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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5 04:57:16
文档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质量,规范我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鲁安监发〔2011〕124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三级安全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其他行业开展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安全标准化评审采取企业自评、申请,外部评审,安全监管部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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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质量,规范我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鲁安监发〔2011〕124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三级安全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其他行业开展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安全标准化评审采取企业自评、申请,外部评审,安全监管部门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质量,规范我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鲁安监发〔2011〕124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三级安全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其他行业开展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安全标准化评审采取企业自评、申请,外部评审,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的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评审标准和评分细则,对本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定,经自评达到相应标准后申请评审定级。

        外部评审由市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安全标准化评审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组织实施,评审单位应当在认定的评审范围内从事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四条 青岛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审核公告。

 

第二章 安全标准化评审程序

        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等进行安全标准化自评。已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优先适用行业安全生产标准。

        第六条 企业自评达到安全标准化相应等级标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评审申请及相关资料(评审申请格式见附件一)。

        申请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的,市直企业和、省驻青企业直接向市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他企业向所在区(市)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的区(市)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安全监管部门。

申请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的,经市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 市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企业评审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审查。材料符合要求的,通知评审单位进行外部评审;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有关区(市)安全监管部门和申请企业,并说明原因。

        申请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审:

        (一)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过期、被吊销或暂扣的;

        (二)当年度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从重处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尚未整改到位的;

        (四)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上级安全监管部门规定不能评审的。

        第 评审单位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要求,对企业安全标准化体系的建设情况进行审查。

        评审单位要与企业充分沟通,制定有针对性的评审工作方案,被评审企业应配合评审单位完成评审工作。

        评审工作应当进行,采取查阅文件资料、座谈提问、试卷调查、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查等方法,对照相应的安全标准逐项打分并做出评审结论。需要企业整改的,应告知企业进行整改,企业完成整改后,编制评审报告报市安全监管部门(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二)。

        评审单位在接到市安全监管部门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评审工作(不包括企业整改时间)。

        评审依据相应标准采用评分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得分为60分(含)以上。相关评审标准满分不为100分的,按100分制折算(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市安全监管部门对评审单位报送的评审报告及其他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市安全监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颁发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和牌匾;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评审单位和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审核发现的问题,需评审单位补充说明相关事项的,评审单位应当补充完善相关材料;需企业整改的,由评审单位通知企业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可进行再次评审。

市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达标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及评审工作进行抽查,比例不得低于达标企业数量的10%。

        第十条 三级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复评。

        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和牌匾式样由省安全监管部门统一规定(见附件三、四),监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取得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自取得评级之日起,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对本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情况的自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调整安全标准化体系。

年度自评报告及安全标准化体系变更等材料,企业应于完成报告或变更后30天内向原评审单位备案,评审单位收到相关备案材料后,应及时向相关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评审单位及评审人员

        第十二条 市安全监管部门为安全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

        第十三条 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安全标准化评审的三级评审单位由市安全监管部门确定,并向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市安全监管部门根据三级评审单位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认定其评审范围,明确评审行业。对没有相应安全标准化评审单位的行业,可由市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第 十四条 三级评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评审质量控制体系;

        (四)需有10名以上专职评审员;

        (五)每个评审范围应有不少于3名与评审范围专业技术要求相符、满足评审工作需要的评审专家,并与其签订专家聘用协议;

        (六)其他开展评审工作需要的条件。

    第十六条 三级评审单位由市安全监管部门发放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资格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七条 评审单位取得资格满1年以上,需要增加评审范围的,应当于每年9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 评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分立或合并的;

        (二)单位名称或注册、办公地址发生变化的;

        (三)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第十九条 评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其评审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违反有关评审规定和其他违规行为,不宜继续从事评审工作的;

        (三)资格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但未获批准的;

        (四)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应予撤销的。

     第二十条  评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开展评审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评审事项,并对作出的评审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 评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评审质量控制体系。评审记录、被评审企业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评审活动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评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含大学)以上学历,且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执业资格或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熟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审标准等,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

        (三)通过省安全监管部门或省安全监管部门委托单位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按时接受复训。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含大学)以上学历;

        (二)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或安全管理现场工作经历,并经所在单位确认推荐;

        (四)具有与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参与开展对申请单位的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

        (五)通过省安全监管部门或省安全监管部门委托单位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已取得三级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市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3个月内委托评审单位对企业进行监督评审。

        第二十五条 已取得三级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颁发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安全监管部门公告撤销其安全标准化等级,收回其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和牌匾: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在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两次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安全标准化评审存在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四)不按规定接受检查的;

        (五)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监督评审不合格的;

        (七)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八)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应予撤销的。

        第二十六条 被撤销安全标准化等级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满一年,方可重新提出安全标准化评级申请。

        第二十七条 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三级评审单位的评审资格条件保持、评审工作开展、评审工作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 评审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定期对评审开展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并向有关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评审单位的确定按照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公布评审资格,发放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 国家和省对安全标准化达标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 月 日起开始实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一: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审申请

 

 

 

 

 

 

 

 

 

申请企业:           

申请行业:     专业:     

申请性质:     等级: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

一、基本情况表

申请企业 
地    址

 
企业性质 
安全管理机构 
员工总数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    员

固定资产万元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倒班情况□有  □没有

倒班人数

及 方 式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手  机

 电子信箱 
本次申请  □初次评审    □延期

□一级        □二级        □三级

本次申请前本专业曾经取得的标准化等级:□一级  □二级  □三级  □无

本次申请的专业外,已经取得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专业、等级和时间:

 

如果企业是某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请注明企业集团名称:

 

如果已取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请注明证书名称和发证机构:

 

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小组主要成员 姓名所在部门 职务/职称

电话备注
组长    
成员    
    
    
    
    
    
 

 

二、企业重要信息表

1.企业概况:

 
2.近三年本企业重伤、死亡或其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情况:

 

3.安全管理状况(主要管理措施及主要绩效):

 

4.有无特殊危险区域或的情况:

三、其他事项表

1.企业是否同意遵守评审要求,并能提供评审所必需的真实信息?

□是  □否

2.企业在提交申请书时,应附以下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未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行业不需提供)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清单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名录

◇工厂平面布置图

◇重大危险源资料

◇自评报告

◇自评扣分项目汇总表

◇评审需要的其他材料

3.企业自评评分:

4.企业自评结论:

 

 

 

 

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5.上级主管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名):           (主管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           (安全监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材料填报说明

 

1.      “申请企业”填写申请企业名称并加盖申请企业章。

2.      “申请行业”按本评审办法第二条的行业分类填写。“专业”按行业所属专业填写,有专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的,按标准确定的专业填写,如“冶金”行业中的“炼钢”、“轧钢”专业,“建材”行业中的“水泥”专业,“有色”行业中的“电解铝”、“氧化铝”专业等。

3.      “申请性质”为“初次评审”或“延期”。“等级”为“一级”、“二级”或“三级”。

4.      “企业性质”按照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填写。

5.      “本次申请的专业外,已经取得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专业等级和时间”按“专业”、“等级”和证书颁发时间填写已经取得的所有专业的最高等级,如“冶金炼钢,一级,2010年3月5日”。

6.      “企业概况”包括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经营范围、企业规模(包括职工人数、年产值、伤亡人数等)、发展过程、组织机构、主营业务产业概况、本企业规模(产量和业务收入)、在行业中所处地位、安全生产工作特点等。

7.      “重大危险源资料”附经过备案的重大危险源登记表复印件。

8.      没有上级主管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意见”不填。

附件二: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审报告

 

 

 

 

 

 

 

 

申请企业:           

评审单位:           

评审行业:     专业:     

评审性质:     等级:      

评审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

 

 

 

评审报告表

评审单位情况
评审单位 
单位地址 
主要负责人 电  话

 手    机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手  机

 电子信箱 
评审小组成员 姓    名

单位/职务/职称

电    话

备注
组长    
成员    
    
    
    
    
    
    
申请企业情况
申请企业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手    机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手  机

 电子信箱 
评审结果
评审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评审评分:
评审组长签字:

 

 

评审单位负责人签字:      (评审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评审报告首页应由评审单位填写名称并盖章。

附件三: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样式

 

 

 

 

 

 

 

 

 

 

 

 

 

 

 

 

 

 

 

标准化企业等级。“Ⅰ”或“Ⅱ”或“Ⅲ”。

代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地区简称。一级企业无地区简称;二、三级企业的地区简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
证书编号:ABQ×XX(×)XXXXXXXXX

顺序号,5位数字。一级企业每年从00001开始顺序编号;二、三级企业按省份每年从00001开始顺序编号。

发证年度,4位数字。

行业代码,见下表:
证书编号规则为:

行业代码表

序号行业代号
1冶金YJ
2有色YS
3建材JC
4机械JX
5轻工QG
6纺织FZ
7烟草YC
8商贸SM
例:2011年的机械制造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AQBⅠJX201100001。

    2011年的北京市机械制造安全生产标准化 二级企业:AQBⅡJX京201100001。

    2011年的北京市机械制造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AQBⅢJX京201100001。

“×级企业”中的“×”为“一”、“二”或“三”。

“(×××××)”中的“×××××”为行业和专业,如“冶金炼钢”或“冶金铁合金”等。

有效期为阿拉伯数字的年和月,如“2013年3月”。

发证时间中的数字为中文简体大写,如“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不应用阿拉伯数字“0”。

QR二维条码图形为发证单位名称和证书印制编号,由证书印制单位发放空白证书时统一印制。

证书印制编号为9位数字编号和1位数字检验码。

 

 

 

 

 

 

 

 

 

附件四:

安全生产标准化牌匾样式

 

 

企业名称

安全生产标准化

×级企业(×××××)

××××××××颁发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

××××年××月

说明:

“×级企业”中的“×”为“一”、“二”或“三”。

“(×××××)”中的“×××××”为行业和专业,如“冶金炼钢”或“冶金铁合金”等。

发证时间中的数字为中文简体大写,如“二○一一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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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质量,规范我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鲁安监发〔2011〕124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三级安全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其他行业开展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安全标准化评审采取企业自评、申请,外部评审,安全监管部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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