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20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据此人民调解的受理范围一般包括:
1、一般民事纠纷。如婚姻、家庭、析产、继承、赡养、扶养、抚养、相邻关系、房屋、宅基地、债务等等;
2、人身权纠纷。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人身自由权、名誉权、名称权、姓名权、荣誉权、肖像权等;
3、特殊侵权纠纷。如产品责任、高度危险、环境污染、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堆放物品倒塌、动物致人损害等;
4、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
5、民事合同纠纷。如买卖、借款、借用、租赁、融资租赁、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合同、知识产权合同、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等;
6、经营合同纠纷。如出资、联营、合伙、企业承包、企业租赁等等;
7、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8、服务合同纠纷。如医疗服务、法律服务、旅游合同、物业管理、饮食服务、娱乐服务等等 ;
9、劳动争议合同纠纷;
10、不正当竞争纠纷。如垄断经营、虚假广告、侵害商业秘密、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仿冒、伪造商标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伪造产地、倾销、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等;
11、轻微刑事违法行为引起的纠纷。如侮辱、诽谤、虐待、干涉婚姻自由等;
12、人民调解委员会认为应当调解的其它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