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沪建建管(2001)第007号
关于认真执行审价时效的通知
各工程造价咨询(审价)单位:
针对当前工程造价咨询(审价)单位执行审价时效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作如下规定:
1.各工程造价咨询(审价)单位在开展审价业务时,应严格执行市建委沪建建(98)第0471号《上海市建设工程审计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送审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在30天内提出完整的审价报告;1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在45天内提出完整的审价报告;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在60天内提出完整的审价报告。特殊工程需要延长审价的,应报市定额总站核定。
2.建设工程审价合同签订后,审价资料应经工程造价咨询(审价)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三方确认提供齐全,确认之日作为审价工作的开始时间。
3.我办对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统一表格中的表2作出相应变更(见附件),表2作为审价归档资料之一。
4.造价咨询(审价)单位按规定出具审价报告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对审价结论有分歧的,可向市定额总站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定额总站征求双方意见,选定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造价咨询(审价)单位进行复审,复审只能进行一次,严禁建设、施工单位擅自委托复审,严禁造价咨询(审价)单位擅自承接复审业务。审价结论有纠纷的,也可直接上诉。
5.违反上述规定,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