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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5 13: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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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7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必然会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和身体上的疼痛。这种精神损害的程度取决于侵害健康权所造成损害的程度。四、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几个具体问题的理解    (一)司法解释为什么没有规定具体赔偿数额    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数额问题,这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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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7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必然会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和身体上的疼痛。这种精神损害的程度取决于侵害健康权所造成损害的程度。四、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几个具体问题的理解    (一)司法解释为什么没有规定具体赔偿数额    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数额问题,这是正确的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

第17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必然会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和身体上的疼痛。这种精神损害的程度取决于侵害健康权所造成损害的程度。

四、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几个具体问题的理解 

        (一)司法解释为什么没有规定具体赔偿数额 

    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数额问题,这是正确的。在草案中原来是有数 额规定的,规定什么样的侵害最高赔偿标准是什么,最低标准是什么。这种意见后来被否定 了,就是因为这种意见不科学,不符合对人身权进行民法保护的实际情况。 

    有人认为,在司法解释中最好有一个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规定,“明码实价”,既便于操 作 ,也便于老百姓理解和监督。这样认识是不对的。精神利益损害和精神痛苦并没有财产的价 值,确定精神损害制度只是借财产的形式,对人格关系进行调整。因为在商品经济社会中, 采用经济方式解决民事争端,是一个较为有效的办法,但是这种办法有一定的弊病。正因为 如此,一方面要盲目追求高额赔偿金的错误做法,另一方面也要注意运用其他民事责 任方式解决这类纠纷。可能对于一个相同的侵权行为,由于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不同,而 判决承担不同的赔偿数额,都是正常的,而不能将精神损害赔偿明码标价。 

    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没有办法统一规定。其理由,一是侵权的具体情形不同,不能作 统一规定;二是国家的地域广阔,各地的经济状况均不相同,无法制定统一的标准;三是加 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不同。 

        (二)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基本原则和考虑的因素 

    正因为如此,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不能运用数学的计算方法,而是要用人文的方 法。基本方法就是法官依职权酌定。 

    确定一个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要遵循三条原则:第一要考虑对受害人是否起到抚慰的作 用,第二要考虑对加害人是否起到制裁的作用,第三是能否对社会有一般的警示作用。这三 个因素都考虑到了,就是一个好的赔偿数额。说到底,一个具体的案件应当赔偿多少,并不 是 一个特别重大的问题。等到这些案件积累多了,一个地区就可以进行平衡,判决的数额也就 大体均衡了。 

    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办法,是由法官对案件的感知决定,法官根据对受害人精神损害 程度的感知,以及对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 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所在地平均生 活水平等因素的感知,依照自由裁量权,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当然,这些规定还较为抽象,不具体,具体的操作还需要在实践当中积累经验。这是因为 在《民法通则》规定了人身权的民法保护内容以后,司法实践局限在这个范围里,没有积累 更多的经验。这个司法解释更多的是集纳法理研究的精华,作出原则性规定,因而操作性不 强。具体的操作还是要在这个司法解释的适用过程中,积累经验,发现问题,才能够有更多 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在这一点上,法官应当发挥创造性,创造出更多的具有借鉴价值的案例 ,丰富实践经验,使人身权保护制度更完备,更。 

        (三)关于交通事故的补偿费问题。 

    交通事故中的补偿费,有一部分属于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死亡补偿费。在这个行规 中,关于死亡补偿费的规定,在当时是一个重要的突破。但是,在今天看来,这个行规 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规定赔偿标准还是很低,对于造成重伤、一般伤害,都无法请求精 神损害赔偿。现在的这个司法解释,在交通事故赔偿中怎样落实,第10条第二款规定:“法 律、行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规的规定。” 我认为,这段话是规定在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条文之中,解决的是赔偿数额问题,不 是解决赔偿项目的。因此,不能认为这段话是对这个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 的性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中,只规定了死亡补偿费,没 有规定其他精神损害赔偿的项目。而在这个司法解释中,规定有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 精神抚慰金。那么,对于在交通事故中造成残疾的、其他损害情形的,就有一个赔偿残疾赔 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的问题。对此,应当予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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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7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必然会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和身体上的疼痛。这种精神损害的程度取决于侵害健康权所造成损害的程度。四、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几个具体问题的理解    (一)司法解释为什么没有规定具体赔偿数额    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数额问题,这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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