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规规定及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四、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五、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六、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条件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习水县人民基酒拍卖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贵开资评报字[2019]37号
一.评估目的: 本次资产评估是为拍卖基酒提供价格参考依据。
二.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评估范围为贵州省习国酒业有限公司存放于罐区1-10号酒罐,以及库房四层内的酱香基酒,根据厂家、银行、、评估公司四方共同现场勘查,估算基酒数量为734.61吨(评估目的实现时实际数量以称量为准)。
三.价值类型:根据本次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的特点,本评估报告评估结果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四.评估基准日:2019年5月27日。
五.评估方法:市场法。
六.评估结论:经过评估,习水县人民委评的酱香基酒共734.61吨评估值为26,177,36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陆佰壹拾柒万柒仟叁佰陆拾元整。
七.评估报告书提出日期:2019年6月26日。
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评估报告正文。
贵州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资产评估师
中国 遵义 资产评估师
习水县人民基酒拍卖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
贵开资评报字[2019]37号
习水县人民:
贵州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单位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市场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贵单位因拍卖涉及的贵州省习国酒业有限公司资产的市场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
委托方:习水县人民
被评估单位:贵州省习国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方拟对贵州省习国酒业有限公司的涉案资产进行拍卖。
(二)评估目的
本次资产评估是为拍卖基酒提供价格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范围
习水县人民委托书上没有确定基酒数量,根据厂家、银行、、评估公司四方共同现场勘查,估算基酒评估数量为734.61吨(评估目的实现时实际数量以称量为准)。其中:
①、存放于贵州省习国酒业有限公司罐区内1号酒罐的基酒25.96吨。
②、存放于贵州省习国酒业有限公司罐区内2号酒罐的基酒30.20吨。
③、存放于贵州省习国酒业有限公司罐区内3号酒罐的基酒56.34吨。
④、存放于贵州省习国酒业有限公司罐区内4号酒罐的基酒119.07吨。
⑤、存放于贵州省习国酒业有限公司罐区内5号酒罐的基酒105.58吨。
⑥、存放于贵州省习国酒业有限公司罐区内6号酒罐的基酒53.17吨。
⑦、存放于贵州省习国酒业有限公司罐区内7号酒罐的基酒30.20吨。
⑧、存放于贵州省习国酒业有限公司罐区内8号酒罐的基酒30.20吨。
⑨、存放于贵州省习国酒业有限公司罐区内9号酒罐的基酒106.51吨。
⑩、 存放于贵州省习国酒业有限公司罐区内10号酒罐的基酒161.18吨。
、存放于贵州省习国酒业有限公司酒库4层的基酒18个吨坛共16.2吨。
以上评估数量根据委托方、被评估单位、申请执行人和评估公司共同现场勘查确定,评估目的实现时,应以实际称量为准。
(四)价值类型及定义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的特点,本评估报告评估结果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该价值类型的定义为: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是2019年5月27日。
(六)评估依据
1. 行为依据:
习水县人民委托书
2.法律法规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6号)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⑶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印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
⑷《酱香型白酒国家标准》GB/18356;
⑸《贵州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
⑹其他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准则及规定
3、评估准则依据
⑴《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⑵《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⑶《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7〕32号);
⑷《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7〕31号);
⑸《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7〕34号);
⑹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⑺《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中评协〔2017〕35号);
⑻《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⑼《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4.权属依据:
厂家、银行、、评估公司四方共同现场勘查记录
5.取价依据
⑴国家级品酒师鉴定资料
⑵评估人员现场勘察记录
⑶其他有关询价资料和参数资料
(七)评估方法
本次评估采用市场法。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评估时间从2019年5月27日至2019年6月26日,经过接受委托、资产清查、评定估算、评估汇总、提交报告等过程。具体如下:
1.接受项目委托,确定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拟定评估计划等过程;
2.指导被评估单位清查资产、准备评估资料、核实资产与验证资料等过程;
3.选择评估方法,收集市场信息,估算等过程;
4.评估结果汇总,评估结论分析,撰写报告,内部审核等过程。
(九)评估假设
本评估报告成立的前提条件适用于公开市场假设。
(十)评估结论
经过评估,习水县人民委评的酱香基酒734.61吨评估值为26,177,36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陆佰壹拾柒万柒仟叁佰陆拾元整。
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评估明细表(附后)。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1.评估时假设委托评估资产-酱香基酒属于被评估单位,其资产权属合法无争议。
2.委托方对资产数量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并对其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3.因基酒的特殊性,评估对象仍存放于被评估单位的经营场所内,因此评估对象能否正常保存,不受意外损害以及可能产生的其他损失等风险应引起委托方的高度关注。评估对象的保管责任与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人员无关。
4.委估资产为基酒,假定在评估基准日拍卖或者变卖时,因存在短期内强制处分、潜在购买群体受到及心理排斥因素影响,最可能实现的价格一般比公开市场价格要低。白酒属于特殊消费商品,在处置时,涉及消费税、等税金,税负较高。同时变现过程中变现方式的选择、变现时间的长短、清偿顺序等直接影响变现费用的高低。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关注上述事项对资产变现能力的影响。
5.委托评估基酒数量根据厂家、银行、、评估公司四方共同现场勘查估算为准。评估目的实现时,应以实际称量为准,并按评估单价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
6.附件与其报告正文配套使用方有效。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说明
1.评估报告只能用于委托方为拍卖基酒这一目的使用,不得作为其他经济目的使用。
2.本评估报告只能由前述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评估报告应恰当使用,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实现价格的保证,使用不当发生的纠纷与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无关。
3.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需评估机构审阅相关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 评估结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即从2019年5月27日至2020年5月26日止的期限内有效。
(十三)评估报告提出日期
本评估报告提出日期为2019年6月26日。
贵州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资产评估师
资产评估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