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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5 05: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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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西电大发〔2016〕4号西安广播电视大学关于印发《西安广播电视大学各级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处室、各办学单位:现将《西安广播电视大学各级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西安广播电视大学2016年1月20日西安广播电视大学各级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各级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的使用和管理,抓好网络阵地建设,发挥微博、微信在引导、信息发布、对外宣传和推进网络文化健康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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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西电大发〔2016〕4号西安广播电视大学关于印发《西安广播电视大学各级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处室、各办学单位:现将《西安广播电视大学各级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西安广播电视大学2016年1月20日西安广播电视大学各级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各级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的使用和管理,抓好网络阵地建设,发挥微博、微信在引导、信息发布、对外宣传和推进网络文化健康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我
西电大发〔2016〕4号

西安广播电视大学

关于印发《西安广播电视大学各级官方 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处室、各办学单位:

    现将《西安广播电视大学各级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广播电视大学

                   2016年1月20日

西安广播电视大学各级官方微博、微信

公众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各级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的使用和管理,抓好网络阵地建设,发挥微博、微信在引导、信息发布、对外宣传和推进网络文化健康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由校内各部门、个人注册或者运营管理的所有微博、微信账号中含有学校名称(含简称),均属于学校的官方账号。

第三条 学校各级官方微博、微信由统一领导,由党政办公室、宣传部、教育技术与资源中心及各责任部门配合做好各级微博、微信的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 西安广播电视大学各级官方微博、微信是服务师生和社会大众的新媒体平台,是面向社会宣传、树立学校良好形象的重要窗口,应该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学校中心工作和发展全局。

第二章 登记注册和年度检查

第五条 凡已在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和微信或其他同类服务网络注册的学校官方微博、微信账号,均须以部门为单位填写《西安广播电视大学各级官方微博、微信登记表》,加盖部门公章后报党政办公室登记备案。如因工作需要,发生微博、微信责任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管理员变更,应重新填写并及时报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确有必要新建各级官方微博、微信的校内各部门,需填写《西安广播电视大学各级官方微博、微信申请表》,报党政办公室批准后,由教育技术与资源中心统一负责微博、微信的建设及技术支持。

第七条 校内各级官方微博、微信应每年填写年度检查报告,报党政办公室进行年度审核检查,年审不合格的微博、微信,学校有权责令其注销账号或关闭其帐号。 

第三章 日常运营维护和内容发布

第 按照“谁申请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各责任部门做好微博、微信的建设管理及维护工作,应主动建立健全部门微博、微信运营管理制度,明确落实专人具体负责微博、微信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九条 西安广播电视大学已通过门户网站官方认证的西安广播电视大学新浪官方微博—西安电大宣传办,网址:http://weibo.com/u/3512771853;西安广播电视大学官方微信公众平台,为xartvu1979,是学校官方信息发布的主要平台。由宣传部负责做好日常运营及管理工作,由教育技术与资源中心负责做好技术支持工作。

第十条 学校各级官方微博、微信发布的信息范围、采写、报送、审核、时限严格按照学校相关信息管理制度执行。各责任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管理员发布信息前,必须经责任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发布。学校宣传部负责对各级微博、微信的信息做好正面引导,并对发布内容进行监控。

第十一条 学校各级官方微博、微信发布消息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及规定,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及敏感问题的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学校各级官方微博、微信发布和转载有关信息应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相关资料及文件、学校内部办公信息或暂不宜向公众公开的事项,要严格把关,避免泄密事件发生。 

第四章信息安全和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各责任部门要高度重视官方微博、微信的信息安全工作,不得私自将各级官方微博、微信的用户名、密码外传。如出现管理员私自外传造成不良后果者,学校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教育技术与资源中心做好对违法冒用学校名义开通各类微博、微信平台进行实时监控,一经发现,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对此类平台进行关闭。

第十五条 各级官方微博、微信的运营管理与维护要严格遵守学校宣传纪律和保密规定。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对负直接责任的部门和个人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各级官方微博、微信的运营管理将作为纳入责任部门的目标责任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附表1

西安广播电视大学各级官方微博、微信登记表 

微博、 

微博、微信昵称 

微博、微信ID 

责任部门 

功能定位 

管理员 

姓  名

职  务

手机电话邮  箱

QQ  号

责任部门主要

负责人 

姓  名

手机电话
QQ  号邮  箱

责任部门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党政办公室

审核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备案编号 

注:1、登记表需要签章后交至党政办公室备案;2、备案编号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填写。

附表2

西安广播电视大学各级官方微博、微信申请表

申请部门

(盖章)申请时间年   月   日
管理员 

姓名职务
联系电话邮箱
QQ号
责任部门主要

负责人

姓名联系电话
QQ号邮箱
申请理由 
功能定位 
相关部门

审核意见

分管校领导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备案编号
注:1、申请表需要签章后交至党政办公室;2、备案编号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填写。

附表3

西安广播电视大学各级官方微博、微信年度审核表

责任部门
微博、微信名称
功能定位 

基本信息部门主要

负责人

联系电话
管理员联系电话
备案编号
建设总结 

(总结建设措施和建设成效及存在问题,另加附件) 

责任部门自查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年审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西安广播电视大学办公室                   2016年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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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西电大发〔2016〕4号西安广播电视大学关于印发《西安广播电视大学各级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处室、各办学单位:现将《西安广播电视大学各级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西安广播电视大学2016年1月20日西安广播电视大学各级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各级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的使用和管理,抓好网络阵地建设,发挥微博、微信在引导、信息发布、对外宣传和推进网络文化健康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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