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一、公司在经营中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交到公司财务,及时入账,任何部门、任何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以任何形式截流或者挪用。
二、对公司的货币资金和其他流动资产必须加以严格的管理,货币资金的使用和流动资产处理必须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经有关领导签字,否则不得支付和处理。
二、公司只有总经理有货币资金使用和流动资产处理的最终审批权.为保证现金的安全,同时又不影响现金的合理使用,库存现金量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叁仟元)。对每笔超过10000元(壹万元)的大额现金支出应提前三天通知财务部,以便财务部提前做好准备.
三、现金的收支范围严格执行国家的现金管理规定。任何人均不能以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财务要求的票据字条等充抵现金,更不能擅自挪用现金。不得坐支现金.
四、每笔现金支出都必须根据审核无误并经总经理签批的原始凭证支付,并编制记账凭证。每笔现金收入也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五、对发生的业务要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每日盘点现金,确保账实相符,月末与总账核对,保证账账相符。出现问题要查明原因,及时纠正。对造成损失的责任人,依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六、 除经主管领导审批,不得以任何理由借用现金,严禁因私借款。
七、认真做好银行存款的管理,遵守银行结算制度 。
资金审批制度
八、所有款项的支付,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如果主管领导不在公司,应以电话的方式与其联系,确认是否批准款项的支付,事后请其在支出单上补签意见;
九、财务专用章、公司法人章及支票必须分开保管,公司法人章由财务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和支票由出纳负责保管。出纳不在单位期间,印章应由法定代表人指定的专人保管。印章代管须办理交接手续,代管人员必须对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十、财务部原则上不得将已加盖财务专用章及公司法人章的支票预留在公司,如因工作需要,需先填好限额,并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十一、开具的支票须写明经批准同意的收款人全称,收取的须与收款相符。如收款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公司予以配合支付给第三者,必须有收款人的书面通知并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十二、往来款项的冲转(指非正常经营业务),须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十三、非正常经营业务调出资金,须经过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十四、用以支付各种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保存原件,复印件不得作为原始凭证。如遇特殊情况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现金管理制度
十五、 现金借款需由经手人填写“借款申请单”,经项目主管审批后到财务支取。
十六、凡借现金10000元(壹万元)以上的必须提前与出纳约定,以便提前准备。
十七、各部门所收现金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于当天下班之前交财务出纳统一管理,不准挪用。特殊情况,可交部门主管领导暂为保管。
电汇管理制度
十八、凡申请银行转账,先填制“银行转账申请单”,写明用途、金额、使用人等项,经有关财务人员审核、部门主管复核、总经理批准后方能实施。申请银行转账的金额超过 1000 元(壹仟元),在填写“银行转账申请单”时,须提交符合审批程序的用款报告及附件(合同、采购单、计划书等)。
十九、银行转账后持到财务报销,如不及时报销,出纳有权拒绝新的转账申请。对末及时报账者财务人员应该及时督促。
二十、出纳人员应每日编制银行存款变动表。准确掌握账户余额,不准发生空头、透支资金。每日的银行收付业务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结出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月末与总账核对。必须保证账账、账实相符。
公司差旅费开支制度
二十一、公司员工到本市范围以外执行公务可享受差旅费补贴;公司员工出差一般选择乘坐汽车,火车,如遇特殊情况,需填写购买机票申请单,经部门主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
二十二、公司职员出差期间,住宿费用及补贴按以下规定执行:
1 房租标准: A、部门经理以上职员,房租标准为 200 元/日; B、一般职员,房租标准为 150 元/日。
② 伙食补贴、市内交通补贴标准:伙食补贴每人 70 元/日;市内交通费每人 30 元/日。
二十三、出差人员的住宿费超支自理,交通费、电话费实报实销,差旅补助按实际出差天数计算。特殊情况下,实际报销金额超出公司的补贴标准,需由部门主管说明原因,报张校长审批后方能支付。
二十四、两人(同性)同时在同一地点出差,住宿费标准按一人报销。
二十五、差旅费借款,应在出差回来后五日内报销。
其他费用管理制度
二十六、 公司办公用具由综合管理部统一采购、管理;
二十七、有关工资、奖金、福利费等各项津贴的发放标准由公司部门主管制定,经总经理批准后报财务部门实施。
报销时间及报销凭证的规定
二十八、有当月发生的费用应于当月报销,最迟不能超过下月10日,否则需由经手人报部门主管说明原因后,财务予以报销。
二十九、 所有填制的报销单据,应字迹清楚、不能涂改,否则财务不予受理。
三十、所有由外部取得的报销凭证,必须是税务部门或财政局统一规定使用的正式单据;自制的报销凭证必须是经认可后签字的凭证。
三十一、凡金额在500元以上的项目费用、销售费用及办公费用等需在背后注明收款方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会计工作交接
三十二、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查收。
三十三、离职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已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未登记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名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文件、财务软件及密码、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等。
三十四、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三十五、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借款审批单 年 月 日 | |||
部 门 | 借款人 | ||
借 款 事 由 | |||
借款金额 | (大写 )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 ¥ | |
预计还款报销日期 | |||
审 批 意 见 | 借款人 签 名 | ||
会计: 出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