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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价时效的规定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5 0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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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价时效的规定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沪建建管(2001)第007号 关于认真执行审价时效的通知各工程造价咨询(审价)单位:针对当前工程造价咨询(审价)单位执行审价时效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作如下规定:1.各工程造价咨询(审价)单位在开展审价业务时,应严格执行市建委沪建建(98)第0471号《上海市建设工程审计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送审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在30天内提出完整的审价报告;1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在45天内提出完整的审价报告;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在60天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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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沪建建管(2001)第007号 关于认真执行审价时效的通知各工程造价咨询(审价)单位:针对当前工程造价咨询(审价)单位执行审价时效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作如下规定:1.各工程造价咨询(审价)单位在开展审价业务时,应严格执行市建委沪建建(98)第0471号《上海市建设工程审计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送审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在30天内提出完整的审价报告;1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在45天内提出完整的审价报告;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在60天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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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沪建建管(2001)第007号

 

关于认真执行审价时效的通知

各工程造价咨询(审价)单位:

  针对当前工程造价咨询(审价)单位执行审价时效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作如下规定:

  1.各工程造价咨询(审价)单位在开展审价业务时,应严格执行市建委沪建建(98)第0471号《上海市建设工程审计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送审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在30天内提出完整的审价报告;1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在45天内提出完整的审价报告;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在60天内提出完整的审价报告。特殊工程需要延长审价的,应报市定额总站核定。

  2.建设工程审价合同签订后,审价资料应经工程造价咨询(审价)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三方确认提供齐全,确认之日作为审价工作的开始时间。

  3.我办对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统一表格中的表2作出相应变更(见附件),表2作为审价归档资料之一。

  4.造价咨询(审价)单位按规定出具审价报告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对审价结论有分歧的,可向市定额总站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定额总站征求双方意见,选定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造价咨询(审价)单位进行复审,复审只能进行一次,严禁建设、施工单位擅自委托复审,严禁造价咨询(审价)单位擅自承接复审业务。审价结论有纠纷的,也可直接上诉。

  5.违反上述规定,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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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价时效的规定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沪建建管(2001)第007号 关于认真执行审价时效的通知各工程造价咨询(审价)单位:针对当前工程造价咨询(审价)单位执行审价时效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作如下规定:1.各工程造价咨询(审价)单位在开展审价业务时,应严格执行市建委沪建建(98)第0471号《上海市建设工程审计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送审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在30天内提出完整的审价报告;1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在45天内提出完整的审价报告;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在60天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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