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
发布单位:教务部 发布时间:2011-11-01 17:33:58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经济学、管理学、文学、理学、工学、艺术学六个学科授予。
第二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律,遵守我院根据国家有关和学院实际情况制定的规章制度,在本院学习并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所要求的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向学院学位委员会申请学位。
第四条 本科毕业,成绩达到下述要求者,授予学士学位:
(1)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2)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在取得毕业资格的前提下,按现行的绩点制,其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须达到1.5及以上。
(3)准予结业后一年内回学院补考、补做毕业论文者,如取得毕业资格,同时也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发给学士学位证书;授学位的时间,按学校学位委员会通过之日计起。
第五条 考试作弊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但是,若同时满足如下三个条件者,可以在毕业前2个月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经所在系审议批准后,报送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1)在校期间,未再受到学院、系的其他纪律处分。
(2)考试作弊行为发生后的后续学习期间,未再次发生作弊行为。
(3)考试作弊行为发生后的后续学习期间,思想品行表现优秀,并且在本专业同年级所有学生中学业成绩排名前20%;或者取得与所属专业相关的、具有一定水平的学术成果和技术成果,包括以第一作者在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以第一完成人获授权发明专利、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项、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的成果获推广并发生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要求提供使用单位证明);或者获得在国内外高校(国外大学须是国家教育部承认学历的)攻读研究生的资格。
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审核程序
第六条 本院应届毕业本科生,由各系对其品德操行、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进行审核,按本细则“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的有关规定,于每年5月20日以前向学院教务部提交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
第七条 教务部负责复核各系报来的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并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复核报告。
第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定并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