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依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推进煤矿从业人员“人本安全、培训教育、素质提升”工程工作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其他从业人员具体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人员,包括煤矿各生产作业班组的班组长。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包括班组长安全培训、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岗前培训及日常安全培训。
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是指以提高除班组长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安全知识和技能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岗前培训是指煤矿生产作业人员上岗或转岗前,针对本矿安全生产及灾害特点等具体情况和岗位要求,由煤矿组织开展的劳动纪律、安全生产知识、岗位操作技能教育培训活动;日常安全培训是指除上述以外,由煤矿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组织的各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
第五条 班组长应当接受班组长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班组长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方可任职。
除班组长以外的煤矿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其中,生产作业人员还应接受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井下新工人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和《上岗证》后,须跟班实习满4个月以上,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负责指导和管理全省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市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按监管关系负责指导和管理所属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各市煤炭工业局具体负责所监管煤矿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的计划制定、办班审批,负责参训人员的资格审查,负责培训、考核的组织管理及发证工作;负责市属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的计划制定,培训、考核的组织管理及发证工作。
各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监管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的计划制定,培训、考核的组织管理及发证工作。
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具体负责所属煤矿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的计划制定、办班审批,负责参训人员的资格审查,负责培训、考核的组织管理及发证工作;负责所属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的计划制定,负责培训、考核及发证的组织管理工作。
各类煤矿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组织进行日常安全培训。具体负责所属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年度再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所属从业人员日常安全培训、考核的组织管理。
各类煤矿负责所属相关人员岗前培训的计划制定,培训、考核的组织管理及发证工作。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七条 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二)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 煤矿班组长除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还须具备2年及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
第九条 按照《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推进煤矿从业人员“人本安全、培训教育、素质提升”工程工作方案》要求,“十二五”期间,煤矿班组长和特有工种要分阶段达到学历准入要求,到“十二五”末全省煤矿班组长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达到煤炭相关专业中专(含技校、职高,下同)及以上学历,除特种作业以外的煤矿特有工种必须全部达到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2013年底,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和平朔煤炭工业公司所属人员达到准入要求(整合煤矿延期一年);2014年底,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和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所属人员达到准入要求;2015年底全省煤矿所属人员全部达到准入要求。
第十条 煤矿企业要逐年减少直接向社会招工比例,从2016年起,全部实现“变招工为招生”。
第三章 培 训
第十一条 班组长的安全培训由具备三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
第十二条 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等五个班组长安全培训严格执行国家局制定的培训大纲,使用国家局组织编写的培训教材,按规定的要求组织进行;其他班组长安全培训大纲暂按各单位现行办法执行。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的培训大纲(初训和复训换证培训)参照国家局制定的《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试行)执行,涉及煤矿具体实际的内容,由煤矿通过岗前培训或日常安全培训等形式组织培训。
上述以外培训的培训大纲由煤矿企业自行制定,鼓励煤矿企业结合本企业实际编写实用的、有针对性的日常安全培训教材。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要切实落实企业对员工培训的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安全培训的组织管理。结合本矿安全生产、灾害特点具体情况和员工岗位要求,重点加强员工安全思想意识教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育,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加强煤矿灾害特点培训,防治事故、隐患识别培训,应急自救互救培训;加强“三大规程”培训,岗位职责和操作技能培训等。
煤矿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和技能培训。
煤矿复工复产前,要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全员培训(参加了全员培训的,可不再进行《培训合格证书》的年度再培训)。
其他从业人员改换工种岗位或离开本工种岗位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进行转岗培训或重新培训。
第十四条 煤矿班组长初次安全培训不得少于90学时,再培训和换证复训不得少于24学时;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初训不得少于72学时,再培训和换证复训不得少于24学时;
其他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包括转岗培训,不得少于42学时;
从业人员全员培训要求不得少于24学时。
第十五条 煤矿应当建立井下作业人员实习制度,制定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实习大纲和计划,安排有经验的职工带领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实习。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和煤矿企业要严格按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组织培训,严格考勤管理,规范培训建档。
班组长安全培训存档材料包括:
1、培训办班申请审批表;
2、培训授课安排表;
3、学员花名表和报名材料(一套);
4、学员考勤表。
除上述以外,其他培训存档材料包括:
1、培训授课安排表;
2、学员花名表和报名材料(一套);
3、学员考勤表。
第四章 考核发证
第十七条 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等班组长的安全培训考核,以及除班组长以外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的初训和复训换证培训考核,要严格执行国家局制定的考核标准(其他班组长的考核标准暂按各单位现行办法执行),按“教考分离”的原则组织实施;
上述以外培训的考核标准由煤矿企业自行制定,并严格执行。
第十 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等班组长的安全培训考试应当使用省煤炭工业厅组织编制的考试题库,采用计算机操作方式组织进行,总分100分,满60分及格;其他班组长的安全培训考试暂按各单位现行管理方式执行。
第十九条 培训期满,按规定组织考核。考试不合格者可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重新参加培训。
班组长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发放《班组长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发放《培训合格证书》;
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发放相应岗位的《上岗证》;
上述以外培训的考核,不需发证,但应建立培训考核档案。
第二十条 考核发证单位要规范考试的组织管理,建立健全培训、考核、发证资料档案,存档资料包括:
班组长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存档材料包括:
1、培训计划;
2、培训办班申请审批表;
3、学员花名表及报名材料(一套);
4、考场报告单、考生签字表、考试成绩表、考试试卷(或试卷电子版);
5、审核验印表、验印发证人员名单。
除班组长以外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初领和复训换证培训考核存档材料包括:
1、培训计划;
2、学员花名表及报名材料(一套);
3、考场报告单、考生签字表、考试成绩表、考试试卷(或试卷电子版);
4、审核验印表、验印发证人员名单。
上述以外培训的培训、考核、发证材料均由所在煤矿企业负责存档管理,材料包括:
1、培训计划;
2、培训授课安排表;
3、学员花名表;
4、学员考勤表;
5、考试成绩表及考试试卷(或试卷电子版)。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一条 《班组长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由各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按照省煤炭工业厅规定式样印制;《上岗证》由各煤矿按照省煤炭工业厅规定式样印制。
第二十二条 《班组长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及《上岗证》的证书编号办法由考核发证单位自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班组长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及《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均为3年,自取证后次年起,每年须接受再培训。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复训换证。
《上岗证》在岗位不变的前提下长期有效。
第二十四条 未参加年度再培训的,其《班组长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自次年起作废;超过有效期的(以当期培训班报名开始之日为限),不予复训换证。
第二十五条 证书的“发证日期”以考试合格之日为准;有效期自“发证日期”算起。
第二十六条 《班组长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和《上岗证》在考核发证单位所辖地区或企业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七条 《班组长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和《上岗证》的变更、补办、注销及吊销按照考核发证单位有关规定,由考核发证单位负责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 本细则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