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方:
乙方:
经甲方同意(原乙方陈友生)2009年4月1日将(房管所6号)双柏前街18附4号壹门面以捌仟元转租给乙方刘记汶使用。
四年合同期满(因特殊情况提前三个月),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再续租两年。
自2013年元月1日至2015年元月1日,双方同意签订协议如下:
一、租金为每月1150元,房租一年一交付,租金壹万叁仟捌佰元整。
二、乙方在租赁期内,要爱惜使用必须遵纪守法。
三、本合同租期内如甲方,因门面变更或其它特别原因终止租约,甲方必须赔付乙方原来转让租金捌仟元,和返还未到期租金。
四、本协议甲乙双方按平等自愿共同订本协议,甲方双方各一份,以上协议,甲乙双方共同按责遵守,如有违约各自承担法律责任,乙方如果另有发展,可转让。
五、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按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共同协商解决,双方即生效,双方都应认真履约。
六、如二年合同期满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租赁权,如甲方不同意续租,乙方有权再转让,甲方不得干涉。
七、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如有特别情况不续租,必须提前三个月告知。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至甲乙双方签字日期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2013年元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