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施
工
总
承
包
合
同
第一部分:合同书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1.定义
2.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3.甲乙双方的人员、设备
4.甲方责任
5.乙方责任
6.工程监理
7.工程造价
8.工期管理
9.质量管理
10.工地现场管理
11.工程分包管理
12.材料设备管理
13.工程款的核实与支付
14.工程竣工验收与移交
15.竣工结算
16.合同违约金
17.销售配合
18.不可抗力
19.保险和担保
20.文物和工程障碍
21.违约和争议
22.合同解除
23.合同生效与终止
24.其它
25.合同份数
26.附件(1. 工程竣工结算申请表 2. 竣工结算资料有效和完整移交确认书 3. 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第一部分 合同书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双方就建筑安装工程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建筑面积:
2.工程承包范围
工程承包范围为工程施工图中载明的土建/装修/水电/室外附属工程/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或技术核定单)/甲方签证的零星工程(包括合同及施工图范围外的)。甲方另行直接发包的项目、指定分包的项目均纳入乙方总包管理范围,由乙方承担总包管理责任,乙方按本条款中的有关约定向甲方收取总包管理费。具体工程施工范围明确如下:
2.1.土建工程:按施工图设计施工
2.1.1.土建施工,如: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不包括室内精装修)、建筑屋面施工等。
2.1.2.施工界面:至室外散水明沟(含明沟)。
2.2.安装工程(按施工图设计施工)如:
2.2.1.给水工程
2.2.1.1.各用户水表起至各住户室内的给水系统安装由乙方按施工图安装接至设计要求位置。室内冷热水管按施工图设计施工。
2.2.2.排水工程
2.2.2.1.室内污水排水、雨水排水和空调冷凝水排水按施工图施工至小区综合管网图所示的第一个检查井。
2.2.3.建筑电气
2.2.3.1.从表后按施工图设计要求施工;包括甲方的分包单位临时电表的安装。电梯动力及照明工程按施工图施工。表前由甲方负责。
2.2.4.智能建筑:智能建筑如电信网络通信、有线电视、建筑设备监控、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安保等系统,按设计图预埋上述管道和安装各类箱体盒体,预埋管道附带丝不穿线。
2.2.5.燃气工程:乙方负总包管理及配合责任。
2.2.6.通风及空调系统:乙方负总包管理及配合责任。
2.2.7.其它专业安装工程如消防、通风、除尘、户式空调等的预留预埋工程。
2.2.8.安装工程的智能建筑各系统安装、变配电房设备及供电干线系统安装、电梯安装、天然气系统安装,由甲方委托专业单位施工,乙方负总包管理及配合责任。
2.3.防火、安全门、单元门工程
2.3.1由乙方负责采购、安装、维护等,(甲方负责认质认价)。
2.4. 进场前的场地标高交接由乙方、甲方、监理及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平基土石方施工单位)共同确认交接。
2.5.承包范围或施工范围有增减,甲方在设计交底后的详细施工界面划分通知中具体明确调整,乙方不能因承包施工范围调整要求增加工程工期。本合同暂未包含的其他附属工程,甲方需委托乙方完成时,由甲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委托乙方施工,乙方不能拒绝。
2.6工程分包(甲方另行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
2.6.1.综合管网工程由甲方委托专业单位分包施工;
2.6.2.电梯由甲方采购,电梯供应商分包安装施工;
2.6.3.安保系统线管、系统安装由甲方委托专业分包单位施工,预留预埋工程由乙方完成;
2.6.4.有线电视线管、系统安装由甲方委托专业分包单位施工,预留预埋工程由乙方完成;
2.6.5.电话、网络线管、系统安装由甲方委托专业分包单位施工,预留预埋工程由乙方完成;
2.6.6.天然气系统安装由甲方委托专业分包单位施工;
2.6.7.消防工程由甲方委托专业单位分包施工,预留预埋工程由乙方实施;
2.6.8. 通风系统、除尘系统、户式空调由甲方委托专业单位分包施工,预留预埋工程由乙方实施;
2.6.9.室内精装修工程由甲方委托专业单位分包施工;
2.6.10.室外园林景观工程(含软景部分)由甲方委托专业单位分包施工;
2.6.11电源防雷工程
2.6.12白蚁防治工程
2.6.13信报箱的采购和安装
2.6.14空调工程(如有)
2.6.15.上述14项工作内容为甲方直接发包(甲方组织招标,确定单位后,甲方直接与分包人签订施工合同,乙方作为合同“丙方”承担总包管理和配合责任)。
2.6.16.除本条款第2.6.15.条约定之甲方直接发包项目外,其他根据本条款相关约定,可能产生的由甲方主导确定分包之项目均为指定分包(甲方主导招标,确定单位后由乙方直接参与分包人的管理、配合和协调,甲方作为合同“丙方”仅承担工程款支付义务)。
2.6.17.所有甲方直接发包或指定分包工程,乙方均须负总包管理和配合责任。
3.合同工期
本工程合同工期:210天。
4.质量标准
本工程质量标准:合格标准 。
5.合同价款(根据施工图下来后确定)
5.1暂定建筑面积(详见施工图)和暂定单价(按建筑面积计算)。暂定建筑面积为82200㎡。暂定总造价73980000元人民币。
6.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7.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8.本合同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中定义相同。
9.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订立地点:
甲方和乙方约定自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本合同生效。
| 甲方(公章): | 乙方(公章):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经办人: | 经办人: |
| 电 话: | 电 话: |
| 传 真: | 传 真: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 账 号: | 账 号: |
1.定 义
下列定义除本合同中另有约定外,应具有以下所赋予的含义:
1.1.工程:指甲乙双方在合同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1.2.工期:指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3. 图纸:指由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或乙方提交并经甲方确认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
1.4.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文件(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5.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数计算时间的,均指日历天,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3时。
2.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1.构成合同的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2.1.1.本合同及其附件;
2.1.2.本合同签订后双方约定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2.1.3.甲、乙双方有关书面通知、报告及双方确认的工程会议纪要;
2.1.4.中标通知书(或定标书);
2.1.5.投标书及其附件;
2.1.6.招标文件及招标过程中双方来往的书面文件;
2.1.7.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
2.1.8.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范、规定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3.乙方对上述本工程合同文件内容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工程合同文件内容转让或泄漏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索赔损失。双方同意无保密措施费。
2.4.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监理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认可后执行。
3.甲乙双方的人员、设备
3.1.甲方人员设备:
3.1.1.甲方驻工地总代表为 先生,代表甲方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督促指导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协调施工现场多方关系,协调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有关设计和技术签证,办理现场经济技术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报表。经济签证须经甲方各部门、现场代表、监理和乙方签字并加盖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项目部印章方为有效。
3.1.2.若甲方工地总代表易人,甲方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其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3.1.3.甲方派驻工地的其他工作人员按本合同规定对乙方的进度、质量等进行管理。甲方总代表可书面授权其他人员代表自己行使合同约定的职权,并可在必要时更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总代表授权人,在甲方总代表授权的范围内向乙方签发的函件,与甲方总代表签发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乙方对此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甲方总代表进行确认。确有必要时,甲方总代表或其授权人可发出口头指令,乙方对指令应予以执行,且乙方应于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乙方未提出要求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3.2.乙方人员设备:
3.2.1乙方驻工地总代表即项目负责人为 ,项目经理为 ,项目执行经理为 ,签证和收发文件的负责人为 。
3.2.2.乙方所有管理人员名单和施工设备应按乙方的投标文件进场。乙方本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乙方需对人员安排、机械设备等进行变更,必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执行,
3.2.3.乙方在开工前应向甲方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复印件。
3.2.4.乙方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水电安装负责人、安全员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在获得甲方批准后方可缺席。
3.2.5.对于下列乙方工作人员,甲方有权要求及时更换,乙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并核实后必须在23小时内将其调离本工程范围;同时,乙方应在48小时内用甲方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人员。
3.2.5.1. 对施工进度及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
3.2.5.2. 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
3.2.5.3. 不能积极配合甲方正常工作(包括销售)者;
3.2.5.4. 违反甲方或乙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与甲方发生争执者;
3.2.5.5. 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3.2.5.6. 与投标书及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
3.2.5.7. 高空掷物者;
3.2.5.8. 与本工程施工无关及对本工程产生不良影响的其他人员。
4.甲方责任
4.1.施工准备期间:
4.1.1. 完成红线以外的“三通”, 甲方提供的施工用水接口在本项目建筑附近,由乙方接到施工用水点,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提供的施工用电接口在项目外側的临时施工配电室, 由乙方接到施工用电点,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进场后,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临时水电设施的移交手续,移交后由乙方负责维护。
4.1.2. 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资料一套(借阅),甲方不承担乙方使用上述资料作出分析和判断的责任。
4.1.3. 将水准点、座标控制点提交乙方,并于现场交验;水准点、座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即由乙方自费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1.4. 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并要求乙方在施工现场随时保留图纸,以供甲方、监理有关人员查阅。
4.1.5.由甲方组织乙方、设计单位、质监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各承包单位参加的图纸会审,作好会议纪要,并发给乙方。
4.2. 施工期间:
4.2.1. 审阅经监理审核后的乙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总进度计划及工程进度月报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款的审核与支付、参加由监理组织的各阶段的工程验收、参加工程移交手续办理、办理竣工结算等。
4.2.2.根据销售等实际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进行调整、有权对设计图纸提出变更。
4.2.3. 甲方有权督促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施工进度、施工图纸、质量技术标准、施工工艺、安全与环保生产条件、劳工保护规定等进行施工、发出指令,检查工程进度、参与材料与设备的验收,对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发出工程联系单,对工程涉及的工艺等问题提出建议。
5.乙方责任
5.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将承担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2.履行本合同中规定的乙方有关权利和责任,按本合同文件要求及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单、甲方和监理的指令、统一做法及验收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如乙方未能完成或按期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
5.3. 负责工地现场临时设施、道路、管线的施工和保养,从甲方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水用电,并有义务采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红线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
5.4. 工程实行周报和月报制度。工程周报在每周工程例会前一天报送甲方和监理,周报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工程月报由乙方在每月20日前向甲方及监理报送,主要内容包括《本月完成工程进度月报》和《下月施工计划》,《下月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材料、设备计划、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工程量等。乙方应准时报送以上资料,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本期进度款或顺延支付时间。
5.5.对于未正式移交甲方的已完工程,乙方应负责成品保护工作,期间如发生损坏或丢失,乙方负责自行修复或赔偿。
5.6.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配合甲方销售需要,积极采取措施配合样板房及室外环境的施工。
5.7.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律、法规,遵守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污染、噪音等安全文明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
5.8.工程竣工前和移交给物业公司前将外墙面砖清洗干净,根据工程进度和甲方要求拆除临建、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
5.9.乙方须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内容,并严格履行,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
5.10.招标结束后,乙方按要求缴纳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费用并配合甲方完成施工许可证的办理,若因乙方原因影响施工许可证的办理造成停工等不良后果,所造成的损失、工期的延长等相关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5.11. 按本合同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5.12.按本合同附《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的规定,履行本工程的保修责任。
5.13.在集中交房期间(指甲方交房给购房业主),乙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在现场协助交房,同时土建、装饰、防水、门窗、水电等班组必须派出足够的人员在交房现场(具体人数到时由甲方书面通知),以便及时处理交房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确保交房的顺利进行,否则视同乙方违约。
6.工程监理
6.1.工程监理:
6.1.1.甲方委托 公司对本工程进行监理,监理驻工地总代表为 先生,具体行使职权的范围依据甲方和监理公司签订的监理合同内容为准,监理合同未作说明的,按国家监理条例履行监理职责,如监理合同内容与本合同不相符合,以本合同为准;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甲方同意外,总监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6.1.2.若监理公司派驻的总监易人,甲方将提前七天通知乙方。其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6.1.3.甲方的指令一般通过监理向乙方发出并监督执行,但须经甲方总代表签字确认,特殊情况下甲方可以直接向乙方发出指令。乙方指定负责人在收发台帐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乙方不得借故拒收甲方或监理的任何文件,否则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
6.1.4.甲方授予监理的职权的范围乙方必须执行。乙方应接受监理对本工程质量监督、进度控制、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的审核、工程进度款的审核、工程例会的组织及其他监理工作,参加监理组织的协调会,服从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和管理。如有违约行为,按本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7.工程造价(花园洋房)
7.1工程承包结算计价方式:
7.1.1结算工程量的确定
7.1.1.1计量原则:根据实际完成的且符合可计量范围的工程量计算。
7.1.1.2可计量范围:按设计施工图、经甲方认可的设计变更及签证按技术规范施工并经验收合格的项目,乙方由于施工不当造成实际完成工程量错误的部分不计量。
7.1.1.3甲方有权对设计文件予以修改、变更、增减,结算原则仍按本合同约定计价方式执行。
7.1.1.4以定额计价方式,除材料价差、未计价材料、包干费、配合费、人工费的价差、按实计算费用、税金外的造价下浮 %(先下浮,下浮后再计取税金)进行结算。(建议不上浮也不下浮)
7.1.2采用定额
7.1.2.1采用定额:土建工程采用《2008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安装工程采用《2008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室外附属工程优先套用《2008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如缺项可套用《2008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本条所述之定额均含其配套文件。人工费上调22元/工日。配套文件执行开工前一个月的。
7.1.3取费标准
房屋建筑工程的费用计算,执行200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的建筑工程取同标准,工程类别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建筑安装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执行,其类别以施工标段为划分依据。安装工程费用计算执行《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的安装工程取费标准。但安装工程发生的管道沟槽土石方开挖、检查井、阀门井的安装等工程费用计算执行200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建筑工程四类工程取费标准。雨落水管的安装的工程费用计算执行房屋建筑工程的相关规定。
7.1.4工程类别确定
土建工程按《2008重庆市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安装工程按《2008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规定执行。
7.1.5材料价格
7.1.5.1认质认价的材料:本部分材料由甲乙双方认质认价,乙方在使用这些材料前两个月上报具体的价格、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由甲方批复。这些材料是:钢材、水泥、商品砼、强弱电配电箱、电线电缆、桥架、外墙饰面材料、页岩空心砖及其配砖、给排水管道、定额中未计价材料以及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材料或品牌不符的材料(所有材料品牌均由甲方确定)。
7.1.5.1.以上材料、甲方负责核价的方式:
7.1.5.1.1..商品砼:乙方进场后基础及主体封顶施工期间,乙方于每月5日前报送《材料价格核定表》交甲方核定,按照每月结清付款方式核定采购单价;商品砼每月的核价分标号计算算术平均价,作为整个工程需用砼的结算单价。
7.1.5.1.2.其余材料在工程需用量大时,乙方报送《材料价格核定表》交甲方核定,甲方按照货到现场价一次性核定采购单价,作为整个工程的结算单价,中途不予调整;乙方报送《材料价格核定表》时应充分考虑材料的生产周期及运输时间。
7.1.5.1.3.甲方核定的材料、设备质量、品牌(或厂家)、价格,只要甲方提供了所核材料品牌、质量、价格的实在证据(如:供应商合同、报价、承诺等)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甲方认质认价通知下发乙方后,乙方向供货方索要折扣、佣金、管理费、税金等,以致拖延订货、供货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和价格调整增加费用,甲方不予承担;签订合同后,在本合同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有变化的也不再作调整。
按甲方核定的材料价格从乙方收到核价单的时间计算,乙方必须在7-10日与供货单位签订合同,否则视为乙方违约,违约后甲方可收取合同总价的2%的违约金。甲方核定的材料价格,乙方采购使用后,如因乙方不能按采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货款支付给供货单位,甲方有权在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将所欠材料款扣除,代付给材料供应单位,且乙方承担资金占用费。
7.1.5.2 除7.1.5.1以外的地材按材料使用期的造价信息价下浮6%作为结算价,(水泥除外)河砂、碎石等材料按开工日所属月至工程竣工日所属月造价信息价的算术平均计算)。
7.1.5.3下列项目,甲方确定作法、材料品牌、规格型号后,按甲方核定的包干价进入按实计算费用,只计取税金:
包干计价项目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单价(元) | 厂家、品牌 | 备注 |
| 1 | 丙稀酸防水涂料 | ㎡ | ||||
| 2 | SBS卷材防水 | ㎡ | ||||
| 3 | 聚胺脂防水涂料 | ㎡ | ||||
| 4 | APP卷材防水 | ㎡ | ||||
| 5 | 改性沥青一布四涂 | ㎡ | ||||
| 6 | 排烟排气道 | m | ||||
| 7 | 外墙外保温(按保温实际施工面积计量) | ㎡ | ||||
| 8 | 电渣压力焊 | 综合 | 个 | 只使用于竖向φ14以上钢筋 | ||
| 9 | 门窗 | ㎡ | ||||
| 10 | 百叶窗 | ㎡ | ||||
| 11 | 栏杆 | m | ||||
| 12 | 外墙涂料 | ㎡ | 含腻子 | |||
| 13 | 内墙涂料 | ㎡ | 含腻子 | |||
| 以上只是举例,实际的以施工图设计为准 | ||||||
7.1.6.1涉及到施工噪音、交通、环保、占道、排污等有关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由乙方承担。
7.1.6.2本工程为乙方总承包,不得转包、也不得分包(除甲方指定分包外)。乙方负责对本工程(含甲方直接发包的项目、指定分包的项目,详见本合同相应条款)进行总包配合及管理。
7.1.6.3对甲方直接发包的项目、指定分包的项目,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收取总包配合管理费,该总包配合管理费按2元/㎡包干价计取进入结算总造价,除计取税金外,不再计取其他费用,也不参与总造价下浮。同时,乙方不得再向甲方直接发包的项目、指定分包的项目、供货单位收取除水电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水电费按表计量,并按乙方交纳的价格向使用单位收取,五通单位使用的水电费由乙方承担,否则视为违约。
7.1.6.4乙方收取的总包配合管理费,其工作内容包括:对甲方分包单位的现场协调管理,提供垂直吊运、卸载、材料设备堆场、脚手架、必要的临时设施,就近无偿提供分包项目用水用电接口,负责甲方直接发包的项目、指定分包的项目的后塞口(含孔洞预留、嵌缝、封堵、补洞、钻孔、垃圾清运等),负责甲方直接发包的项目、指定分包的项目的土建施工配合、资料汇总审核、工期协调和管理、其他必要的配合管理等。
7.1.6.5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单列进入结算总造价不下浮,除计取税金外,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7.1.6.6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执行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渝建发〔2006〕177号文件《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强制性标准有关费用计取和使用的通知》暂按合格标准计算,在预结算中单列,不参与下浮。
7.1.6.7安全文明施工按实计算费用包括的工作内容:土石方支护、人工挖孔桩支护、建筑物垂直封闭、垂直防护架、水平防护架、施工用水和用电接口的超距离搭设、施工现场的道路硬化、现场出入口道路硬化、现场控制噪声措施、建筑垃圾外运,以及为保护施工现场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电力、通讯、给排水、天然气等城市基础设施而采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现场封闭措施、易洒漏物质密闭运输措施等、基础垂直运输、抽水台班、成品保护施工措施、按甲方要求搭设专用看房通道等。
7.1.6.8签证计工单价:按80元/工日包干(不分技工、杂工),只计取税金,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数量以签证为准。
7.2甲方认质认价材料、包干计价项目
7.2.1认质认价材料:即甲方认质认价的材料。乙方将提前一个月书面报告甲方,提供材料用量、品牌、质量、规格型号、工期要求,由甲方根据市场行情认质认价后签证给乙方,乙方组织采购并对该项材料的质量负责。若乙方迟于一个月申报,则工期延误责任和相关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7.2.2包干计价项目:乙方将提前二个月书面报告甲方(若乙方迟于二个月申报,则工期延误责任由乙方承担),注明用量并对作法、材料品牌、包干价格提出参考意见。甲方确定作法、材料品牌并根据市场行情核定包干价后,乙方负责组织施工。若届时乙方不接受甲方按上述方式签证的包干价,则甲方有权另行发包,乙方必须贴补甲方自行招标、发包的项目之5%的招标、管理费(金额=数量×甲方签证包干单价×5%),并承担总包配合管理责任。
7.2.3甲方认质认价后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等,一经乙方使用,则该产品质量由乙方负责,乙方承担由于使用不合格材料或设备而引起的一切后果。
8.工期管理
8.1. 本合同工程项目绝对施工工期210天,开工日期为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为 年 月 日。其中工期节点要求为:
8.1.1.所有栋号结构封顶时间为 年 月 日;
8.1.2.会所主体工程完工的时间为 年 月 日,外装饰完工的时间为 年 月 日;
8.1.3.11#、12#、13#楼主体工程完工的时间为 年 月 日,其中1-3层室内无建渣、无建筑材料,并完善公共部分的简装;
8.1.4.会所、11#、12#、13#楼周边约5000㎡的车库屋面按设计要求完成的时间为 年 月 日,并达到结构覆土的要求。
8.1.5.以上节点工期,如非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乙方还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其他相关经济损失。
8.2.工程完工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甲方批准完工报告的时间为本工程的完工时间。
8.2.1.按设计图纸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的全部工作内容完成。
8.2.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并对甲方进行了竣工资料和竣工图的移交。
8.2.3.有本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的试验报告。
8.2.4.经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检查,并分别签署工程质量合格的文件。
8.2.5.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8.2.6.甲方与乙方签署了工程保修单。
8.3.工程交工:乙方应按约定的合同竣工时间,完成工程施工和验收,无条件交付给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延交付。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只能作为办理设计变更调整工程结算的依据,乙方不能因一般设计变更而要求甲方延长工程合同工期。工程竣工验收全部交付甲方后,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结算程序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8.4.由于甲方施工场地移交不及时,设计施工图提供不及时,重大设计变更如结构体系变更、工程体量大幅增长等,影响工程进度,发生2天内,乙方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供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后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处理意见。乙方逾期不提出报告,则视乙方对变更无意见或无意顺延工期;甲方对报告不予确认也不提出处理意见,则视甲方同意顺延工期。延误的工程工期由甲方现场签认,只延长工期,不作其他任何经济补偿。
8.5.甲、乙双方在确定竣工日期及各项控制工期时,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下雨、台风、高温天气、停水、停电及节假日、乙方总包配合降效等因素,除本合同定义的不可抗力因素及甲方原因外,乙方无权要求工期顺延。
8.6.本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是指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承包内容(含甲方分包的管理和配合责任的工程)及通过质检、设计、地勘、甲方和监理组织的竣工验收和各项专项验收,并提供完整的验收备案资料之日。
8.7.乙方必须按甲方、监理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监理的监督和检查。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相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监理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确认后执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符的,乙方不能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9.质量管理
9.1.坚决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严格履行乙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执行建设部建【2004】142号文“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
9.2.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有关条款,确保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接受质量监督部门和甲方委托的监理单位依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有关法规进行监督。
9.3.工程竣工经甲方组织设计、地勘、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现行的有关施工验收规范,对工程整体施工质量进行竣工检查、验收、评定,施工质量一次性验收合格。
9.4.单位工程质量须符合以下规定:
9.4.1.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9.4.2.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9.4.3.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涉及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
9.4.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9.4.5.观感质量验收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并从严控制,必须满足业主的合理要求。
9.4.6.分户验收合格后,仍有空鼓、开裂、掉沙、尺寸偏移等瑕疵,甲方物管或业主要求整改的,乙方必须积极限时整改。
9.5.检查和返工:
9.5.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监理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监理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及时根据要求向甲方及监理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并按检查结果进行整改。
9.5.2.经检查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甲方和监理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9.5.3. 当甲方、监理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如检验合格,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如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9.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9.6.1.分部分项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时,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23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监理验收,并准备验收资料,如验收合格,监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隐蔽施工前对验收合格部分不能做任何改动;如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监理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如果乙方不经甲方和监理重新验收私自隐蔽,则视为乙方违约,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重要的工程隐蔽验收应通知质量监督及设计单位共同参加验收。如:基础隐蔽、首层结构隐蔽、屋面结构隐蔽等。
9.7.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乙方应先报施工方案和措施经甲方、监理确认方可施工。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乙方先做施工样板(包括砌体、抹灰、涂料、阳台厨卫装修及水电安装等),样板及标准间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按样板进行大面积施工。
9.8.工程质量保修期:自甲方取得备案手续起,土建、安装保修期为 2 年;防水工程保修期为 5 年。工程移交后,如因甲方或者本工程有关的买受人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维修,并赔偿给甲方带来的经济损失。乙方不按“两书”规定及时维修的,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代为维修并在乙方质保金中双倍扣除维修金。
10.工地现场管理
10.1. 本工程以甲方下发的“施工用地范围”图纸做为施工场地。施工平面布置须考虑周全,并经甲方书面审核后方可实施。
10.2. 本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甲方的现场管理规定。并随时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达不到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甲方即可勒令乙方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10.3.安全施工:
10.3.1.本工程的治安、消防与施工安全的责任主体是乙方。乙方应严格管理,采取积极的安全防护措施,如道路附近、销售现场搭设安全防护设施等,消除一切事故隐患。总包范围内任何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0.3.2.乙方在易燃易爆地段、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施工之前应制订完善的安全保护措施,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经甲方同意后实施。
10.3.3. 如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监理,同时按有关部门要求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10.3.4.乙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各施工阶段的安全交底记录上报甲方存档。
10.4.文明施工:
10.4.1. 乙方应严格按国家及地方颁发的文明施工规范组织施工,遵守甲方的现场管理规定,保证工地达到文明现场标准。
10.4.2.乙方现场办公室应配置齐全、完好的办公设备。
10.4.3.乙方全体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戴安全帽,并佩带工作牌。
10.4.4. 施工期间,乙方应及时整理和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做到工完场清,工程建设中每个楼层的多余材料、建筑垃圾必须通过井架或垃圾槽运输到地面,严禁高空抛物,以上物品在不需用时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清理出现场。
10.4.5. 乙方应严格遵守地方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施工场地交通、噪声、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有关手续,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否则,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由乙方负责。
10.5. 现场用水用电管理:
10.5.1.考虑到工地可能出现停水停电,乙方应准备备用发电机、水池等设施。
10.5.2.甲乙双方用电用水必须安装水表、电表(乙方水、电表安装及移位须报甲方同意),安装完成后双方共同抄底度数,并签字认可;水表、电表须经过有关部门检测。
10.5.3.水、电费由甲方向供电局、自来水公司垫付,用水、电量按实际抄表数另加实际损耗量,单价按公布的施工用水、电单价执行。
10.5.4. 甲乙双方每月底共同对现场的水电表进行抄表,甲方根据抄表数量加实际损耗量从乙方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乙方水电费。
10.5.5. 现场用水用电总量按供电局、自来水公司出具的收费单为准。
10.6.双方约定施工现场安全网、施工围板广告权益属甲方,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在这些设施上面悬挂任何广告,违反规定的,甲方有权派人强行拆除。
10.7. 进入工地现场作业禁止吸烟,禁止随地大小便,必须设置吸烟室、临时厕所。
10.8.由甲方实施的施工现场围墙的费用按成本价分摊给乙方,乙方不得有异议。
11.工程分包管理
11.1. 转让: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或任何部分、任何收益、利益转让给他人。
11.2. 乙方分包:
11.2.1. 乙方可依法将非主要部分或专业性较强的部分工程分包给有资质的单位,分包须经甲方书面批准,并向甲方提供分包单位资质证书、分包合同、分包工程施工方案;如有未经甲方批准的第三方施工单位进场,甲方有权中止该分包合同,同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该分包工程价款15%的违约金;分包合同不得与本合同发生抵触。
11.2.2.乙方应承担其分包工程的全部义务与责任,乙方在分包现场派驻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乙方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均视为乙方违约。
11.2.3. 乙方应在开工后20天内(并且不迟于分包工程开工前30天)提交乙方分包工程的进退场时间,经甲方监理确认后执行;否则,由此造成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11.3.甲方分包工程:
11.3.1. 甲方分包工程是由甲方组织招标并确定中标单位,甲方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支付进度款的工程。乙方负责对指定分包单位进行总包管理并提供总包配合。
11.3.2.乙方应在进场前对已完工的分包工程及场地进行检查并接收。
11.3.3.乙方应对甲方分包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及文明施工、成品保护、现场安保等负总包管理责任。
11.3.4.乙方负责对甲方、监理所发出的工程指令的传达并督促分包单位执行。
11.3.5. 乙方负责组织每周一次的指定分包工程例会、每月一次月计划会议和每季度一次的季计划会议,并在会议后三天之内向甲方、监理提交会议纪要。施工高峰期间,应进行每日碰头会制度,以协调第二天作业面的矛盾;各指定分包单位应提前一周提出对道路运输、场地使用、楼面占用、大型机械吊运等要求。
11.3.6.乙方应熟悉甲方指定分包工程的具体要求,了解其分项工程上的特殊要求,如开槽、预留孔洞、预埋件等,并在隐蔽工程之前,由监理、甲方、施工单位会同分包单位确认。否则,因此而导致的额外施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应要求各指定分包单位提供施工组织计划与进度计划,并进行汇总分析,对施工程序中有矛盾的地方进行协调解决。
11.3.7.乙方对甲、乙双方分包的工程进行施工总协调,参加甲方分包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完成分包工程安装后的修补及塞缝和分包工程的预留预埋。
11.3.8.乙方在各分项施工前须与指定分包联系,核对清楚各分包工程图纸与乙方图纸间相关联的尺寸、标高等数据是否统一;及时向指定分包单位提供标高、定位点线等。
11.3.9.乙方负责向指定分包单位提供合同约定的所有设施,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项目:
11.3.9.1.按甲方的要求提供具备指定分包工程开工的条件。
11.3.9.2.乙方负责协调脚手架的使用,在拆除前应报监理和甲方批准。
11.3.9.3.乙方须在每隔三层设立灭火器,统一管理,各指定分包单位建立若干兼职消防员,明确动火证制度,执行动火监护的有关规定和申报制度。
11.3.9.4. 提供通道与场地(如现场已铺设的脚手架等),负责安排作业面及作业时间;负责分配指定分包单位的施工、办公、仓储等用途的场地,分包单位自行解决办公设施和仓储设施。
11.3.9.5. 指定分包单位负责将自己施工范围内的垃圾运到乙方在现场指定的垃圾堆放点,乙方负责清运,乙方设立专业作业队进行每天完工后的清场工作,如发现有关单位的建筑垃圾乱放,作业面清理不到位,则乙方作业队将作业面清理后,所发生的人工费、机械费经指定分包单位确认后知会甲方,甲方将在分包工程款中扣除。情节严重的在例会中通报批评,甚至罚款。
11.3.9.6. 提供施工用电、施工用水,并供应其调试所需负荷。乙方应对用电用水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每两层须设置一个配电箱,提供指定分包的施工用电,为确保施工用电安全和各线路的负荷平衡,乙方负责在各指定分包使用电源之前,收集指定分包的负荷要求,并统筹安排。从配电箱引出的分电箱由分包自行解决;在每层楼面都需设置临时用水源。
11.3.9.7. 除电梯工程、消防工程、燃气工程、供配电工程、有线电视工程、自来水工程、电话网络工程等之外,指定分包工程的报建、验收手续由乙方负责,指定分包单位协助。
11.3.9.8.其他方便分包工程施工的工作。
11.3.10.乙方总包配合管理费(不含分包单位的水电费用)已包含以上所需费用,如不按要求向甲方指定分包单位提供配合的,甲方可另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另加10%的管理费从当期的乙方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11.4. 甲方指定分包的工程,乙方如有相应施工资质,则可参与投标或推荐具备资质的单位参加投标,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考虑由乙方中标。
12.材料设备管理
12.1.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均需有原出厂合格证明和质量保证书等必要的质量文件资料,必要的还须提供符合规定的生产许可证。
12.2. 施工用主要材料设备均需甲方审核确认并封样后方可采购,乙方均需向甲方报送三家以上供应商资料,其中包括材料设备样品、各种质量证明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若有未报监理和甲方确认的材料和设备,乙方所采购材料除无条件撤场外,还须向甲方支付此批货款的10%作为违约金。
12.3. 材料在进场后大面积使用前必须按要求进行检测,材料的抽样送检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且须由甲方或监理在场监督,送检合格后方能使用,检验费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2.4.甲方指定样板或品牌的材料和设备,乙方必须使用,进货时按样板质量验收,如发现不符合样板质量要求或未按照指定的品牌进行采购,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订货,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12.5. 经征得设计单位和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设备;因乙方提出代用而导致的费用及工期的增加,由乙方承担。
12.6.所有与乙方施工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到货后,乙方应进行详细验收并对该产品的外观质量问题向甲方负责。
12.7.甲方认质认价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一旦乙方使用,产品质量由乙方负责把关验收(由于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设备而使工程质量造成影响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12.8.材料核价及计价方式的约定;
12.8.1.工程承包范围内由乙方供应的材料及由乙方实施的包干计价项目,均须由甲方负责定质、定品牌、定价、定点,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砼、强弱电配电箱、电线电缆、桥架、页岩空心砖及其配砖、顶棚水泥腻子、定额中未计价材料以及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材料或品牌不符的材料。
12.8.2.以上乙供材料、甲方负责核价的方式;
12.8.2.1商品砼:乙方进场后基础及主体封顶施工期间,乙方于每月5日前报送《材料价格核定表》交甲方核定,按照每月结清付款方式核定采购单价;商品砼每月的核价分标号计算算术平均价,作为整个工程需用砼的结算单价。
12.8.2.2.其余材料在工程需用量大时,乙方报送《材料价格核定表》交甲方核定,甲方按照货到现场价一次性核定采购单价,作为整个工程的结算单价,中途不予调整。
12.8.3.甲方核定的材料、设备质量、品牌(或厂家)、价格,只要甲方提供了所核材料品牌、质量、价格的实在证据(如:供应商合同、报价、承诺等)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甲方认质认价通知下发乙方后,乙方向供货方索要折扣、佣金、管理费、税金等,以致拖延订货、供货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和价格调整增加费用,甲方不予承担。签订合同后,在本合同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有变化的也不再作调整。
按甲方核定的材料价格从乙方收到核价单的时间计算,乙方必须在7-10日与供货单位签订合同,否则视为乙方违约,违约后甲方可收取合同总价的2%的违约金。甲方核定的材料价格,乙方采购使用后,如因乙方不能按采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货款支付给供货单位,甲方有权在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将所欠材料款扣除,代付给材料供应单位,且乙方承担资金占用费。
13.工程款的核实与支付
13.1合同暂定总价:
13.1.1为方便支付工程形象进度款,对房屋造价暂按以下金额执行:
900元/平方米× 82200 平方米= 73980000 万元
13.1.2支付工程进度款按以上暂定总价乘支付比例。
13.1.3最终支付总价以决算为准。
13.2支付的办法
13.2.1甲方不预付工程预付款,主体结构封顶后,甲方开始支付工程进度款。
13.3工程进度款支付节点具体为:
13.3.1房屋整体结构封顶后,经甲方、监理、质检部门、设计检验合格(以检查实测为准,质量检查不合格的工程量,该层不作为完成工作量申报)后15日内,按合同总金额的20%支付。申请付款时需附参建各方同意验收的会议纪要和整改回执。
13.3.2.工程外装饰完毕并拆完脚手架后15日内,按本合同总金额的30%支付。
13.3.3.工程内装饰、安装施工完毕(通过初验)15日内,按本合同总金额的20%支付。
13.3.4.工程质量验收完毕并达到合格标准,乙方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并报档案馆验收合格后30天内,按本合同总金额的20%支付。
13.3.5.乙方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之日起,甲乙方连续在八个月内办理完结算后,应在60日内扣除工程总造价3%的质保金后付清该工程全部尾款。
13.4.工程进度款如因甲方的资金周转困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延迟时间1个月内、竣工结算尾款延迟时间在1个月内不计息,超过上述时间则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标准利率计息。乙方不得以延期支付工程款为由停工或延长工期。
13.5.甲方每次向乙方付款时,乙方须提供等额合法税务,否则,甲方有权拒付相应款项,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甲方应清理并扣除该扣未扣的违约金、赔偿金等。
13.6.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与质量挂钩,报送工程进度报表时附监理、甲方签署的质量说明文件,若所报工程的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甲方有权暂缓支付该部分工程款。
13.7.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 进度款的支付办法”所明确的付款节点,根据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工程形象进度内容编制当期完成量并形成预算书,报送甲方工程部和监理部进行审核。
13.8.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本工程的商品砼、钢材采购合同及劳务分包合同交甲方项目部存档备案,同时提供乙方各分包单位负责人联系方式及联系地址,供甲方随时了解相关分包费用款项的支付情况。
13.9.乙方在每次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须同时向甲方提供进度款资金使用计划表(明确该笔进度款计划用于支付材料款、人工费及公司管理费等主要资金使用项目的金额);且乙方在下一次申请进度款支付时还需提供上笔资金计划支付项目的资金支付执行情况,包括提供有关材料供应商、劳务分包单位出具的收款证明及联系方式,以备甲方对乙方收到的工程进度款资金用途计划的落实进行复核,乙方承诺对甲方关于工程进度款支付进行的监督工作予以充分的配合。
13.10.乙方不报送、不提供或乙方报送的工程进度款资金使用计划存在严重不符或乙方提供虚假的进度款资金支付证明时,为了保证本工程的顺利进行,甲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3.10.1.甲方有权暂缓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并要求乙方对未按计划予以支付的材料款项或劳务分包款项按计划予以足额支付后才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
13.10.2.在当期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额度范围内,甲方有权按乙方报送的资金用途计划表,直接对乙方的材料供应商或劳务分包商进行有关款项的支付,且此种方式甲乙双方均视为甲方代乙方进行的委托支付方式。
13.11.每期工程进度款计算方式:
13.11.1.当期工程进度款=甲方确认的当期已完工程量(不包含变更和签证)×合同约定的结算计价方式
13.11.2工程量结合施工图及现场实际完成形象进度(不含变更和签证)进行计算;
13.11.3.材料进入工程进度款的计价价格(此价格不作为工程结算价格);
13.11.3.1.有核定价的按照核定价计价;
13.11.3.2.执行造价信息的材料价格按进度款编制时间的上月材料信息价下浮 6 %计价;
13.11.3.3.涉及的材料价格既无核定价、造价信息中又没有体现的材料价格,甲方有权不计算该部分工程造价,责任由乙方承担。
14.工程竣工验收与移交
14.1.工程竣工验收
14.1.1. 初步验收:在工程具备初步验收条件后,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由乙方公司质量检查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整改,检查和整改完毕后向监理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质量保修书、检查和整改记录表。监理认为符合初步验收条件后,监理组织乙方对工程进行初步验收、整改,初步验收、整改完毕后,监理公司向甲方提供初步验收、整改单后,甲方组织监理、乙方对验收结果进行复核,并提出整改要求,乙方须在此后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并通过复验。
14.1.2.初验合格后,甲方与有关部门联系,确定竣工验收日期,组织有关部门、设计单位、监理、甲方、乙方参加的综合竣工验收。甲方应在竣工验收后2天内提出整改意见,乙方在收到整改意见后 10 天内按整改意见整改完成。
14.1.3. 乙方在竣工验收后10天内向甲方移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伍套(含每户水电竣工图,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必须准确真实的反映实际施工情况)。另外,乙方应在竣工验收7日内向城市档案馆办理工程资料验收和移交,属于甲方应提供的资料由甲方负责及时提供给乙方,由乙方汇总整理后移交档案馆并取得备案验收登记证。乙方未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资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4.2.工程移交
14.2.1. 根据工程需要,完成某阶段工作时,应向下一工序的施工单位办理工序移交手续。
14.2.2.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要求,在接到甲方通知时撤出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并将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清理干净,如乙方不拆除或清理,甲方有权派人强行拆除并清理,造成的费用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4.2.3. 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将工程移交完毕。填写工程移交书,经甲方及物业公司验收通过后,视为工程移交完毕;乙方逾期未向甲方移交,造成甲方向业主交楼时间延误,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乙方以任何理由逾期完整地向甲方移交工程,甲方有权拒绝办理竣工结算、支付剩余的工程价款。
14.2.4. 工程在未移交甲方之前,乙方负责维护、保管,保管费、维修费由乙方承担;如甲方提前使用,因使用损坏发生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15.竣工结算
15.1 结算条件及流程
15.1.1工程竣工结算须符合以下具体要求:
15.1.1.1工程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合同完成,经竣工验收达到合同质量要求;
15.1.1.2须移交甲方的竣工图、工程技术资料等已按照施工合同要求提交甲方;
15.1.1.3乙方将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整理编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
15.1.1.4乙方结算资料整理好后,填写《工程竣工结算申请表》(详见附件一)上报甲方;
15.1.1.5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工程结算的计算底稿及相关的电子文件;
15.1.1.6工程结算书应不少于一式三份;
15.1.1.7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甲方相关受理部门可签复“整改达到质量标准后进行结算、要求补齐相关资料、按相应要求修改后重新上报”等意见,书面反馈给乙方。
15.2. 竣工结算办理程序:
15.2.1.本工程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要求必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甲方及甲方委托的前期物管公司共同验收合格并完成物业移交后28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甲方应在30日内对资料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对。双方核对完成后应立即签署《竣工结算资料有效和完整移交确认书》。此后,乙方再补交的任何结算资料,均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该部分工程价款视为乙方自愿放弃。
15.2.2.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必须经过甲方及审计单位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成为有效的工程竣工结算总价款。结算审计时间从签署《竣工结算资料有效和完整移交确认书》时开始计算。
15.2.3.乙方在按照第15.2.1条规定办理资料交接后,甲方按照第15.2.2条约定的审核时间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甲方在约定时间未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不视为对乙方提供的竣工结算报告和竣工结算依据的认可;因甲乙双方对工程结算报告和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产生争议达不成一致意见所延误的结算审计时间相应顺延,最终以双方确认为准。甲方在结算后未按约定支付剩余部分结算价款时,甲方对未付的剩余部分结算价款按国家统一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和实际延误的天数向乙方支付利息。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结算延期则不支付利息,工程结算审核完成后,由乙方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甲方项目部负责人、各部门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后,报甲方审计监察部进行审计。
15.2.4.甲方审计监察部门在接到已审核的结算报告后,按照第15.2.2条约定的时间进行审计和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意见后,再由乙方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交甲方项目部负责人、各部门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后,然后由甲方工程总监签字确认,再报甲方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5.2.5.基础结算时间安排:基础竣工并经设计、地勘、质监、监理、甲方验收合格后35天内,乙方报送基础工程竣工资料并编制基础工程结算书交给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递交基础工程竣工资料及基础结算书后,在甲乙双方充分配合的前提下,甲方项目预算部在收到完整有效的决算资料起60天内完成基础结算的初步审核,并按照15.2.3条规定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此基础结算的初步审核造价仅作为进度款支付依据,待总包工程竣工结算时,基础结算初步审核意见随其他工程结算一并送甲方审计监察部门进行审查,最终审查结果作为工程结算款支付依据。
15.2.6.主体工程预算时间安排:乙方应在主体完工验收后45天内编制施工图预算交给甲方,主体工程预算及结算必须采用广联达软件。
15.2.7.本工程的所有结算,乙方在接到甲方发出的结算核对通知之日起,乙方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到甲方指定地点进行核对,逾期不来者,甲方则视同乙方认可甲方核定的结算造价。
15.3.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规定第15.2条的时间内向甲方报送工程预结算书。未按照规定报送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5.4所有本工程的结算书及相关结算报告必须经甲方总经理或董事长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才有效,否则,一律无效。
15.5.关于有效结算依据的约定:
15.5.1.由设计院相关人员签字完毕并加盖设计院法人章,并经甲方各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由项目部内业转发给乙方的无涂改的施工图纸(蓝图);
15.5.2.由设计院专业设计师和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院法人章,并经甲方各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由甲方项目部统一编号由内业发出的无涂改的设计变更原件和乙方实施完毕后于次日通知甲方按照一单一算原则进行收方签证,依据收方签证原件进入工程结算;
15.5.3.技术核定(洽商单)]需制作一式 6 份无涂改原件,经监理公司派驻现场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签字后转甲方项目部统一编号及审定,并由甲方各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加盖甲方公章后,再由甲方项目部内业转发给乙方方为有效实施指令,乙方实施完毕后次日通知甲方按照一单一算原则进行收方签证进入结算;
15.5.4.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如:塔吊的一次性进出场费和安拆费及垂直全封闭施工措施费等等),必须经监理公司派驻现场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签字后转甲方项目部审定,并由甲方各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加盖甲方公章后,再由项目部内业转发给乙方方为有效实施指令,乙方实施完毕后次日通知甲方按照一单一算原则进行收方签证进入结算;
15.5.5.其它现场收方签证需制作一式 6 份无涂改原件,经监理公司派驻现场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签字后转甲方项目部统一编号及审定,并由甲方各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加盖甲方公章后,作为有效结算依据。15.6.关于工程结算原则的约定:
15.6.1.工程竣工结算:以有效施工图计算工程量,依据规定的结算原则和材料价格计价,再加上签证单计价金额,作为本工程最终结算金额;
15.6.2. 内外墙挂钢丝网加固费用按实挂面积×3.5元/㎡包干使用。
15.6.3.鉴于本工程地质实际情况,现场基础施工要求乙方严格按图施工;除设计施工图明确的基础嵌岩的中风化持力层确定为普坚石外,其余石方均为松次石,基础土石成分比例由现场确定;施工现场如果利用建筑垃圾(建筑垃圾需分类)和场内土石方作回填土时,按规定计取回填夯实费用,但不得计取挖和运输费用,如果现场回填土方不足时由乙方在外借土回填,借土回填的土石方的挖、运、填、夯压等工作内容统一按10元/M3包干计算。
15.6.4.工程施工用水、用电费用:按定额规定计算,其中水电价差按以下约定计算。
水费={(土建基价直接费*0.7%)/水的定额基价}*(按实际缴费单价–定额中水的基价)。
电费={(土建基价直接费*0.8%)/电的定额基价}*(按实际缴费单价–定额中电的基价)。
承包人安装水、电表,按表计量,每月按实际发生费用向甲方交纳水、电费用。水、电表计量不准或者未安装水、电表,除由乙方重新安装水、电表外,已发生的水、电费以甲方确认用量为准。
15.6.5.为简化结算,甲乙双方同意将不可预见费和风险费用,按照房屋竣工结算审定的建筑面积 5元/平方米单价(含税金)包干给乙方使用,不再执行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其中税金也不再计取),此费用在办理工程结算后支付,工程进度款中不得支付。此包干费用除包含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按实计算费用内容外,还包括以下内容:
15.6.5.1施工期间本工程因各种因素所发生的施工措施和技术措施费用(含甲方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现浇构件中固定钢筋位置的支撑(含现浇构件中双层钢筋的“铁马”)、模板工程中的对拉螺栓(螺片)以及设计要求以外使用的因施工技术措施需添加的各种外加剂(含ZY)、砌体拉结筋及构造柱主筋、挡墙的防水螺杆、止水带、后浇带等的构造植筋措施费、加劲箍以及加强支撑钢筋措施费(其中审定施工组织设计的措施中的钢筋不再收取任何费用)、后浇带的支撑系统施工技术上的措施费用及抢工费用等;
15.6.5.2.超过扩大包干系数的停水、停电、停工、窝工、待用材料的积压等损失费用;
15.6.5.3.施工期间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变动风险;
15.6.5.4.施工现场内(以施工围墙或隔断及市政道路接口为界)的硬化(维修)道路、硬化(维修)地面、车辆冲洗、施工噪音及排污、施工占道所发生的费用;
15.6.5.5.工程移交前乙方对本工程成品保护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甲方分包工程);
15.6.5.6.基础工程中使用塔吊等垂直运输机械时所发生的费用;
15.6.5.7.建筑垃圾的清运费(包括建筑垃圾的挖、运、上下车及出渣等),密闭运输措施费及渣场费,场内土石方不得收取场内多次转运费;
15.6.5.8.安装工程各系统的测试调试的费用、给排水系统消毒、试水费用;
15.6.5.9.一次性模板的费用;
15.6.5.10.施工周边为保证安全和通行等搭设的各类型通道、防护棚等所产生的费用以及按照甲方制定的安全防护棚、看房通道、围墙及围墙的搭设规范与标准进行搭设的费用;
15.6.5.11.因本工程发生的远征施工增加费和施工队伍迁移费;
15.6.5.12.本工程周转性材料及中小型机械、大型机械25公里以上的超运距费用;
15.6.5.13.商品砼所需提供的润管砂浆,冲洗、吊装等所有配合工作的材料、机械及人工费用,乙方采用其它方式输送砼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商品砼从泵送至成型全过程中的配合费及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
15.6.5.14.满足本工程的工期条件及本工程工期超出国家定额工期的抢工措施费;
15.6.5.15.因场内、外地下水、地表水和场外各种原因流入施工现场的水需抽水和排放的费用,以及边排水边施工增加的相关费用;
15.6.5.16.砼耗用增加量等所有费用;
15.6.5.17.甲方分包的施工项目需要的简易架料费、垂直运输费、水电最近接入点等发生的配合增加费用,及各分包施工单位在墙面、地面、楼面多次打洞、开槽及修补的所有费用,门窗塞缝发生的所有费用;
15.6.5.18.基础及地下室土石方开挖及垮塌方(含边坡垮方)产生的返工清理和运输费、土石方支护及人工挖孔桩垮塌所采取的支护技术、所用的砖护圈及防护措施费、现场控制噪声措施、建筑垃圾清除及外运的所有费用、为保障施工现场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电力、通信、给排水、天然气等城市基础设施而采取的施工措施、卫生达标等发生的所有费用;
15.6.5.19.因外界因素影响所造成施工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15.6.5.20.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外界因素干扰施工而发生的费用;
15.6.5.21.承包该工程所存在的其他所有不可预见及风险费用。
15.6.5.22.本工程所有材料采购及保管费、下车费用、运输费用等(包括税金)。
15.6.5.23.材料二次或多次检验试验费;
15.6.5.24.竣工验收合格前施工中涉及的所有检测费用,如基础动测、钎探、钢筋抗拔、施工试验、检验和测试费以及外墙面砖的抗拔实验费、结构验收检测、门窗四性检测、室内有害物质检测等费用。
15.6.5.25.按重庆市建安《关于工程计取和发行高温补贴费用通知》、(渝建发【2009】163#)规定应发放的高温补贴费用;
15.6.5.26.材料的理论重量与实际重量的量差;因场地原因导致临时设施的二次或多次搬迁费;施工现场以现状交付乙方使用,乙方在现场外解决临时设施费用;
15.6.6.大型机械包干使用:
15.6.6.1.塔吊基础无论其深度如何,其土石方、钢筋砼基础、安拆(含增加费用)、场外运输费(含增加费用)等费用按1.5万元/台包干使用;
15.6.6.2.其它大型机械进出场费用不计取。
15.7.其它约定:
15.7.1.工程变更签证、现场签证、现场核定的工程量依据必须在发生后10天内按约定要求进行签证并完成签字、盖章,若在此时间内双方未及时签字、签字不完全或不符合本条其他要求的,即使乙方已做此工作,甲方也不对此办理结算,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需加盖公章的,盖章时间延长三日办理完毕。甲方未及时签字或签字不完全的责任不应由乙方承担。
15.7.2.有其它依据而无现场形成的实际工程量依据或者形成的现场实际工程量依据未按上述约定签字确认的,视为乙方未进行此项工作,不论乙方是否已实际完成此项工作,双方对此部分工程内容不进行结算,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通知甲方现场核定工程量,甲方应在24小时内组织相关人员到场核定)。15.7.3.如乙方提供的变更签证、现场签证、现场核定工程量等有效结算依据原件和甲方保存的原件不一致,以甲方保存的原件为准。
15.7.4.双方在履行过程中,乙方提出的各种书面要求、报告等(包括工期延长、工程价款变更、已完工程量报告、竣工结算报告、索赔等)均以甲方的书面回复为准。乙方提出的各种书面要求、报告等应先报监理在14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甲方在收到监理对乙方提出的各种书面要求、报告的审核意见后如在14个工作日内未予确认或回复,则视为甲方无异议。
15.7.5.工程变更和现场收方签证单的份数:工程变更单、现场收方签证单一式六份原件,工程变更单、现场收方签证单三份原件交乙方(其中二份装入竣工档案资料移交甲方),另三份原件分别交监理、甲方项目部内业、成本控制部。
15.7.6.由甲方、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乙方共同参与的施工图纸会审的会审纪要文件需加盖各方公章方为有效。
15.7.7.凡是乙方不能提供原件的结算资料,一律认定为该事项未发生不得进行结算,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16.合同违约处罚
16.1.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违约则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
16.2. 本工程全面执行样板引路制度,每分部分项工程的各道工序的施工,均因先制作样板,样板经监理初审、甲方复审验收合格后,方能开始大面积的施工,对于未办理样板确认手续则开始大面积施工,则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次(大写:壹仟元/次)。
16.3. 本工程坚持工序报验手续,每道工序须按报验程序向监理公司、甲方申报,对于未申报验收合格的工序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否则,甲方有权可以将本道工序的工程量不计入结算中。
16.4. 乙方按本合同中规定的各阶段控制工期,未能按约定的形象进度完成相应的节点工程,则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于每单体工程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的违约金。阶段罚款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在不影响甲方销售安排的情况下,总进度目标实现后甲方可以酌情返还;在影响甲方销售安排的情况下,阶段进度罚款不予返还。连续两个阶段工期未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则甲方可视为乙方无履约能力,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损失。
16.5. 工程竣工日期每延误一天,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分施工段执行),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甲方所有损失,但该项延迟竣工违约金总额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款的10%。
16.6. 安全文明施工奖罚条款:乙方应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的要求和当地有关规定组织安全文明施工,若乙方没有完全达到上述要求,则进行限期整改,若整改后仍达不到上述要求,则甲方给予双倍扣除乙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罚款。乙方未能按合同中约定安全文明施工标准进行施工,或未能根据安全监督检查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则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每次1000元(大写:壹仟元/次)的违约金,并双倍扣除该子项相应的措施费。
16.7.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交房以及质量保修内,由于乙方施工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给甲方的形象和声誉造成损失,每次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3万元(大写叁万元/次)的严重性违约金,从乙方工程进度款或保修款中扣除。
16.8.乙方管理区域内造成安全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的责任和经济赔偿,且每发生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严重性违约金: (1)重大事故人民币2万元~5万元(大写:贰万元~伍万元整);(2)特大事故人民币5万元~15万元(大写:伍万元~壹拾伍万元整)。
16.9.乙方不得向甲方(包括监理人员)贿赂,或以其它不正当的方式损害甲方利益,否则,一经发现,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人次(大写:壹万元/人次),同时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
16.10.违约金在当期进度款中扣除。
16.11. 有关民工工资支付的特别约定:甲方按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工程款后,乙方承诺优先、按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若乙方未按此约定执行而引起的有关民工,主管部门处罚等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并按本合同暂定工程总造价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7.销售配合
因销售包装需要,乙方需按规定时间完成有关工作(销售配合时间由甲方另行提前通知):
17.1. 乙方根据甲方销售需要,安排各施工阶段看楼专用通道(土石方工程及基础施工阶段除外),并作好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17.2.为配合销售而提前需要施工的项目,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按时安排施工完毕。
17.3. 乙方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上述工作,每延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天(大写:壹仟元/天)。如乙方拒绝施工,则甲方另外安排其它单位施工,由甲方向乙方收取发生费用的2倍作为违约金,并且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
18.不可抗力
18.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方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以下方面的自然灾害:
18.1.1.烈度为 8 级以上的地震;
18.1.2. 10 级以上持续23小时的大风;
19.保险和担保
19.1.保险
19.1.1. 甲方负责办理施工现场甲方人员的生命财产的保险及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期限从开工之日起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本工程承保项目的损失或损害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交索赔资料,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并无条件接受保险公司的理赔。
19.1.2. 乙方负责办理乙方在施工现场人员的生命财产、现场各种施工用设施、设备、材料的保险,保险期限从开工之日起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并支付相应的费用。乙方管理区域内造成的任何事故(包括第三者人员在内)所发生的依法应该支付的损失、赔偿费、补偿费用等责任由乙方承担。
19.2.担保
19.2.1.乙方向甲方提供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600万元整(大写:陆佰万元整)。
19.2.2本合同签定后三日内,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人民币600万元整(大写:陆佰万元整)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19.2.3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履约保证金返还时不计利息。如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应扣除履约保证金的情形,则甲方向乙方退还按约定扣除后的履约保证金余额(不计息)。
19.2.4.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如下:
19.2.4.1施工队伍和相应的机械设备进场动工后返还人民币100万元(大写:壹佰万元整)。
19.2.4.2基础竣工并通过验收合格后返人民币100万元(大写:壹佰万元整)。
19.2.4.3车库结构完并通过验收合格后返人民币100万元(大写:壹佰万元整)。
19.2.4.4主体结构完成二分之一后返人民币100万元(大写:壹佰万元整)。
19.2.4.5主体封顶并通过验收合格后返人民币100万元(大写:壹佰万元整)。
19.2.4.6内外装饰完并拆完脚手架返后人民币100万元(大写:壹佰万元整)。
19.2.5.规定缴纳的民工工资保证金由乙方自行缴纳。
20.文物和工程障碍
20.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乙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监理,甲方和乙方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20.2.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0.3.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乙方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和甲方,乙方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及预算,甲方收到经监理签认的处置方案后23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20.4.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甲方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21.违约和争议
21.1.违约
21.1.1. 甲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或不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程。当发生下列情况时,乙方应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约定付款,如单次超过一个月,则甲方从约定应付之日起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标准利率向乙方支付利息(双方达成书面谅解除外)。
21.1.1.1.甲方无合理理由而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21.1.1.2.甲方无合理理由而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21.1.2. 乙方有拖欠、克扣工人劳动报酬行为的,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任一或全部措施;
21.1.2.1.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相应的款项,由甲方直接支付给乙方所属工人;
21.1.2.2.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处乙方合同暂定总造价1%的违约金;
21.1.3. 乙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或不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当发生下列情况时,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第16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1.1.3.1.乙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工期或甲方、监理同意顺延的工期完工或竣工。
21.1.3.2.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21.2.争议
21.2.1.甲方和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或由本合同履行地的主管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时,采用向本合同工程所在地人民提起诉讼方式解决。
21.2.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21.2.2.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1.2.2.2.主管部门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21.2.2.3.要求停止施工。
22.合同解除
22.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2.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22.3. 当乙方将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单体工程转让给他人,或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2.4. 如果乙方在合同执行中工程质量、进度、配合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并经书面要求改正后,15天内仍无实质性改进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2.5. 因乙方原因引起合同解除时,乙方除负责承担甲方的所有损失赔偿外,还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造价1%的违约金;反之,因甲方原因引起合同解除时,甲方除负责承担乙方的所有损失赔偿外,还须向乙方支付合同暂定总造价1%的违约金。
22.6. 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包括各种类型的资料),按甲方的要求将自有的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乙方未完善移交手续擅自撤场的,应该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应为乙方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已完工程价款在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完全撤出施工场地后进行结算,办理结算手续后支付。
23.合同生效与终止
23.1.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附件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3.2. 除正常质量保修外,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文件的全部义务,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竣工结算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23.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乙方应当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4. 其它
24.1.按国家税法规定或甲方与税务机关签订的代扣协议规定,属甲方代扣的相关税费由甲方支付工程款项时予以代扣,除非乙方提供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已纳税凭证;如甲方因故未能代扣的,乙方应负责按规定向相关税务机关缴纳,否则由此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如因此造成甲方被处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24.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引起购房业主投诉或发生争议,或乙方未妥善处理工人、民工、材料商及施工有关问题而发生纠纷或争议,由乙方按以下约定承担责任:
24.2.1.因上述情况影响了甲方及甲方公司相关部门正常工作的,出现第一次,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严重性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大写:贰万元整)。
24.2.2.因上述情况导致购房业主、工人、民工、材料商到甲方项目部和甲方集团各子公司办公场地、营销部等,或导致民工、材料商爬塔吊的、压马路、、上访、聚集等,出现一次, 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严重性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
24.2.3.因上述情况被电视、报刊等媒体作有损甲方或企业品牌的报道, 出现一次, 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严重性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24.2.4.因上述情况导致购房业主、工人、民工、材料商到公共场所阻碍交通、等事件的,出现第一次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严重性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若上述事件出现二次以上(含二次), 每增加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也相应增加一倍,以此类推,累计计算,该违约金在甲方支付乙方的进度款中扣除。
24.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工人(含民工)工资,乙方应在交付工地前付清所欠工人(含民工)工资。在交付前,乙方应将本工程所涉及的工人(含民工)工资应付情况和支付时间在工地现场和周围张贴公布,乙方未付清工人(含民工)工资前,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如因乙方拖欠工人(含民工)工资出现24.2条款情况的,则按24.2条款约定承担责任。
24.4.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和工程竣工后,如需乙方配合完成其他相关工作或者需由乙方提供、出具相关资料、文件以及盖章的(含办理预售和其他许可证、备案证等所需的应由乙方出具、提供的资料、文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完成,否则,由此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和赔偿。并从甲方要求完成之日起至乙方实际完成之日止按人民币5000 元/天(大写:伍仟元/天)累计计算违约金。
24.5.因甲方提出设计变更和其他责任造成窝工、部分停工、全面停工未连续超过14天的,乙方不收取任何费用,乙方自愿放弃向甲方要求赔偿的权利;
24.6.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损坏甲方设立的广告、宣传画面、室内外精装修、园林景观及相关设施,否则乙方应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包括所需的人工、材料等费用)。
25.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九份,甲方执六份,乙方执三份。每份均有同等效力。
| 发包方(公章): | 承包方(公章): |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 经办人: | 经办人: |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
| 帐号: | 帐号: | ||
| 地址: | 地址: | ||
| 电话: | 电话: | ||
| 日期: | 日期: |
工程竣工结算申请表
| 建设单位 | 施工单位 | ||||
| 合同名称 | 合同编号 | ||||
| 承包范围 | |||||
| 合同金额 | 送审金额 | 累计付款 | |||
| 送审的结算资料情况 | 1、竣工图共 套 张/套 2、开竣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3、技术资料(装订成册) 份 4、联系单 份 页 5、会审纪要 份 页 6、结算书 份(不少于叁份) 7、计算底稿(装订成册) 页 8、相关电子文本(结算书、电子算量文件) 9、具体详见结算资料目录 | ||||
申请单位 | 我公司对所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由 负责此工程的结算事宜,联系电话: 。
负责人签字: 申请单位:(公章) 日 期: | ||||
| 建设单位 签收意见 | 我公司于 年 月 日收到工程结算资料和结算申请报告,经审核: 1、继续整改,达到质量要求后再报。 2、资料不齐,补齐后再报。 3、资料齐全,同意从 年 月 日开始进行结算审核(盖公章后生效)。 说明:结算未按合同规定及时上报的,如审核时间拖延我公司不承担责任。 建设单位:(盖公章) 日 期: | ||||
附件二 竣工结算资料有效和完整移交确认书
| 建设单位 | 施工单位 | ||||
| 合同名称 | 合同编号 | ||||
| 承包范围 | |||||
| 合同金额 | 送审金额 | 累计付款 | |||
| 送审的结算资料情况 | 1、竣工图共 套 张/套 2、开竣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3、技术资料(装订成册) 份 4、联系单 份 页 5、会审纪要 份 页 6、结算书 份(不少于叁份) 7、计算底稿(装订成册) 页 8、相关电子文本(结算书、电子算量文件) 9、具体详见结算资料目录 | ||||
申请单位 | 工程所有资料本次已全部送交齐全完毕。即日起,后补资料无效,不能作为审核的有效依据,同时,我司对本次送交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全部责任。由 负责此工程的结算事宜,联系电话: 。
负责人签字: 申请单位:(公章) 日 期: | ||||
| 建设单位 签收意见 | 我公司于 年 月 日收到工程结算资料和结算申请报告,经审核: 1、继续整改,达到质量要求后再报。 2、资料不齐,补齐后再报。 3、资料齐全,同意从 年 月 日开始进行结算审核(盖公章后生效)。 说明:结算未按合同规定及时上报的,如审核时间拖延我公司不承担责任。 建设单位:(盖公章) 日 期: | ||||
合同附件三:
保修维修条款
本保修维修条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具体内容如下:
一、术语定义和解释
与本条款相关的各方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1甲方:指在协议书和合同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条款所称甲方还包括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
1.2乙方:指在协议书和合同中约定,被甲方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3业主:指在售房合同、租赁协议中约定,被甲方接受的具有产权和使用权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维修项目类别
1.4.1简单维修项目:简单项目指通常12小时内能完成的维修项目。如窗户配件的维修等。
1.4.2一般维修项目:一般维修项目指通常48小时内能完成的维修项目。如油漆、室内裂纹、空鼓、门窗翘裂、管道堵塞等。
1.4.3复杂维修项目:复杂维修项目指通常五天内能完成的维修项目。如屋面防水、外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的防水工程、管道渗漏等。
1.5 维修通知方式
乙方交付使用时,必须书面提供维修负责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和以下有效的联络方式,并经乙方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章,以供甲方通知使用。
若乙方提供的以下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必须在48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并获得甲方的书面确认。以下联络方式可同时采用,但采用其中任意一项均为有效。
1.5.1电话通知:甲方用电话通知乙方。以甲方的电话记录为准,双方约定有效。甲方电话记录的内容包括通话时间、收话人姓名、通话内容等。甲方须保留电话记录至保修期结束。
1.5.2必要时甲方也可用挂号信,特快专递通知乙方。甲方需保留邮件附件至保修期结束。
二、保修内容、范围及期限
2.1保修内容、范围及期限:乙方施工范围的全部工程内容均属保修范围。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防水工程保修期 5 年;墙面、楼地面开裂和装修、装饰工程保修期 2 年;室内外的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小区道路保修期 2 年。
2.2在工程移交前和保修期内如国家对保修内容、范围及期限有新规定的,按国家新规定执行,保修金返还应按新规定的期限相应调整。
2.3工程竣工后,在保期内乙方应主动每月回访一次,且每次应签署保修回访单,否则,每缺一次承担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三、乙方在保修维修期间的职责
3.1本合同工程保修期内出现保修事项,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必须在12小时内到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报到,与甲方有关人员共同到现场查看,由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书面确定维修项目类别和完成时间,乙方在现场查看后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方案,复杂(重大)维修项目24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方案,并在指定的合理处理期限内处理完成。
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如:水管爆破、电器故障、对业主和甲方的居住和使用产生严重干扰、安全隐患、业主强烈要求立即整改而施工单位无法按时到达现场处理等)的,由甲方委托的物管公司代替乙方立即实施维修处理,维修处理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工、材料、相关税、费、损失赔偿等用)按实际发生额由乙方赔偿给甲方。
3.3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未能及时赶到现场、或未能在甲方指定的合理期限内维修完毕,由甲方委托的物管公司代替乙方实施维修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工、材料、相关税、费、损失赔偿等费用)由乙方按实际发生额的2倍赔偿给甲方。如因质量问题经乙方处理后, 同一部位再次发生质量问题,则甲方在告知乙方事实后,由甲方委托的物管公司直接进行维修, 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工、材料、相关税、费、损失赔偿等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1.5倍由乙方赔偿给甲方。
3.4属于乙方施工质量原因产生的赔偿,由甲方委托的物管公司在乙方和业主之间协调解决。当多次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时,以甲方委托的物管公司的意见为准,由甲方直接在乙方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实际赔偿金额。
3.5 因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质量缺陷与业主产生纠纷,属于乙方责任的,影响了甲方的正常工作,项目品牌和企业品牌等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在乙方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1)影响了甲方相关部门正常工作,赔偿人民币1-2万元(大写:壹-贰万元整);
(2)到甲方、甲方集团和甲方集团所辖公司营销部,赔偿人民币1-2万元(大写:壹-贰万元整);
(3)在电视、报刊等媒体暴光,赔偿人民币2-5万元(大写:贰-伍万元整);
(4)因事件升级导致阻碍交通、等,赔偿人民币5-10万元(大写:伍-壹拾万元整)。
3.6如因乙方的施工质量原因,导致业主退房及解除合同补偿等全部责任、费用及甲方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3.7乙方授权甲方全权代表乙方与业主进行谈判(包括维修、赔偿),自愿认可谈判结果,积极履行谈判所形成的合同或完成承诺事项。
3.8经甲方代乙方维修后的维修项目,不等于解除乙方该项目的维保责任。
3.9不属于乙方责任的维修项目,由责任方维修,乙方应配合维修,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不属于乙方责任的维修项目,经双方协商由乙方维修的,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10乙方在保修期进出小区的所有维修人员,应遵守甲方的以下各项规定:
3.10.1参加维修的人员应该经过必要的培训和相对固定,并遵守物管公司的物业管理的规定,维修人员上门服务行为规范和文明施工;维修处理的结果必须符合施工验收规范和用户正常使用要求。
3.10.2 涉及安全危险作业的施工必须按国家相关规范及标准执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否则,因此发生的安全事故(包括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10.3 乙方维修人员进入维修房屋内必须自带鞋套,统一着装,语言文明礼貌,做到微笑服务;同时按照购房业主/住户的要求,维修应整洁有序,维修完工必须清理场地,做到购房业主/住户满意,不得有损购房业主/住户利益的行为。
3.10.4 乙方维修人员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现场维修整改人员管理规定》。
3.10.5乙方在进行维护维修工作中,未经甲方认可不得向业主随意解释、承诺。
3.10.6 无论任何理由乙方的维修人员都不得与购房业主/住户发生争吵。
3.10.7 不得强拿强要或私拿购房业主/住户的财、物。不得在购房业主/住户家用餐。不得损坏购房业主/住户室内物品或公共设施、设备。
乙方的维修人员违反本条规定,造成购房业主/住户向甲方或者有关部门投诉的,由乙方按每出现一次人民币2000—5000元(大写:贰仟-伍仟元整)承担违约金,累计计算;并由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11凡保修维修项目施工涉及业主现场保护和装修恢复,乙方应报告甲方得到业主认可后,才能实施。保修维修施工完毕,应恢复其原样。乙方在保修期维修施工中所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失,由乙方全部自行承担,
3.12乙方提供的施工方案需经甲方认可后方可施工,但责任由乙方承担。施工中进行现场保护并做好标识,施工期间及完工后及时清运施工垃圾,并经甲方验收检查,方能撤场。如乙方的保护措施、标识未得到甲方的认可,甲方有权从乙方质保金中扣出相关费用。
3.13乙方保修维修施工使用的水、电、气由乙方自行安表计量或由甲方按所使用的机具进行费用估算,在保修维修工程完工后直接交甲方,否则将从乙方的质保金中扣除。
3.14乙方应在甲方通知支付有关费用后的7天内向甲方支付,否则甲方有权加20%的违约金,并从质保金中扣除,乙方应在五日内补足质保金。
如3.2、3.3、3.4、3.5、3.6、3.7等条款所发生的费用超出质保金时,乙方应无条件承担超出部分的费用,甲方有权就超出部分向乙方追索。乙方逾期不补充质保金或者不承担该等费用,甲方有权依法继续追究乙方的相应责任。
四、维修责任的界定
4.1乙方在保修期内如出现质量缺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工程合同约定的所有施工承包范围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凡属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各部位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以及由于乙方维修造成业主和甲方的相关损失,均属于乙方保修责任范围。
4.2凡属乙方与分包单位签定的分包工程施工合同其保修责任由乙方承担。
4.3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由乙方组织验收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使用,验收合格后使用由乙方承担保修维修责任,验收后出现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质量问题,由乙方直接向供货商追究处理相关质量责任事项,产生的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由甲方认质认价后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仍然由乙方承担保修维修责任。
4.4如乙方认为是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维修,由乙方提供证据(包括设计要求、核定单、检测报告等其他书面依据)。
4.5当业主和乙方对维修责任划分不认可时,由甲方委托的物管公司协调,通过多次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以甲方委托的物管公司的意见为准,甲方委托的物管公司实施维修处理,处理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工、材料、相关税、费、损失赔偿等用)按实际发生额由乙方赔偿给甲方,甲方也可直接在乙方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实际赔偿金额。
五、维修项目保修期的界定
5.1发生了保修的维修项目(简单维修项目、一般维修项目、复杂维修项目)的保修期(即质保期),从保修维修结束验收合格之日起,按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颁布的《重庆市新建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中的“保修期限”累计计算。即:实际保修期=合同保修期+维修时间(如屋面防水保修期为5年,在保修期内由于屋面渗漏维修时间累计为2个月,则实际保修期为5年零2个月)。
5.2若本合同工程保修期内未出现保修事项,保修期的期限和起始时间按照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执行。
六、维修质量验收及确认
6.1 购房业主/住户已入住的房屋,维修质量由购房业主/住户确认。
6.2房屋业主/住户未入住的房屋、维修质量由物管公司签字确认。
6.3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质量由物管公司签字确认。
6.4若乙方对维修敷衍了事,不负责任,引起购房业主/住户不满或维修质量未经确认等而造成的直接经济、名誉或购房业主/住户索赔等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七、质保金的退还
质保金按本工程竣工结算总价款的 3 %留存在甲方处,质保期从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6个月后开始计算,保修期满二年,经甲方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验收同意后,退还乙方没有使用的质保金的70%给乙方,保修期满五年,经甲方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验收同意,退还乙方没有使用的另30%质保金,质保金不计利息。
八、若乙方改变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需在48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乙方承担相关责任。甲方按乙方提供的联系方式未能联系上乙方,则视为甲方向乙方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
凡属乙方的责任发生的费用,甲方有权在质保金内直接扣除。但所留质保金不足以支付乙方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质量缺陷,甲方有权继续依法向乙方进行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