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就是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又称“公司人格否认”、“公司法人资格否认”、“股东有限责任待遇之例外”、“股东直索责任”,指控制股东为逃避法律义务或责任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法人资格或股东有限责任待遇、致使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时,或仲裁机构有权责令控制股东直接向公司债权人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法人资格否认制度以公司法人资格之存在为前提。如果某企业自始至终未取得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存在瑕疵,就谈不上公司人格之否认。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与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一张一合,共同构成了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内容。
《公司法》修改时重点考虑了“揭开公司面 纱”的以下范畴: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同时存在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股东请求清偿;清偿范围可以视不同情况而定:如股东出资不足,股 东在章程规定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如股东完全没有出资,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如股东抽逃出资,原则上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公司面纱”是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仅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的形象化说法。正是由于公司身上披着法人的面纱,股东就不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具有于股东之外的民事主体资格。公司不对股东个人债务负责,股东也不对公司债务负责。
如果股东滥用公司的法人地位,不尊重公司的法人资格,进而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就有权请求或者仲裁机构在个案中不承认公司 的法人资格,不承认股东的有限责任待遇,责令股东对公司债务连带负责。这就是揭开公司面纱。揭开公司面纱之后,躲在公司背后的股东就要站出来对公司的 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注意事项
1、 从我国公司实践看,控制股东滥用法人资格的情况五花八门,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既包括股东出资低于最低注册资本的情况,也包括股东出资虽高于最低注册资本、但显著低于该公司从事的行业性质、经营规模和负债规模所要求的股权资本的 情况。法官应打破最低注册资本是判断公司资本是否显著不足的惟一“傻瓜公示”的神话,警惕后一情况的发生。(2)股东对公司的控制过渡,导致公司和股东的 资产、财务、业务、机构、人员发生高度混同,甚至公司和股东共用一本账、共享一个银行账号、共用同一落款、同一公司的信封等。(3)母公司向子公司下达生 产指标或越过股东会直接任命子公司董事成员。(4)控制股东长期掏空公司的资产尤其是优质资产,而未对公司予以充分、公平的赔偿等。
2、 根据我国新《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债权人要主张揭开公司面纱,应该承担哪些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债权人原则上必须就以下内容承担举证责任:(1)股东的确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并 导致了公司逃避债务;(2)债权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而非一般损害;(3)股东的滥权行为与债权人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值得注意的是,新《公司法》第 条对于一人公司股东采取了法人资格滥用推定的态度,即举证责任倒置的态度。倘若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就应当推定一人 股东滥用了公司法人资格,从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我国公司法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方面的一大创新。因此,债权人与一人公司打交道也具有某种程度的安全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