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汉市旅游产业升级计划配套实施细则
| 编号 | 奖励事由 | 分档奖励标准 | 申报条件 | 专项申报材料 | 备注 | ||
| 1-1 | 着力打造城市旅游品牌,筹资打造两江四岸。 | 根据两江四岸景观与旅游功能提升工作和项目建设需要,适当安排相应资金。 | 由市两江办根据需要提出项目列表及要求。 | ||||
| 着力打造城市旅游品牌,奖励滨湖旅游精品项目。 | 按照项目投资总额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①具有楚文化、三国文化、知音文化等地域特色,且内涵丰富,品质较高; ②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 ③开业一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④年游客接待量50万人以上。 | ①通过市级评审的景区建设规划; ②项目建设运营情况介绍及相关图片、视频资料; ③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消防等审批资料(复印件); ④投资证明、决算报告。 | ||||
| 着力打造城市旅游品牌,奖励主推旅游特色产品的旅行社。 | 凡纳入全市年度推广目录的专项旅游产品,年接待旅游者人数在3000人次(含)以上5000人次以下,每年一次性奖励旅行社6万元。 | ①本市旅行社和在汉设立的分社; ②按照全市专项特色旅游产品推荐目录招徕游客; ③年组织接待旅游者人数分别达3000人次(含)以上(“两江四岸”旅游产品人数达1000人次以上)。 | ①团队确认书、团队计划书; ②地接团单团或散客收入、支出凭证; ③武汉景点游览结算凭证。 | 只能选择一个产品申报 | |||
| 年接待旅游者人数在5000人次(含)以上,每年一次性奖励旅行社10万元。 | |||||||
| 凡纳入全市年度推广目录的“两江”旅游产品,人数达1000人次(含)以上,按每人30元予以奖励,每家旅行社最多奖励30万。 | |||||||
| 1-2 | 大力扶持城市特色风貌旅游产品建设,奖励获得国家、市级旅游名街、旅游名镇、旅游名村称号的创建单位。 | 获得国家旅游名街和旅游名镇称号的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获得国家级、市级旅游名街、旅游名镇,市级旅游名村称号的创建单位。 | 相关命名文件。 | |||
| 获得市级旅游名街、旅游名镇称号的给予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
| 获得市级旅游名村称号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
| 1-3 | 强力推进特色文化节目建设,奖励节目组织运营方。 | 年接待游客在10万(含)-50万人次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①投资总额达1亿元以上,具有法人资质的固定演艺场所(景区内除外)、座位在1000个(含)以上; ②符合文化演出场所所需的各项资质和技术安全许可; ③全年演出时间达180天(含)以上; ④反映武汉历史文化和民俗特色、艺术水准高的大型专场剧目; ⑤外地游客比例达60%以上; ⑥年接待游客10万(含)人次以上。 | ①演艺运营情况介绍、演出场所平面布局图及相关演艺图片; ②节目剧本、演职人员名单、演出节目完整录像和全年演出时间安排表、演出价位表及票样; ③旅行社团队接待台账; ④投资证明、竣工验收报告、决算报告。 | 支持本市演出事业单位改革转型,对运用本市特色艺术形式,彰显城市独特魅力的大型主题专场剧目,可适度放宽申报条件。 | ||
| 年接待游客在50万(含)--80万人次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
| 年接待游客在80万(含)--100万人次的,给予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
| 年接待游客在100万(含)人次以上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
| 强力推进旅游商品建设,奖励地方特色旅游商品研发企业。 | 按设计开发总费用的50%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①自主开发生产的地方特色产品获得年度“武汉礼物”征集优胜及以上创意设计奖; ②获奖后产品专利权为市旅游局和研发企业共同所有。 | ①自主开发的相关证明或专利证书、征集比赛获奖证书及文件复印件; ②开发费用凭据。 | ||||
| 1-4 | 推进旅游重点项目建设,支持各区引进重大旅游项目。 | 引进投资达到5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给予所在区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①已纳入全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 ②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 ③开业一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 ①通过市级评审的项目建设规划; 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选址、用地、环评、消防等审批资料(复印件); ③投资证明、竣工验收报告、决算报告。 | 只能选择一项申报 | ||
| 引进投资达到10亿元及以上、50亿元以下的项目,给予所在区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
| 引进投资达到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项目,给予所在区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
| 推进旅游重点项目建设,奖励旅居全挂车营地、露营地和游艇俱乐部项目投资方。 | 按照项目投资总额的3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①符合全市旅游发展相关专项规划; ②旅居全挂车营地建设规模在30台车及以上,露营地建设规模在50台车及以上,游艇俱乐部建设规模在50艘船及以上; ③符合有关质量等级标准。 | ①通过市级评审的项目建设规划; 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选址、用地、环评、消防等审批资料(复印件); ③投资证明、竣工验收报告、决算报告(对于符合预拨付要求的,可按照相关文件规定,部分资料在项目实施完成后提供)。 | 只能选择一项申报 | |||
| 2-1 | 积极支持旅游龙头企业快速发展,奖励全国百强旅行社。 | 首次进入全国百强的旅行社给予50万元奖励。 | ①本市旅行社; ②进入全国百强。 | 连续2年国家旅游局文件。 | |||
| 保持全国百强称号的给予20万元奖励,排名每前进10位增加10万元的奖励。 | |||||||
| 2-1 | 积极支持旅游龙头企业快速发展,奖励跨界融合的产业集团和产业联盟。 | 前3年每年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 1在汉注册的专业旅游经营机构(产业集团或产业联盟); 2分支机构及业务范围涵盖中三角和武汉城市圈及以外区域; 3以旅游经营业务为主业,经营范围横跨交通、景区、餐饮、商店、住宿等相关行业; ④掌握独特旅游产品资源,为区域其他旅游机构提供旅游产品批发业务; ⑤年组织接待游客200万(含)人次以上,年营业额达到20亿元以上; ⑥经专家认定具有旅游批发商地位。 | ①所掌握独特旅游产品资源、产品批发业务等情况介绍,以及相应图片视频资料; ②旅游批发商地位的专家认证或专家授权认证资料。 | |||
| 2-2 | 鼓励旅游企业争创品牌,奖励新评定的高级别景区。 | 5A级景区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 新评为国家5A、4A级的旅游景区。 | 全国/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公告。 | |||
| 4A级景区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 |||||||
| 鼓励旅游企业争创品牌,奖励新评定的高星级酒店(游轮)。 | 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改造或建设资金2-3亿元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 新评为五星级酒店,或在本市注册旅游船公司所属游轮新评为五星级。 | ①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批复或国家批文(五星级游轮); ②决算报告、评估证明。 | |||
| 改造或建设资金3-4亿元的,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励。 | |||||||
| 改造或建设资金4亿元以上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 |||||||
| 2-2 | 鼓励旅游企业争创品牌,奖励主题文化特色酒店(游轮)。 | 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总投资1-2亿元的,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励。 | ①项目公司在本市工商注册; ②具有独特的文化、民俗或异域风情等主题文化特色,酒店(游轮)外部形态与内部装修主题突出,风格统一,主题文化氛围浓郁;各种家居设施、装潢饰品、日常用品等工艺精湛,用料讲究,品位独特; ③配套设施、各类产品及服务、餐饮菜肴、员工服饰与酒店(游轮)主题文化协调一致,能为客人带来全方位特色文化感受,客人满意度在95%以上; ④开业一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 ①主题文化特色的设计策划方案、情况介绍和相关图片视频资料; ②决算报告、评估证明。 | 与高星级酒店(游轮)奖励条款不能重复申报 | |
| 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 |||||||
| 鼓励旅游企业争创品牌,奖励高星级旅游车公司。 | 5星级奖励300万元。 | 新评定为5星级、4星级的本市旅游车公司。 | 旅游车公司星级评定文件。 | ||||
| 4星级奖励100万元。 | |||||||
| 鼓励旅游企业争创品牌,奖励购置豪华旅游车。 | 每台车奖励20万元。 | ①本市旅游车公司新购置并取得旅游运营资质的旅游车; ②单台车辆价值在100万元以上。 | ①车辆购置及相关照片资料; ②旅游运营资质证明复印件。 | ||||
| 2-3 | 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模式,奖励旅游信息化智能产品。 | 经认定后给予20-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在本地得到广泛应用,给予20-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①在本市工商注册的涉旅电子商务企业; ②以本地企业开发为主体,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③具有技术创新、功能独特和广泛推广价值的旅游信息化软件或旅游服务智能产品; ④在本市旅游某个行业得到广泛应用,或100家以上旅游单位用户,或1万名以上个人注册消费用户; ⑤或被其他城市旅游部门认可,并在全市整体推广。 | ①企业旅游信息软件和智能产品技术创新专家认证或获奖奖项相关证明文件; ②证明其广泛推广的文件和材料 | 只能选择一项申报 | |
| 获得省级奖项,并在本地得到广泛应用,给予50-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
| 获得国家级奖项,并在本地得到广泛应用,给予100-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
| 获得以上认证与奖励的产品,如在其他城市予以整体推广,还可给予20-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
| 2-3 | 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模式,奖励涉旅电商企业。 | 给予交易金额千分之一的奖励,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 ①总部设在武汉的主要从事旅游电子商务企业,在本市工商注册; ②电子商务企业获得“双软认证”,即“软件产品认证、软件企业认证”; ③旅游电子商务年交易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占总交易额60%以上的。 | ①“软件产品认证、软件企业认证”复印件; ②旅游电子商务运营情况介绍及相关资料; ③证明其交易额的材料。 | |||
| 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模式,奖励运营电商平台的旅游企业。 | 交易消费注册用户首次突破1万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 ①在本市工商注册的旅游企业; ②旅游电子商务平台B2C、C2B交易消费注册用户首次突破1万、5万、10万。 | ①旅游电子商务运营情况介绍及相关资料; ②证明其交易消费注册用户数量的材料。 | ||||
| 交易消费注册用户首次突破5万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 |||||||
| 交易消费注册用户首次突破10万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 |||||||
| 2-4 | 支持旅游企业拓宽投融资渠道,设立旅游投资引导资金。 | 该旅游投资引导资金由市旅游局负责管理,依据引导项目的重要程度和投资额度,参照市关于新兴产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设立母基金、直接参股等形式给予相应支持。 | 另附管理办法。 | ||||
| 3-1 | 大力推进对外旅游营销,奖励参与旅游会展的企业。 | 按照实际发生的展位费总额的50%给予补贴,每家单位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 ①在本市工商注册的旅行社、景区、酒店、旅游产业集聚区、旅游名街等; ②主动参与全市统一组织的境内外旅游展会和促销推广等活动; ③以宣传展示武汉城市旅游形象和特色产品线路为重点。 | 参加展会或促销活动的报名表、缴费证明以及有关活动证明材料等。 | |||
| 3-1 | 大力推进对外旅游营销,奖励参与专项旅游促销活动的企业。 | 境外:按实际发生的场地和设备租赁费总额的8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①在本市工商注册的旅行社、景区、酒店、旅游产业集聚区、旅游名街等; ②主动参与全市统一组织的境内外旅游展会和促销推广等活动; ③以宣传展示武汉城市旅游形象和特色产品线路为重点。 | 参加展会或促销活动的报名表、缴费证明以及有关活动证明材料等。 | 只能选择一项申报 | ||
| 境内:按实际发生的场地和设备租赁费总额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 |||||||
| 3-2 | 大力拓展海内外游客引进渠道,奖励国际知名旅游运营商和全国10强旅行社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 每年给予300万元的奖励,连续奖励不超过3年。 | ①国际知名旅游运营商、进入全国10强旅行社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 ②每年引入海外旅游者5万人次及以上; ③分支机构设立1年以上。 | 国际知名旅游运营商和全国百强旅行社等证明文件; ②引进海外游客证明材料。 | |||
| 大力拓展海内外游客引进渠道,奖励我市在境外设立的旅游办事机构。 | 以武汉为旅游目的地,每年引进入境人数达2000人及以上,按照每人50元标准给予奖励。 | ①在本市工商注册具有出境组团资质的旅行社和景区; ②在境外设立具有合法资质的旅游办事机构; ③以武汉为旅游目的地,每年引进入境人数达到2000人及以上。 | 境外旅游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颁布的经营许可证明; ②引进海外游客来武汉旅游证明材料。 | ||||
| 大力拓展海内外游客引进渠道,补贴游船企业。 | 给予经停游轮、包船每航次1万元燃料与停靠补贴。 | ①游轮、包船经停我市,并参加市内至少2个收费景区游览活动; ②以武汉为旅游目的地的游船航线,至少参加2个收费景区游览并停留2天。 | ①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或包船协议书原件、复印件; ②游船公司下达的航次运行计划单、游览计划单、游船航行日志; ③游船公司与地接旅行社、码头等方面签订的协议。 | ||||
| 以武汉为旅游目的地的游船航线,给予每航次3万元燃料与停靠补贴。 | |||||||
| 3-2 | 大力拓展海内外游客引进渠道,奖励以武汉为旅游目的地组织包机、专列旅游经营活动的旅行社。 | 旅行社以专船、专列、国内旅游包机的形式,每次外地旅游者人数以100人(含100人)为基数,对武汉市接待旅行社奖励1万元;旅游者人数每增加100人,对武汉市接待旅行社增加奖励1万元。每家旅行社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 本市工商注册的旅行社; ②以武汉为旅游目的地组织的包机、专列、专船旅游经营活动; 组织接待的大型团队,必须是从同一地出发、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同时抵达武汉; 在汉星级酒店住宿1晚(专船可在游船上住宿)并游览市内2个及以上景区(其中至少有1个收费景区)。 | ①客源地组团社旅游组团合同,客源地组团社专列、专船、包机合同(飞机、列车包位提供车票)等证明材料; ②团队确认件、团队计划书(需注明导游员姓名及联系方式); ③接待社收入、支出凭证,武汉景点游览结算凭证,武汉住宿饭店结算凭证。 | |||
| 旅行社以国际旅游包机的形式,或国际航班包位的形式,每次海外旅游者人数达50人(含50人)以上的,对武汉市接待旅行社奖励2万元。每家旅行社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 |||||||
| 4-1 | 强化旅游公共服务系统建设,每年安排200万元补贴城市一日游。 | 一日游车站(码头)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按50%予以补贴,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①符合全市专项特色旅游产品推荐目录; ②参与一日游站点建设或购置旅游车辆(船)运营城市一日游专项产品的旅行社、旅游交通企业或者合营企业; ③满足一日游旅游车辆(船)运营和车站(码头)基础设施的基本要求。 | ①基础设施建设或车船购置相关技术资料; ②一日游车站(码头)基础设施建设合同和相关费用票据; ③新购置旅游车辆(船)用于一日游营运的年度运营计划、月度调度安排、班次发班表和车船票据。 | |||
| 购置6-29座旅游车辆用于一日游营运,全年发车班次达200次以上的,按每班次40元予以补贴;购置30座以上旅游车辆按每班次80元予以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8万元。 | |||||||
| 用于两江游览的旅游船,达到50座客位数以上的,全年发班班次达400次以上的,每班次按300元标准予以补贴。 | |||||||
| 4-1 | 强化旅游公共服务系统建设,补贴旅游集散中心。 | 国家一级第1年补贴500万元,第2年补贴400万元,第3年补贴250万元。 | ①已获准投资经营旅游集散中心的企业; ②达到国家旅游局《城市旅游集散中心等级划分与评定》(LB/T 010-2011)一级或二级以上旅游集散中心标准的。 | ①申报单位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②《城市旅游集散中心》等级标牌。 | |||
| 国家二级第1年补贴300万元,第2年补贴240万元,第3年补贴150万元。 | |||||||
| 4-2 | 强化旅游信息化建设,奖励智慧旅游试点区和示范单位。 | 试点区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 纳入全市智慧旅游建设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的试点区、试点景区、示范酒店、示范旅行社。 | ①同意申报单位为试点单位或示范单位的批复文件; ②申报单位的相关试点实施方案、前期建设基础、资金来源保障等材料; ③示范项目建设验收报告(对于符合预拨付要求的,可按照相关文件规定,部分资料在项目实施完成后提供)。 | |||
| 试点景区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50万元。 | |||||||
| 示范酒店一次性奖励不超过80万元。 | |||||||
| 示范旅行社一次性奖励不超过30万元。 | |||||||
| 强化旅游信息化建设,补贴投资经营全市智慧旅游公共服务信息平台的企业。 | 前3年每年给予不超过150万元的运营补贴。 | 年度运营收入100万元-300万元,按实际亏损额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①申报单位为经营全市智慧旅游公共服务平台的法人(如多家企业联合运营,应组成的法人单位); ②运营单位在上年度的运营中处于亏损状况; ③运营单位运营时间不超过3年。 | 武汉市智慧旅游公共信息服务平台运营授权书(市旅游局下发)和运营合同。 | |||
| 年度运营收入300万元-500万元,按实际亏损额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
| 年度运营收入500万元以上,按实际亏损额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 |||||||
| 4-2 | 强化旅游信息化建设,补贴旅游卡签约景区。 | 对签约景区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 | 旅游年卡(针对武汉市民发放的旅游卡)签约景区补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每家景区按2万元/家标准进行统一补贴,剩余资金按每家景区给市民的让利程度及有效投诉率进行分配。 | 武汉旅游年卡签约景区。 | 武汉旅游年卡签约景区年度接待游客及收入分配表。 | ||
| 城市旅游卡(一日游、二日游等此类针对外地来汉游客发行的旅游卡)签约景区补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每家景区按5万元/家标准进行统一补贴,剩余资金按每家景区的让利程度及有效投诉率进行分配。 | 武汉城市旅游卡签约景区。 | 武汉城市旅游卡签约景区年度接待游客及收入分配表。 | |||||
| 4-3 | 强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旅游引导标志。 | 按照投资总额的50%给予补贴。 | ①新城区及相关功能区; ②旅游引导标牌设计与预算报经市旅游局审核备案; ③旅游引导标牌已安装到位。 | ①标牌建设批准文件; ②设计图纸及实景图片; ③合同、验收证明或工程决算审核报告。 | |||
| 强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奖励星级旅游厕所。 | 5星级按工程总造价的30%,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座。 | 新评为国家三星级以上星级厕所。 | ①4、5星级《湖北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公告》; ②3星级《武汉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公告》; ③施工合同、决算报告、评估证明。 | ||||
| 4星级按工程总造价的30%,最高奖励不超过24万元/座。 | |||||||
| 3星级按工程总造价的30%,最高奖励不超过18万元/座。 | |||||||
| 5-3 | 完善旅游人才激励机制,进行旅游人才专项培养。 | 高层旅游人才引进 | 对确定为高层次旅游人才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按照《武汉市高层次旅游人才扶植办法》对高层次旅游人才的要求,进行定义、遴选及管理。 | 个人申报书; 单位推荐材料; 个人相关证明资料; 相关核定文件。 | ||
| 旅游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 | 重点课题2万元/个。 | 按照《武汉旅游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及当年发布的《科研项目申报书》开展评审。 | 《武汉旅游科研项目申报书》; 《武汉旅游科研项目论证活页》; 《单位报送公函(格式)》; 专家评审与审核意见。 | ||||
| 普通课题1万元/个。 | |||||||
| 国际专业学位培养 | 旅游局核定选送培养的免费(15-20万元/人)。 | ①具有本科学历,英语达到6级水平,旅游从业5年以上,为我市旅游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 ②取得相应学位后,必须在本市相应专业岗位服务10年以上。 | 由培训机构提供年度培训计划; 个人申报书; 单位推荐材料; 个人相关证明资料; 相关核定文件。 | ||||
| 旅游局核定的高层人才自主参加培养的,费用减半。 | |||||||
| 中高层旅游人才交流 | 境内交流培训,免培训及交流费。 | ①旅政部门管理人员、旅业单位管理人员、院校旅游专家等; ②旅游从业5年以上; ③为我市旅游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 ①由培训机构提供年度培训计划; ②由培训机构提供每次培训的审批资料、培训方案、课程安排及参训人员基本信息名录; ③由参加培训人员提供单位工作和社保凭证,及有关奖励证书。 | ||||
| 境外交流培训,免培训费。 | |||||||
| 职业技能培训 | 免费参加技能鉴定培训并给予相应等次考核费用的减免。 | 在景区、星级饭店从业2年以上的一线工作人员。 | |||||
| 导游人员综合素质提升 | 对全市执业导游实施导游人员综合素质提升培养计划,参与费用全免。 | 有合法从业资格的一线导游人员。 | |||||
| 5-3 | 完善旅游人才激励机制,补贴星级导游。 | 五星级导游1000元/月。 | 获评星级导游员称号。 | ①导游资格证和导游IC卡复印件; ②单位工作及社保凭证; 4关命名文件。 | |||
| 四星级导游800元/月。 | |||||||
| 三星级导游600元/月。 | |||||||
| 完善旅游人才激励机制,奖励一线社会导游。 | 对符合标准的申报人员,按照当年公布的社会保险最低缴费额度的80%发放补贴。 | ①社会导游; ②在一线从业3年以上; ③诚信记录良好; ④已经购买社会保险。 | ①导游资格证和导游IC卡复印件; ②个人缴纳社保凭证; ③近3年工作诚信记录。 | ||||
| 完善旅游人才激励机制,补贴小语种导游。 | 对符合标准的申报人员,连续3年发放1000元/月津贴。 | ①一线小语种导游; ②与旅行社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 ③诚信记录良好。 | ①导游资格证和导游IC卡复印件; ②单位出具的有效劳动合同、社保凭证; ③个人近3年工作总结及工作业绩凭证; ④近3年工作诚信记录。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