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法律 | ||||||||
序号 | 法律法规及 其他要求 | 生效日/ 最新修订日 | 相关条款 | 符合性 | 不符合的纠正措施 | 纠正是否有效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 2002年11月1日 |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 符合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2002年5月1日 |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规和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五十条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 符合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2009年5月1日 | 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 符合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1995年1月1日 |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 符合 | ||||
二、国家法规 | ||||||||
1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2009年5月1日 | 六、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十一、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第六章 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 符合 | ||||
2 |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 2003年3月15日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规的规定。 第三条、第四条、第~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 符合 | ||||
3 | 《工伤保险条例》 | 2004年1月1日 |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 | 符合 | ||||
4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2004年1月13日 | 第六条 、第七条 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符合 | ||||
5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2004年5月17日 |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共9项)。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 | 符合 | ||||
6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 2010年7月1日 |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5项) 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符合 | ||||
7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2007年6月1日 |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四项)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 符合 | ||||
8 |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 2007年1月1日 | 第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九条 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 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四)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三条 安全费用应当按以下规定范围使用:(六项) 第十四条~第十、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 符合 | ||||
9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 2008年2月1日 |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 符合 | ||||
10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 2002年5月12日 | 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第十一条 第二章 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 第三章 劳动过程的防护 第四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五章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 符合 | ||||
11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2005年11月1日 | 第二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第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第十三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第十九条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2年备查。 第三十六条 | 符合 | ||||
12 |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2009年9月1日 |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 符合 | ||||
13 |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 | 2004年1月9日 | 三、强化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1.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四、完善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8.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 符合 |
14 |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 2006年7月26日 | 第五条 风险抵押金按照以下规定存储:(四项) 第七条 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一)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二)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 | 符合 | ||||
15 |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 2000年10月1日 | 第三节 使用和管理 | 符合 | ||||
16 |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 2000年1月1日 | 第2条、第116条 ~第123条、第125条、第127条 第130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及时安排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并将压力容器年度检验计划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及检验单位。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检验单位应负责完成检验任务。 第131条 在用压力容器,按照《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评定安全状况和办理注册登记。 第139条 | 符合 | ||||
17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 2006年3月1日 |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第九条 第三章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 符合 | ||||
18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 2006年4月15日 | 第三条 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第三章 生产、经营备案 | 符合 | ||||
19 | 《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 | 2009年6月12日 | 所有条款 | 符合 | ||||
三、标准规范 | ||||||||
序号 | 规范/标准 | 实施日期 | 相关条款说明 | |||||
1 |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 2009年10月1日 | 所有条款 | 符合 | ||||
2 | 《安全色》 | 2009年10月1日 | 所有条款 | 符合 | ||||
3 |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 1985年12月1日 | 2 分级原则 3.6 最高容许浓度 主要以TJ 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表4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值为准。 | 符合 | ||||
4 | 《工业管道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示》 | 2003年10月1日 | 2.4 流体流向 2.4.1 流体流向应用对比明显的白色或黑色在基本识别色上或基本识别色色环附近的管路上涂刷指向箭头。 2.4.2 如果流体是双向流动的,用2.4.1规定的方法涂刷双向箭头。 2.5 识别符号应涂刷在所有管路交叉点、阀门和穿孔两侧等的管路上,以及其他需要识别的部位。 2.6 流体的其他识别符号,例如流体的压力、温度等可由使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涂刷在2.5规定部位的附近,但不得与本标准规定的基本识别色色环和识别符号相混淆。 | 符合 | ||||
5 |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 2009年10月1日 | 全部条款 | 符合 | ||||
6 |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 2010年5月1日 | 部分条款 | 符合 | ||||
7 |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 | 2009年2月1日 | 部分条款 | 符合 | ||||
8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 2009年12月1日 | 所有条款 | 符合 | ||||
9 |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 2000年10月1日 | 第3.1.1条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人的措施。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2.0.3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雷电感应的措施。 第3.1.2条 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在防雷装置与其它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应采取等电位连接。 | 符合 | ||||
10 |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程》 | 2009年1月1日 | 所有条款 | 符合 | ||||
11 | 《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 | 2009年1月1日 | 所有条款 | 符合 | ||||
12 |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 2009年1月1日 | 所有条款 | 符合 |
13 |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程》 | 2009年1月1日 | 所有条款 | 符合 | ||||
14 |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程》 | 2009年1月1日 | 所有条款 | 符合 | ||||
15 | 《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 | 2000年3月1日 | 所有条款 | 符合 | ||||
16 |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 2009年1月1日 | 所有条款 | 符合 | ||||
17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 2010-06-01 | 所有条款 | 符合 | ||||
18 | 《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 | 2009年1月1日 | 所有条款 | 符合 | ||||
19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2006年12月1日 | 1厂房(仓库) 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 6消防车道 8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 11电气 | 符合 | ||||
20 | 《危险化学品目录》 | 2003年3月3日 | 相关目录 | 符合 | ||||
21 | 《剧毒化学品目录》 | 2003年6月24日 | 相关目录 | 符合 | ||||
22 | 《消防安全标志》 | 1993年3月1日 | 部分条款 | 符合 | ||||
23 |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 | 1996年2月1日 | 部分条款 | 符合 |
编 制:陈三宝 审核:顾云峰 批准:周文战
日期: 2013.8.2 日期: 2013.8.3 日期:2013.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