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伦律师事务所周月萍周兰萍团队周月萍、宋茜
PPP (Public-Private-Partnership, 或称“ 与社会资本合作”) 和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又称“交钥匙工程”)都是“舶来品”,也都是目前基础设施投融资及建设领域非常热门的模式。诚然,PPP项目中的工程并非必须采用EPC总承包模式实施,EPC总承包模式的应用也并非仅限于PPP项目。但当PPP遇上EPC,其中蕴含的机遇与风险却值得每一个项目参与方都应重点关注。
从PPP项目风险分配以及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角度看,PPP投融资模式与EPC总承包模式的组合实施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
(一)有利于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价值最大化
推行PPP模式的核心目的在于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优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及资源配置。因PPP项目投责人必须参与项目运营,且其获得的项目收益在很大程度上须与运营绩效相关联,因此,相比传统总承包模式或BT模式,PPP项目投资人更应关注项目设计及工程质量对未来运营成本及收益的影响。EPC总承包模式有利于PPP项目投资人更早地参与项目策划设计环节,并从有利于后续长期运营及提升项目整体收益的角度完善设计方案、管控工程建设质量、优化项目建设及运营成本分布,从而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的价值提升。
(二)有利于控制项目总投资超支风险
在PPP项目风险分配体系中,一般倾向于将项目总投资超支风险分配给PPP项目投资人承担。但若PPP项目投资人对项目设计环节缺乏必要的管控,则由其承担总投资超支风险将存在较大的风险敞口。而EPC总承包模式通常是一种包含设计、采购、施工各个环节,并以总价包干为常见合同条件的工程承包模式,PPP+EPC组合模式的实施有利于PPP项目投资人通过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集成管理和风险管控,在不降低工程项目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有效控制项目建设成本。因此,EPC总承包模式有利于发挥PPP项目投资人对项目总投资超支风险的管控能力,通过PPP+EPC组合模式的实施将设计主导权与总投资超支风险分配给PPP项目投资人承担显然更符合PPP模式下风险公平分担的原则。因此,国际PPP项目中也多采用PPP+EPC组合模式实施。
(三)有利于提高项目推进效率,由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的,可以不另行招标。虽然通常认为特许经营仅是PPP模式的一种,但目前国内采用“两招并一招"方式的项目均将该条例规定扩大解释为适用于全部PPP项目。
PPP+EPC组合模式也可基于该法律依据通过一次招标同时选定项目投资人与工程总承包商。此举既可满足大量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参与PPP项目投资带动其工程主业的目的,也可降低方多次招标采购可能带来的风险及成本,有利于提高项目推进效率,并充分发挥企业投资人在后续环节的综合集成及资源整合能力。
中伦律师事务所周月萍、周兰萍律师团队专注于建设工程和基础设施领域法律服务二十余年,业务涵盖建设工程项目法律风险防控、PPP项目咨询/再谈判、工程/PPP项目并购、工程事故危机应对、建设工程/PPP项目争议解决、国际投融建营等。周月萍、周兰萍律师连续多年在“建筑工程”“项目与基础设施” 领域获钱伯斯、建筑时报/ENR、The Legal 500等评级机构重点推荐。
特别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应视为针对特定事物的法律意见或依据。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并附作者姓名及公众号二维码。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周月萍 周兰萍团队”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