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项目名称 |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程序 | |
| 受理机构 | 市劳动监察大队 | |
| [联系人] | 举报投诉受理中心、监察一科、监察二科 | |
| [联系方法] | ||
| 服务对象 | 个人和企业(组织)。 | |
| 项目类型 | 其他项目 | |
| 办理期限 | 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立案查处,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特殊经批准后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 |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 设立依据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9条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6条 | |
| 受理条件 |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发生在两年以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4、投诉时投诉人应递交投诉文书。 | |
| 办理流程及 流程图 | 1、劳动者递交投诉文书。 2、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3、指定承办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特殊经批准后可延长30个工作日。 4、对事实确凿,当场作出限期改正或作出行政处罚。 5、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经调查取证后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案决定。 6、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送达当事人。 7、在90日内对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不履行的,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 |
| 材料明细 | 1、投诉时投诉人应递交投诉文书,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②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③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代表人数最多不超过5名。) 2、投诉人应提供能够证明与被投诉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等证据材料,并提供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3、下列投诉不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范围,投诉人应通过相应程序解决:(①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②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但双方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事项。③投诉人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④因工程承包、提供劳务产生的个人与单位之间、公民个人之间的劳务报酬等权益受侵害不属于劳动法律调整范围,应通过民事诉讼等程序解决。⑤其他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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