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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88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要点190402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5 04:48:46
文档

11588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要点190402

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要点(试行)成都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审查中心二00四年九月UnRegistered第一章:编制说明第二章:建筑专业2.1、设计深度要求2.2、总平面2.3、地下室或车库2.4、居住建筑2.5、公共建筑2.6、建筑节能第三章:结构专业3.1、总则3.2、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3.3、多层砖砌体房屋3.4、底部框架房屋3.5、钢结构房屋3.6、地基和基础3.7、人民防空地下室UnRegistered第一章编制说明根据、国家建设部及省、市有关建筑工程施工图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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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要点(试行)成都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审查中心二00四年九月UnRegistered第一章:编制说明第二章:建筑专业2.1、设计深度要求2.2、总平面2.3、地下室或车库2.4、居住建筑2.5、公共建筑2.6、建筑节能第三章:结构专业3.1、总则3.2、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3.3、多层砖砌体房屋3.4、底部框架房屋3.5、钢结构房屋3.6、地基和基础3.7、人民防空地下室UnRegistered第一章编制说明根据、国家建设部及省、市有关建筑工程施工图设


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技术要点

(试行) 成都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审查中心

二00四年九月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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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g i s t e r e d

第一章:编制说明

第二章:建筑专业

2.1、设计深度要求

2.2、总平面

2.3、地下室或车库

2.4、居住建筑

2.5、公共建筑

2.6、建筑节能

第三章:结构专业

3.1、总则

3.2、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3.3、多层砖砌体房屋

3.4、底部框架房屋

3.5、钢结构房屋

3.6、地基和基础

3.7、人民防空地下室

U n R e g i s t e r e d

第一章 编制说明

根据、国家建设部及省、市有关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规定,为规范我市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统一我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评定标准,保证审查质量,中心组织相关专业专家编写本要点,作为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的补充规定。

本要点供我市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性审查时使用,工业建筑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要点进行审查。

凡市建委规定列入审查范围的建筑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地质勘查报告及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纸、计算书)均为技术性审查对象。 施工图技术审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4.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1.4.2、地基基础和结构设计是否安全。

1.4.3、是否符合公众利益。

1.4.4、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1.4.5、初步设计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 1.4.6、勘查、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

图章和签字。 1.4.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施工图审查依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各专业设计所涉及的现行标准规范及国家,地方有关工程建设规定。 对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中涉及有关技术及经济合理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作为建议意见提出,不作为技术审查结论评定的依据。

第二章 建筑专业

建筑专业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内容及其性质,重点审查建筑防火设计,包括建筑分类、防火分区、建筑耐火等级、安全疏散和防火构造等应符合现行规范的规定,以及符合环保、节能、抗震、卫生防疫、人防地下室等有关强制性条文标准、规范的规定和符合安全、公众利益的规定。审查其有无违背条件及部位颁设U n R e g i s t e r e d

计深度的规定,具体审查要点如下:

2.1 设计深度要求

2.1.1、设计说明中的设计依据,包括主管部门对方案或初涉审查批文及方案的批复、建筑道路及用地红线图、建筑规模及控制高度应在规划许可范围内、设计基础资料和相关的主要设计规范、国家标准应列出,并注明有效版本,对建筑规模、建筑的使用年限、结构类型、建筑类别、建筑耐火等级、抗震设防等级、人防地下室设防等级、工业建筑的生产类别(包括仓库)以及特殊建筑的特别要求等应已明确确定并列出。室内外装修做法等说明符合技术要求和规范规定、对特殊构造要求的做法说明,如屏蔽、防火、防震、防潮、防腐、防爆、防辐射、防尘等符合相关规范规定和安全要求。

2.1.2、总平面应绘制出地形和地物、坐标及高程系统、建筑红线、建筑构筑物定位的放线基点、施工坐标和定位尺寸,相互关系尺寸的标注要求准确齐全,室内设计标高及层数、道路和排水沟等的施工坐标和相互关系尺寸、路面宽度及平曲线要素以及场地的竖向布局、指北针或风玫瑰等标示齐全。

2.1.3、建筑平面图尺寸的标注、轴线编号、墙身厚度、门窗和防火门窗的编号及定位尺寸、各层设计标高、卫生洁具、重要设备位置尺寸等标注齐全,选用图和节点构造详图索引号正确到位,并可满足施工的需要。

2.1.4、立、剖面齐全,各层层高尺寸,窗口尺寸等标注完整,剖面图剖切关系正确,表达清楚。

2.1.5、详图构造交接清楚,对必要的楼梯、电梯、汽车坡道、墙身、门窗、厨、卫间等的详图、以及对应该表示的局部构造、建筑装饰作了大样,对低窗台的防护设施交代清楚安全可靠,其详图的构造尺寸和做法,材料应标注清楚,可指导施工。

2.2 总平面

2.2.1、总平面施工图应是按照规划局审批的方案和初步设计文件审查要求进行设计。总平面图应有相应项目的综合经济指标表,并真实、准确地反映各项指标。

2.2.2、建筑用地符合规划批准的红线,建筑物退红线尺寸符合城市规划的规定。

2.2.3、建、构筑物定位准确,应有放线基点或施工坐标和放线说明,可满足施工放线的需要。建筑基地地面高程应是按照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能满U n R e g i s t e r e d

足防洪和场地排水的要求。

2.2.4、防火、防爆、卫生、日照、安全距离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消防车道的距离及宽度、消防环道、回车场尺寸、高程建筑的主要扑救面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2.2.5、构筑物的不知如化粪池、消防水池、隔油池等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2.2.6、对特殊限高的地段如高压供电走廊、微波通道及飞机航道的建筑高度应符合规范要求及市政建设的规定。

2.3 地下室或地下车库

2.3.1、地下室防火分区面积、防火分隔及耐火极限、人流疏散出入口位置、数量、疏散距离及宽度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当地下室与地面层共用楼梯时,在首层应设有防火隔墙和单独出入的乙级防火门。

2.3.2、当地下室有设备用房时,其有关用房的特殊要求,如泄爆、进出风井及直接室外出口、防火分隔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2.3.3、地下室的防水设计,定级准确,防水及防潮方案可靠,防水层细部节点构造和选用的材料合理性、可靠,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 2.3.4、当地下室为停车库时防火分区应符合汽车库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停车数量的多少、内部车流线应畅通,车道布置、汽车出入数量和宽度、车辆转弯半径及坡度的设置应满足汽车通行的要求、车到和停车区应有防火分隔或设置有喷淋。

2.3.5、当地下室为人防地下室,其平面布局、防护单元和防爆单元的划分、染毒区与清洁区的划分、口部设计、辅助用房的布置、内部装修及防护构造等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当地下室为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时,应分别对平战时的使用要求、对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防护设施等进行审查,如出入口的设置应有利于平时和战时使用,平战转换技术措施可行,且能保证在临战规定时间内达到防护标准。

2.4 居住建筑

2.4.1、底层设置商业服务设施的住宅楼中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与商业服务设施或商场严格地分开。 U n R e g i s t e r e d

2.4.2、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顶层为跃层住宅、商住楼等最高一层住户入口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 时应设置电梯。

2.4.3、设置电梯的住宅公共入口,当有高差时,均应设置轮椅坡道和扶手,并能到达电梯入口。对其坡道的坡度、宽度、门的净宽、中间休息平台,坡道水平长度、扶手设置等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

2.4.4、十二层以下(含11跃12层)的组合式单元住宅或较少户数的组合塔式住宅,其楼梯间为封闭楼梯间并均通出屋面且能相同者,十层及以上层可不设连廊,连通阳台或凹廊(此条仅限于本市五城区)。

2.4.5、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仅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每层户数不应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应超过650㎡。

2.4.6、超过六层的多层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且应保证相互间的畅通,不能因设置屋顶花园和其他设施阻断通廊。

2.4.7、设有剪刀梯的高层塔式住宅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且应分别设置前室和出入口。

2.4.8、高层商住楼,其住宅部分为组合式单元住宅或组合式塔式住宅,建筑高度超过50M 或超过24M 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时建筑类别确定为一类高层建筑。

2.4.9、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单元式高层住宅如未设封闭楼梯间,其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十二层至十八层单元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十九层以上单元式住宅应设有防烟楼梯间。

2.4.10、高层住宅中防烟楼梯间前室内设有管道井时,其检查门的耐火等级应提高为乙级防火门,且管道井内每层应采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作防火分隔。

2.4.11、公共建筑与住宅组合的商住楼、综合楼、或底层设有商业服务设施的住宅,其防火类别的定性应正确,楼梯、电梯的设置符合住宅设计规范、防火设计规范和商店建筑设计规范和其他相关规范的规定。

2.4.12、住宅楼梯宽度净宽因不小于1.10M (不超过6层的住宅不小于1.0M)楼梯净宽的计算应是墙面至栏杆扶手中心线的宽度。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高度不大于0.175M,室内楼梯栏杆高度应不小于0.9M,水平段栏杆长度U n R e g i s t e r e d

大于0.5M 时,其高度应不小于1.05M。栏杆垂直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楼梯井的净宽大于0.11M 时,栏杆的设计应设有防止儿童攀爬的措施。

2.4.13、低、多层住宅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及阳台栏杆(板)净高应达到1.05M,高层住宅应达到1.10M。其净高度应从地面和屋面的完成面至栏杆(板)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高度低于0.5M 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高度。

2.4.14、住宅的低窗台防护栏杆高度应不小于0.9M,低窗台高度低于0.5M 时,护栏高度应自窗台面起算,护栏下部0.5M 高度范围内如有水平栏栅或任何其它可踏部位时,则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高度。

2.4.15、住宅的凸窗(飘窗)凡窗台可供人坐或放置花盆等用时,护栏高度一律从窗台面起算,净高度应不小于0.9M。

2.4.16、多层住宅的屋面防水设防等级应达到Ⅲ级的标准,高层住宅应达到Ⅱ级设防标准,对屋面工程所采用的防水、保温隔热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厚度等应符合规范规定的要求。其防水构造应合理、可靠、重要部位应有西部构造详图。 2.4.17、住宅的室内环境如日照、自然通风、天然采光、隔声、保温隔热应达到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2.4.18、住宅建筑外立面装饰应符合成都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建(构)筑物外立面装饰规划批准的方案,并按此对外立面装饰的材质(规格及型号)、色调、施工要求做出设计。

2.4.19、对新建的商品住宅均应按成都市建委成建委发(2004)196号文规定,安装楼宇对讲电控防盗装置,住宅底层入口处应设有钢质防盗门。

2.4.20、住宅日照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第5.0.2.1条规定,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内,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的大寒日日照时间应符合大于或等于2.0H 的标准。

2.5 公共建筑

2.5.1、高层建筑的建筑分类应正确,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或《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不同耐火等级的建筑各部分建筑U n R e g i s t e r e d

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确定应符合防火规范要求。

2.5.2、平面设计划分的防火分区应是在允许的最大建筑面积之内,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防火墙、防火窗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防火规范的确定。疏散用的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门、电动门、卷帘门、严禁采用转门。

2.5.3、疏散楼梯的设置应按照防火规范确定的建筑类别作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楼梯间的设置数量和位置应满足安全疏散的总宽度和最大疏散距离的要求。

2.5.4、建筑内走廊净宽、首层疏散门和走道净宽、观众厅、会议厅等疏散出口数量、净宽和总宽度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2.5.5、一类高层建筑和高度超过32M 的二类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前室面积应大于6㎡及以上,楼梯间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并向疏散方向开启。二类高层建筑的封闭楼梯间应能直接天然采光和通风,楼梯间开窗的面积能满足排烟要求。当楼

梯间不能直接天然采光时,则应按防烟楼梯间的要求设置。 2.5.6、设在高层建筑内的人员密集的场所,应设在三层以下,如设在其他楼层

时,面积不应超过400㎡。并每个厅、室应设有二个以上疏散出口,并应符合二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水平直线距离大于5.0M 的要求。 2.5.7、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营业厅等大开间平面空间等、其室内任何一点到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应控制在30M 之内。

2.5.8、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是采用了耐火极限不低于

3.0h 的隔墙和耐火 极限不低于1.5h 的楼板与其它建筑部分隔开。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应与其它建

筑部分严格隔开。 2.5.9、对商店建筑楼梯疏散人数和疏散宽度的复核计算,其营业厅的营业面积按该层建筑面积的50%~70%(面积超过3000㎡时可按下限值)计,再乘以换算系数确定。高层建筑的楼梯的疏散宽度应按1.0M/百人,三层按0.75M/百人,大于四层时按1.0M/百人计算确定,营业厅疏散门的总宽度应不小于楼梯段的计算疏散宽度。营业厅的安全出口宽度,楼梯段宽度均不应小于1.40M。

2.5.10、高层建筑的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消防电梯间前室、载重量、行驶速 度、电梯井和机房、排水设施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消防电梯设置的规定。 U n R e g i s t e r e d

2.5.11、各类公共建筑应按无障碍设计范围和部位设计无障碍建筑入口,无障碍电梯和无障碍专用厕所。坡道、盲道、门或门洞的宽度、侧位、扶手、轮椅转弯空间等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规定的尺度。

2.5.12、屋面防水等级的确定应准确,防水方案可靠,防水细部构造和选用的材料合理、可靠、符合标准和规范规定,重点部位应有详细的构造大样。

2.5.13、功能上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如声学、热工、视线、建筑节能等的设计应经济合理,计算正确、隔声、隔热构造和选材其性能指标和各项参数能达到要求。

2.5.14、对于其它有不同使用性质要求的建筑如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医 院、图书馆、档案馆、公寓、旅馆、办公楼、体育建筑、文化建筑、餐饮娱乐建筑等公共建筑应符合各专门设计规范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2.5.15、内部装饰装修的选材、节点、构造及细部处理应符合防火、环保及安全等的要求。

2.6 建筑节能

2.6.1、居住建筑节能

1、设计依据:

1.1)、《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

1.2)、《四川省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51/T5027-2002

1.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2、室内环境设计

3、体形系数

3.1)、节能设计说明中必须明确(计算)出建筑体形系数的值,条式建筑体形系数不应超过0.35,点式建筑的体形系数不宜超过0.40若超过此规定值时屋顶,外墙等热工指标应按3)、4)条中表2、表3注中的要求执行。

【说明】建筑体形系数(S):指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表面与其所包围的体积的比值。外表面中,不包括地面和不采暖空调楼梯间隔墙和户门的面积。

条式建筑(二个单元以上)体形系数应控制在0.35以内,对于建筑平面复杂、凹凸较多的条式建筑体形系数可能超过0.35;点式建筑通常一个单元在五层(包括五层)以上,以及高层建筑体形系数宜控制在0.4以内。对于建筑平面复杂、U n R e g i s t e r e d

凹凸较多的点式和高层建筑体形系数可能超过0.4。为了方便,判断可参考附图中建筑体形系数参考图进行。

3.2)、外窗

节能设计说明中必须明确(计算)建筑各朝向(或有卧室、客厅立面)窗墙面积比。

各朝向(或有卧室、客厅立面)床墙面积比的外窗传热系数(技术措施)必须符合表1的规定。

【说明】由于窗的保温隔热性能太差,因此,必须控制窗墙面积比。本条窗墙面积比的定义为:建筑外墙某一朝向面上的窗及阳台门的透明部分(或有卧室、客厅立面)的总面积(以窗和阳台门透明部分的洞口尺寸计算)与建筑的外墙这一朝向面积的总面积(包括其上的窗及阳台门的透明部分面积)之比。

表1各朝向窗墙面积比的外窗传热系数 窗墙面积比 窗墙面积比≤0.3传热系数K≤4.7W/(㎡.K) 窗墙面积比>0.3传热系数K≤3.2W/(㎡.K)

外窗的技术

要求 一般采用:单玻塑钢窗、断热桥铝、钢单玻窗、单玻木窗

一般采用:单框塑钢中空玻璃窗、断热桥的铝、钢框中空玻璃窗、双层塑钢、断热桥的铝、钢单玻璃、中空玻璃木窗 注:外窗技术参数必须是经国家授权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产品。

3.3)屋面

屋面必须有隔热保温层,隔热保温层厚度(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注:①屋面的传热系数已考虑了结构性冷桥的影响,取平均传热系数。②表2中构造做法已考虑了屋面的热惰性指标因素;

表2

钢筋混凝土屋面(传热系数K≤1.0W/(㎡.K)),D≥3.0 轻型结构屋面(彩钢板、木结构、3D 板等)传热系数K≤0.8W/(㎡.K),D≥2.5 U n R e g i s t e r e d

1、憎水膨胀珍珠岩、蛭 石制品等平均厚度≥50mm (保温材料兼找坡时,最薄处

≥30mm

2、聚苯乙烯泡沫材料≥50mm

3、聚苯乙烯泡沫挤塑板≥50mm

4、聚氨脂硬泡沫材料≥30mm

5、矿棉、岩棉、玻璃棉板(坡屋面内贴)≥50mm

6、FHP-VC 复合硅酸盐保温板平均厚度≥50mm (保温材料兼找坡时,最薄处≥30mm)

7、加气混凝土等硅酸盐材料平

均厚度≥150mm。(加气混凝土兼

找坡时,最薄处≥100mm) 1、聚苯乙烯泡沫材料≥100mm

2、聚苯乙烯泡沫挤塑板≥50mm

3、聚氨脂硬泡沫材料≥50mm

4、矿棉、岩棉、玻璃棉板 (坡屋面内贴)≥60mm

注:当建筑体形系数不满足3.1),屋面隔热保温材料厚度应增加20mm。 3.4)外墙

外墙的隔热保温措施(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注:⑴、其中外墙的传热系数已考虑了结构性冷桥的影响,为平均传热系数; ⑵、表3中构造作法已考虑了屋面的热惰性指标因素

表3

外墙构造形式及节能热工要求(传

热系数K≤1.5W/(㎡.K),D≥3.0

外隔热保温技术 钢筋混凝土框架加气混凝土填充

墙(加气混凝土砌块厚度≥200mm) 墙体可不作隔热保温 U n R e g i s t e r e d

钢筋混凝土框架空心砖填充墙(墙

厚≤370mm)、砖混结构

(墙厚≤370mm) EPS(聚苯乙烯泡沫板或聚苯颗粒浆料)

外隔热保温技术隔热保温材料≥25mm。

聚苯乙烯泡沫挤塑板外墙隔热保温技术

隔热保温材料≥20mm。

FHP-VC 复合硅酸盐保温板外隔热保温技术保温板厚≥25mm。 ZL 胶粉聚苯颗粒外墙保温技术隔热保温

材料≥25mm。

其它经国家认可,达到节能技术要求(导

热系数λ≤0.07)的聚苯颗粒外墙保温技术隔

热保温材料≥25mm。

钢筋混凝土框架混凝土砌块填充

墙(混凝土砌块填充墙厚≤370mm)钢筋混凝土剪力墙(墙厚≤370mm)

EPS(聚苯乙烯泡沫板或聚苯颗粒浆料)

外隔热保温技术 聚苯乙烯泡沫挤塑板外隔热保温技术隔热保温材料≥20mm FHP-VC 复合硅酸盐保温板外隔热保温技术保温板厚≥30mm ZL 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技术隔热保温材料≥30mm EPS(聚苯乙烯泡沫)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隔热保温复合浇注体系,隔热保温材料≥40mm 其它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达到节能技术要求(导热系数λ≤0.075)的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技术隔热保温材料≥25mm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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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型结构外墙:彩钢板、3D 板、木复合墙体等(传热系数K≤1.0W/(㎡.K),D≥3.0

EPS(聚苯乙烯泡沫)隔热保温材料≥40mm

聚苯乙烯泡沫挤塑板材料≥60mm 聚氨脂隔热保温材料≥60mm

矿棉、岩棉、玻纤棉等(导热系数λ≤0.05)

隔热保温材料≥100mm

外墙构造形式及节能热工要求(传热系数K≤1.5W/(㎡.K),D≥3.0)

内墙隔热保温技术

钢筋混凝土框架空心砖填充墙

(墙厚≤370mm)

砖混结构(墙厚≤370mm)

钢筋混凝土框架混凝土砌块填

充墙(混凝土砌块填充墙厚≤300mm)

钢筋混凝土剪力墙(墙厚≤

400mm)

RES 硅胶钙聚苯颗粒内隔热保温技术保

温材料厚≥30mm

ZL 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内保温技术隔热

保温材料≥30mm

矿棉、岩棉、玻纤棉板(导热系数≤

0.05mm)

龙骨石膏板内隔热保温技术保温板厚≥

25mm

FHP-VC 符合硅酸盐保温板隔热保温技术

保温板厚≥30mm

其他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达到节能技术要求(导热系数λ≤0.07)的聚苯颗粒或其他外墙内保温技术隔热保温材料≥30mm

注:当建筑体形系数不满足3.1)条要求时,外墙隔热保温材料厚度应增加1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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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 建筑体形系数参考图

⑴、条式建筑二个单元(包括2单元)以上,层数5层(包括5层)以上建筑的体形系数一般≤0.35,参考图如下:

1.a、条式建筑二个单元四户 1.b、条式建筑三个单元六户 ⑵、对于不满足⑴的条式建筑【二个单元,层数4层(包括4层)以下】或平面

复杂、凹凸较多的条式建筑体形系数一般≥0.35。参考图如下:

2.a、平面复杂、凹凸较多的条式建筑

⑶、平面规整的点式建筑一个单元,层数5层(包括5层)以上建筑的体形系数一般≤0.4。参考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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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a,图4.b 所示:

4.a、点式建筑一个单元三户 4.b、点式建筑一个单元六户

单体别墅(图5.a)和建筑平面复杂,凹凸较多的连体别墅(图5.b、图5.c)

体形系数一般≥0.4。参考图如下:

5.a、单体别墅 5.b、平面复杂的连体别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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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c、平面复杂的连体别墅(三户以上)

⑹平面规整的联排别墅体形系数一般≤0.4,参考图如下

6.a、连体别墅(二户) 6.b、连体别墅(三户或三户以上) ⑺平面规整高层建筑体形系数一般≤0.35,参考图如下

7.a、每层二户 7.b、每层三户

7.c、每层四户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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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专业

3.1 总则

3.1.1、结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并审查是否符合抗震、人防规范要求。

3.1.2、结构设计计算书应包括输入的结构总体计算总信息、周期、振型、地震作用、位移、结构平面简图、荷载平面简图、配筋平面简图;地基计算;基础计算;人防计算,挡土墙计算;水池计算;楼梯计算等。

3.1.3、审查以强制性标准、规范为依据,对于超过规范规范标准(如超高、

超层等)的设计,必须按有关规定专项论证审查。

3.1.4、设计深度应符合建设部和省的有关规定,不能因设计深度不够而无法施

工,或者因图纸表达不清或错漏导致施工错误,从而影响结构安全。

3.1.5、结构设计中对关键部位或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加强构造;对结构关键部位、材料要求较严部位、施工操作较困难的部位,应适当留有余地。

3.1.6、应有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按《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GB50068-2001表1.0.5采用,对普通房屋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在设计使用年

限内,结构和结构构件在正常维护条件下应能保持其使用功能,而不需进行大修

加固。

3.1.7、建筑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影响等)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并应在图纸中加以注明。建筑结构安全等级按《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表1.0.8划分。对一般的房屋(破坏后果严重)安全等级划分为二级。建筑物中各类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不宜低于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

3.1.8、结构概念设计原则,宜采用规则的结构,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结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⑴、应具有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⑵、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 的承载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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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应具备必要的抗震承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 ⑷、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抗震能力。 3.1.9、结构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砌体结构应按规定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和构造柱。

⑵、混凝土结构构件应合理地选择尺寸、配置纵向受力钢筋和箍筋,避免剪切破坏先于弯曲破坏、混凝土的压溃先于钢筋屈服、钢筋的锚固粘接破坏先于构件破坏。

⑶、钢结构构件应符合控制尺寸,避免局部失稳或整个构件失稳。

3.1.10、结构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和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作用(荷载)对结构的整体进行作用(荷载)效应分析;必要时,商应对结构中受力状况特殊的部分进行更详细的结构分析。

3.1.11、结构分析所需的各种几何尺寸,以及所采用的计算图形、边界条件、作

用的取值与组合、材料性能的计算指标等,应符合结构的实际工作状况,并应具

有相应的构造保证措施。

3.1.12、结构分析所采用的电算程序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考核和验证,其技术条

件应符合规范有关标准要求。对电算结果,应经判断和校核:在确认其合理有效

后,方可用于工程设计。

3.1.13、应用计算机进行结构抗震分析,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计算模型的建立,必要的简化计算与处理,应符合结构的实际工作状况。 ⑵、复杂结构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和变形分析时,应采用不少于两个不同

的力学模型,并对其计算结果进行分析比较。

3.2 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3.2.1、一般规定

1、多层和高层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的结构类型和适用的最大高度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下称抗震规范)表6.1.1或《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下称混凝土规范) 表11.1.3要求。

⑴、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房屋板顶高度,局部突出屋面顶部如电梯机房、楼梯间、构架间、构架等高度不计入房屋高度内。坡屋面计算到檐口高度。 ⑵、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的结构,适用最大高度适当降低,一般降低2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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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框架——剪力墙结构中,当取基本振型分析的框架部分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时,最大适用高度按框架结构取用并适合增加,一般不超过20%。

⑷、表中剪力墙(抗震墙)结构不含短肢剪力墙。在带有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中,若短肢剪力墙数量甚少,仍可取用《抗震规范》表6.1.1或《混凝土规范》表11.1.3取用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

⑸、表中框架不含异形柱框架。在带有异形柱的框架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中,若异形柱数量不超过框架柱总数量的10%时,仍可按《抗震规范》表6.1.1或《混凝土规范》表11.1.3取用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

⑹、剪力墙结构及框架——剪力墙结构错层高层建筑的房屋高度不应大于80M。

2、高层建筑房屋结构的高宽比不宜超过以下限值:

框架

框架——剪力墙(筒体)

剪力墙

注:

⑴、当主体结构与裙房相连时,高宽比按裙房以上建筑的高度和宽度计算。 ⑵、10层以下框架结构的高度比限值可取用5。

3、结构的平面布置

⑴、建筑及其抗侧力结构的平面宜规则、对称,并应具有良好的整体性。

⑵、平面长度不宜过长。对一字形平面,长度与宽度之比不宜大于6。对局部突出的平面,突出部分长宽比不宜大于2.0。 ⑶、高层结构平面布置应减少扭转的影响。在考虑偶然偏心影响的地震作用下,楼层竖向构件的最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不宜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2倍,不应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5倍(复杂高层建筑不应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4倍)。结构扭转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 1与平动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 1之比,不应大于0.9(复杂高层建筑不应大于0.85)。不满足要求时,须调整抗侧力结构的布置,增大结构的抗扭刚度。

⑷、复杂平面形状的建筑物,应避免达到严重不规则的程度。对平面特别不规则的建筑结构,若无法调整其平面结构形状的结构布置使之成为“较规则”的结构U n R e g i s t e r e d

时,应按《抗震规范》第3.4.3条的有关条文进行水平地震作用的计算并对薄弱部位采取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亦可设置防震缝划分为较简单的几个结构单元。防震缝的设置应符合《抗震规范》第6.1.4条要求。

⑸、楼面凹入和开洞尺寸不宜大于楼面宽度的一半;楼板开洞总面积不宜超过楼面面积的30%;高层建筑房屋楼板凹入和开洞后任一截面楼板宽度的总和不宜小于5M。开洞后每一边的楼板净宽度不应小于2M。对较大的凹入和开洞楼板,宜采用考虑楼板变形影响的计算方法,并应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

4、结构的竖向布置

⑴、建筑的竖向体型宜规则均匀,避免有过大的外挑和内收。结构的侧向刚度宜下大上小,逐渐均匀变化,不应采用竖向布置严重不规则的结构。

⑵、符合竖向规则结构的条件: 立面收进部分尺寸的比值B1/B 宜≥0.75(B、B1分别为收进前、后的立面宽度);沿竖向结构的侧向刚度变化比较均匀,构件截面由下至上逐渐减小,不突变;当某些楼层的刚度小于上层时,不宜小于相邻上层的70%。

⑶、当楼层刚度小于上层的70%或其上相邻三层侧向刚度平均值的80%时,除应采用三维结构模型的振型分解反应谱法和弹性时程分析法进行计算外、尚应对薄弱部位采取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

⑷、结构楼层层间抗侧力结构的受剪承载力(指在所考虑的水平地震作用的方向上,该层全部柱及剪力墙的受剪承载力之和)不宜小于上一层的80%,不应小于上一层的65%。

⑸、当结构顶层取消部分墙柱,形成空旷房间时;考虑到高振型影响使地震作用加大,应采用弹性时程分析进行补充计算;顶层取消的剪力墙不宜超过1/3,不应超过1/2;框架取消内柱后,全部剪力应由外柱钢筋承受,并应在柱子顶层全长加密配箍。

⑹、高层建筑结构宜设地下室。同一结构单元,不宜采用部分地下室,且地下室应有相同的埋深。

5、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等级应按《抗震规范》表6.1.2及《高层规程》表4.8.2取用。 U n R e g i s t e r e d

⑴、框架——剪力墙结构,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若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应按框架结构确定。

⑵、裙房与主楼整体相连时,裙房抗震等级不应低于主楼的抗震等级。 ⑶、地下室的抗震等级按《高层规程》第4.8.5条的规定取用。

⑷、下列高层建筑的结构构件的抗震等级应提高一级采用:短肢剪力墙,错层结构在错层处(错层高度>500mm)的框架柱;连体结构的连接体及连接体相连的结构构件;加强层及其相邻层的框架柱和核心筒剪力墙。

6、一般楼层现浇楼板厚度不宜小于100mm,不宜小于80mm,顶层楼板厚度不宜小于120mm,转换层楼板厚度不宜小于180mm,地下室顶板厚度不宜小于160mm,若作为嵌固端计算则不宜小于180mm。

7、框架——剪力墙结构中,剪力墙之间楼、屋盖(指无大洞口)的长宽比,不宜超过《抗震规范》表6.1.6的。不能满足时,结构分析应考虑楼板内变形的影响。

8、框架——剪力墙结构应设计双向抗侧力体系,结构两主轴方向均应布置剪力墙。剪力墙设置宜符合《抗震规范》第6.1.、《高层规程》第8.1.7条及第8.1.要求。

9、剪力墙结构和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剪力墙设置应符合《抗震规范》第6.1.9条要求。

10、高层建筑房屋不宜采用单跨框架结构。否则须作超限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11、框架结构及框剪结构的框架部分应布置成双向梁柱抗侧力体系。 12、框架结构不应采用部分由砌体墙承重的混合形式。框架结构中的、电梯间及局部出屋顶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等,应采用框架承重,不得采用砌体墙承重。

13、带转换层的高层建筑:

1)、应避免高位转换,其转换层的位置不宜超过地面以上五层,并应采取措施减少转换层上、下层结构抗侧刚度和承载能力的变化,尽可能使上下刚度接近,同时尽可能把落地剪力墙布置成筒体。底部落地墙和筒体应加厚,必要时可在底部楼层周边增设部分剪力墙。转换层位置超过5层的高层建筑工程,须作超限抗震U n R e g i s t e r e d

设防专项审查。

2)、底部为1层大空间剪力墙结构,转换层上下层等效剪切刚度比不应大于2。底部2~5层大空间剪力墙结构,转换层上下部的等效侧向刚度比不应大于1.3。当转换层设置在3层及3层以上时,其楼层侧向刚度尚不应小于相邻上不楼层侧向刚度的60%。

3)、落地剪力墙洞口宜布置在墙体的中部;框支剪力墙转换梁上一层墙体内不宜设边门洞,不宜在中柱上方设门洞。

4)、长矩形平面建筑中落地剪力墙间距L 宜满足:

⑴、底部为1~2层大空间框支剪力墙时,L≤2B,且不大于24M;底部为3~5层大空间框支墙时,L≤1.5B,且不大于20M。其中,B 为楼板宽度。

⑵、落地剪力墙与相邻框支柱的间距,1~2层框支层时不宜大于12M,3~5层,框支层时不宜大于10M。落地墙和筒体外周围的楼板不宜开洞。与转换层相邻楼层的楼板也应适当加强,板厚不宜小于150mm。 ⑶、带转换层的高层建筑,少量上不柱不能布置在下层框架柱或框架梁上时,上

层柱内力需要通过次梁再传递到下层主框架,必须采用有效的措施,不能采用二级次梁转换。 14、高层建筑结构的稳定应符合《高层规范》第5.4.4条的规定要求。

15、建筑结构布置属于《抗震规范》、《高层规程》规定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须作超限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1)、同时具有两项以上平面、竖向不规则以及某项不规则不规则程度超过规定很多的高层建筑。 注:规定值见《抗震规范》第3.4.2条表列的平面、竖向不规则类型和《高层规程》第4.3.4~4.3.6条、第4.4.4~4.4.5条等。

2)、同时具有两种以上复杂类型(带转换层、带加强层和具有错层、连体、多 塔)的高层建筑。

注:带加强层高层建筑结构、错层结构、连体结构设计,尚应注意符合《高层规程》第10.3.3条、第10.4.4条及第10.5.5条的规定。

3.2.2 计算要点

1、所选取的结构分析模型应能准确地反映结构中各种构件的实际受力状况。计U n R e g i s t e r e d

算结构的准确成都程度应符合工程设计要求。

2、在进行位移计算时采用“楼板在其自身平面内为无限刚性”的假定,相应地设计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楼面的整体刚度。

3、体形复杂、结构布置复杂的高层建筑结构应采用至少两个不同力学模型的结构分析软件进行整体计算。在整体计算中,对转换层、加强层、连接体等做简化处理的,整体计算后应对其局部进行补充计算分析。

注:当平面布局突出部分的长度与宽度尺寸比值不大于1且平面总长度与总宽度尺寸比值不小于3,质量与刚度平面分布基本均匀对称时,可按规则结构进行抗震分析。

4、振型参与质量:对复杂高层建筑在抗震计算时,计算振型数应使振型参与质量不小于总质量的90%;其余情况,按采用计算程序的要求控制。

5、底部总剪力与总质量的比值要求属于合理范围之内。(剪重比)

6、抗震验算时,结构任一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应符合《抗震规范》第5.2.5条的规定要求。按7度抗震设防,基本周期小于3.5秒的结构,水平地震剪力系数

不应小于0.016。 7、弹性层间位移角应符合规范规定要求。 8、高层建筑结构在计算各振型地震影响系数所采用的结构自振周期时,应考虑非承重墙体的刚度影响予以折减。

3.2.3 构造措施

1、框架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中,柱轴压比宜符合 《抗震规范》第6.3.7条要求。

2、框架结构抗震构造措施按《抗震规范》第6.3节、《高层规程》第6.4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3、剪力墙结构的构造措施按《高层规程》第7.2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注:约束边缘构件的配箍率特征值λv 宜取用0.2,当墙肢轴压比较小时,可适当降低,不应小于0.15。

4、框架—剪力墙结构的构造措施按《高层规程》第8.2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5、框支剪力墙结构的构造措施按《高层规程》第10.2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6、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应符合《混凝土规范》第9.2.1的规定;纵向受力钢U n R e g i s t e r e d

筋的最小配筋率尚应符合《混凝土规范》第10.9.的规定。

3.2.4 异形截面柱

1、异性柱是指L 形、T 形及十字形状异形截面柱。异形柱截面各肢肢高与肢厚之比不大于4。肢厚不应小于200mm,肢高不应小于500mm。

2、采用异形柱结构的房屋,必须通过专项论证后,方可进行施工图审查。

3、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异形柱的房屋最大适用高度;框架结构25M;框架—剪力墙结构45M。

注:1)若异性柱数量不超过框架总数量的10%时,仍可按《抗震规范》表6.1.1取用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

2)异形柱框架—剪力墙结构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当剪力墙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不大于结构总倾覆力矩的50%时,最大适用高度按框架结构取用适当增加,一般不超过20%。

4、异柱结构的高度比不宜超过以下数值:

框架:4

框架—剪力墙:5

5、结构布置

1)、对结构平面及竖向布置的规则性,应予以严格控制:7度抗震设防的异形柱

结构不宜采用不规则的结构设计方案; 2)、结构平面布置应减小扭转效应的不利影响。在考虑偶然偏心影响的地震作用下,楼层竖向构件的最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分别不宜大于该楼层两端相应平均值1.20倍,不应大于该楼层两端相应平均值的1.40倍。结构扭转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 1与平动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 1之比不应大于0.85;

3)、异形柱结构不应采用部分由砌体墙承重的混合形式;

4)、异形柱结构不应采用于单跨框架结构;

5)、异形柱框架不应采用楼层错层的设计方案;

注:楼板面高差不超过一个梁高(一般不超过500mm)可不计入错层。

6)、异形柱不宜在楼层半楼层处单面设置调梁;

7)、异形柱的框架结构,所有异形柱均应直接连续贯通落地,不设结构转换层;

8)、异形柱转换为矩形柱落地时,应控制上部柱肢伸出下部矩形柱边的长度不大U n R e g i s t e r e d

于300mm,且不大于梁高的一半,并须采取构造措施使上下柱纵向钢筋可靠锚固; 9)、在框架结构中,应尽可能缩短异形柱的柱距,柱网尺寸不宜大于 6.6M。连接异形柱的框架梁净跨尺寸;当肢厚为200mm 应控制在5.5M 以内,对柱截面肢厚为250mm,不宜超过6.0M;

10)、框架梁不宜与柱肢垂直方向交接。不可避免时,梁端纵向钢筋的锚固长度应符合规范规定要求;

6、异形柱结构的抗震等级(7度设防烈度) 框架结构 Ⅱ≤20M 三级 Ⅱ>20M 二级 框架—剪力墙结构

Ⅱ≤30M 框架三级、剪力墙二级 Ⅱ>30M 框架、剪力墙均采用二级

注:异形柱框架—剪力墙结构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当剪力墙部分承受的地震

倾覆力矩不大于结构总倾覆力矩的50%时,其框架部分抗震等级应按框架结构采

用。

7、异形柱结构的内力和位移按弹性方法计算。内力和位移分析中所选取的计算模型应能较准确地反映结构中各构件的实际受力状况。 8、异形柱周轴压比不应超过一下表的规定

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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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 抗震等级

三 L 型 T 型 十型 L 型 T 型 十型 7

8

0.35 0.40 0.50 0.45 0.50 0.60 10

0.40 0.45 0.55 0.50 0.55 0.65 6

8 0.40 0.45 0.55 0.50 0.55 0.65 10

0.45 0.50 0.60 0.55 0.60 0.70 5 8 0.45 0.50 0.60 0.55 0.60 0.70 10 0.50 0.55 0.65 0.60 0.65 0.75 4

8

0.50

0.55

0.65

0.60

0.65

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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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0.55 0.60 0.75 0.70 0.75 0.85

注:1)、其中d 、d v 、s 分别为框架柱纵向受力钢筋直径、加密区箍筋直径及其间距。

2)、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其轴压比按表内相应数值减小0.05采用; 3)、十形截面柱肢高与肢厚比大于3时,其轴压比按表中数值减小0.05采用;

9、框架柱的净高与柱截面长边尺寸之比不宜小于4,且不应小于3。 10、结构构造

1)、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且不应高于C50; 2)、 框架梁截面高度h h 不应小于

400mm。梁的截面宽度

b b 不宜小于h h /4

200mm;

3)、柱的纵向受力钢筋直径不应大于25mm,最大不应超过25mm,且不应小于 14mm。纵向钢筋间距一般不宜大于200mm,最大不应超过250mm;纵向钢筋的净

距不应小于50mm。

4)、柱肢截面纵向受力钢筋每排数量为2根。梁内每排纵向钢筋根数应不多于:对梁宽200mm 为2根,梁宽250mm 为3根。

5)、框架柱应采用封闭式符合箍筋,严禁采用具有内折角的箍筋。 11、钢筋混凝土异形柱结构的其他方面按国家现行有关规范、规程执行。 12、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构造措施可适当放宽。

3.2.5 高层建筑短肢墙

1、短肢墙是指墙肢截面高h 与厚t 之比为5~8的剪力墙。短肢墙的截面形状一般采用L 形、T 形、Z 形、十字形等截面的有翼墙,也可采用少量矩形截面无翼墙。墙厚不小于200mm。

2、带有短肢墙的剪力墙结构,短肢墙承受的结构底部弯矩不宜大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弯矩的50%。

3、短肢墙间距不宜过大,相邻墙肢净距控制不超过5.5M。对截面肢厚为250mm 的短肢墙,净距不宜超过6.3M。

4、短肢墙适用最大高度、抗震等级、截面构造及轴压比按《高层规程》第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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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的规定执行。

3.3.多层砖砌体房屋

3.3.1 一般规定

1、一般情况下,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抗震规范》(指GB50011-2001下同)表7.1.2的规定。

1)、计算房屋总高度的底部起算点; ⑴、无地下室:从室外地面起算。

⑵、半地下室:从地下室室内地面起算。若地下室周围土体与挡土墙完全约束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视为嵌固条件较好的半地下室,应允许从室外地面起算。

l 顶板高出室外地面≤1.20M。

l 地下室的室内地面与室外地面的距离大于地下室净高的1/2,且地下室

部分的纵横墙较密。

⑶、全地下室:从室外地面起算。

2)、计算房屋总高度的顶部止算点。

⑴、平屋面指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主要屋面的上一层只允许为楼梯间、电梯间。

⑵、坡屋面不带阁楼可算至檐口高度。 ⑶、坡屋面带阁楼应算到山尖墙的1/2高度处。

2、横墙较少的情况,需按《抗震规范》第7.3.14条采取加强措施,否则总高

度应比表7.1.2的规定降低3m,层数相应减少一层。

注:横墙较少指同一楼层内开间大于4.20M 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40%以上,但宜控制不超过60%。

3、层高不应超过3.6M,对设有跃层客厅上空,连层墙的另一侧若无楼板连接,则该墙的层高按两层的高度计算。

注:若因建筑功能要求,房屋某层的层高超过规定限值时,应于该层承重墙沿墙长增设构造柱,间距≤2M。但层高不应超过4M。

4、房屋最大高宽比值不宜大于 2.5,建筑平面接近正方形时,其高宽比宜适当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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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结构平面布置宜规则、对称,并应具有良好的整体性。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的结构体系。 1)、抗震横墙宜沿轴线对齐。

2)、房屋端由墙开设洞口宽不宜大于2M,且洞口的总宽度不宜大于山墙宽度的50%。

3)、房屋四角不应设转角窗。

4)、同一轴线外纵墙若全部采用落地窗(包括除客厅大门),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⑴、窗间墙最小宽度及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须符合《抗震规范》表7.1.6的规定要求。

⑵、上下洞口间的净高不应小于700mm: 注:3层及3层以下可以适当放。

⑶、在仅有一道内纵墙的情况下,外纵墙的面积开洞率不应超过55%。内纵墙应

最少每三个开间自身对齐。

⑷、外纵墙的受压承载力、抗震承载力必须满足规范规定要求。

5)、不应在房屋尽端开间设置过街楼。

6)、楼梯间不宜设置在结构单元端部第一开间,难以避免时,应将楼梯间平台窗分成上、下两个,使各楼层圈梁连续通过,顶层楼梯间外墙和横墙也应沿高每隔500mm 设置2Φ6通长钢筋。此外,楼梯间外墙不应开设较大的入口。 7)、不应在多层砖砌体房屋中夹杂局部钢筋混凝土底部框架。

6、纵横墙的布置沿竖向应上下连续,同一轴线上的窗间墙宽度宜均匀。

1)、房屋顶部的跃层墙体应上下连续,少部分抗震墙体不能向下层连续,需用抬墙梁支撑并传递荷载时,梁端必须置于下层的墙体上,不得再通过梁作二次转换。并且不允许整片外墙均为梁抬墙。

2)、位于凸出平面楼梯间底层入口处的外墙门洞宽,若超出上不窗洞宽时,洞边至墙角的尺寸不宜小于500mm,并须在底层洞口两侧及顶部采取加强构造措施。 7、同一结构单元在同一楼层号。错层高一般不超过500。对横墙较少的房屋,同一结构单元不允许有错层。 3.3.2 计算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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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层砌体房屋的静力分析和抗震验算按规范的规定执行,须注意对横墙向的不利墙段进行截面承载力验算。不利墙段为: 1)、局部截面较小的墙段。

2)、承担地震作用较大且竖向压应力交小的墙段。

2、计算简图应与实际结构布置吻合,底部嵌固端的取用为:对无地下室,可取基础顶面,若埋置较深且有刚性地坪时,可取室外地面以下500mm 标高部位。对半地下室或全地下室,则视底部嵌固条件不同分别考虑。

3、对计算结果,墙体承载力(抗力与荷载效应之比)及抗震验算结果(抗力效

应之比)都应满足要求。须注意查看楼面刚度类别的选择是否正确。

4、阳台悬挑长度不宜大于1.8M,挑梁应按《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

第7.4.1条、第7.4.2条验算抗倾覆(按施工阶段与使用阶段分别进行验算)。并按第7.4.4条验算挑梁下砌体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3.3.3 构造措施

1、圈梁、构造柱的设置及构造措施应符合《抗震规范》第7.3.1~7.3.4条的规

定要求。采用多孔砖砌体结构时,圈梁高度不应小于200mm。

1)、横墙较少的住宅,当总高度、层数接近于《抗震规范》表7.1.2的时,圈梁、构造柱的设置及构造措施尚应满足《抗震规范》第7.3.14条第4、5款的要求。

2)、有错层的房屋,错层交接墙上、下层楼板底应设置两层圈梁,且相邻两边楼板宜现浇。沿错层墙长每隔不大于2M 增设一根墙中构造柱。 注:错层楼高高差大于0.5M 或梁高时,视为增加一层。

2、房屋局部尺寸宜满足《抗震规范》表7.1.6条的要求。若局部尺寸稍小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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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局部加强措施弥补,如增设构造柱或加大构造柱截面及配筋等。对房屋四大角局部尺寸不应小于720mm。

3、挑梁埋入砌体的长度不应小于挑出长度的1.5倍,当梁上无砌体时,不宜小于挑出长度的2倍。挑梁的构造设计应按《砌体规范》第7.4.6条执行。

4、材料的最低强度等级应符合《砌体规范》等6.2.1条、第6.2.2条的规定要求。

3.4底部框架房屋

3.4.1 一般规定

1、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抗震规范》(指GB50011—2001下同)表7.1.2

的规定。最大高宽比不宜大于2.5。底部层高不应超过4.5M。

2、底部应采用框架—抗震墙的结构体系,不应采用全框架结构。当层数不超过五层时,允许采用嵌砌于框架之间的砌体抗震墙,其余情况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

3、房屋体形应力求简单,宜为矩形平面,应避免阶形立面以及局部高出屋面的

屋顶间。房屋的平面布置不应采用一个底盘多个塔楼的结构形式。

4、底部应沿纵横两个方向设置的抗震墙,并应均匀对称布置或基本均匀对称布置,宜布置在房屋两端开间的纵墙和山墙处。抗震墙的布置应使纵向和横向的侧向刚度中心尽可能与房屋的质量中心重合,房屋纵横两个方向的侧向刚度须尽量接近。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应符合《抗震规范》表7.1.5条的规定。

5、底部横向框架不应少于两跨,三层及三层以下的房屋可不受此限。

6、底部框架房屋,不宜设置半地下室及局部地下室。对底层框架—抗震墙房屋,在按《抗震规范》表7.1.2条的(注1)计算不超高的情况下,可以设一层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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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房屋,暂不设地下室。

7、底层框架—抗震墙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第二层与底层侧向刚度的比值不应大于2.5,亦不应小于1。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底层与底部第二层侧向刚度应接近,第三层与底部第二层侧向刚度的比值不应大于2.0,亦不应小于1。

8、应使上不砖房承重墙与底部框架和抗震墙布置相协调,使各道纵横承重墙之下均设有钢筋混凝土框架梁或抗震墙,不可避免时,应控制只有少量的上不砖抗

震墙段布置在框架次梁上。不允许做二次转换。

9、上不的砌体抗震墙与底部的框架梁或抗震墙应对齐或基本对齐。

注:当达到75%对齐时,(按延长M 计算,不扣除门洞宽度)可认为基本对齐。 10、框架横梁的宽度宜控制在7.2M 以内。

11、房屋的底部框架不允许设夹层。过渡层楼板不允许错层,以上楼层允许有不大于500mm 高的错层,错层处两侧均应采用现浇板。

3.4.2 计算要点 1、可采用底部剪力法计算地震作用,底层或底部两层的纵向和横向地震剪力设计值,应全部由该方向的抗震墙承担,同时,均应乘以增大系数,按《抗震规范》第7.2.4条取用。

2、计算底部框架柱承担分配的地震剪力时,抗震墙的有效侧向刚度应乘以折算系数,其值取用为:混凝土墙0.30,砖墙0.20。

3、上不抗震墙传递给底部框架及过渡层托墙梁的地震内力,应按《抗震规范》第3.4.3条第2款之1)的规定乘以1.25~1.5的增大系数。

4、使用PKPM 软件计算不规则平面,或纵向横向的侧向刚度中心与房屋的质量中U n R e g i s t e r e d

心有较大差距的平面,底框部分尚应对地震作用产生的扭转效应作补充计算。

3.4.3 构造措施

1、底部框架和抗震墙的抗震等级按二级采用。柱轴压比取用0.7,若柱剪跨比不大于2时,轴压比应降低0.05。

2、上部设置的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部位应按《抗震规范》第7.3.1条的规定设置。过渡层尚在底部框架柱

对应位置设置构造柱。

2)、截面尺寸不宜小于240mm×240mm。纵向钢筋不宜少于4Φ16。箍筋间距不宜

大于200mm。 3)、宜与框架柱上下贯通。

4)、底层采用砖抗震墙且墙长大于5M 时,应在底部墙内增设构造柱。

3、底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的截面和构造应符合《抗震规范》第7.5.5条要求。

4、底部采用砖抗震墙时,其截面和构造应符合《抗震规范》第7.5.6条要求。

5、过渡层的底板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板,板厚不小于120mm,并应少开洞、开小洞、洞口尺寸不宜大于800mm。宜在过渡层的外墙窗下口设置60mm 厚钢筋混凝土现浇带。

6、钢筋混凝土托墙梁的截面和构造应符合《抗震规范》第7.5.4及《砌体规范》第7.3.12条第3款的规定要求。 3.5钢结构房屋 3.5.1 一般规定

1、在钢结构设计图纸中,应注明: U n R e g i s t e r e d

⑴、所采用的钢号、连接材料的型号;

⑵、承重结构采用的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强度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结构尚应具有碳含量的合格保证;

⑶、焊接承重结构以及重要的非焊接承重结构采用的钢材还应具有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

⑷、焊缝质量等级及钢结构的安全等级(一般民用建筑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取用二级,但对礼堂、电影院等人口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中的主要承重结构如屋架,安全等级宜取用一级);

⑸、普通螺栓、高强度螺栓的性能等级。

2、在建筑物每一个温度区段中,应分别设置的空间稳定的支撑系统。

3、抗震设防的民用建筑钢结构,宜有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体系丧失抗震能为的多道防线。避免因局部消弱或突变形成薄弱部位,产生过大的应力集中。

4、受弯构件永久和可变荷载标准值产生的绕度不宜超过一下容许值:楼盖钢梁L/400,压型钢板屋盖檩条L/200。

5、多层框架结构在风荷载作用的顶点水平位移与总高度之比值不宜大于1/500,层间相对位移与层高之比值不宜大于1/400。

6、在钢结构的受力构件及其连接中,除轻钢结构外,不宜采用:厚度不小于4mm 的钢板:壁厚小于3mm 的钢管:截面小于L50×5的角钢(对焊接结构为L45×4)。柱截面的钢板厚度不宜大于10mm。桁架节点板厚度不得小于6mm。

注: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构件的壁厚不宜大于6mm,也不宜小于1.5mm(压型钢板除外),主要承重结构构件的壁厚不宜大于2mm。 U n R e g i s t e r e d

7、框架柱脚锚栓不宜用以承受柱脚底部的水平剪力,此水平反力山底板与混凝土基础间的摩擦力(摩擦系数可取0.4)或设置抗剪键承受。柱脚在地面以下的部分应采用强度等级较低的混凝土包裹(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并应使包裹的混凝土高出地面不小于150mm。当柱脚底面在地面以上时,柱脚底面应高出地面不小于100mm。

8、E43型焊条适应用于Q235号钢,E50型焊条适应用于Q345号钢。当不同强度的钢材连接时,应采用与低强度钢材相适应的焊接材料。

9、在每一温度区段每一列柱,若设置十字交叉柱间支撑时,按压杆控制长细比不应超过150。杆件在支撑平面内、平面外的计算长度,按《钢结构设计规范》

的规定取用。 3.5.2 多层和高层钢结构

1、建筑平面布置宜简单、规则和对称,并应有良好的整体性;建筑的立面和竖向剖面宜规则,结构的抗侧刚度宜均匀变化、自下面上逐渐减少,避免抗侧力结

构的侧向刚度和承载力突变。 2、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结构方案,应尽量避免采用《抗震规范》第3.4节所列出的不规则的结构方案。《抗震规范》第3.4.2条和第3.4.3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多、高层钢结构房屋。

3、多、高层钢结构房屋的结构类型和最大高度应符合《抗震规范》第8.1.1条的规定。当符合《抗震规范》第3.4.2—1,表3.4.2—2的平面、竖向不规则类型时,适用的最大高度应适当降低。

4、多、高层钢结构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宽比6.5。

5、《抗震规范》对多、高层钢结构的有关规定条文,不适用于钢筋混凝土核心 U n R e g i s t e r e d

筒—钢框架结构及上层为钢结构下层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混合型结构。上述的两种结构,专项审查论证。

6、不超过12层的钢结构房屋,可设置或不设置地下室。超过12层的钢结构房屋,均应设置地下室,其基础埋置深度,当采用天然地基时不宜小于房屋总高度的1/15,当采用桩基时,桩承台埋深不宜小于房屋总高度的1/20;采用埋入式柱脚的埋深不得小于钢柱(H 型钢柱和箱型柱)截面高度的三倍;若采用外包式柱脚,其混凝土外包高度与埋入式柱脚的埋入深度要求应相同。

注:埋入式柱脚、外包式柱脚的构造措施,按《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98(下称《高钢规程》)第8.6.3条至第8.6.6条采用。

7、所有钢结构都要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抗震变形验算,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取1/300。

注:对不超过12层的钢结构,其层间位移计算,不可计入梁柱节点域剪切变形的影响。

8、钢结构在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和变形分析,当重力附加弯矩大于初始弯矩的10%时应计入重力二阶效应的影响。在框架—支撑(剪力墙板)体系中,总框架任一楼层所承担的地震剪力,不得不小于结构底部总剪力的25%。

9、带转换层的高层钢结构房屋,宜参照《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附录E 的有关规定控制转换层上部与下部结构的侧向刚度比。转换层下的钢框架柱地震内力应乘以1.5增大系数。

10、在框架结构中需设置支撑抗侧力构件时,在平面布置上,应尽量使抗侧力刚度中心与水平地震作用合力在两个方向对称布置,且支撑框架之间楼盖的长宽比不宜大于3,以保证抗侧刚度沿长度方向分布均匀。在考虑地震效应组合作用下,U n R e g i s t e r e d

支撑中的斜杆内力应按《高钢规程》第6.4.5条的规定,乘以增大系数。抗震支撑节点设计应符合《高钢规程》第8.7.1条的要求。

11、不超过12层的钢结构可采用中心支撑框架,中心支撑的具体布置时,其轴线应尽量交汇于梁柱构件的轴线交点。确有困难时,偏离中心不应超过支撑杆件宽度,并应计入由此产生的附加弯矩。

12、中心支撑杆件的长细比、板件宽厚比应符合《抗震规程》第8.4.2条规定。

13、框架柱的长细比、梁柱板件宽度比应符合《抗震规范》第8.3.1条、

第8.3.2条的规定要求。 注:高层建筑框架的梁中可能出现塑性铰的区段,板件宽厚比应超过《高钢规程》

表6.1.6条规定限值。 14、梁柱刚性连接节点

1)、应按下列各项进行验算:

⑴、梁与柱连接在弯矩和剪力作用下的承载力。

⑵、在梁上下翼缘标高处设置的柱水平加劲肋或隔板的厚度。 ⑶、节点域的抗剪强度。

2)、梁翼缘于柱应采用全熔透坡口焊接连接,不得采用角焊缝;梁腹板与柱宜采用摩擦型高强度螺栓连接,悬臂梁段与柱应采用全焊接连接;

3)、柱在梁翼缘上下各500mm(高层钢结构屋面为600mm)的节点范围,柱翼缘于柱腹板间或箱形柱壁板间的连接焊缝,应采用坡口全熔透焊缝。

4)、应在梁翼缘的对应位置设置柱的水平加劲肋(或隔板)。水平加劲肋应与梁翼缘等厚。箱型柱隔板与柱的焊接,应采用坡口全熔透焊缝。

15、梁与梁的连接 U n R e g i s t e r e d

次梁与主梁的连接宜采用简支连接,必要时也可采用刚性连接,但悬臂梁与主梁的连接必须采用刚性连接。

1)、翼缘采用全熔透焊接连接,腹板用摩擦型高强螺栓连接;

2)、翼缘和腹板均采用全熔透焊接连接;

16、柱与柱的连接

框架柱接头宜位于框架梁上方1.3M 附近,上下柱的对接接头应采用全熔透焊缝。柱拼接接头上下各100mm 范围内,箱形柱角部壁板间及工形柱翼缘与腹板间

的焊缝,应采用全熔透焊缝。

17、超过《抗震规范》第8章适用的高层钢结构建筑,须作超限抗震设防专项审

查。 3.5.3 网架结构屋架

1、本技术要点适用于对一般的平面网架结构屋盖审查。

2、一般常用网架结构形式;

1)、两向正交正放网架,适用于矩形平面。 2)、两向正交斜放网架,适用于边长比(长边/短边)≤1.5的矩形平面。

3)、正放四角锥网架,适用于边长比>1.5的矩形平面。

4)、三角网架,适用于圆形、六边形平面。

3、网架高度可取用以下数值

短向跨度L 2<30M 时(1/10~1/14)L 2

短向跨度L 2=30~60M 时(1/12~1/16)L 2

注: L 2为网架短向跨度。

4、网架结构的容许绕度不应超过L 2/250。 U n R e g i s t e r e d

5、中小跨度网架一般可不起拱,大跨度网架以及有特殊要求的中小跨度网架须起拱,起拱度取不小于短向跨度的1/300。

6、网架支座节点的受力状态,须符合设计计算时的假定条件,并耍与下部结构实际连接节点构造情况相吻合。

7、网架采用下弦支撑方式时,应在支座边形成桁架。

8、多点支撑的网架宜设柱帽。

9、带有悬臂的多点支承的网架,悬臂长度取跨度的1/4~1/3。

10、网架结构的内力和位移按弹性阶段进行计算。结构分析时可忽略节点刚度的影响,假定节点为铰接,杆件只承受轴向力。一般情况下,杆件上不要作用有局

部荷载。 11、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和7度区可不进入行网架结构水平抗震验算。

12、网架杆件的截面应根据承载力和稳定性的计算和验算确定。杆件的长细比不宜超过以下数值。

受压杆件180

受拉杆件400(支座附近处杆件300)

13、杆件截面的最小尺寸

普通型钢L50×3 钢管Φ48×2

3.5.4 普通钢结构屋盖

1、支承于钢筋混凝土柱或砌体柱上的钢屋架,应采用铰接。

2、三角形/梯形屋架绕度宜≤L/500

3、跨度≥15M 的三角形屋架和跨度≥24M 的梯形屋架宜起拱,拱度L/500。

4、钢屋架的杆件长细比不应超过一下容许值; U n R e g i s t e r e d

主要杆件(弦杆、端斜杆) 150

其他压杆(腹杆) 200

拉杆 400

5、当屋面坡度>1/10时,需采用措施减小檩条的侧向变形和扭转,在檩条之间设置拉条,通常情况下,当檩条跨度>4M,宜在檩条跨中位置设置一道拉条,拉条直径宜采用10~12mm。须注意在屋脊梁处两端设置斜拉条和撑杆,将坡向分力传至屋架上。

6、若不设檩间拉条,必须计算檩条的整体稳定性。

7、屋盖结构应设置垂直支撑及屋架上弦的横向支撑。支撑杆件的长细比:压杆≤200,拉杆≤400。

3.5.5 门式钢架轻型房屋钢结构

1、本技术要点适用于对一般采用压型钢板屋面的和轻型外墙、无吊车或有起重量不宜大于10t 的A 1~A 5工作级别桥式吊车或1t 悬挂式起重机的单层房屋的钢结构审查,超限从严掌握。

2、门式框架轻型房屋的最大高度,应取地坪至屋盖顶部檩条上缘的高度。当有桥式吊车时,门式框架的平均高度不宜大于12M。

3、门式框架轻型房屋钢结构的温度区段长度(伸缩缝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纵向温度区段不大于300M;横向温度区段不大于150M。

4、支撑布置

在每个温度区段分别设置能构成空间稳定的支撑体系。

1)、屋盖横向支撑设在温度区间端部第一个或第二个开间及设置柱间支撑的

开间。

2)、柱间支撑:当无吊车时间距取30~45M,当有吊车时宜设在温度区段中部,U n R e g i s t e r e d

或当温度区段较长时宜在三分点处,且间距不宜大于60M。当设有起重量 ≥5t 的桥式吊车时,宜采用型钢支撑,不宜采用带张紧装置的十字交叉圆钢支撑。在温度区段端部吊车梁以下不宜设置柱间刚性支撑。

3)、在钢架转折处应沿房屋全长设置刚性系杆。

4)、当建筑物宽度大于60M 的多跨厂房,在内柱列宜适当增加柱间支撑。

5、组成门式刚架的梁、柱单元构件:柱一般为单独的单元构件,斜梁可划分为若干单元。斜梁玉柱采用端板以高强度螺栓连接,端板厚度不应小于16mm。可

采用短板竖放、端板横放和端板斜放的三种形式。单元结构构件本身采用焊接。 6、主刚架斜梁受压下翼缘和刚架柱内翼缘出平面的稳定性,应山与檩条或墙梁相连接的隅撑应按轴心受压构件设计,其间距不得大于相应受压翼缘宽度的 倍(fy 为斜梁钢材的屈服强度)。 7、门式刚架的柱脚一般按交接支承设计(采用平板支座,设一对或两对地脚螺栓)。当有5t 以上桥式吊车时,宜按刚性支撑设计。柱脚底部的水平剪力应山底板与混凝土基础间的摩擦力(摩擦系数可取0.4)或设置抗剪键承受,柱脚锚栓不考虑承受柱脚底部的水平剪力。抗剪键应采用刚架平面方向截面刚度较大的工字钢垂直焊接与柱板底的底板,其截面和连接焊缝的抗剪承载力应进行计算。抗剪键不应与基础表面的定位钢板接触。

8、采用压型钢板轻型屋面时,屋面竖向均布活荷载的标准值应取用0.5KN/㎡。对受荷水平投影面积大于60㎡的刚架构件,屋面竖向均布活荷载的标准值可取不小于0.3 KN/㎡。在设计屋面板和檩条时,应考虑施工或检修集中荷载,其中标准值应取1.0 KN/㎡。

9、变形规定 U n R e g i s t e r e d

1)、单层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的刚架柱顶位移设计值限值。

无吊车房屋 h/60(采用砌体墙时,h/100)

桥式吊车房屋 h/400(吊车山地面操作,可放宽至h/180)

2)、门式钢架斜梁的挠度与跨度比限值1/180(无吊顶)。当有悬挂起重机时,限值应控制1/400。

3)、压型钢板屋面板、檩条的挠度与跨度比限值1/150(无吊顶)。

10、轻型房屋钢结构受压构件的长细比,可比普通钢结构的规定适当放宽,不宜大于以下限值。

主要构件 180 其它构件,支撑和隅撑 220

11、压型钢板厚度不宜小于0.4mm,檩条壁厚不宜小于1.5mm,刚架构件的腹板厚度不宜小于4mm。工字形截面构件受压翼缘板自由外伸宽度b 与其厚度t 之比不应大于 ;工字形截面梁、柱构件腹板的计算高度hw 与其厚度tw 之比不应大于

(fy 为钢材屈服强度)。 12、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外墙可采用砌体;当为7度时,可用轻型钢墙板或与柱柔性连接的轻质墙板,不应采用嵌砌砌体墙。

13、变截面门式钢架应采用弹性分析方法按平面结构分析内力,不允许采用塑性分析方法。一般考虑屋面板应力蒙皮效应,考虑应力蒙皮效应值适用于面板为钢板的情况。 3.6地基和基础 3.6.1 一般规定

1、基础选型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上部结构类型、荷载大小等U n R e g i s t e r e d

进行综合分析,选择合理的基础方案。并需注意以下事项:

1)、同一结构单元,不宜采用两种不同类型的基础如天然地基基础和桩基础,也

尽量不用不同类型的桩基如混凝土预制桩基和大口径挖孔灌注桩。作用在卵石(指稍密以上卵石)地基上的建筑物,同一结构单元可采用两种不同类型的基础。

2)、“成都粘土”地基不宜采用打入式混凝土预制桩。

3)、当荷载较大、地基较差时,宜采用柱下条形基础、钢筋混凝土筏形基础或桩

基,以增强基础整体性减少不均匀沉降。 2、基础埋置深度

1)、一般天然地基基础埋深不宜小于0.5M。

2)、膨胀土地基埋深须大于大气影响急剧层深度。成都地区膨胀土大气影响急

剧层深度约为1.35M,基础埋深不应小于1.5M。

3)、高层建筑基础埋深:当采用天然地基或复合地基时不宜小于建筑物高度的

1/15:当采用桩基时不宜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18(不计桩长)。当采用筏形基础时,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

注:1、在满足承载力、变形、稳定以及上部结构抗倾覆要求的前提下,基础埋

置深度限值可适当放宽。

2、6度区基础埋深可适当减小。

4)、桩基承台埋深应不小于0.6M。

3、确定基础埋深时,尚须注意以下事项:

1)、当基础深于相邻原有建筑基础时,两基础间应保持一定净距,其数值应根据

荷载大小、基础形式和土质情况而定,一般取相邻建筑两基础底面高差的U n R e g i s t e r e d

1~2倍。如不满足上述要求时,须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2)、同一结构单元,不宜设置在截然不同的地基上。

4、多层砌体结构的墙体宜采用条形基础或条形承台下桩基。底部框架结构的抗 震墙应设置条形基础、筏形基础或桩基。若采用大直径挖孔桩基,桩距不宜大于 3d 及4m 的较大值(d 为桩身直径),并需验算桩的水平承载力。不得采用柱 基加基础梁抬抗震墙的设计方案。底部框架结构的抗震墙不应置于悬挑基础梁

上。

5、以成都膨胀土为持力层的基础底面压应力,在恒载作用下宜控制不小于 120kpa,避免地基土膨胀上升量(隆起)对建筑物基础稳定产生影响。

6、置于fak<130kpa 柔软土层上的三层和三层以上砌体承重结构房屋,为增加 起整体刚度和强度,房屋长高比不宜大于2.5,不应大于3。当房屋长高比为2.5 至3.0时,宜使纵墙不转折或少转折。

7、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经地勘报告判别属轻微液化等级时,对丙类抗震建筑 物,基础和上部结构处理,亦可不采取处理措施,除此以外,需采取以下消除地 基液化沉陷的措施。

1)、采用桩基时,桩端伸入液化深度以下的稳定土层的深度不应小于0.5M。

2)、采用深基础时,基础底面埋入液化深度以下的稳定土层的深度不应小于

0.5M。

8、其它注意事项

1)、控制和处理高层与裙房间的沉降差异。

2)、当对地下室进行地下水压力抗浮稳定性验算,应取用丰水期最高地下水位计

算。 U n R e g i s t e r e d

3)、注意新建项目的基础和地下室设计对相邻已有工程的安全,应采取有效的处

理措施。

9、当天然地基的承载力和变形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根据场地地基条件、建

筑结构类型选择不同的人工处理地基加固措施。

1)、人工处理复合地基种类要选择恰当,合理要求经处理后的符合地基承载力特

征值及压缩模量值(成都地区常用的经处理后的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fspk 一般不宜大于:干振碎石桩250kpa,振冲碎石桩300kpa。水泥粉煤灰

碎石桩(CFG)桩360kpa,高压旋喷桩450kpa)。

2)、复合地基的承载力特征值fspk 及压缩模量Esp 值可按《建筑地基处理技术

规范》JGJ79-2002的规定进行计算。在计算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fa 时,采用的基础宽度的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ηh 应取零,基础深埋的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ηd 应取1。 3)、不排水抗剪强度小于20kpa 的地基土不宜用振冲桩。

4)、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设计时,应进行地基变形验算。 3.6.2 计算要点

1、所有建筑物的地基计算均应满足承载力计算的有关规定。

注:符合《抗震规范》第4.2.1条的建筑可不进行天然地基及基础的抗震承载力 验算。

2、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物,均应按地基变形设计。建筑物的 地基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以下称《基 础规范》第5.3.4条规定的基础变形允许值。场地和地基条件简单、地基承载力 特征值f nk 符合《基础规范》表3.0.2规定范围、荷载分布均匀的七层及七层 U n R e g i s t e r e d

以下的砌体承重结构、框架结构,均可不作地基变形验算。

3、地基承载力计算

基础底面的压力值应符合《基础规范》第5.2.1条的规定要求,基础底面处的平 均压力值,采用荷载效应标准值组合。

1)、采用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f ak 应与地勘报告提供的资料一致。

2)、计算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f a 时,取用的基础埋置深度应符合以下规 定。

①、对于一般基础(包括筏形基础)自室外地面标高算起。若填土在上部结构施

工后完成时,应从天然地面标高起算。

②、对于地下室:如采用箱形基础或筏形基础时,自室外地面标高算起;当采用柱基或条形基础时,应从室内地面标高算起,但若地下室抗水板厚度满足筏板的最小厚度规定时,可以按筏形基础的规定取用:对不超过12层房屋,抗水板厚≥300mm,板底为卵石地基,可自室外地面标高算起。

③、对采用条形基础或基础的地下室,当基础中心距不大于基础底面短边边长的4倍时,外墙基础埋置深度的取用为d ext=0.3d 1+0.7d 2(d 1、d 2分别为基础底面至室外地面、地下室地面的距离);内墙基础埋置深度dint 的取用为从地下室地面起算。对卵石土地基,与外墙相邻的内墙基础埋置深度可取为dint=0.2d 1+0.8d 2.。

4、当地基受力层范围内有软弱下卧层时,尚应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第

5.2.7条验算该软下卧层的地基承载力。

5、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桩基,体型复杂、荷载不均匀的设计等级

为乙级的建筑物桩基以及摩擦型桩基均应进行沉降验算。桩基础的沉降不得U n R e g i s t e r e d

超过建筑物的沉降允许值,并应符合《地基规范》表5.3.4条的规定。 注: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桩基,可根据单桩静载荷试验的变形

估算建筑物的沉降量。

6、常用的主要承受竖向荷载的各种类型低承台桩基,基桩的竖向承载力计算应

符合《基础规范》的表达式(8.5.4—1)、(8.5.4—2)。其中Q k 采用荷载效应标准值组合。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Ra 应通过单桩竖向静荷试验确定,取用为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除以安全系数2。

注:桩基承台的构造,应符合《基础规范》第8.5.15条的规定要求。柱下桩基承台的弯矩,按《基础规范》第8.5.16条计算方法确定。柱下桩基础

承台受冲切承载力的计算,应符合《基础规范》第8.5.17条的规定。 3.7 人民防空地下室 3.7.1 一般规定

1、本章要点适用于抗力级别为6级的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文件审查。

2、防空地下室的结构设计,应根据防护要求和受力情况做到结构各个部位抗力相协调。防止出现薄弱环节以致降低整个机构防护能力,并应注意保证结构的整体性和延性。

3、当采用平战兼顾设计时,应通过临时加固达到战时防护要求。

4、防空地下室结构除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2003年版(以下简称《规范》)设计外,尚应根据其上部建筑在平时使用条件下对防空地下室结构的要求进行设计,并应取其中控制条文作为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的依据。

5、防空地下室结构按掩蔽面积标准划分为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的墙体须符合下列要求。

1)、相邻抗爆单元之间设置的抗暴隔墙,当采取钢筋混凝土墙时,其厚度不应小于200mm;当采用钢板墙时,其厚度不应小于10mm。对开有连通口的抗爆隔墙,应在门洞的一侧设置抗爆隔墙,采用的材料和厚度应与抗爆隔墙一致。抗爆隔墙和抗爆挡墙均可在临战时构筑。 U n R e g i s t e r e d

2)、相邻防护单元之间应设置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应为整体浇注的钢筋混凝土墙,其厚度不应小于200mm。

6、防空地下室宜采用全埋式(其顶板底面不高出室外地面)。当防空地下室上部建筑为砖混结构,如因特殊要求,其顶板底面允许高出室外地面,但不得大于1m,且应有确保其战时防护安全的措施。

7、多层砖混结构建筑物的倒塌范围,可按建筑物高度(指室外面至檐口)的一半考虑: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物,可不考虑倒塌影响。

3.7.2 计算要点

1、防空地下室的结构荷载,应包括核爆动荷载,上部建筑物恒荷载、土压力、水压力、水压力及防空地下室自重等。

2、防空地下室结构在核爆动荷载作用下,应验算结构承载力,对结构变形、裂缝开展以及地基承载力与地基变形均可不进行验算。

3、防空地下室结构在核爆动荷载作用下,其动力分析可采用等效静荷载法。核爆动荷载的等效静荷载(以下简称等效静荷载),只考虑一次作用,对全埋式防

空地下室可按同时均匀作用在结构各部位设计;对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面的防空地下室、高出地面部分的外墙尚应考虑等效静荷载的单向作用。 4、防空地下室结构的荷载组合

①、顶板:顶板核爆动荷载、顶板静荷载(覆土、顶板自重等)。

②、外墙:顶板传来的核爆动荷载、静荷载,上部建筑物自重,外墙自重;核爆动荷载产生的水平动荷载,土压力、水压力。

③、内承重柱(墙):顶板传来的核爆动荷载、静荷载、上部建筑物自重,柱 (墙)自重。

④、基础:底板核爆动荷载(对墙下条形基础、柱基为墙柱传来的核爆荷 载);上部建筑物自重,顶板传来静荷载,地下室墙身自重。

5、用等效静荷载法进行结构动力计算时,宜将结构体系拆成顶板、外墙、底板等构件分别按单独的等效自由度体系,进行动力分析。

6、计算防空地下室顶板的钢筋混凝土梁板结构时,底板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规范》表4.5.2条的q e1(KN/㎡)采用。

U n R e g i s t e r e d

注:①、表中数值只适用符合有一般密封、防水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梁板结构,系按弹塑料性工作阶段计算确定,其允许延性比【β】取值3.0,不适用于密封、防水要求高的结构构件。

②、采用表中带括号项为计入上不建筑物影响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要求上部建筑物层数不少于二层且底层外墙为不低于240mm 砖砌体强度的墙体,且任何一面外墙墙面开孔面积不大于该墙墙面面积50%若上部为单层建筑物时,屋顶应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7、上部建筑物为抗震设防的砌体结构或框架结构的防空地下室,均应计入上部建筑物对地面空气冲击波超压值的影响。防空地下室土中外墙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q e2(KN/㎡),可按《规范》表4.5.3—1、4.5.3—2取用并乘以系数1.1。 8、防空地下室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面不大于1.0M,高出地面直接承受空气冲击波单向作用的钢筋混凝土外墙按弹塑性工作阶段设计时,其等效静荷载的标准值q e2取130 KN/㎡。

9、无桩基防空地下室钢筋混凝土底板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q e3(KN/㎡)可按《 规范》表4.5.5条取用。有柱基底板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规范》第4.5.17条取用。

10、支承平板防护密闭门的钢筋混凝土门框墙,其等效静荷载的标准值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1)、作用在门框墙上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q e,按《规范》表4.5.6—1条采用。 2)、山门扇传来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按《规范》第4.5.6条2款的公式计算。

11、防空地下室室内临空墙、室外出入口内的临空墙(包括安装防爆波活门处的临空墙),其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规范》表4.5.7条采用。

注:表中数值只适用于有一般密闭、防水要求的大偏心受压构件,系按弹塑料性工作阶段计算确定,其允许延性比【β】值取2.0,不适用于密闭、防水要求高的结构构件。

12、防空地下室相邻两个防护单元之间的隔墙、门框墙水平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规范》表4.5.8—1(相邻防护单元抗力相同时)或表4.5.8—2(相邻防U n R e g i s t e r e d

护单元抗力不同时)采用。设计时隔墙与门框墙两侧应分别按单侧受力计算配筋。

13、当防空地下室采用桩基础且按单桩允许承载力设计时,除桩本身按计入上部墙、柱传来的核爆动荷的荷载组合验算强度外,底板上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规范》第4.5.17条的规定确定。

14、防空地下室多跑式出入口,作用在出入口的门框墙、临空墙及封堵构件、楼梯踏步与休息平台上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分别按《规范》第 4.5.14条及表

4.5.13条采用。

15、防空地下室的市内出入口(包括电梯井)除临空墙外,其它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墙、楼梯踏步和休息平台等可不考虑核爆动荷载。

16、防空地下室室外直通阶梯式出入口通道蔽开段(无顶盖段),其侧墙荷载可按挡土墙确定,不考虑核爆动荷载。

17、在计入核爆动荷载作用时,钢材、混凝土和砌体的强度设计值均可乘增大系

数,按《规范》表4.6.3取用。 18、按等效静荷载法分析得出的内力,进行梁、柱斜截面承载力验算及墙、柱正

截面承载力验算时,其混凝土及砌体的动力强度设计值应乘以折减系数0.8。 3.7.3 构造规定 1、防空地下室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柱C30,其他C20.砌体结构中的砖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2、防空地下室结构构件最小厚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1)、钢筋混凝土顶板、中间楼板为200mm。

2)、 承重钢筋混凝土内、外墙为200mm。砖砌体承重内墙为240mm,外墙为370mm。 3)、室内出入口及附壁式室外出入口的钢筋混凝土临空墙为250mm。

4)、非全埋式防空地下室,其室外地面以上的钢筋混凝土外墙为250mm。

5)、密闭门的钢筋混凝土门框墙为200mm。

6)、平板防护密闭门的钢筋混凝土门框墙为300mm。

7)、染毒区与清洁区之间设置的钢筋混凝土防护密闭隔墙为200mm。

3、室外出入口与主题结构连接处应设沉降缝。但在防护单元内不应设置沉降缝、伸缩缝。

4、承受核爆动荷载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百分率最小值,U n R e g i s t e r e d

应符合以下规定:

轴心受压构件的全部受压钢筋 0.6

偏心受压构件的受压钢筋 0.2

受弯构件、偏心受压构件的受拉钢筋0.20(C20),0.25(C25~C35),0.30(C40~C55).

注:1)、当采用HRB400级、RRB400级钢筋时,受压钢筋最小配筋百分率应 减小0.1;

2)、对卧置于地基上的防空地下室底板,当其内力系由平时设计荷载控制时,板中受拉钢筋最小配筋率可适当降低,但不应小于0.15%。

5、承受动荷载作用的钢筋混凝土板、墙等构件应双面配筋。

6、双面配筋的钢筋混凝土板、墙体应设置梅花形排列的拉结钢筋,拉结钢筋长度应能拉住最外层受力钢筋,间距不应大于500mm。

注:对截面内力由平时设计荷载控制的卧置于地基上的底板可不执行此规定。 7、在连续梁支座及框架节点,梁端箍筋加密区范围内的箍筋配筋百分率不应小

于0.15%。 8、结构构件按弹塑性工作阶段设计时,受拉钢筋配筋率不宜大于1.5%。 9、钢筋混凝土受弯构件,宜在受压区配置构造钢筋,构造钢筋面积不小于受拉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在连续梁支座和框架节点处,且不小于受拉主筋的1/3。

10、防空地下室主体结构以外其他结构构造规定,按《规范》第4.7.11条至4.7.14条执行。

11、防空地下室混合结构应设置圈梁、构造柱,按《规范》第4.7.9条、第4.7.10

条采取构造措施,但山防护密闭门至密闭门的防护段,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整体结构。 第四章 建筑给水排水专业 4.1.1 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中的灭火设施部分的

5.1~5.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中3.0.1、3.0.2、4.1.2、4.2.2、4.2.5、

4.2.6、4.2.9、4.2.10、

5.0.2、5.0.7、5.0.8、5.0.9、5.0.10、

6.1.1、6.1.3、

6.2.1、6.2.5、6.2.8、6.3.2、6.5.2、

7.1.1、7.1.2、7.1.5、7.1.6、7.1.8、U n R e g i s t e r e d

文档

11588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要点190402

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要点(试行)成都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审查中心二00四年九月UnRegistered第一章:编制说明第二章:建筑专业2.1、设计深度要求2.2、总平面2.3、地下室或车库2.4、居住建筑2.5、公共建筑2.6、建筑节能第三章:结构专业3.1、总则3.2、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3.3、多层砖砌体房屋3.4、底部框架房屋3.5、钢结构房屋3.6、地基和基础3.7、人民防空地下室UnRegistered第一章编制说明根据、国家建设部及省、市有关建筑工程施工图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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