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 1.1.2 | 招标人 | 名称: 地址: | |||||
| 1.1.3 | 委托招标人 | 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 |||||
| 1.1.4 | 项目名称 | ||||||
| 1.1.5 | 建设地点 | ||||||
| 1.2.1 | 资金来源 | ||||||
| 1.2.2 | 出资比列 | ||||||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
| 1.3.1 | 招标范围 | ||||||
| 1.3.2 | 计划工期 | ||||||
| 1.3.3 | 质量要求 | ||||||
| 1.4.1 | 投标人资源条件、能力和信誉 | 资质条件: 财务要求: 业绩要求: 信誉要求: 项目经理(或建造师)资格: 其他要求: |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 不接受 □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
| 1.9.1 | 勘察现场 | □ 不组织 □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 |||||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 不召开 □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至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 个日历天前 | |||||
| 1.10.3 |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 个日历天前 | |||||
| 1.11 | 分包 | □ 不允许 □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 |||||
| 1.12 | 偏离 | □ 不允许 □ 允许 |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各一套 |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至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 个日历天前 | |||||
| 2.2.2 | 投标截至时间 | 年 月 日 时 |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收到招标文件澄清后 小时内 | |||||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收到招标文件修改后 小时内 | |||||
| 3.1.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 |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收款单位: 开户银行: 帐 号: 电 话: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 |||||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 ||||||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递交备选投诉方案 | ||||||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 不允许 □ 允许 | |||||
| 3.7.3 | 签章或盖章要求 | ||||||
| 3.7.4 | 投标文件数 | ||||||
| 4.1.2 | 封套上写明 | 委托招标人的地址: 委托招标人名称: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 |||||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 否 □ 是 | |||||
| 5.1 | 开标时间地点 |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 |||||
| 5.2 | 开标程序 |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人,专家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 是 □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由评标委员会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 | |||||
| 7.3.1 | 履约担保 | ||||||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 10.1 | 最高限价 | ||||||
| 10.2 | 中标价 | ||||||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 2.1.1 装订 要求 | 形式评审 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
| 投标涵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 ||||||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3项要求 |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报价。即: (1)单位和总价都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 选择和保留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2)开标记录表中记录的投标报价、投标文件 中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大写)和报价汇总表中的金额,三者应一致(按要求小数点后四舍五入的除外)。 | ||||||
| 装订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总则”第4.1.3项要 求 | ||||||
| …… | …… | ||||||
| 2.1.2 | 资格评审 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 财务状况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 ||||||
| 类似项目业绩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 | ||||||
| 信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4项规定 | ||||||
| 项目经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5项规定 |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6项规定 | ||||||
| …… | …… | ||||||
| 2.1.3 | 响应性评 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
| 工程质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 ||||||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 ||||||
| 低于成本报价 |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修正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他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某投标人的报价(总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量化评审方法: 1.对低于所有(该项目或标段)最高限价85%并且低于所有(该项目或标段)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90%的投标报价作为可能低于其他个别成本的评审对象。 2.评标委员会对该投标人报价的单价等进行分析,对过低的单项应向其付出澄清函,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地宫相关证明材料。 3.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认为该投标人本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为废标处理,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 ||||||
| 最高限价 | 投标报价(修正价)不得超过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款规定的最高限价 | ||||||
| …… | …… | ||||||
| 2.1.4 | 施工组织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 组织结构体系完整可行,技术保证措施完善可行,质量保证体系完备可行 | ||||
| 设计和项 目管理机 构评审标 准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 措施周密、可行 | |||||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 措施完善、合理、可行 | ||||||
|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 环保措施有效可行 | ||||||
|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 工期能满足工程要求,进度安排合理,施工工期组织设计 合理,保证施工得力,工期提前保证措施可行 | ||||||
| 资源配备计划 | 满足工程需要 | ||||||
| 其他主要人员 | 项目班子配备齐全,并持有职称和上岗证 | ||||||
| 施工设备 | 机械设备的配置满足工程需要 | ||||||
|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 满足工程需要 | ||||||
| …… | …… | ||||||
| 条款号 | 量化因素 | 量化标准 | |||||
| 2.2 | 详细评审 标准 | 单价遗漏 | 视同已包含在其他项目单价中 | ||||
| 付款条件 | 响应专用条款的付款条件 | ||||||
| 商务评标申办法 | 在技术合格或可行的投标人中,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进行商务评审。 第1条 评审投标人投标报价有无重大遗漏项、有无重大报价前后不一致、有无明显的不平衡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1 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所有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90%时,评标专家应向投标人提出询问,并对其报价进详细分析、评估及判断。 2 评标专家经过分析、论证个评审,认为其投标报价不可行或投标人对评标专家提出的询问不能说明理由或评标专家经评审确定其理由不成立的,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 3 评标专家确认投标人的投标总价扣除不可竞争费用后低于各投标人相应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90%的报价不低于成本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2条 通过商务评审的投标人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3条 第三条 经初步评审后合格投标人少于3 家,投标仍具有竞争性的,应当继续评审,是否具有竞争性应从其实力、业绩、信誉、技术方案及投标报价等方面认定。高于有效投标人平均价的投标不应视为有竞争性。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