬卧,轮船三等舱。
其他人员在以下情况下可乘飞机,但要在出差申请单中特别注明,并由总经理审批:
按交通工具的使用标准上限出行,到出差目的地超过24小时行程;
处理紧急公务;
与部级以上人员一同出差;
五折及以下的飞机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