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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5 04:5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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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规范融资租赁业务行为,根据《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融资租赁业务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服从集团的发展战略和目标,为有融资租赁业务需求的企业(以下简称“承租人”)服务。第三条开展融资租赁租赁业务,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宗旨性原则。立足于集团,服务于成员及优质外部企业,为内外部企业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二)安全性原则。开展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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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规范融资租赁业务行为,根据《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融资租赁业务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服从集团的发展战略和目标,为有融资租赁业务需求的企业(以下简称“承租人”)服务。第三条开展融资租赁租赁业务,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宗旨性原则。立足于集团,服务于成员及优质外部企业,为内外部企业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二)安全性原则。开展融
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规范融资租赁业务行为,根据《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融资租赁业务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服从集团的发展战略和目标,为有融资租赁业务需求的企业(以下简称“承租人”)服务。

第三条 开展融资租赁租赁业务,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宗旨性原则。立足于集团,服务于成员及优质外部企业,为内外部企业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

(二)安全性原则。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必须坚持做好风险的预防、化解工作,以确保资金的安全;

   (三)合规性原则。融资租赁业务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业务开展须按照公司规定的操作流程进行;

   (四)效益性原则。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

第二章  融资租赁业务职能划分

第四条 公司设立融资租赁部、风险合规部、计划财务部、党政办公室等机构,实行“审、放、查”相分离的原则,建立融资租赁项目调查、立项、审核、审批、决策、监督、检查的经营管理。

第五条  各专职机构、部门的工作职责为:

(一)董事会是公司业务的风险管理和决策机构,在权限范围内对融资租赁业务进行审批。

(二)董事会下设决策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融资租赁业务进行审批,对董事会负责。决策委员会主任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决策委员会全面工作及召集会议。

(三)经营管理层下设项目管理委员会,为审查融资租赁业务的议事机构,对项目可行性提出审查意见并对授权范围内的业务进行审批。项目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公司总经理担任,负责主持项目管理委员会全面工作及项目管理委员会会议。

(四)融资租赁部主要职责:对融资活动、融资项目进行策划、论证与评估,负责组织实施融资的具体工作,对融资活动进行动态跟踪管理,保证融资活动安全、合法、有效进行;负责租赁业务的开拓和项目签约的各项准备工作,具体包括租赁项目的受理与初审,调查分析与谈判,撰写租赁项目调查报告,拟定租赁方案并报批,租金催收及租后管理、定期检查租赁标的物等相关事务。

(五)风险合规部主要职责:负责对融资租赁部提交的租赁项目相关事实、风险性及租赁方案等进行复审,参与现场调查,撰写风险评价报告,参与项目评审,对租赁项目组织风险分类管理等相关事务。

(六)计划财务部主要职责:负责公司资金的统一规划、统一调度、资金集中运营和财务管理;做好资金头寸管理,对审批通过的项目办理放款资金支付,对租金回收情况及时反馈给融资租赁部、风险控制部。

(七)党政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公司融资租赁会议的组织工作,编写会议记录和纪要,贯彻并督查会议议定事项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   融资租赁种类、期限、费率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包括但不限于直接融资租赁、回租式融资租赁(售后回租)、转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公司开展的主要融资租赁方式有:

    直接融资租赁是指公司利用自有资金或自有信用,在国际或国内金融市场上筹集资金,向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制造商(或经销商)购进承租人指定的设备,然后再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融资租赁方式。

    回租式融资租赁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公司(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订立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租赁形式。

    转租赁是指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事项。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又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将租赁标的物再转租给第三人,从中获取租金差的租赁形式。【不适用,建议在本办法中删除】

    第七条 融资租赁业务按期限长短可分为短期融资租赁业务、中期融资租赁业务和长期融资租赁业务。租赁项目的还款期限及计划应根据承租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资金供给能力由双方商定后确定,并在租赁合同中明确。

(一)短期融资租赁业务:指租赁合同在1年以内(含1年)的租赁业务;

(二)中期融资租赁业务:指租赁合同在1年以上,3年以下(含3年)的租赁业务;

(三)长期融资租赁业务:指租赁合同在3年以上的租赁业务。

第 保证金、租息率和租赁服务费费率的管理:

(一)保证金作为风险预防措施之一,根据融资租赁项目实际情况安排,与承租人在公司的信用等级水平关联,原则上不低于以下标准;

评级水平为AAA级、提供100%存款、有效权利凭证质押的承租人,可免保证金;

评级水平为AA级的承租人,项目保证金比例5%;

评级水平为A级的承租人,项目保证金比例10%;

评级水平低于BBB以下(含BBB级)的承租人,项目保证金比例不低于20%。

(二)租息率参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结合公司融资成本和承租人实际情况安排,原则上不低于5%。

(三)租赁服务费率按租赁合同期限不同,分别参照下表向承租人收取:

租 期  计 算 标 准比 率
1年以内(含)租赁标的物金额

1.5%/年

1-3年(含)

租赁标的物金额1.0%/年—1.5%/年

3年以上

租赁标的物金额0.8%/年—1.0%/年

第四章  业务开展前提与融资渠道

第九条  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必须要有充足的资金支撑和保障,公司自有资金(注册资金)仅作为业务资金流动性补充,实际业务营运资金来源需依托公司外部融资,单笔融入资金金额也可与单一租赁项目金额对应。

第十条  公司要依托股东背景多渠道取得外部授信,储备并拓展融资渠道,增加融入资金,合理安排租赁项目支出资金。

第十一条  融资租赁部是公司融资的牵头部门,负责各类内、外部融资工作的具体实施;计划财务部负责外部银行(其他机构)授信工作,开拓融资渠道。

第十二条  融资类型的选择除传统的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

(一)与商业银行合作

1、跨境融资及配套的资金交易业务

(1)在公司提供全额保证金或在银行有足够授信额度的情况下,境内商业银行其开立融资性保函;

(2)境外金融机构以境内银行开出的融资性保函为担保条件,向公司发放外债贷款。这种模式要符合国家外汇管制的规定,要求公司有足够的外债规模。

2、保理业务

商业银行可为公司提供的保理服务包括应收账款管理及融资服务等。公司以已完成的租赁项目形成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银行基于应收账款的转让为公司提供融资。

3、保函业务

商业银行可在公司提供全额保证金或占用其授信额度的前提下为公司开立保函。

    (二)与信托公司、私募基金合作

公司加强与信托公司、私募基金合作,有效拓宽公司外部融资渠道,更好促进产融结合,提高金融运行效率。

(三)与保险公司合作

 公司引入长期限的保险资金,对于改善公司的负债结构能起到良好的标杆作用。公司获得保险资金后,可补充自身经营周转所需资金,增加融资租赁项目投放。

(四)与产业基金合作

可依据发布《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指导意见》,与各地设立融资租赁基金的合作,依获得租赁基金。

(五)资产证券化

目前企业ABS和ABN(非公开定向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主流基础资产是租赁债权和应收债权,与公司资产结构匹配度较高,有助于拓宽公司的融资渠道、优化公司资本结构、盘活存量资产、降低公司融资成本。

第四章  租赁业务管理

第十三条  融资租赁业务基本程序

遴选客户→租赁申请→申请受理→初审立项→尽职调查→信用评级→综合授信→项目审核→项目审批→合同签订→资金发放→租后管理→租金收回→档案管理。严禁未经初审、审核和审批发放租赁资金。

第十四条 公司应广泛在内、外部市场营销、遴选申请人(承租人)因需要购置新设备或盘活原有资产,而向公司申请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的内、外部单位,并形成项目储备。

第十五条  承租人在申请融资租赁时应向公司正式提出融资租赁申请,并提交公司要求的基本及辅助材料。

第十六条  公司所有租赁业务立项实行归口管理,由融资租赁部统一负责受理。业务人员在受理承租人融资租赁申请后,应及时对项目进行初步调查,形成初步租赁方案,将立项申请分别提交至融资租赁部负责人和风险合规部负责人。

第十四条  由融资租赁部和风险合规部共同对业务人员提交的初步租赁方案进行初步审核,确定是否对租赁项目立项。

第十五条  对初审立项的租赁项目,由融资租赁部和风险合规部人员联合展开详尽的实地调查。对重大项目,融资租赁部主任和风险合规部主任应作为调查岗直接参与调查。业务人员对客户提供的资料完整性、真实性负责,须将书面材料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

第十六条  调查方式包括:现场访谈、财务资料查阅和收集、固定资产盘点、生产场所和原材料、产成品仓库实地查验等。

第十七条  业务人员在深入详尽调研的基础上,形成正式尽调报告,调查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承租人的基本信息情况;

     (二)承租人及股东的个人信用记录、财产状况等信息;

(三)承租人的诚信记录,包括银行、税务、水电、上下游的商业往来等;

(四)承租人的租赁需求及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融资情况;

(五)承租人可以提供的保证、抵(质)押情况;

(六)承租人主要供货商对它的赊账,近期是否有调整;

(七)承租人的租赁标的物存储状态、价值评估等情况;

(八)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  客户评级是公司根据承租人对应的行业风险敞口,以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为评价核心,采取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确定客户等级。具体评价工作参照公司《信用评级管理办法》执行。

公司客户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BB、BB、B等六个等级。

第十九条  公司所有业务均需要进行风险评级,包括承租人和保证人。公司租赁业务评级遵循统一标准、动态调整的原则。评级由融资租赁部和风险合规部负责。融资租赁部负责初评,风险合规部负责审核。以风险合规部最终审核的评级结果为准。 

第二十条  评级结果作为租赁业务的主要决策标准之一:

(一)原则上租赁业务的客户评级应在A级(含A级)以上;

(二)对于客户评级为A级(不含)以下的客户,原则上不予批准申请融资租赁;

(三)对于不符合条件,但有特殊原因需申请做该类业务的,则应详细说明理由,报董事会或股东会特殊审批通过后予以办理。

第二十一条  综合授信是指在公司总体层面上,为实现公司投向战略、防范风险过度集中,根据客户资信及评级等情况,给予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分为:一般授信和特殊授信。

(一)一般授信是指在评级的基础上通过决策委员会审批,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

(二)特殊授信是指对于不能满足评级条件的客户,公司在对承租人进行全面评价的基础上,通过决策委员会审批,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

特殊授信额度确定标准:特殊授信额度可不进行信用评级,根据公司治理、管理层素质、生产装备和技术能力、行业特点、产品和市场、发展前景、对集团的影响程度、投资额、净资产等进行综合分析、合理确定。

第二十二条  授信限额的设定由风险合规部、项目管理委员会审核后上报决策委员会审批确定。

第二十三条  授信期限原则为一年,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执行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  融资租赁部经调查、分析、评估认为申请项目符合租赁条件的,将形成的正式租赁方案和尽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提交分管领导审核,审核通过后,正式提交项目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委员会为租赁业务审查机构。审查人员要根据审查原则、评估框架和分析内容进行审查工作。并对授权范围内业务进行审批。

第二十六条  项目管理委员会对项目审查情况出具审查意见。对审查未通过项目由融资租赁部撤回继续调查和完善相应材料,或终止与承租申请人的合作;对审查通过的项目,对授权范围内业务进行审批,超过授权范围的将相应报告资料等提交决策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决策委员会为租赁业务决策和审批机构。审批人员对通过审查的租赁项目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决策审批。

    第二十  决策委员会成员在审批会审批时,有权就申报项目存在的问题或疑问向项目汇报人提出质询,要求汇报人解释。经答辩和讨论,在充分听取所有成员的意见后,项目审批会进行表决并最终形成审批意见。决策委员会成员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九条  融资租赁部根据决策委员会审批结果落实下步工作。

审批结果为否定的,融资租赁部终止与承租申请人的合作,向承租申请人退还相关资料;

审批结果为复议的,融资租赁部继续落实复议条件,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复议,复议被否决以后,融资租赁部半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复议;

审批结果为同意的,融资租赁部落实放款条件,准备放款。

第五节  合同签订与资金发放

第三十条  融资租赁项目审批通过后,融资租赁部根据项目审批结果办理有关手续,按照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落实担保条件,签订《租赁资产购买合同》、《租赁合同》。

第三十一条  对于直接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资产购买合同》由出租人、承租人及供货商三方共同签订,《租赁合同》由出租人与承租人两方签订;对于售后回租业务,由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租赁资产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第三十二条  《租赁资产购买合同》、《租赁合同》及合同附件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签订并进行公证。

第三十三条  在落实《融资租赁合同》基础条件之后,履行审批程序,安排资金的发放。

第三十四条  对于直接融资租赁业务,在承租人支付首付租金(如有)、保证金、手续费并按要求办理相应保险、公证等手续后,公司按照与承租人、供货商两方签订的租赁资产购买合同向供货商支付货款,第一笔货款支付日为融资租赁起租日。

第三十五条  对于售后回租业务,在承租人办理租赁资产所有权转移及租赁物保险事项后,融资租赁部根据买卖合同条款,直接安排向承租人发放资金,第一笔资金发放日为融资租赁的起租日。

第三十六条  项目投放后,融资租赁部要加强动态跟踪管理,深入了解承租人的真实经营情况,分析企业经营是否正常、还款来源是否有保障,做到积极主动管理,及时防范潜在风险,并形成租后检查报告。

 第三十七条  融资租赁部要不定期检查租赁资产的状况,至少每季度对租赁资产状况进行检查分析,防范租赁资产流失,并形成租赁资产检查报告。对有保证人的租赁项目,要跟踪回访,检查保证人的担保能力,确保第二还款来源的还款能力不被降低。

 第三十  融资租赁部根据项目风险变化,定期和不定期的提出调整租后管理策略,避免因调整不及时造成业务损失或业务流失。

    第三十九条 融资租赁部根据合同约定负责定期的租金催收,确保租金及时回款,直至租赁本息全额回收。合同履行完毕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设备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

    第四十条  租赁业务档案是指公司在办理租赁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租赁业务全过程及与承租人关系的重要文件、凭据和图表、声像等资料。主要由承租人的基本资料、租赁业务中的相关合同和公司租赁业务管理资料等组成。

    档案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进行规范化管理,实行“分类管理、专人负责”的原则。  

    融资租赁部负责租赁业务档案移交前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工作,并对移交前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保密等负责。

    党政办公室负责租赁业务档案移交后的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和日常维护工作,并对移交后的租赁业务档案的安全管理、提供利用、销毁整理、保密等负责。

    第四十一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统计、备份、移交、调阅和销毁等项工作。

    第四十二条  风险合规部负责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档案检查或抽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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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规范融资租赁业务行为,根据《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融资租赁业务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服从集团的发展战略和目标,为有融资租赁业务需求的企业(以下简称“承租人”)服务。第三条开展融资租赁租赁业务,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宗旨性原则。立足于集团,服务于成员及优质外部企业,为内外部企业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二)安全性原则。开展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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