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志宏
【期刊名称】《内蒙古统计》
【年(卷),期】2013(000)005
【总页数】2页(P18-19)
【作 者】张志宏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正文语种】中 文
一、目前农村小额信贷存在的问题
2000年,农村信用社按照人民银行信贷扶持“三农”的要求,全面试行和推广了小额信贷活动,以自由存款和银行再贷款为资金,开展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2004年,一号文件中明确地提出了小额信贷,引发了关于小额信贷理论和实践的论证。到2005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在山西、陕西、四川、贵州、内蒙古五个试点省(区)开始倡导商业性小额信贷的试点,这些地区成立了山西平遥日升隆小额贷款公司、贵州江口华地小额贷款公司、四川广元全力小额贷款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融丰小额贷款公司、陕西户县信昌和大洋汇鑫小额贷款公司共计7家试点商业性小额信贷公司。
2008年5月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提出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要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随着鼓励民间资金和海外资金进入小额信贷领域的相关的出台。中国各地呈现出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小额信贷机构相继成立并开展小额信贷项目的良好局面。
从目前情况看,国内的小额信贷还处在较低的发展水平,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农村信用社对小额贷款业务认识不足。一方面,由于对小额信贷的思想认识不够或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少农村信用社热衷于发放大额贷款,以从中得到实惠,而发放小额信贷牵涉到千家万户,不仅工作量大,而且获利较少,因此,对其表现冷淡;另一方面,部分信用社工作简单化,片面强调简化贷款手续而放松贷款审核发放程序,使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难以持久。
(二)客户风险较大。小额信用贷款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加工,在农业地区小额农户信用贷款主要用于种植、养殖和农副产品深加工。目前,农业存在靠天吃饭的状况,农民是典型的弱势群体,极易遭受且无法抵御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突然打击,一旦面临严重的自然灾害,他们往往束手无策,继而形成经济损失,而这些损失将不可避免地转由农村信用社来承担。
(三)贷款农户信用状况评估不实,存在违规放贷现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以农户资信等级评定为依据的。由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涉及千家万户,而基层信用社信贷人员少,在评定农户信用等级过程中,不是严格按照规定操作。再者,由于有的基层信用社信贷人员专业水准偏低,评估工作中“人情”的成分较大,加之缺乏相应的监督制度,使得一些信誉不好的农户加入到信用户的行列,使信用贷款的信用基础“先天不良”。
(四)部分小额信贷违规使用。由于当前县域扶农资金供求矛盾十分突出,一些中小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为了获得资金千方百计打小额贷款的主意。小额农贷程序简单,手续便利,设防较差,部分人员把小额农贷当成融资渠道,发动亲朋好友,左邻右舍到信用社办理小额农贷,然后再向农户支付利差,把“小额农贷”变成“高利贷”。
(五)贷后管理风险较大。小额农贷主要以农户为主,农民主要以传统耕种为主,贷款需求本身甚少,但有些人把小额农贷当成救济,不管自身是否实际需要,看别人借自己也借,别人不还自己也不还。当前,农村人口流动性大,迁徙频繁,有些农户把信用社资金当赌注,胜则荣,败则躲,有的举家外出,常年不回,使有些小额农贷诉讼时效难保。起诉又要讲求诉讼成本,许多起诉仅是为保时效,根本无财产可执行,有财产也难以结案。
(六)小额信贷展期比重过大。一是期定不合理。部分农业项目所需贷款的周期长,如林果、养殖、加工业生产周期长达3—5年,而信用社一般将贷款期限定为一年或更短,这种情况使农户确实没有能力及时还清贷款,不得已而倒约换据。二是信用社催收力度不够。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涉及面广,基层信用社信贷人员少,对贷款的清收不及时,常常予以展期。
二、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的对策研究
(一)增强农户信用评级科学性和透明度。成立由部门、乡村干部、农村信用社等多方参与的信用等级评定机构,制定可行的实施程序、评定标准。按农户的信用状况、经营能力、家庭状况等评定多个农户信用等级标准。在资信等级评定过程中,杜绝各种违章贷款、人情贷款、以贷谋私等行为的发生。针对评定的农户信用等级,制定不同的信用贷款限额和优惠,满足农户的贷款需求。要扶持和推动信用农户、信用企业健康成长,使他们认识到诚信是无形资产,效益靠信誉实现,要像经营其他资产一样致力于培植自己的信用,并使其保值增值。同时,要依法严惩失信行为,提高失信成本,在全社会形成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罚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制度落实的督查力度。农村信用社要落实信贷人员对贷款的发放、管理和收回的责任目标,确保农户小额信贷既要有足够的信贷总量和授盖面,又要有较高的质量和回收率。要建立完善的贷后监督机制,加强贷后跟踪检查,对贷款资金的投向、效果及时记录。对出借、转让信用证的贷款户要立即收回信用证,对挤占、挪用信贷资金的要取消贷款资格。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稽核部门的作用,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通报和经济处罚制度。
(三)为小额信贷发展创造稳定的环境。作为扶助贫困群体脱贫、缩短社会差距的金融产品创新,小额信贷具有一定程度的公品的性质。通过立法以及出台相关的扶持,不仅可以为小额信贷的发展提供稳定的环境,还可以达成一系列意义深远的社会目标。目前,中国还没有正式的法律法规保护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而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是小额信贷机构建立与发展的前提。当小额信贷机构还处于初级阶段时,基本上还不能实现资金自足,这就需要通过减免各种税费、贴息等鼓励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同时鼓励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资助以建立更多的小额信贷机构。在监管方面,应不断完善小额信贷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可借鉴玻利维亚等国的经验,由商业银行吸收兼并非组织的小额信贷机构,或允许条件成熟的机构及时纳入银行监管框架,而运作失败的小额信贷项目或机构,要引导其平稳退出市场。此外,应采用灵活运用审慎监管和非审慎监管手段。对不吸收公众存款、仅仅吸收借款人强制性储蓄的小额信贷机构以及吸收公众存款的小额信贷机构采取不同等级的监管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