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在相对较高位设置罐区时应注意:
防火堤容积应大于最大储罐容量的100%;防火堤强度应在液体冲击时不垮塌;储罐地基强度应满足抗震要求。
在企业低洼位置设置罐区时应注意:
储罐地基强度应满足抗震要求;防火堤容积应大于最大储罐容量的50%;防火堤强度应在液体冲击时不垮掉;尽量在厂区(库区)相对地势较低的位置设置罐区,并不对企业及周围环境造成威胁;油罐区设计时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规范要求;防火堤内表面应设计能防止液体冲击时不毁坏的坚实防护层(水泥、三合土);1×104m3以上的储罐应单独设防火堤。
(二)泡沫灭火设施设计
应按规范要求采用固定、半固定液上泡沫灭火设施;大型浮顶油罐应首选设在浮船上的柔性或铰链式连接的固定、半固定泡沫灭火设施;对原油、重油储罐不建议采用固定、半固定液下泡沫灭火设施;泡沫产生器的数量符合规范要求;泡沫供应竖管应按规范要求设置锈查清扫口;浮顶油罐内的排水叠管应不泄漏,最好使用挠性钢骨软管。
(三)浮船设计
应保证单盘破裂或相邻浮舱进水不沉没、不卡住;应保证施工质量,船舱隔板要求满焊为防止大型浮顶油罐的浮船上方形成爆炸危险性场所,应采用二次密封设施;检尺口应有有色软金属密封垫;施工完毕应保证浮船整体的水平度,绝对不允许发生浮船倾斜和浮力不均匀。
(四)排水系统设计
应保证含油污水排入含油污水系统;浮顶油罐内的排水管应不漏油并保持畅通;罐的排水叠管最好使用挠性钢骨软管;雨水出防火堤时应有可以远处确认开关状态的控制装置。
(五)罐区防雷、防静电、防震设计
良好的防雷、防静电接地;接地极数量和接地极截面积符合规范;接地电阻符合规范要求;储罐的基础设计、施工,符合当地防震等级要求;大型油罐进出口管线应用可挠性金属软管连接。
(六)储罐本体设计与施工
外观无坑凹及应力集中区域;基础无塌陷、不发生不均匀下沉并满足抗震要求;储罐底板和圈板等本体焊接外观检查质量合格,探伤检查符合规范要求。浮顶油罐浮船上下自如,无卡碰现象;大型油罐罐本体应有高液位报警装置和带联锁的高液位报警装置;大型油罐罐内的加热装置安装无应力集中、膨胀不受限;大型油罐应设自动切水装置;拱顶油罐罐顶应有弱焊部位。
(七)安全监控设施
油罐区应按规范要求设置可靠的可燃气体报警仪;油罐区可燃气体报警仪安装位置和数量也应符合规范要求;大型油罐应有带安全联锁的高液位报警;大型油罐应有带联锁的快速切断阀;大型油罐应有可靠的自动切水装置;压力储罐连接管线应有安全阀。
一、固定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20000m3;
二、浮顶、内浮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600000m3。
第5.2.6条 罐组内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0m3的储罐个数不应多于12个;单罐容积小于10000m3的储罐个数不应多于16个;但单罐的容积均小于1000m3储罐,以及丙B类液体储罐的个数不受此限。
第5.2.7条 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7的规定。
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 表5.2.7
注:①表中D为相邻较大罐的直径,单罐容积大于1000m3的储罐取直径或高度的较大值。
②储存不同类别液体的或不同型式的相邻储罐的防火间距,应采用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③高架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m。
④现有浅盘式内浮顶罐的防火间距同固定顶罐。
第5.2. 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两排;但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0m3的丙B类的储罐,不应超过4排,其中润滑油罐的单罐容积和排数不限。
第5.2.9条 两排立式储罐的间距,应符合表5.2.7的规定,且不应小于5m;两排卧式储罐的间距,不应小于3m。
第5.2.10条 罐组应设防火堤,但位于丘陵地区的罐组,可利用地形设事故存液池,而不设防火堤。
第5.2.11条 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固定顶罐,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
二、浮顶罐、内浮顶罐,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一半;
三、当固定顶罐与浮顶罐或内浮顶罐同组布置时,应取上述一、二款规定的较大值。
第5.2.12条 立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第5.2.13条 相邻罐组防火堤的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设有事故存液池的罐组与相邻罐组储罐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5m,且其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
第5.2.14条 设有防火堤的罐组内,应按下列要求设置隔堤:
一、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00m3时,隔堤所分隔的储罐容积之和不应大于20000m3;
二、单罐容积大于5000m3至小于20000m3时,可每4个一隔;
三、单罐容积20000m3至50000m3时,可每2个一隔;
四、单罐容积大于50000m3时,应每1个一隔;
五、隔堤所分隔的沸溢性液体储罐,不应超过两个。
第5.2.15条 多品种的液体罐组内,应按下列要求设置隔堤:
一、甲B、乙A类液体与其他类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二、水溶性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三、相互接触能引起化学反应的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四、助燃剂、强氧化剂及具有腐蚀性液体储罐与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第5.2.16条 防火堤及隔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且不应渗漏;
二、立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应为计算高度加0.2m,其高度应为1.0m至2.2m;卧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
三、隔堤顶应比防火堤顶低0.2m至0.3m;
四、管道穿堤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封闭;
五、在防火堤内雨水沟穿堤处,应设防止可燃液体流出堤外的措施;
六、应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上设置两个以上的人行台阶或坡道,隔堤均应设置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