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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1997]45号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5 03: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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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1997]4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颁布时间:1997-3-14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现将《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金融保险业的税收,现将有关金融保险业营业税问题一并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经济特区内(包括上海浦东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下同)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以下简称外资金融机构)来源于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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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颁布时间:1997-3-14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现将《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金融保险业的税收,现将有关金融保险业营业税问题一并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经济特区内(包括上海浦东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下同)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以下简称外资金融机构)来源于特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财税字[1997]45号

颁布时间:1997-3-14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现将《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金融保险业的税收,现将有关金融保险业营业税问题一并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经济特区内(包括上海浦东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下同)

  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以下简称外资金融机构)来源于特区内、外营业收入的划分问题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来源于特区内的收入,是指外资金融机构直接为设在本特区内的单位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来源于特区外的收入,是指外资金融机构直接为设在本特区外的单位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

  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来源于特区内、外的营业收入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视为来源于特区外的营业收入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逾期贷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对超过催收贷款核算年限的逾期贷款,可按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

  催收贷款的核算年限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税[2009]61号文件规定,灰色字体部分失效。)

  三、关于融资租赁业务营业额问题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  

  四、关于保险公司办理储金业务的征税问题储金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业务时,不是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保费,而是向投保人收取一定数额的到期应返还的资金(称为储金),以储金产生的收益作为保费收入的业务。

  储金业务的营业额,以纳税人在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计算。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以50%。

  按上述规定计算储金业务营业额后,在计算保险企业其他业务营业额时,应相应从“保费收入”账户营业收入中扣除储金业务的保费收入。

  纳税人将收取的储金加以运用取得的收入,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五、关于出纳长款、结算罚款的征税问题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当期实际收到的结算罚款、罚息、加息等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六、关于对贴现、押汇业务的征税问题对金融机构办理贴现、押汇业务按“其他金融业务”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从事再贴现、转贴现业务取得的收入,属于金融机构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

  

  七、关于金融机构收取的账单费、凭证费、邮电费等费用的征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劳务的同时,销售账单凭证、支票等属于应征收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将此项销售收入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保险业劳务时代收的邮电费也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八、关于委托贷款业务代扣代缴营业税的问题金融机构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为其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如果将委托方的资金转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将资金贷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在征收营业税时,由最终将贷款发放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并取得贷款利息的经办机构代扣委托方应纳的营业税,并向经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九、关于初保、分保业务的征税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为了简化手续,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可对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收入全额(即不扣除分保费支出)征税,对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中华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税[2009]61号文件规定,灰色字体部分失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

注释:条款失效,第一条、第二条、第、第九条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

租赁方不需缴税的,与购买固定资产一样,只不过入帐价值可能要虑现值入帐出租方为要视胡资格来定,有的为营业税,有的为

经批准从事这个业务的,无论是否转让所有权都只需征营业税 其它单位从事此业务的:转让所有权--交,未转让所有权——营业税 

假设前提为:租期为设备的使用年限,租金为1000万,残值为30万,设备购置成本为585万计算如下:转让所有权:1170/1.17*17%-85=85万增未转让所有权的:(1170/1.17+30-585)*5%=22.25(营业税)附加要另外算进去

至于到期购买的建议另行签订合同购买,适用销售旧货按4%减半征收

若为融资还要考虑的是必要报酬率,税率,贷款利率等

若为一次性收取,我想不可能,则按合同期限平均分摊确认收入,余为预收款项

如何计税这个问题,最好咨询下当地税局,各税局对这有不同看法,甚至对你企业是否适用扣除成本这一点都有不同看法 有此税局同意你扣减完成本再来交税的 有些税局直接不同意你扣减成本,按各项确认的收入全额交税 税局对此有绝对的强势,视于你与税局的关系了 所以这一点我建议你先咨询下会更好 去的时候你把文件带过去,合同也可以草拟一个不盖章带过来,请教专管员或税证科的人 这样会保证你事半功倍 因为税局的人不一定比你懂税法 这是我与税局打交道总结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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