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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基坑支护管理规定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4 23:3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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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基坑支护管理规定

天津建设交通委加强深基坑管理工作2011-03-1115:14:00来源:天津网(天津)跟贴0条手机看新闻天津网讯城市快报记者王昊通讯员张晨深基坑工程施工难度大,技术要求高,风险防范控制稍有不慎,不仅危及工程自身结构和人员安全,而且会损害临近公共设施,给社会和群众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为了确保我市在施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受控,日前,由天津市建设交通委主要领导带队,市质安监管总队抽调近百名监督执法人员和专家,组成五个检查组对文化中心、泰安道四、五号院、梅江会展中心二期、西站综合交通枢纽等市重点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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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天津建设交通委加强深基坑管理工作2011-03-1115:14:00来源:天津网(天津)跟贴0条手机看新闻天津网讯城市快报记者王昊通讯员张晨深基坑工程施工难度大,技术要求高,风险防范控制稍有不慎,不仅危及工程自身结构和人员安全,而且会损害临近公共设施,给社会和群众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为了确保我市在施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受控,日前,由天津市建设交通委主要领导带队,市质安监管总队抽调近百名监督执法人员和专家,组成五个检查组对文化中心、泰安道四、五号院、梅江会展中心二期、西站综合交通枢纽等市重点建设项目
天津建设交通委加强深基坑管理工作

2011-03-11 15:14:00 来源: 天津网(天津) 跟贴 0 条 手机看新闻 

天津网讯 城市快报记者 王昊 通讯员张晨

深基坑工程施工难度大,技术要求高,风险防范控制稍有不慎,不仅危及工程自身结构和人员安全,而且会损害临近公共设施,给社会和群众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为了确保我市在施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受控,日前,由天津市建设交通委主要领导带队,市质安监管总队抽调近百名监督执法人员和专家,组成五个检查组对文化中心、泰安道四、五号院、梅江会展中心二期、西站综合交通枢纽等市重点建设项目深基坑施工进行了全面排查,对55个在施深基坑工程进行了重点抽查。

检查中发现,虽然受检项目质量安全总体受控,但仍然有个别单位深基坑施工质量安全责任不落实、不到位,对风险认识不足,对险情及异常情况的敏感度不高,技术标准执行不严,应急预案操作性差。针对发现的问题,检查组提出整改意见285条,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54份,7个项目被立即停工。为了进一步提高质量安全认识,落实深基坑施工各项管理措施,3月10日市建设交通委又组织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大集团、施工和监理企业召开深基坑质量安全专题会议,会议通报了此次检查结果,认真分析了当前深基坑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要求施工和监理企业查找不足,吸取教训,提出了落实责任、强化管理、严格执法等五项防范深基坑施工风险的措施。

市建设交通委李全喜主任强调,施工企业是深基坑施工第一责任人,坚持“谁施工、谁负责”,重申深基坑施工必须严格执行方案论证制度,设计师必须驻场,严禁“人活儿分离”,下一步,市建设交通委将细化深化深基坑管理,通过加强责任落实、工程验收、质量赔偿、责任追究等七项制度,将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实管好管到位。

深基坑工程施工的程序及监理要点

        一、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委托勘察单位对工程进行检测和勘察。

        勘察单位在地质报告中,应对深基坑施工中需注意的问题及预防治理措施等提出建议,确保工程的安全质量。

        二、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设计。

        1、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设计方案(设计单位的资质要求:岩土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资质);

        2、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组,对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

        3、经专家评审组通过的设计方案作为工程招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4、施工单位据此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预算。

        三、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必须办理招标投标。

        1、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施工队伍和监理单位,

        2、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

        3、建设单位持以下资料到招投标处办理深基坑工程施工、监理单位招投标业务:

        3.1、招标申请表;

        3.2、土地审批手续;

        3.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请照单或规划方案审查意见书;

        3.4、深基坑工程设计评审报告和复核意见表;

        3.5、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四、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除应向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交办理监督登记所需的有关文件外,还应提交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专家组评审报告、加盖施工图审查机构评审专用章的图纸以及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五、深基坑工程施工前由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交的材料:

        1、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

        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3、《建筑工程安全报监书》;

        4、《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经批准的施工方案不得随意变动。

        施工企业还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履行技术管理程序,并对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监控。

        七、监理单位应对深基坑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理,应编写深基坑工程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八、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管理,检查、督促基坑施工单位做好深基坑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工作,严禁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强令施工单位违章作业、盲目施工。

        九、深基坑工程应由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进行监测,严格执行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对周边环境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通报监测分析,提出合理建议。监测采集数据已达到报警界限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各方采取措施。在深基坑施工过程中至基坑回填结束期间,监测单位应每个月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施工对基坑本身及周围环境影响的过程监测书面资料。

        十、施工单位应制定防范事故的应急预案。

        发生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威胁周边环境安全时,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必须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按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严禁拖延或隐瞒不报。

        十一、施工中应特别注意,遇台风、大雨及地下水位涨落大、地质情况复杂等情形,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单位必须严格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加强对深基坑和周围环境的沉降、变形、地下水位变化等检查观测工作,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尤其在汛期应严格执行《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深基坑工程汛期管理的通知》的规定,认真履行责任,督促全员执行,确保深基坑安全。

        十二、深基坑围护结构施工完工后、地下结构工程施工前,必须由建设、深基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深基坑工程进行联合验收,对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的稳定性、时效性等方面出具书面意见。

        意见认定合格报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备案后,方可进行地下结构施工。

深基坑围护工程设计方案论证工作程序

富阳市深基坑围护工程设计方案论证工作程序

根据《浙江省深基坑支护工程方案设计暂行规定》、《杭州市深基坑围护工程暂行管理办法》,杭建科发[2009]444号《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深基坑专项工程管理的指导意见》,为加强对深基坑围护工程的管理,确保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安全,减少不必要的投资,规范深基坑围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相关的管理活动,特制订此工作程序。

一、论证申请

1.申请要求

凡在富阳市行政区域内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沟槽)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沟槽),其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深基坑围护工程设计方案一式五份提交富阳市建筑业协会组织专家论证。设计论证申请由建设单位提出。

2.申请需提交的资料(一式五份)

·由有相关资质的单位编制的深基坑围护设计方案;

·设计资质、注册岩土设计师证书复印件;

·图纸上加盖设计单位制图章、并有注册岩土设计师签字;

·用地红线批文、建筑红线批文;

·地质勘测报告;

·周边环境平面图;

3.填写论证申请表

填写论证申请表(附件2)、 协会初审资料  、 确定专家名单 、确定论证时间、建设方送设计文件和资料至各专家,并通知设计人员和邀请有关管理部门代表。

二、会议程序

1.协会工作人员介绍与会专家,与建设单位商定专家组组长,并针对本工程情况提出管理上的要求。

2.建设单位主持论证会议

·介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相关人员;

·指定会议记录人;

·简要介绍工程情况;

·请专家组组长主持论证;

3.专家组组长主持论证

·设计人员介绍方案编制情况;

·与会专家提问;

·各位专家发言;

4.管理部门发言

5.建设单位发言、表态

6.专家组组长拟定并宣读专家论证专家意见书  

三、提交备案

1.根据专家论证意见,设计单位出具回复意见书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出具有效的施工图。

2.建设单位持专家意见书(协会盖章)、修改后的图纸文件、修改说明书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备案。

关于加强深基坑和边坡支护施工安全管理的意见

"中国·威海"门户网站  weihai.gov.cn   2008-4-9     浏览次数:3134 

【字号:大 中 小】【背景色:       】【打印本页】【推荐】【关闭本页】

威建发〔2006〕28号

各市、区建设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部门、单位:

    近年来我市深基坑和边坡支护工程逐年增多,基坑或边坡失稳等安全事故隐患呈上升趋势。为了加强深基坑和边坡支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人员、周边建(构)筑物及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加强深基坑和边坡支护施工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深基坑和边坡支护工程作为主体工程的一部分,必须随同主体工程在办理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深基坑和边坡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或边坡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地下水处理、土方挖填、基坑监测和基坑四周建筑(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监测等内容。

    二、加强工程承发包管理

    深基坑和边坡支护工程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24号)的规定,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实施工程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工程分包(分包必须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超过规定规模的要依法招投标)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施工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

    三、加强工程勘察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单位提供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地下管线的有关资料。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制定勘察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方可进行勘察工作。勘察单位在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时,其勘察范围、勘察深度、勘探点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规程的规定。深基坑围护结构设计单位若认为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应提出补充勘察要求。深基坑和边坡支护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作好配合工作。

    勘察报告必须经图纸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加强工程设计管理

    (一)设计资质。深基坑支护设计必须由具备岩土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资质的单位承担;边坡高度或基坑深度超过10米或基坑工程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工程设计,应由具备岩土工程专业甲级工程勘察资质的单位承担。主要设计人应具有国家注册岩土或结构工程师资格。

    (二)设计文件编制。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周围环境、主体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进行多方案比较,优化设计。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围护结构、挖土、降水、环境保护、监测等内容,并符合规定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设计图纸及文件必须注明支护结构、周边重要建(构)筑物、重要管线及周边土体的控制变形值和支护设计的有效时限,并明确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设计降水系统时,必须考虑坑内外降水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并有相应的措施避免造成结构性损坏。设计单位应当作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过程的技术服务工作,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设计图纸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深基坑工程设计图纸进行审查。深基坑设计单位应根据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优化,出具正式施工图纸。施工图纸经审查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设计图纸审查前,建设单位应以规范的格式提供下列资料:

    (1)工程用地红线图;

    (2)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3)基坑顶边线起基坑开挖深度2倍范围内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地下管线等有关资料;

    (4)基坑顶边线起开挖深度2倍范围内的机具设备、临建设施、建筑材料、土石方等周边荷载情况;

    (5)基坑围护结构设计方案计算说明书及图纸;

    (6)本项目工程简况及地下工程的平面图和剖面图;

    (7)其它相关资料。

    五、加强工程施工管理

    (一)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结合工程实际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除应当具备常规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执行规范、规程、设计中所规定的施工程序的技术措施;土方开挖及运输方案;控制地面堆载、地表水、地下水的措施;对邻近建(构)筑物、道路,供电及市政管线的保护措施、监控措施;应急抢险措施等内容。

    (二) 专项施工方案审批。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建设单位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进行评审并报建筑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备案,否则不予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经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施工企业如发现专项施工方案中确有不能保证现场施工安全之处,应及时会同勘察、设计、监理、监测单位研究处理。确需对设计文件进行重大修改、变更的,应重新审查变更。

    (三)工程实施。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检查、督促基坑施工单位做好深基坑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工作,严禁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强令施工单位违章作业、盲目施工。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制定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计划,加强监督管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将其纳入工程质量管理程序,加大对深基坑和边坡支护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力度。

    (四)应急处理。施工单位应制定防范事故的应急预案。发生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威胁周边环境安全时,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必须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按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严禁拖延或隐瞒不报。

    (五)施工期间安全监测。深基坑和边坡支护施工各责任单位要24小时设专人监测基坑和边坡安全情况,并做好监测记录。监测采集数据已达报警界限时,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险情扩大,并迅速上报建筑安全监督部门。

    六、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级建管、质监部门要加强工地巡查,及时发现违反基本建设办事程序,未办理施工图审查、招投标、质量和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擅自开工,以及无相应资质承接工程和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问题,立即责令停工并依法查处。

     凡建设手续不齐全而擅自施工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参加评先选优,未经依法招投标的工程在资质年检中一律不得计入企业业绩。对违反规定的相关企业除依法处罚外,还要按照《威海市建设市场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记不良行为记录,与资质管理和招投标等挂钩。

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稿时间:2010-07-19  阅读次数:387)

  

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文件

苏园规〔2010〕7号

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深基坑工程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深基坑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确保苏州工业园区深基坑工程安全有序实施,规划建设局特制定《苏州工业园区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建设工程  管理  规定  通知

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           2010年4月20日印发

        共印:200份

附件:

苏州工业园区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基坑工程管理,确保深基坑和相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园区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及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4米(含4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4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指“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含边坡)支护支撑结构设计、施工与拆除,基底加固、地下水控制、土方开挖、周围环境保护等内容。

本规定所称“相邻设施”是指深基坑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在建和已建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

第四条   园区规划建设局是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园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质安站”)负责园区深基坑工程实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深基坑工程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应通过专家评审后方可实施。开挖深度超过7米(含7米)或地质情况和周边环境较为复杂的深基坑工程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应分别进行不少于两轮的专家评审(设计方案两轮,施工方案两轮),其余深基坑工程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应分别进行不少于一轮的专家评审,具体专家评审细则见附件。

第六条 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深基坑,还应同时遵守轨道交通相关管理办法。

第七条 深基坑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建设工程保险。

第  鼓励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技术、新工艺应结合园区地质情况,进一步研究、试点并通过评审后方可使用。

第二章          建设单位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测、检测和监理单位。

深基坑工程施工应实行总承包制,鼓励深基坑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严禁将土方开挖、降水工程进行单独发包。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制定包含有应急预案的安全管理措施,并督促各参建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深基坑工程勘察前,对相邻设施的现状进行调查,并应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各参建单位,并保证资料真实、准确、完整。调查范围应根据周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从基坑边线起,向外延展到不少于3倍基坑开挖深度的范围。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组织深基坑设计方案专家评审。深基坑工程在发包前设计方案应通过专家评审并完善。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邀集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监测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施工、监测方案内容及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有关单位意见。

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设施,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对可能

发生争议的事项做好纪录,拍摄影像资料,并在设计、施工方案中制定保护措施。施工造成相邻设施出现险情或损毁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召集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办理相关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深基坑工程施工,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通过专家评审并完善。

第十五条 深基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 深基坑工程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建设单位要采取措施,共同做好协调配合工作,避免对相邻建设工程造成不良影响。后施工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相邻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专家共同参加审定。

第十七条 在深基坑施工出现险情时,建设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各个相关单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上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 建设单位在土方开挖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对基坑开挖条件进行审核,并形成书面资料,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审批。

对于开挖过程中形成的支护构筑物,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阶段进行验收,形成书面验收资料,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步施工。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和检测单位,分别对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对围护体系质量进行检测。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责任

第二十条  深基坑工程的勘察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提供各项参数和技术指标,保证其满足基坑支护设计、地下水处理和保护周边环境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设计计算书、施工图纸和其它文字资料等,并明确下列内容:

(1)提出预防对周围环境和相邻设施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

施,确保施工不会危及相邻设施的安全;

(2)明确监测对象及监测数据报警值,并有监测点布置图;

(3)对深基坑施工作业程序、土方开挖与回填、地下水控制、应急预案等内容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十二条  深基坑工程的支护结构一般不得超出项目建设用地规划红线范围。

第二十三条 为保护地下水资源和周边环境,深基坑工程不宜采用敞开式降水方案。

第二十四条  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做好施工过程中的服务工作。勘察单位应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应当加强与施工单位和监测单位的沟通,参与施工方案和监测方案的审查,向施工单位明确设计意图。

当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或险情时,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应按照相应职责做好应急抢险工作。

第四章   施工单位职责

第二十五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及周围环境资料,结合工程实际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二十六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进行专家评审,经专家评审完善后的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需对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变更的,变更后的设计文件应由原设计单位认可,变更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对有重大变更的,设计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应分别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二十  施工单位应将深基坑工程施工相应信息在现场公示,并按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管理,制定应急预案,按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抢险人员和器材。   

第二十九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或险情时,施工单位应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基坑开挖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并在地下结构工程完成后及时回填。 

第三十一条  在施工周期内施工单位应协助监测单位保护好所有的监测点,并积极配合监测单位的监测。

第三十二条  土方开挖及施工渣土运输应严格遵守《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工程施工渣土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深基坑支护支撑的拆除应制定专项方案,按相应程序进行专家评审和审批。如使用爆破法拆除则应遵守相关技术规程和法律、法规。

第五章   监理单位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相关技术规程、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等有关资料文件,结合实际工程特点,编制深基坑施工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旁站监理部位和施工环节,并严格按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和专项施工方案对深基坑工程全过程安全、质量、监测、检测进行监理。

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核开挖条件及相应资料,在开挖条件合格、资料齐全、程序合法后总监理工程师方可发开挖令,并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开挖条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1)          具备合法的基坑工程施工图;

(2)          经审查的施工方案;

(3)          基坑监测方案已经开始实施;

(4)          已完成的支护结构已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程和设计要求检测合格;

(5)          止水帷幕截水效果经检查合格;

(6)          地下水位已经降到设计要求;

(7)          其他需满足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发现深基坑工程的质量安全隐患,应及时向施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单;出现险情的,应及时下达停工令,督促施工单位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并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监测和检测单位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监测单位应严格遵守《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和相关法律法规,同时综合考虑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场地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周边环境条件、施工方案等因素,制定合理的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和专项施工方案一起提交进行专家评审,经专家评审完善后的监测方案应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三十 监测单位应精心组织和实施监测方案。及时分析、处理监测数据,并将监测结果和评价及时向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作信息反馈。当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时必须立即通报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当深基坑工程设计或施工有变更时,监测单位应与相关单位研究,及时调整监测方案,并履行审批手续,监测方案有重大调整时应重新组织专家评审。

    第三十九条 在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时,监测单位应加强监测。发现异常情况时,监测单位应加大监测频率并及时通知相关单位。

第四十条 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程和设计文件要求的内容和数量对围护结构施工质量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检测发现不满足设计、技术规程要求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安全施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06-13 

来源: 徐州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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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为了加强深基坑工程安全施工管理,保障工地施工人员、周边的建(构)筑物及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徐州市现就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安全施工管理的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徐建发〔2009〕78号

 

市各区建设(建管)局,徐州经济开发区建管处,各建设单位和在徐施工企业、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深基坑工程逐年增多,基坑失稳等安全事故隐患呈上升趋势。为了加强深基坑工程安全施工管理,保障工地施工人员、周边的建(构)筑物及居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令第393号)等法律法规及《徐州市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徐建发〔2007〕135号)等技术规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安全施工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及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

  深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支护设计、支护施工(喷锚、排桩、搅拌桩、内支撑等)、地下(表)水处理(排水、降水、止水等)、基坑监测、土方挖填等内容。

  二、建设单位具体负责组织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的专家论证工作;市施工图审查中心具体负责基坑工程设计施工图的审查工作。各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时,应当将深基坑工程纳入该项目一并招标,不得肢解发包。深基坑工程必须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能施工。

  三、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和专家委员会出具的书面论证报告及深基坑设计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作为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必备资料。

  四、建设单位将深基坑工程肢解发包、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规定从重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

  五、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邀请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监测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作进一步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拍照或摄像,布设标记,并作好记录。

  对受影响可能发生争议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应当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单位(产权人)签订书面协议,并应当委托房屋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单位应当提出建筑物、构筑物可承受外界影响的程度。

  六、勘察单位应当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了解工程建设地域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情况,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可靠的地质资料。

  勘察单位应当作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深基坑围护结构设计单位若认为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应提出补充勘察要求。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做好配合工作。

  七、勘察单位在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时,其勘察范围、勘察深度、勘探点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规程的规定。提供的地质报告,其内容必须满足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的需要。

  勘查范围在基坑顶边线外水平方向宜为基坑开挖深度的2倍。当开挖边界外无法布置勘察点时,应通过调查取得相关资料。勘察深度宜为基坑深度的2~3倍。当在此深度遇到厚层坚硬粘性土、碎石土及岩层时,可根据岩土类别及支护要求适当减少勘察深度。

  勘察单位在地质报告中,对围护结构的选型、地下水控制方法、水位变化对围护结构和基坑周边环境的影响、现场监测的项目、开挖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及防治措施等提出建议。

  八、从事深基坑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岩土工程专业的甲级工程勘察资质。设计单位的主要设计人必须具有国家注册岩土或结构工程师资格。

  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地质情况、基坑周围环境、主体结构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制定设计方案。

  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围护结构、挖土、降水、环境保护、监测等内容,并符合规定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

  九、深基坑工程设计计算和分析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和标准进行,充分考虑地面附加荷载、地表水、地下水和邻近建(构)筑物的影响等不利因素,提出对周围环境保护和避免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

  设计降水系统时,必须考虑坑内外降水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并有相应的措施避免造成结构性损坏。

  十、采用与主体地下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设计,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密切配合,依据工程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文件资料进行设计,并考虑支护结构和主体结构基础沉降的适应性。

  十一、深基坑工程设计应当按照设计程序和技术责任制进行设计,提交设计图纸、有关设计文件和基坑围护结构的控制变形值、有效时限,并提出施工技术要求、现场试验和监测要求。

  深基坑工程设计应根据场地条件、地质条件和施工条件进行多方案比较,选取最佳设计方案,以求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施工和缩短工期。

  十二、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作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跟踪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当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

  十三、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组,对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论证。论证应在质监、安监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专家组应从“徐州市建筑施工深基坑工程专家库”中选出,至少由2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岩土工程师、2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1名注册监理工程师5人以上组成。建设单位可以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设计方案的论证。

  十四、设计方案论证前,建设单位应为专家组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用地红线图;

  (二)经图审合格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三)基坑顶边线起基坑开挖深度2倍范围内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地下管线等有关资料。

  (四)基坑顶边线起开挖深度2倍范围内的机具设备、临建设施、建筑材料、土石方等周边荷载情况;

  (五)基坑围护结构设计方案计算说明书及图纸;

  (六)本项目工程简况及地下工程的平面图和剖面图;

  (七)其它相关资料。

  十五、专家组在论证前,要到实地查看现场情况,应本着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并出具由专家签名的书面论证报告。

  十六、深基坑设计单位应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优化,出具正式施工图纸。经施工图审查中心审查合格后加盖施工图专用章的设计图纸应留在施工现场备查。

  十七、从事深基坑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前应结合工程实际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经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不得随意变动。

  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括:1、基坑侧壁选用的安全系数;2、护壁、支护结构的选型;3、地下水控制方法及验算;4、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状态的设计和验算;5、支护结构计算和验算;6、质量检测及施工监控要求,采取的方式、方法;7、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8、安全作业注意事项;9、施工及材料费用的总体估算;10、深基坑工程施工的其它要求(如监测、土方开挖的进度控制、应急措施等)。

  十八、深基坑开挖前,施工单位应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对有关措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重要部位的专项防护措施落实到位。严禁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强令施工单位违章作业、盲目施工。

  十九、基坑周边在基坑深度2倍距离范围内,严禁设置塔吊等大型设备和搭设职工宿舍。在深基坑周边上述距离范围内,确需搭设办公用房、堆放料具等,必须经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验算设计,并出具书面同意意见;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对基坑进行特殊加固处理,加固方案必须经原专家组论证。

  二十、施工单位应制定防范事故的应急预案。发生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威胁周边环境安全时,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必须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按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严禁拖延或隐瞒不报。

  二十一、深基坑围护结构施工完工后、地下结构工程施工前,必须由建设、深基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深基坑工程进行联合验收,对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的稳定性、时效性等方面出具书面意见,并报当地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备案,合格后方可进行地下结构施工。并在基坑围护结构有效时限内和主体结构满足抗浮要求时,及时进行基坑回填工作。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

  二十二、深基坑开挖或支护工程完成后,因特殊原因可能造成基坑长期暴露或超过支护设计安全期而危及周边环境安全和施工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回填或采取有效加固措施,并承担未能及时回填或加固而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二十三、监理单位应对深基坑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理。监理单位应根据规范、设计文件、评审意见、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资料文件,提出监理意见,编写深基坑工程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监理单位在监理深基坑工程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检查建设、勘察、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

  (二)检查和督促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

  (三)检查和督促现场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

  (四)检查各项观察监测记录;

  (五)对施工过程进行必要的旁站监理;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应监理的内容。

  二十四、基坑工程必须实行监测,建设单位必须委托甲级资质的工程勘察(岩土工程)或基坑勘察设计专项甲级资质单位承担监测任务。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监测要求,制定监测方案,并经委托方审核后实施。

  深基坑工程监测应从基坑开挖前的准备工作开始,直至基坑土方回填完毕为止。

  监测范围应包括:有地下室或地下结构的建(构)筑物基坑及基坑邻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设施、地下管线、岩土体及地下水体等周边环境等。监测单位与施工单位不能有隶属关系或同属一家上级主管单位。

  二十五、遇台风、大雨及地下水位涨落大、地质情况复杂等情形,建设单位、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单位必须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加强对深基坑和周围环境的沉降、变形、地下水位变化等观察工作,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十六、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通报监测分析情况,提出合理建议。并每十日向质监、安监部门上报监测数据。监测采集数据已达报警界限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各方采取措施。

  二十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发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单》注明设有深基坑工程的建设项目,必须凭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出具的已受理备案的工作联系单方可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设有深基坑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当注明而未注明、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对不具备备案条件的出具备案联系单、未凭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出具的备案联系单而核发施工许可证的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城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对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督促检查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和应急救援预案的落实。制定深基坑失稳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行为或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予以处罚。对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城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将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和《基坑工程技术规程》的规定,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针对深基坑工程特点和技术规程的规定,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细则,落实监管职责,监督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对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造成基坑失稳事故的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将依法追究其应负的监督责任。

  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发现无证施工行为,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施工、督促整改、依法处罚,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按规定予以曝光。对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将依法追究其行政不作为责任。

  二十八、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印发的有关规定、文件及条款如与本通知不相符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九年六月五日

文档

深基坑支护管理规定

天津建设交通委加强深基坑管理工作2011-03-1115:14:00来源:天津网(天津)跟贴0条手机看新闻天津网讯城市快报记者王昊通讯员张晨深基坑工程施工难度大,技术要求高,风险防范控制稍有不慎,不仅危及工程自身结构和人员安全,而且会损害临近公共设施,给社会和群众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为了确保我市在施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受控,日前,由天津市建设交通委主要领导带队,市质安监管总队抽调近百名监督执法人员和专家,组成五个检查组对文化中心、泰安道四、五号院、梅江会展中心二期、西站综合交通枢纽等市重点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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