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B50444-2008)
1 总 则
1.0.1 为保障建筑灭火器(以下简称灭火器)的合理安装配置和安全使用,及时有效地扑灭初起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灭火器的安装设置、验收、检查和维护。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或储存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房或库房。
居住建筑室内和建筑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轻危险级场所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灭火器的安装设置、验收、检查和维护,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质量管理
2.1.1 灭火器安装设置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设计说明、材料表应齐全;
2 设计单位应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3 施工现场应满足灭火器安装设置的要求。
2.1.2灭火器的配置类型、规格、数量及其设置位置应符合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修改设计应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
2.1.3 安装设置前应对灭火器、灭火器箱及其附件等进行进场质量检查,检查不合格者不得进行安装设置。
材料、器材
2.2.1 灭火器的进场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灭火器应符合市场准入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证和相关证书。
2 灭火器的铭牌、生产日期和维修日期等标志应齐全;
3 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数量应符合配置设计要求;
4 灭火器筒体应无明显缺陷和机械损伤;
5 灭火器的保险装置应完好;
6 灭火器压力指示器的指针应在绿区范围内;
7 推车式灭火器的行驶机构应完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办法:观察检查,资料检查。
2.2.2 灭火器箱的进场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灭火器箱应有出厂合格证和型式检验报告;
2 灭火器箱外观应无明显缺陷和机械损伤;
3 灭火器箱应开启灵活。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办法:观察检查,资料检查。
2.2.3 设置灭火器的挂钩、托架应符合配置要求,无明显缺陷和机械损伤,并应有出厂合格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办法:观察检查。
2.2.4 发光指示标志应无明显缺陷和损伤,并应有出厂合格证和型式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办法:观察检查,资料检查。
3 安装设置
一般规定
3.1.1 灭火器的安装设置应包括灭火器、灭火器箱、挂钩、托架和发光指示标志等的安装。
3.1.2 灭火器的安装设置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和安装说明进行,安装设置单位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编制建筑灭火器配置定位编码表。
3.1.3 灭火器的安装设置应便于取用,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3.1.4 灭火器的安装设置应稳固,灭火器的铭牌应朝外,灭火器的器头宜向上。
3.1.5 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不得超出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
手提式灭火器的安装设置
3.2.1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对于环境干燥、洁净的场所,手提式灭火器可直接放置在地面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2.2 灭火器箱不应被遮挡、上锁或拴系。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2.3 灭火器箱的箱门开启应方便灵活,其箱门开启后不得阻挡人员安全疏散。开门型灭火器箱的箱门开启角度不应小于175°,翻盖型灭火器箱的翻盖开启角度不应小于100°;不影响取用和疏散的场合除外。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与实测。
3.2.4 挂钩、托架安装后应能承受一定的静载荷,不应出现松动、脱落、断裂和明显变形。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但不少于3个;总数少于3个时,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以5倍的手提式灭火器的载荷悬挂于挂钩、托架上,作用5分钟,观察是否出现松动、脱落、断裂和明显变形等现象;当5倍的手提式灭火器质量小于45kg时,应按45kg进行检查。
3.2.5 挂钩、托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保证可用徒手的方式便捷地取用设置在挂钩、托架上的手提式灭火器;
2 当两具及两具以上的手提式灭火器相邻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时,应可任意地取用其中一具。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但不少于3个;总数少于3个时,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实际操作。
3.2.6 设有夹持带的挂钩、托架,夹持带的打开方式应从正面可以看到。当夹持带打开时,灭火器不应掉落。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但不少于3个;总数少于3个时,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与实测。
3.2.7 嵌墙式灭火器箱及挂钩、托架的安装高度应满足手提式灭火器顶部离地面距离不大于1.50 m,底部离地面距离不小于0.08 m的规定。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但不少于3个;总数少于3个时,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与实测。
推车式灭火器的设置
3.3.1 推车式灭火器宜设置在平坦场地,不得设置在台阶上。在没有外力作用下,推车式灭火器不得自行滑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3.2 推车式灭火器的设置和防止自行滑动的固定措施等均不得影响其操作使用和正常行驶移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其他
3.4.1 在有视线障碍的设置点安装设置灭火器时,应在醒目的地方设置指示灭火器位置的发光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4.2 在灭火器箱的箱体正面和灭火器设置点附近的墙面上应设置指示灭火器位置的标志,这些标志宜选用发光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4.3 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采取防湿、防寒、防晒等相应保护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4.4 当灭火器设置在潮湿性或腐蚀性的场所时,应采取防湿或防腐蚀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 配置验收
一般规定
4.1.1灭火器安装设置后,必须进行配置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4.1.2 灭火器配置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安装、监理等单位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文件进行。
4.1.3 灭火器配置验收时,安装单位应提交下列技术资料:
1 灭火器配置设计工程竣工图、建筑灭火器配置定位编码表;
2 灭火器配置设计说明﹑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3 灭火器的有关质量证书﹑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等。
4.1.4 灭火器配置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要求填写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报告。
配置验收
4.2.1 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配置数量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照灭火器配置单元的总数,随机抽查20%,并不得少于3个;少于3个配置单元的,全数检查。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全数检查。
验收方法:对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进行。
4.2.2 灭火器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查看灭火器的外观质量。全数检查灭火器的合格手续。
验收方法:现场直观检查,查验产品有关质量证书。
4.2.3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单元内,采用不同类型灭火器时,其灭火剂应能相容。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
验收方法:对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文件和灭火器铭牌,现场核实。
4.2.4 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灭火器的设置应保证配置场所的任一点都在灭火器设置点的保护范围内。
检查数量:按照灭火器配置单元的总数,随机抽查20%;少于3个配置单元的,全数检查。
验收方法:用尺丈量。
4.2.5 灭火器设置点附近应无障碍物,取用灭火器方便,且不得影响人员安全疏散。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验收方法:观察检查。
4.2.6 灭火器箱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但不少于3个,少于3个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与实测。
4.2.7 灭火器的挂钩、托架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5%,但不少于3个,少于3个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与实测。
4.2.8 灭火器采用挂钩、托架或嵌墙式灭火器箱安装设置时,灭火器的设置高度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要求,其设置点与设计点的垂直偏差不应大于。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但不少于3个,少于3个全数检查。
验收方法:观察检查与实测。
4.2.9 推车式灭火器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2.10 灭火器的位置标识,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验收方法:观察检查。
4.2.11 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灭火器的设置点应通风,干燥,洁净,其环境温度不得超出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设置在室外和特殊场所的灭火器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验收方法:观察检查。
配置验收判定规则
4.3.1 灭火器配置验收应按建筑进行,局部验收可按申报的范围进行。
4.3.2 灭火器配置验收的判定规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缺陷项目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划分为:严重缺陷项(A)、重缺陷项(B)和轻缺陷项(C)。
2 合格判定条件应为:A=0,且B≤1,且B+ C≤4,否则为不合格。
5 检查与维护
一般规定
5.1.1 灭火器的检查与维护应由相关技术人员承担。
5.1.2 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应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5.1.3 检查或维修后的灭火器均应按原设置点位置摆放。
5.1.4 需维修、报废的灭火器应由灭火器生产企业或专业维修单位进行。
检查
5.2.1 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5.2.2 下列场所配置的灭火器,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
1 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2 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
5.2.3 日常巡检发现灭火器被挪动,缺少零部件,或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置。
5.2.4 灭火器的检查记录应予保留。
送修
5.3.1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
5.3.2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表的规定。
表5.3.2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
| 灭火器类型 | 维修期限 | |
| 水基型灭火器 | 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 | 出厂期满三年。 首次维修以后每满一年。 |
| 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 | ||
| 干粉灭火器 | 手提式(贮压式)干粉灭火器 | 出厂期满五年。 首次维修以后每满二年。 |
| 手提式(储气瓶式)干粉灭火器 | ||
| 推车式(贮压式)干粉灭火器 | ||
| 推车式(储气瓶式)干粉灭火器 | ||
| 洁净气体灭火器 | 手提式洁净气体灭火器 | |
| 推车式洁净气体灭火器 | ||
| 二氧化碳灭火器 |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 |
|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 ||
5.4.1 下列类型的灭火器应报废:
1 酸碱型灭火器;
2 化学泡沫型灭火器;
3 倒置使用型灭火器;
4 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
5 国家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5.4.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1 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的灭火器;
2 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的灭火器;
3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的灭火器;
4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
5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6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
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灭火器;
7 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灭火器;
8 被火烧过的灭火器。
5.4.3 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规定的报废期限时应报废。
表5.4.3 灭火器的报废期限
| 灭火器类型 | 报废期限(年) | |
| 水基型灭火器 | 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 | 6 |
| 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 | ||
| 干粉灭火器 | 手提式(贮压式)干粉灭火器 | 10 |
| 手提式(储气瓶式)干粉灭火器 | ||
| 推车式(贮压式)干粉灭火器 | ||
| 推车式(储气瓶式)干粉灭火器 | ||
| 洁净气体灭火器 | 手提式洁净气体灭火器 | |
| 推车式洁净气体灭火器 | ||
| 二氧化碳灭火器 |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 12 |
|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 ||
附录A 建筑灭火器配置定位编码表
表A 建筑灭火器配置定位编码表
| 配置计算单元分类 | □单元 □组合单元 | 单元名称 | |||||||
| 单 元 保 护 面 积 | S= m2 | 设置点数 | N= | ||||||
| 单元需配灭火级别 | Q= A Q= B | 设置点需配 灭火级别 | Qe= A Qe= B | ||||||
| 设置点编 号 | 灭火器编 号 | 灭火器型 号 规 格 | 灭火器设置点 实 配 灭火级别 | 灭 火 器 设置方式 | 灭 火 器 设 置 点 位置描述 | 备 注 | |||
| Qe= A Qe= B | □灭火器箱内 □挂钩、托架上 □地面上 | ||||||||
| Qe= A Qe= B | □灭火器箱内 □挂钩、托架上 □地面上 | ||||||||
| Qe= A Qe = B | □灭火器箱内 □挂钩、托架上 □地面上 | ||||||||
| Qe= A Qe= B | □灭火器箱内 □挂钩、托架上 □地面上 | ||||||||
| Qe= A Qe= B | □灭火器箱内 □挂钩、托架上 □地面上 | ||||||||
| Qe= A Qe= B | □灭火器箱内 □挂钩、托架上 □地面上 | ||||||||
| Qe= A Qe= B | □灭火器箱内 □挂钩、托架上 □地面上 | ||||||||
| Qe= A Qe= B | □灭火器箱内 □挂钩、托架上 □地面上 | ||||||||
| Qe= A Qe= B | □灭火器箱内 □挂钩、托架上 □地面上 | ||||||||
| Qe= A Qe= B | □灭火器箱内 □挂钩、托架上 □地面上 | ||||||||
| 单元实配灭火级别 | Q= A Q= B | 单元实配灭火器数量 | |||||||
| 工程名称 | 工程地址 | ||||||
| 建设单位 | 设计单位 | ||||||
| 监理单位 | 施工单位 | ||||||
| 序号 | 检查项目 | 缺陷项 | 检查记录 | 检查结论 | |||
| 1 | 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配置数量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要求 | 严重(A)4.2.1 | |||||
| 2 | 灭火器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 严重(A)4.2.2 | |||||
| 3 |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单元内,采用不同类型灭火器时,其灭火剂应能相容 | 严重(A)4.2.3 | |||||
| 4 | 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灭火器的设置应保证配置场所的任一点都在灭火器设置点的保护范围内 | 严重(A)4.2.4 | |||||
| 5 | 灭火器设置点附近应无障碍物,取用灭火器方便,且不得影响人员安全疏散 | 重(B) 4.2.5/ | |||||
|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或干燥、洁净的地面上 | 重(B)4.2.5/ | ||||||
| 灭火器(箱)不应被遮挡、拴系或上锁 | 重(B) | ||||||
| 灭火器箱的箱门开启应方便灵活,其箱门开启后不得阻挡人员安全疏散。开门型灭火器箱的箱门开启角度应不小于175°,翻盖型灭火器箱的翻盖开启角度应不小于100°,不影响取用和疏散的场合除外 | 轻(C)4.2.6/ | ||||||
| 挂钩、托架安装后应能承受一定的静载荷,不应出现松动、脱落、断裂和明显变形。以5倍的手提式灭火器的载荷(不小于45kg)悬挂于挂钩、托架上,作用5分钟,观察是否出现松动、脱落、断裂和明显变形等现象 | 重(B)4.2.7/ | ||||||
| 挂钩、托架安装后,应保证可用徒手的方式便捷地取用手提式灭火器。当两具及两具以上的手提式灭火器相邻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时,应保证可任意地取用其中一具 | 重(B)4.2.7/ | ||||||
| 设有夹持带的挂钩、托架,夹持带的打开方式应从正面可以看到。当夹持带打开时,手提式灭火器应不掉落 | 轻(C)4.2.7/ | ||||||
| 嵌墙式灭火器箱及灭火器挂钩、托架的安装高度,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关于手提式灭火器顶部离地面距离不大于 m,底部离地面距离不小于 m的规定,其设置点与设计点的垂直偏差不应大于 | 轻(C) 4.2.8/ | ||||||
| 推车式灭火器宜设置在平坦场地,不得设置在台阶上。在没有外力作用下,推车式灭火器不得自行滑动 | 轻(C) 4.2.9/ | ||||||
| 推车式灭火器的设置和防止自行滑动的固定措施等均不得影响其操作使用和正常行驶移动 | 轻(C) 4.2.9/ | ||||||
| 在有视线障碍的设置点安装设置灭火器时,应在醒目的地方设置指示灭火器位置的发光标志 | 重(B) 4.2.10/ | ||||||
| 在灭火器箱的箱体正面和灭火器设置点附近的墙面上,应设置指示灭火器位置的标志,这些标志宜选用发光标志 | 轻(C) 4.2.10/ | ||||||
| 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灭火器的铭牌应朝外,灭火器的器头宜向上 | 重(B) 4.2.11/ | ||||||
| 灭火器的设置点应通风,干燥,洁净,其环境温度不得超出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设置在室外和特殊场所的灭火器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 重(B) | ||||||
| 综合 结论 | |||||||
验收 单位 | 施工单位签章: 日期: | 监理单位签章: 日期: | |||||
| 设计单位签章: 日期: | 建设单位签章: 日期: | ||||||
| 检查内容和要求 | 检查记录 | 检查结论 | |
配 置 检 查 | 1 灭火器应放置在配置图表规定的设置点位置。 | ||
| 2 灭火器的落地、托架、挂钩等设置方式应符合配置设计要求。手提式灭火器的挂钩、托架安装后应能承受一定的静载荷,不应出现松动、脱落、断裂和明显变形。 | |||
| 3 灭火器的铭牌应朝外,器头宜向上。 | |||
| 4 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配置数量应符合配置设计要求。 | |||
| 5 检查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包括可燃物的种类和物态等,是否发生变化。 | |||
| 6 检查灭火器是否达到送修条件和维修期限。 | |||
| 7 检查灭火器是否达到报废条件和报废期限。 | |||
| 8 室外灭火器应有防雨、防晒等保护措施 | |||
| 9 灭火器周围不应有障碍物、遮挡、拴系等影响取用的现象 | |||
| 10 灭火器箱不应上锁,箱内应干燥、清洁 | |||
| 11 特殊场所中灭火器的保护措施应完好 | |||
外观检查 | 12 灭火器的铭牌应无残缺,清晰明了。 | ||
| 13 灭火器铭牌上关于灭火剂、驱动气体的种类、充装压力、总质量、灭火级别、制造厂名和生产日期或维修日期等标志及操作说明应齐全。 | |||
| 14 灭火器的铅封、销闩等保险装置应未损坏或遗失。 | |||
| 15 灭火器的筒体应无明显的损伤(磕伤、划伤)、缺陷、锈蚀(特别是筒底和焊缝)、泄漏。 | |||
| 16 灭火器喷射软管应完好,无明显龟裂,喷嘴不堵塞。 | |||
| 17 灭火器的驱动气体压力应在工作压力范围内(贮压式灭火器查看压力指示器是否指示在绿区范围内,二氧化碳灭火器和储气瓶式灭火器可用称重法检查)。 | |||
| 18 灭火器的零部件应齐全,无松动、脱落或损伤。 | |||
| 19 灭火器不应被开启、喷射过。 | |||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