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哈油田分公司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脚手架搭建、拆卸、移动、提升和使用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6-2009),结合企业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脚手架是指一种临时搭建的、可供人员在其上施工、承载建筑设备和物料的平台。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及承包商在搭建落地式单、双排扣件式钢管脚手架作业的安全管理。
注:单排脚手架是指只有一排立杆,横向水平杆的一端搁置在墙体上的脚手架;双排脚手架是指由内外两排立杆和水平杆等构成的脚手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对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第五条 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和承包商执行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 员工接受脚手架作业安全培训,执行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 搭拆脚手架必须由专业架子工担任,并按现行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036)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上岗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凡不适于高处作业者,不得上脚手架操作。
第九条 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等职业禁忌不适宜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允许进行脚手架作业。
第十条 脚手架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应办理作业许可票,具体执行《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作业技术负责人应向作业人员进行脚手架作业安全技术交底,使作业人员了解脚手架搭设作业技术要求、存在危害因素,确保作业人员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注:作业技术负责人是指熟悉脚手架标准,经过脚手架搭设专业培训,能够识别脚手架作业中的风险,并经授权的人员。
第十三条 脚手架作业前应进行工作安全分析,具体执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工作前安全分析时应考虑但不限于:
(1)高处作业;
(2)现场存在的电力线或工艺设备;
(3)危险区域划分;
(4)作业环境;
(5)邻近工作人员的相互影响;
(6)脚手架基础或邻近区域动土作业的影响;
(7)气候的影响。
第十四条 单排脚手架不适用于下列四种情况:(1)墙体厚度小于或等于180毫米;(2)空斗砖墙、加气块墙等轻质墙体;(3)砌筑砂浆强度等级小于或等于M1.0的砖墙;(4)钢制储罐。
第十五条 脚手架管理实行绿色和红色标识:
(1)“绿色”表示脚手架已经过检查且符合设计要求,可以使用;
(2)“红色”表示脚手架不合格、正在搭设或待拆除,除搭设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攀爬和使用。
第四章 脚手架的设计、搭建、拆除、移动
第十六条 对脚手架进行的设计计算必须符合脚手架规范(JGJ130)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脚手架的搭建、拆除、移动、改装作业应在作业技术负责人现场指导下进行。
第十 纵向水平杆宜设置在立杆内侧,其长度不宜小于3跨;纵向水平杆接长宜采用对接扣件连接,也可采用搭接。
注1:纵向水平杆是指:沿脚手架纵向设置的水平杆。
注2:对接扣件是指:用于杆件对接连接的扣件。
注3:立杆是指:脚手架中垂直于水平面的竖向杆件。
第十九条 在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作业层上非主节点处的横向水平杆,宜根据支撑脚手板的需要等间距设置,最大间距不应大于纵距的1/2;
注1:主节点是指:立杆、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三杆紧靠的扣接点。
注2:横向水平杆是指:沿脚手架横向设置的水平杆。
第二十条 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离开墙面120-150毫米;冲压钢脚手板、木脚手板、竹串片脚手板等,应设置在三根横向水平杆上,当脚手板长度小于2米时,可采用两根横向水平杆支撑。脚手板两端应与杆件可靠固定,严防倾翻;作业层端部脚手板探头长度应取150毫米,其板长两端均应与支撑杆可靠地固定。
第二十一条 每根立杆底部应设置底座或垫板,立杆必须用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脚手架底层步距不应大于2m。
注1:底座是指设于立杆底部的垫座。
注2:垫板是指设于底座下的支承板。
注3:连墙件是指连接脚手架与建筑物的构件。
第二十二条 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可采用搭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立杆顶端宜高出女儿墙上皮1米,高出檐口上皮或储罐顶边沿1.5米。
第二十三条 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底座上皮不大于200毫米处的立杆上。
注1:纵向扫地杆是指沿脚手架纵向设置的扫地杆。
注2:横向扫地杆是指沿脚手架横向设置的扫地杆。
第二十四条 连墙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靠近主节点设置,偏离主节点的距离不大于300毫米;
(2)应从底层第一步纵向水平杆处开始设置,当该处设置有困难时,应采用其它可靠措施固定;
(3)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不应大于4米(2步)。
(4)储罐脚手架的连墙件可与盘梯等可靠连接。
(5)连墙件数量的设置除应满足设计计算要求外,尚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连墙件布置最大间距
脚手架高度 | 竖向间距(h) | 水平间距(la) | 每根连墙杆覆盖面积(m2) | |
双排 | ≤50m | 3 h | 3 la | ≤40 |
单排 | ≤24m | 3 h | 3 la | ≤40 |
第二十五条 当脚手架下部暂不能设连墙件时可搭设抛撑。抛撑应采用通长杆件与脚手架可靠连接,与地面的倾角应在45°~60°之间;连接点中心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毫米。抛撑应在连墙件搭设后方可拆除。
注:抛撑是指与脚手架外侧面斜交的杆件。
第二十六条 双排脚手架应设剪刀撑与横向斜撑,单排脚手架应设剪刀撑。每道剪刀撑跨越立杆的根数宜按下表的规定确定。每道剪刀撑宽度不应小于4跨,且不应小于6米,斜杆与地面的倾角宜在45°-60°之间;剪刀撑斜杆的接长宜采用搭接,搭接须符合规范规定;
注1:横向斜撑是指与双排脚手架内、外立杆或水平杆斜交呈之字形的斜杆。
注2:剪刀撑是指在脚手架外侧面成对设置的交叉斜杆。
剪刀撑跨越立杆的最多根数
剪刀撑斜杆与地面的倾角 | 45 | 50 | 60 |
剪刀撑跨越立杆的最多根数 | 7 | 6 | 5 |
第二十 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二步;每搭完一步脚手架后,应按规范的规定校正步距、纵距、横距及立杆的垂直度。当脚手架的高度超过其最小基础尺寸的4倍时,应在其顶部采取防倾覆的措施。
注:立杆步距(步)是指上下水平杆轴线间的距离。
第二十九条 底座、垫板均应准确地放在定位线上;垫板宜采用长度不少于2跨、厚度不小于50毫米的木垫板,也可采用槽钢。
第三十条 立杆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禁将外径48毫米与51毫米的钢管混合使用;
(2) 开始搭设立杆时应每隔6跨设置一根抛撑,直至连墙件安装稳定后,方可根据情况拆除;
注:立杆纵距(跨)是指脚手架立杆的纵向间距。
(3) 当搭至有连墙件的构造点时,在搭设完该处的立杆、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后,应立即设置连墙件。
第三十一条 立连墙件、剪刀撑、横向斜撑等的搭设,当脚手架施工操作层高出连墙件二步时,应采取临时稳定措施,直到上一层连墙件搭设完后方可根据情况拆除;剪刀撑、横向斜撑搭设应随立杆、纵向和横向水平杆等同步搭设,各底层斜杆下端均必须支撑在垫块或垫板上。
第三十二条 扣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扣件规格必须与钢管外径(φ48或φ51)相同;螺栓拧紧扭力矩不应小于40N·m,且不应大于65N·m(用力矩扳手);
(2) 在主节点处固定横向水平杆、纵向水平杆、剪刀撑、横向斜撑等用的直角扣件、旋转扣件的中心点的相互距离不应大于150毫米;对接扣件开口应朝上或朝内;各杆件端头伸出扣件盖板边缘长度不应小于100毫米。
第三十三条 作业层、斜道的栏杆和挡脚板的搭设应符合:栏杆和挡脚板均应搭设在外立杆的内侧;上栏杆上皮高度应为1.2米;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180毫米;中栏杆应居中设。
注:作业层是指上人作业的脚手架铺板层。
第三十四条 脚手板的铺设应符合:脚手架应铺满、铺稳,离开墙面120-150毫米;脚手板探头应用8号(φ4毫米)镀锌钢丝固定在支撑杆件上;在拐角、斜道平台口处的脚手板,应与横向水平杆可靠连接,防止滑动。
第三十五条 拆除脚手架的准备工作应符合:全面检查脚手架的扣件连接、连墙件、支撑体系等是否符合构造要求;应根据检查结果补充完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拆除顺序和措施,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应由作业技术负责人进行拆除安全技术交底;应清除脚手架上杂物及地面障碍物。
第三十六条 拆除脚手架时应符合: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2步,如高差大于2步,应增设连墙件加固;当脚手架拆至下部最后一根长立杆的高度(约6.5米)时,应先在适当位置搭设临时抛撑加固后,再拆除连墙件;当脚手架采取分段、分立面拆除时,对不拆除的脚手架两端,应设置连墙件和横向斜撑加固。
第三十七条 卸料时应符合: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运至地面的构配件应及时检查、整修与保养,并按品种、规格随时码堆存放。
第五章 脚手架的检查和验收
第三十 作业前,应由作业技术负责人对构配件进行检查验收。
第三十九条 构配件检查与验收要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钢管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
(2) 钢管表面应平直光滑,不应有裂缝、结疤、分层、错位、硬弯、毛刺、压痕和深的划道;
(3) 钢管外径、壁厚、端面等的偏差,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4) 钢管必须涂有防锈漆。
二、旧钢管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重锈蚀的钢管不得使用;
(2) 钢管弯曲变形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三、扣件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扣件应有生产许可证、法定检测单位的测试报告和产品质量合格证。
(2) 旧扣件使用前应进行质量检查,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
(3) 新、旧扣件均应进行防锈处理。
第四十条 在脚手架使用期间的下列情况时,作业技术负责人应检查脚手架,并根据检查结果设置警示牌:
(1)基础完工后及脚手架搭设前;
(2)作业层上施加荷载前;
(3)每搭设完10-13米高度后;
(4)达到设计高度后;
(5)遇有大雨、六级以上(含六级)风后,寒冷地区解冻后;
(6)每一班次作业开始之前;
(7)作业平台上施加载荷前
(8)脚手架改动后;
(9)每隔7~10天或停用超过一个月。
脚手架检查清单参见附录A,并根据检查结果设置警示牌,脚手架警示牌参见附录B。
第四十一条 脚手架检查、验收时应根据下列技术文件:
(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办法;
(2)施工组织设计及变更文件;
(3)技术交底文件。
第四十二条 脚手架使用中,由安全员定期检查下列项目:
(1)杆件的设置和连接,连墙件、支撑、门洞桁架等的构造是否符合要求;
(2)地基是否积水,底座是否松动,立杆是否悬空;
(3)扣件螺栓是否松动;
(4)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5)是否超载。
第四十三条 安装后的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应采用扭力板手检查,抽样方法应按随机分布原则进行,抽样检查数目按总安装扣件数的10%确定。不合格的必须重新拧紧,直至合格为止。
第四十四条 检查发现脚手架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重新设置绿色警示牌。
第四十五条 脚手架在投入使用前,应由作业技术负责人、搭设负责人、安全员验收合格后,报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验收须填写脚手架验收表,脚手架验收表见附录C。
第六章 脚手架材料
第四十六条 重复使用的脚手架钢管、门架和扣件等材料的形状尺寸、性能应满足脚手架技术规范要求,严禁使用裂缝、变形、滑丝、锈蚀和焊接过的脚手架材料。
第四十七条 脚手板可采用钢、木、竹材料制作,每块质量不宜大于30kg,脚手板材料应符合作业方案中对承载力的要求,严禁使用腐朽(蚀)的脚手板。
第四十 钢管及钢脚手板材质应符合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Q235—A级钢的规定,每根钢管最大质量不应大于25kg,钢管上严禁打洞。
第四十九条 扣件由可锻铸铁制成,当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为40~50N.m,扣件本身所具有的抗滑、抗旋转和抗拔能力均能满足安全要求,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
第五十条 脚手架钢管宜采用φ48×3.5,亦可采φ51×3.0钢管;同一脚手架不得混用材质不同、规格不同的钢管。
第五十一条 使用者在入库前和使用前应对脚手架材料和部件进行检查,任何有缺陷的部件应及时修复或销毁,在销毁前应附上标签避免误用。
第五十二条 使用者应妥善保管脚手架部件,存放在干燥、无腐蚀的地方,禁止在上面堆放重物,防止损坏。
第五十三条 脚手架部件的检查结果应附在脚手架的相关资料中。
第七章 脚手架安全管理
第五十四条 在脚手架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应根据需求设置安全通道和隔离区,隔离区应设置警戒标志,禁止在安全通道上堆放物品材料。
第五十五条 建筑施工时脚手架外侧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做全封闭,不得留有空隙。
第五十六条 超出避雷装置保护范围的大型脚手架应按相关标准设置防雷避电装置。
第五十七条 搭设脚手架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工具袋。
第五十 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
第五十九条 当有六级及六级以上大风和雾、雨、雪天气时应停止脚手架搭设与拆除作业。正在使用中的脚手架应以红色挂牌替换绿色挂牌。
第六十条 雨雪过后,使用者应把架面上的积雪、积水清除掉,避免发生滑跌。大风过后,使用者应对脚手架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
第六十一条 作业中,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安全帽、安全带、防滑鞋、工具袋等装备。
第六十二条 脚手架应正确设置、使用防坠落装置,每一作业层的架体应设置完整可靠的台面、防护栏杆和挡脚板。使用特殊防护设施时应在作业技术负责人指导下进行。
第六十三条 脚手架搭设作业当日不能完成的,在收工前应进行检查,并采取临时性加固措施。
第六十四条 脚手架与架空输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工地临时用电线路架设、脚手架接地、避雷措施等,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脚手架作业过程中禁止高空抛物、上下同时拆卸。杆件尚未绑稳时,禁止中途停止作业。
第六十六条 传递物品应使用绳索或其他传送设施传递。
第六十七条 安全网应按有关规定搭设或拆除。
第六十 临街搭设脚手架时,外侧应有防止坠物伤人的防护措施。
第六十九条 在脚手架上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有防火措施和专人监护。
第七十条 搭拆脚手架时,地面应设围栏和警戒标志,并派专人看守,严禁非操作人员入内。
第七十一条 在脚手架上进行作业,须符合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 脚手架的使用者都应接受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作业规程、作业危害、安全防护措施等。
第七十三条 脚手架的使用者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第七十四条 使用者应通过安全爬梯(斜道)上下脚手架。脚手架横杆不可用作爬梯,除非其按照爬梯设计。
注:安全爬梯(斜道)是指附着在脚手架或建筑物上的供人员行走和运送材料的通道,分为人行斜道和运料斜道。
第七十五条 脚手架上的载荷不允许超过其容许的最大工作载荷。
第七十六条 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
(1) 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
(2) 连墙件。
第七十七条 不得在脚手架基础及其邻近处进行挖掘作业,否则应采取安全措施,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 本规定由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录A脚手架检查清单
附录B脚手架警示牌
附录C脚手架验收表
作业单位 | |||||
脚手架位置 | |||||
脚手架类型 | |||||
检查员姓名 | 检查日期 | ||||
检查项目 | 是 | 否 | 备注 | ||
1.其稳定性能是否经专人设计并经批准? | |||||
2.是否经过专项技术交底? | |||||
3.搭设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 | |||||
4.搭设脚手架的地面是否坚实且无积水? | |||||
5.周围是否有危及脚手架安全的开挖或通道? | |||||
6.是否考虑将来可能危及脚手架安全的开挖或通道? | |||||
7.是否注意到脚手架上方的危险,如电缆,电话线等? | |||||
8.脚手架底部是否有垫板,垫板长度和厚度是否正确? | |||||
9.脚手架部件和附件是否有锈蚀损坏迹象? | |||||
10.扫地杆是否尽量靠近地面? | |||||
11.立杆间距以及立杆与建筑间距是否正确? | |||||
12.立杆和大横杆间的连接是否正确? | |||||
13.连接立杆或大横杆的小横杆是否正确? | |||||
14.水平支撑和剪刀撑是否连接正确? | |||||
15.脚手架铆固点设计和搭设位置是否正确? |
16.铆固点是否足够稳固脚手架? | |||||
17.大横杆和小横杆是否水平并且间隔正确? | |||||
18.脚手架操作平台所用跳板厚度和长度是否正确? | |||||
19.所有操作平台是否满铺并且设置踢脚板? | |||||
20.跳板跨度是否合格?跳板探头是否合格? | |||||
21.操作平台是否水平? | |||||
22.如果使用搭接,跳板搭接长度是否合格? | |||||
23.脚手架跳板是否完好无裂缝? | |||||
24.是否采取措施保证脚手架在强风中的稳固? | |||||
25.所有平台是否稳固? | |||||
26.踢脚板是否安装并且紧固? | |||||
27.是否设置合格的上护栏和中护栏并且连接在立杆上? | |||||
28.大横杆和立杆是否对接? | |||||
29.剪刀撑是否搭接并且搭接长度是否合格? | |||||
30.脚手架底部所有出入口是否设有安全通道并且设置安全网? | |||||
31.是否每层操作平台都设有上下通道? | |||||
32.梯子是否上下固定牢固? | |||||
33.脚手架是否与其他临时结构相连? | |||||
34.竖杆对接点和大横杆对接点是否不在同一位置? | |||||
35.脚手架操作平台和通道以及着陆点是否无障碍物, 松散物和羁绊物? |
附录B: 脚手架警示牌
脚手架挂牌实行红、绿两种颜色,内容应包含任务名称、搭设单位、签发人、签发日期,其中:
a)绿色表示脚手架已经过检查且符合设计要求,可以使用;
b)红色表示脚手架在搭设中(搭建、拆除、移动、改建)或不合格,不得使用。
c)脚手架警示牌规格:250mm*500mm。
d)材质:铁皮。
附录C: 脚手架验收表
工程名称 | 搭设高度 | 搭设日期 | ||||||
序号 | 验收项目 | 验收内容 | 验收结果 | |||||
1 | 施工方案 | 有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经逐级审批,针对性强,能指导施工。 | ||||||
有专项安全技术交底。 | ||||||||
搭架人员具有相应的资质。 | ||||||||
2 | 立杆基础 | 基础应平整夯实,符合设计要求。 | ||||||
立杆底部应设置底座、铺设50毫米厚、长度不少于2跨的木垫板或槽钢。 | ||||||||
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设置位置应在距底座上皮不大200m处的立杆上。 | ||||||||
立杆顶端宜高出女儿墙上皮1m,高出檐口上皮或罐顶1.5m。 | ||||||||
有良好排水措施且无积水。 | ||||||||
3 | 材质 | 钢管脚手架应采用外径48-51毫米,壁厚为3-3.5毫米的3号普通钢管,且有产品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严重锈蚀、压扁、弯曲、裂纹、打孔的钢管不得使用。 | ||||||
扣件应采用可锻铸的扣件,无裂纹、变形、滑丝,拧紧扭力矩为50-60N.M。 | ||||||||
底座:铸铁底座符合国家规定;焊接底座外径尺寸为150*150毫米,厚度不低于8毫米。 | ||||||||
脚手板可采用钢、木、竹材料制作,每块质量应不大于30KG,两端脚手板探头用直径4毫米镀锌钢丝固定在支撑杆件上。 | ||||||||
4 | 架体与建筑物拉接 | 脚手架立杆必须用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 | ||||||
当架高在7m以下暂不能设置连墙件时,可搭设抛撑,抛撑每6跨设置一道,并与地面45o-60o夹角。 | ||||||||
连墙件应靠近主节点,且不应大于300毫米,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 | ||||||||
连墙件间距符合要求。 | ||||||||
5 | 杆件间距 | 立杆横纵距应符合规定要求,步距应不大于1.8m。 | ||||||
大、小横杆间距符合要求。 |
6 | 剪刀撑与斜撑 | 24m以下单、双排外脚手架两端外侧应设置剪刀撑,并由底部至顶部连续设置,中间相邻剪刀撑净距不大于15m;斜杆与地面成45。-60。夹角。 | ||||||
剪刀撑搭接长度应大于1m,固定扣件应不小于2个;每道剪刀撑搭设宽度应大于4跨,且大于6m。 | ||||||||
一字形、开口形脚手架两面端须设置横向斜撑,横向斜撑应在同一节间,由底至顶层呈之字型连续布置。 | ||||||||
7 | 脚手板与防护栏杆 | 作业层脚手板应满铺、铺稳、有固定措施,不得有探头板,离开墙面120-150毫米,并绑扎牢固。 | ||||||
自顶层作业层开始向下每隔12m满铺一层脚手板。 | ||||||||
作业层外侧设置高1.2m和0.6的双道防护栏杆及18cm高的挡脚板。 | ||||||||
8 | 杆件搭接 | 立杆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相邻立杆的接头不误码设在同步内,同步内隔一根立杆的两根相隔接头错开的距离应大于50毫米;各接头中心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步距的1/3。 | ||||||
纵向水平杆可采用对接或搭接。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不宜设在同步(跨)内,不同步(跨)相邻接头错开距离应大于500毫米,各接头中心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大于纵距的1/3。 | ||||||||
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伸出内立杆长度应不大于500毫米,端头至墙面的距离不宜大于100毫米。 | ||||||||
纵向水平杆每根杆两端高差不应超过±20毫米,同跨内高差不超过±10毫米,步距、横距偏差不超过±20毫米,纵距偏差不超过±50毫米。 | ||||||||
立杆总垂直度偏差不超过±100毫米。 | ||||||||
9 | 其它 | |||||||
生产单位业务部门验收意见 | 监理 | 作业单位验收意见 | ||||||
验收符合规范要求,同意使用。 验收人: 验收日期: | 验收符合规范要求,同意使用。 验收人: 验收日期: | 技术负责人 | ||||||
搭设负责人 | ||||||||
安 全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