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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术质量管理制度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4 23:44:36
文档

工程技术质量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技术质量管理制度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建筑施工技术、质量管理,提高公司的整体技术、质量水平素质,保持公司在施工技术、质量管理方面高水平、高质量发展,将公司做大做强,特制定工程技术质量管理制度。第二条本公司所属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认真贯彻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质量规范、标准和规定,使公司所施工的工程质量全部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的质量验收标准,满足工程设计要求,使顾客满意。第四条认真贯彻公司质量、环境及职业安全健康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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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建筑工程技术质量管理制度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建筑施工技术、质量管理,提高公司的整体技术、质量水平素质,保持公司在施工技术、质量管理方面高水平、高质量发展,将公司做大做强,特制定工程技术质量管理制度。第二条本公司所属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认真贯彻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质量规范、标准和规定,使公司所施工的工程质量全部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的质量验收标准,满足工程设计要求,使顾客满意。第四条认真贯彻公司质量、环境及职业安全健康方针
建筑工程技术质量管理制度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建筑施工技术、质量管理,提高公司的整体技术、

质量水平素质,保持公司在施工技术、质量管理方面高水平、高质量发展,将公司做大做强,特制定工程技术质量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所属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认真贯彻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条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质量

规范、标准和规定,使公司所施工的工程质量全部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的质量验收标准,满足工程设计要求,使顾客满意。

第四条  认真贯彻公司质量、环境及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执行公司的程序文件。

第五条 鼓励工程处、项目部争创优质工程,全面提高工程施工质量。

第六条 本制度共分十章,主要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审批制度、技术交底管理制度、材料试验及施工试验管理规定、工程隐预检制度、设计变更、洽商记录管理制度、竣工图管理制度、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制度、工程验收管理制度、工程质量奖惩制度、质量检查验收制度等内容,本公司所属各级施工单位技术质量管理人员,均应遵守执行本制度。

第一章  施工组织设计审批制度

第一条 施工组织设计是对施工过程实行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为加强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必须贯彻国家建筑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遵循建筑施工工艺及其技术规律。

第三条 凡本公司承接的新建、扩建、改建及结构加固、装饰装修改造工程均应在开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第四条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做为指导施工准备和现场施工的纲领性文件,编制应全面、细致,具有预见性和可操作性,对施工要有具体的指导作用。

第五条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由工程处、项目部主任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的技术负责人员共同编制。

第六条 规模较大、工艺复杂的工程、群体工程或分期出图的工程,可分阶段报批施工组织设计。

第七条 主要分部(分项)工程、重点部位、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的关键工序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冬、雨期施工应编制季节性施工方案。

第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完成后,应在工程开工之前送交公司技术质量部进行报批,技术质量部审查后给出审批意见并保存。

第九条 经公司技术质量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由工程技术负责人报监理审批。项目技术负责人向项目管理人员进行施工组织设计交底,监理批准同意后由工程项目经理组织实施。技术质量部落实施工组织设计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 技术交底管理制度

第一条 技术交底包括设计交底、施工组织设计交底、主要分项工程施工技术交底、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技术交底和设计变更、洽商技术交底。各项交底应有文字记录,交底双方签认应齐全。

1、设计交底由设计单位的设计负责人向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进行交底,内容主要包括设计意图、施工注意事项及对施工的要求等。

2、开工前,由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对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包括工程概况一般性交底、工程特点及设计意图、施工方案、施工准备要求、施工注意事项等,明确各项工作的要求,责任人和完成时间,并做好交底记录。

3、分项工程施工前,在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指导下,由专业工长向专业操作班组(或专业分包)进行技术交底。内容包括:设计图纸具体要求;施工方法及安全技术措施;各专业及各工种之间交叉作业的协作关系及注意事项;规范、标准要求、设计变更;对材料及施工质量的要求;成品保护项目及方法,特别是新材料、新工艺和重要部位、特殊要求等要作为重点交底。

第二条 分项工程技术交底、专业施工方案技术交底、“四新”技术交底、设计变更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经审核后,由签发人和接受人签字。注明交底日期,发至执行班组,并交资料员一份归档。

第三条 工程施工中除有书面文字交底外,必要时在施工前先做样板间,用实物进行交底。

第四条 技术交底必须满足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工艺及建设单位的合理要求,公司技术质量部对交底记录进行抽查。 

第三章 材料试验及施工试验管理规定

第一条 把好材料、成品、半成品的进货检验、试验关,是保证建筑产品质量的关键。因此要求进场的材料、成品、半成品除要有合格证明外,下列材料还要按有关规范、规定要求进行有见证取样送检:如钢筋、水泥、砂子、石子、砖、外加剂、防水材料、民用建筑工程室内饰面采用的天然花岗石材、人造木板和饰面人造木板。

第二条 凡未经检验、试验或经检验、试验不合格的材料一律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并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处理。

第三条 土建工程的回填土、应按照规范规定的要求进行试验。砼、砂浆的试配和试块的强度试验、钢筋和钢结构的焊接试验,以及水、电、风工程的施工试验项目、内容、方法及要求应按相应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的内容执行。

第三条 防水工程

1、厕浴间等地面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必须进行二次蓄水试验,蓄水   

时间不小于24小时,并有验收手续。

2、屋面防水工程,可在雨后或持续淋水2小时以后,检验屋面有

无渗漏和积水,排水系统是否畅通。并有全部屋面的浇水试验

记录。

3、上述试验过程及结果应请建设单位代表签证认可

第四条 对于需要试验室进行的试验项目,试验工按规定现场取样送试,必须选择经市监督总站最新公布的已经批准对外营业的试验室,与之建立试验合同。

第五条 所有材料进场合格证明,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报告及施工试验记录均由资料员负责归档,纳入竣工技术资料。

第六条 对于北京市建委明令使用或淘汰的建筑材料应该坚决不予采用。

第七条 建筑材料的选用必须符合环保要求,满足相应的质量标准。

第四章  工程隐预检制度

第一条 预检是对施工重要工序进行预先质量控制检查,以保证工程质量,防止可能发生差错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 一般预检项目由工程项目负责人或工长组织,质检员、班组长参加;重要的项目如建筑物定位、标准轴线桩、基槽验线应由技术负责人组织,请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代表参加。

第三条 各专业分项工程预检的项目、内容执行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的有关条款,并按相应表式办理预检记录,检查意见由质检员填写,对不合格的项目应标明整改完成时间。 

第四条 对预检中提出的不合格项经整改合格后,进行复查,并写明复查意见,合格签认。

第五条 未经预检或经预检不合格的分项工程,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六条 对施工中的重要工序的预检合格后应

第七条 分项工程在隐蔽前必须进行隐蔽检查验收。

第 隐蔽验收应预先明确项目,并根据分项工程完成情况,由工程技术负责人主持,工长、质检员参加,邀请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代表共同检查。

第九条 隐蔽检查合格后,及时办理隐蔽验收记录,交资料员归档,隐检记录不得缺项、漏检或后补,需复检的要办理复检手续。未经隐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条 土建、暖卫、电气、通风工程的隐蔽验收,其项目、内容按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的相应条款执行。

第五章  设计变更、洽商记录管理制度

第一条 认真执行按图施工的原则,需要变更时应坚持先洽商后施工。

第二条 洽商记录应由工程技术负责人或工长办理,设计变更的洽商记录应请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认,注明签认日期,签字不全的洽商无效。(签字使用不褪色钢笔或签字笔)

第三条 办理设计变更、洽商记录至少一式六份,需使用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要求的专用表格,洽商内容力求明确具体,必要时要有附图,附图绘制要准确、规范。以方便施工和竣工结算。

第四条 经签认的设计变更、洽商记录原件及时转交资料员,并按要求进行登记编号。由资料员复印后下发给图纸持有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各专业技术负责人、现场预算员和有关人员,同时作好发放记录并按专业进行交底。

   

第六章  竣工图管理制度

第一条 单位工程竣工后均应编制竣工图,编制竣工图必须编制各专业竣工图的图纸目录,绘制的竣工图必须准确、清楚、完整、规范、修改必须到位,真实反映项目竣工验收时的实际情况,竣工图的编制由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各专业技术负责人和工长参加。

第二条 竣工图应有明显的“竣工图”标志,每张竣工图均须加盖“竣工图”章,并注明编制单位、制图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和编制日期等内容。

第三条 凡一般性图纸变更,编制单位可根据设计变更依据,在施工图上直接改绘,并加盖及签暑“竣工图”章。

第四条 变化较大,如结构形式改变、工艺改变、平面布置改变,项目改变及图面变更超过40%或修改后图面混乱不清的图纸应重新绘制竣工图,重新绘制的图纸必须有图名和图号,图号可按原图编号。

第五条 用于改绘竣工图的图纸必须是新蓝图或绘图仪绘制的白图,不得使用复印的图纸。

第六条 编制竣工图应按国家建筑制图规范要求绘制竣工图,使用绘图笔或签字笔及不退色的绘图墨水。

第七章  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第一条建筑工程技术资料是建筑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和竣工核定的必备

条件,也是对建筑工程进行检查、维护、管理、使用、改建的重要依据,因此必须真实反映工程的实际状况。

第二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专职资料员,负责施工现场资料的收集、整理。

第三条 工程资料收集整理必须认真执行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保证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真实、有效、完整、齐全。

第四条 建筑工程技术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并按规定对工程资料进行分类、编号、整理。

第五条 工程资料必须字迹清晰,签字、盖章手续齐全,签字必须使用规定用笔,计算机形成的工程资料应采用内容打印手工签字。

第六条 建设过程中工程资料收集、整理和审核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

第七条 现场资料员负责收集、整理建筑工程技术资料,并协助项目技术负责人严格把关,对缺项漏签的记录及时退回并催办,严禁对工程资料进行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

第 工程资料应根据资料类别和专业系统进行收集、整理和移交归档。

第九条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工程的施工资料整理、汇总完成。由工程处、项目部负责向建设单位办理资料移交手续,同时送交公司一套完整的工程资料存档。

第十条 需向城建档案馆报送的竣工档案和资料应按北京市城建档案馆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八章  工程验收管理制度

第一条 单位工程进入主体结构施工前,必须进行地基与基础工程验收,装修前必须进行主体结构工程验收,未经验收的工程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第二条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完工后,工程处、项目部先行组织自检,合格后填写《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报请技术质量部验收并签认后,由建设、监理、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分部工程验收,并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条 单位工程完工后由工程处、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组织各专业的有关人员,对工程进行自检,合格后报公司技术质量部对该工程进行预验。

第四条 工程处、项目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第九章  工程质量奖惩制度

第一条 工程处、项目部所承建的工程全年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北京市质量验收标准,取得市优、国优工程证书的承包人,视工程规模奖励2-5万元。

第二条 工程处、项目部所承建的工程全年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北京市质量验收标准,取得片优质工程证书的承包人,视工程规模奖励1-2万元。

第三条 非常严重不合格:单位工程施工中,分项工程极重要的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或分项工程质量特性极严重不合格,返修后给工程留下永久性缺陷或造成使用功能的降低的质量事故对责任单位罚款2万元。

第四条 严重不合格:单位工程施工中,分项工程主要特性不符合规定或分项工程质量特性严重不符合规定,返修后造成经济损失的质量事故对责任单位罚款1万元。

第五条 一般不合格:单位工程施工中,分项工程的一般特性不符合规定或分项工程的质量特性轻微不符合规定的质量事故提出书面限期整改通知单。

第六条 工程开工后七日内仍未到公司报批施工组织设计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七条 单位工程施工中,未对工程资料进行收集整理而造成工程资料无法归档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第 单位工程施工中,未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而造成质量事故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第九条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质量隐患,给以后使用带来危害因素

的质量问题时对工程责任人罚款2000元

第十条公司每季度末对工程质量奖惩的有关情况进行内部通报。

第十章  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法律法规和有关各项文件。

第二条 项目经理负责全面质量工作,对质量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专职质检员,协助项目经理作好质量工作。

第三条 对原材料、半成品的进场、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验证出厂合格证及检测报告。

第四条 对砼、砂浆的搅拌、计量、试块制作、养护等抽样检查、签定,并验证试验报告,存档备查。

第五条 对在施工程定期检查、中间检查、样板间检查和隐、预检、结构验收、竣工检查以及优质工程的检查。

第六条 分项工程必须执行“三检制”质量检查程序,即“自检、专检、交接检”的工作。

第七条 各种试验、检验、测量仪器、仪表和量具等,都必须做好定期检查和使用前的检修、校检工作。

第 对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严格按照质量验收标准检查、记录,并及时做好质量评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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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术质量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技术质量管理制度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建筑施工技术、质量管理,提高公司的整体技术、质量水平素质,保持公司在施工技术、质量管理方面高水平、高质量发展,将公司做大做强,特制定工程技术质量管理制度。第二条本公司所属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认真贯彻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质量规范、标准和规定,使公司所施工的工程质量全部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的质量验收标准,满足工程设计要求,使顾客满意。第四条认真贯彻公司质量、环境及职业安全健康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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