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我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守法、诚信意识,引导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市场的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勘察设计单位和机电设备供应商等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本办法中的重点公路是指我省境内的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和概算总投资在一亿元以上的重要经济干线公路建设项目。
第三条 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实行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制度。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从业单位从业经历对其信用进行评价并公布信用评价结果。
未进行信用评价的从业单位,招标人不得接受其参与重点公路建设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动态管理、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五条 我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监管工作,负责建立从业单位基本情况档案、审定并公布从业信用评价结果。
厅公路局负责国省干线、重要经济干线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日常信用管理和信用审核上报工作。
厅高速公路管理局(简称厅高管局)受厅委托负责机电设备供应商从业单位的信用复审工作。
厅工程质量监督局(简称厅质监局)受厅委托负责监理和试验检测从业单位的信用复审工作,同时结合监督检查情况对其它从业单位信用提出复审意见。
市(州)交通运输局(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地方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日常信用管理和信用评价工作,同时负责高速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信用审核上报工作。
项目法人负责项目从业单位信用的初步评价工作,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本项目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
第二章 信用分级和考核方式
第六条 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等级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划分为信用优秀、信用良好、信用一般、信用不良、信用差(黑名单级)五个级别,分别用AA、A、B、C、D表示。
第七条 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按考核方式分为初次信用评价、年度信用评价和不定期信用评价。
初次信用评价是指对第一次进入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进行的即时信用评价。
年度信用评价是指综合一年内从业单位在各建设项目承包合同段的信用情况,对该从业单位进行的定期信用评价。
不定期信用评价是指对信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从业单位进行的实时信用评价。
第三章 信用评价程序和方法
第 初次信用评价采用直接审定法,按照从业单位申报、省交通运输厅审定的两级程序进行。
第九条 年度信用评价采用失信行为扣分法和综合评分法,按照初评、审核(复审)、审定三级程序进行。
高速公路以及非地方组织建设的重点公路项目从业单位信用,由各项目法人初评,经项目所在地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审核后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审定。
地方组织建设的其它重点公路项目从业单位信用,由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初评,经厅公路局审核后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审定。
第十条 不定期信用评价采用直接审定法,按照从业单位重大失信行为申报、省交通运输厅审定两级程序进行。由省交通运输厅根据上级单位对从业单位的处理意见,或者厅公路局、厅高管局、厅质监局、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及项目法人等对从业单位提出的重大失信行为报告,直接对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实行公示公告制度。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经省交通运输厅审定后,在省交通运输厅网站(www.scjt.gov.cn,下同)进行公示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和查询。
被评价单位对自身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诉。任一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发现信用评价结果与从业单位实际信用不符的,可在公示期间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投诉。
第十二条 对于项目法人与从业单位是关联企业的,项目法人在信用评价中应予以回避,不得参与信用评价,由其信用审核单位直接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对于在第一年年度信用评价时评定为A级和AA级信用的从业单位,若第二年内未参与年度信用评价的(以无信用审核信息上报为准),其信用等级将从第二年以后按照一年降低一个等级进行信用降级,直到降至B级。
第四章 初次信用评价
第十四条 首次进入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在进行投标或申请资格审查前,必须在省交通运输厅网站上通过四川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办理企业信用申报,如实填报企业基本情况、业绩、所获奖励、处罚等相关资料和信息。
省交通运输厅对涉及企业商业机密等重要信息予以保密,不接受社会查询。
第十五条 初次信用评价按以下原则审定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
(一)在省外交通建设领域和省内非交通建设领域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以有关部门公布的为准),给予B级信用评价。
(二)在国内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交通建设领域、或省内非交通建设领域有1项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以省级有关部门公布的为准),给予C级信用评价。
(三)在国内2个及以上省(直辖市、自治区)交通建设领域、或省内非交通建设领域有2项及以上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以省级有关部门公布的为准),给予D级信用评价。
(四)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定为C、D级信用等级的,分别给予C、D级信用评价。
(五)从业单位资质发生改变的,其信用等级不变。从业单位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从业单位确定信用等级,但不高于原信用等级。从业单位合并的,按照信用等级较低的等级确定合并后的从业单位信用等级。
第五章 年度信用评价
第十六条 年度信用评价基本对象是从业单位在重点公路项目承包合同段的信用行为,信用初评单位、审核(复审)单位均基于各承包合同段信用行为进行信用评价。
第十七条 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年度信用评价基准分和从业单位的年度信用评价基准分分别为100分。
年度信用评分位于90(含90)分以上的,信用为A级;年度信用评分位于75(含75)—90分之间的,信用为B级;年度信用评分位于60(含60)—75分之间的,信用为C级;年度信用评分在60分以下的,评价为D级。
第十 年度信用评价内容包括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它行为。
信用初评单位对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的履约行为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年度信用评价,并给予合同段年度信用评分。信用审核单位对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的履约行为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审核。信用审定单位对从业单位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其它行为分别进行合同段年度信用评价和评分,并给予从业单位年度信用评分。年度信用评价评分计算方法详见附件1。
第十九条 高速公路建设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勘察设计等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履约行为的信用评价采用失信行为扣分法(标准见附件2),高速公路机电设备供应商履约行为信用评价评分标准(含不定期信用评价标准)由厅高管局具定。其它项目建设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履约行为的信用评价采用综合评分法(标准见附件3)。从业单位投标行为、其它行为的信用评价均采用失信行为扣分法。
失信行为扣分应按照附件2中《失信行为记录表》的格式填写记录表,记录人、复核人及从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予以签认,作为信用定期考核和信用年度评分的依据。未经从业单位现场负责人签认的《失信行为记录表》,信用初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信用审核单位确认后方可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
考核年度内从业单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其年度信用评价时不再评分,直接给予C级或D级信用评价。
第二十条 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年度信用评价实行定期考核制度。
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应在每季度全面考核一次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的信用情况,给予季度信用考核评分,在本项目内予以公示公布,并报信用审核单位、审定单位备案。其它公路项目从业单位信用定期考核制度由厅公路局具定。
第二十一条 投标失信行为扣分、其它行为评分标准分别详见附件4、附件5。信用初评单位、审核(复审)单位应及时将从业单位发生的投标失信行为、其它行为向审定单位报告。信用审定单位按附件4、附件5的规定对从业单位发生的投标失信行为、其它行为实时进行信用处理和信用记分,并纳入年度信用评价。
信用处理包括投标、禁止投标和列入黑名单(D级信用等级)等三种形式。受到投标信用处理的从业单位,在处理期限内参与省内重点公路招标投标活动时按C级信用等级从业单位对待,在中标合同段数量、投标担保、履约担保等方面给予,信用等级不变。受到禁止投标信用处理的从业单位,在处理期限内禁止参与重点公路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信用等级不变。受到列入黑名单信用处理的从业单位,在处理期内其信用等级为D级。
第二十二条 年度信用评价时,信用初评单位和审核单位只能给予从业单位A、B、C、D级中任何一个信用等级。信用初评单位和审核单位给予A级信用评价的从业单位原则上不能超过评价从业单位总数的10%。
第二十三条 信用初评单位应当建立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信用评价档案。
凡是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的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A、C、D级中任何一个级别的,信用初评单位在上报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并上报其全部定期考核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审定从业单位年度信用评价等级遵循以下原则:
(一)承包合同段年度信用评价中有评为D级的,其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为D级。
(二)承包合同段年度信用评价中评定为C级的数量超过承担合同总数量的20%,其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为C级。
(三)承包合同段年度信用评价中无评价为C级、且年度综合信用评分不少于85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其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为A级。
1. 承包合同段数量在2个以内(含2个),且有1个及以上合同段年度信用评价为A级的;
2. 承包合同段数量在3-9个之间(含9个),且有2个及以上合同段年度信用评价为A级的;
3. 承包合同段数量在10个以上(含10个),且有3个及以上合同段年度信用评价为A级的。
(四)从业单位年度信用评价信用等级为A级的,且企业在前两年均评定为A级及以上信用的,其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为AA级。
(五)以上定级原则均不符合的,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为B级。
(六)年度信用评价得分中只有投标行为得分、无履约行为得分的,其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为B级及以下。
(七)在上一年度信用评价为D级的从业单位,本年度信用评价只能为B级及以下,下一年度起正常参与年度信用评价。因不定期信用评价或信用处理获得D级信用评价的从业单位,若年度信用评价时仍处于信用处理期内,则不参与本年度信用评价,信用处理期结束后其信用等级恢复为被处理前的信用等级,但不得高于B级;若年度信用评价时已过处理期,则正常参与本年度信用评价,但信用等级不得高于B级。
(八)从业单位年度信用等级升级不得跨级审定。
第二十五条 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年度信用评价工作以年度(1月~12月)为周期,每年进行一次,信用评价结果在下一年4月1日前公布。
第六章 不定期信用评价
第二十六条 不定期信用评价是根据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信用发生重大变化情况,对该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进行的调整。不定期信用评价应体现动态评价的原则,实时、动态反映从业单位信用的重大变化。
信用审定单位对信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从业单位,应及时调整信用等级。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C级信用:
(一)合同约定的主要人员或机械设备到位严重不足的;
(二)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发生一般质量事故或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或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出现质量缺陷且整改不力的;
(三)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的;
(四)计量资料弄虚作假的;
(五)未按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
(六)违反合同约定分包工程的;
(七)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未能在限期内进行整改的;
(八)被省交通运输厅有关部门和信用审核(复审)单位重点督促整改,但整改不力的;
(九)不注重环保,野蛮施工引起一定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四川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系统数据库中由企业自主填报并向社会公开的重要信用信息,存在弄虚作假的;
(十一)根据有关规定,有其它不良信用的。
第二十 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D级信用: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围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承接工程)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承接工程);以弄虚作假或其它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中标单位放弃中标;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进行虚假恶意投诉;以及其它严重扰乱建设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向监理或业主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且触犯刑律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外,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四)有严重违法分包行为的,或有转包行为的;
(五)因严重违约,被业主解除合同关系的;
(六)被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
(七)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或以上安全事故;或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在运营期间因工程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引起运营安全事故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八)由于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九)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十)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责令停业整顿和降低公路施工资质等级的;
(十一)根据有关规定,其它可以实施建设市场禁入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C级信用:
(一)合同约定的主要监理人员或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到位严重不足,或未经批准调整、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
(二)试验数据、抽检项目及频率弄虚作假的;
(三)对施工单位合同管理不到位,导致施工履约差的;
(四)被省交通运输厅有关部门和信用审核(复审)单位重点督促整改,但整改不力的;
(五)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理,发生一般质量事故或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并被有关部门作出处罚的;或工程进度和现场质量管理较差,负工程监理失职责任的;
(六)因施工组织不力,造成项目总工期延误,负监理失职责任的;
(七)违反职业道德,违反工作程序,故意难施工单位影响工程正常推进的;
(八) 四川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系统数据库中由企业自主填报并向社会公开的重要信用信息,存在弄虚作假的;
(九)根据有关规定,有其它不良信用的。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D级信用:
(一)在申请资质许可、定期检验、资质复查及变更等过程中采用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得监理企业从业资格的;
(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围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承接工程监理)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承接工程监理);以弄虚作假或其它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中标单位放弃中标;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进行虚假恶意投诉;以及其它严重扰乱建设市场秩序的行为;
(三)行贿、索贿、受贿且触犯刑律的;
(四)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外,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五)有违法分包或转包行为的;
(六)因严重违约被业主解除合同关系的;
(七)被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
(八)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或以上安全事故,或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在运营期间因工程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引起运营安全事故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负监理失职责任的;
(九)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责令停业整顿和降低公路监理资质等级的;
(十)与其它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十一)监理签证弄虚作假的;
(十二)根据有关规定,其它可以实施建设市场禁入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试验检测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C级信用:
(一)合同约定的主要试验检测人员或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到位严重不足,或未经批准调整、更换主要试验检测人员的;
(二)检测频率和检测方式、试验检测原始记录、试验数据或试验检测试验报告弄虚作假的;
(三)试验检测设备及环境条件经常不达标,被多次责令整改但整改不力的;
(四)被省交通运输厅有关部门和信用审核(复审)单位重点督促整改,但整改不力的;
(五)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发生一般质量事故或较大安全生产事故,负检测失职责任的;
(六)违反职业道德,违反工作程序,故意难施工单位影响工程正常推进的;
(七) 四川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系统数据库中由企业自主填报并向社会公开的重要信用信息,存在弄虚作假的;
(八)根据有关规定,有其它不良信用的。
第三十二条 试验检测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D级信用:
(一)以弄虚作假或其它违法形式骗取等级证书的;
(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围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承接工程试验检测)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承接工程试验检测);以弄虚作假或其它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中标单位放弃中标;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进行虚假恶意投诉;以及其它严重扰乱建设市场秩序的行为;
(三)行贿、索贿、受贿且触犯刑律的;
(四)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外,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五)有违法分包或转包行为的;
(六)因严重违约被业主解除合同关系的;
(七)被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
(八)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或以上安全事故,或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负试验检测失职责任的;
(九)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责令停业整顿和降低公路试验检资质等级的;
(十) 超资质或授权范围承揽或开展业务的;
(十一)根据有关规定,其它可以实施建设市场禁入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C级信用:
(一)合同约定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及设备到位严重不足的;
(二)试验数据、勘察资料弄虚作假的;
(三)被省交通运输厅有关部门和信用审核(复审)单位重点督促整改,但整改不力的;
(四)忽视勘察设计工程质量,导致大量设计变更,因设计原因引起投资超概的;
(五)因设计进度原因,引起项目开工延误的;
(六)因设计原因导致一般质量事故或较大安全事故的;
(七)违反职业道德,违反工作程序,故意难施工单位影响工程正常推进的;
(八) 四川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系统数据库中由企业自主填报并向社会公开的重要信用信息,存在弄虚作假的;
(九)根据有关规定,有其它不良信用的。
第三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D级信用: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围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承接工程勘察设计)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以弄虚作假或其它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中标单位放弃中标;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进行虚假恶意投诉;以及其它严重扰乱建设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行贿、索贿、受贿且触犯刑律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外,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四)有违法分包或转包行为的;
(五)因严重违约被业主解除合同关系的;
(六)被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
(七)因勘察设计原因导致重大质量事故、重大或以上安全事故的;
(八)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责令停业整顿和降低公路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
(九)根据有关规定,其它可以实施建设市场禁入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对于信用情况已经实际发生重大变化的从业单位,厅公路局、厅高管局、厅质监局、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有关管理机构和项目业主均可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直接进行信用等级调整的申请。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相关单位提出的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调整的书面申请,或上级机关、省交通运输厅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出具的处理意见,按程序及时对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进行调整。
第七章 信用奖罚
第三十六条 信用评价结果为AA级的从业单位,招标人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应给予以下奖励:
(一)资格审查采用强制性标准方法审查时,免予信誉审查,当其它条件满足时,直接通过资格审查;
(二)一般不通过资格审查的标段数量和中标合同段数量;当实行分类资格预审,且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标段数量和中标合同段有时,在人员、设备和财务能力满足的情况下,可比其它单位通过资格审查数量和中标合同段数增加1倍;
(三)在设定“信用分”的项目资格审查和评标中,其信用分得分为满分;
(四)在投标阶段,投标保证金可全额采用保函方式提交;
(五)在中标后,需要交纳的履约担保现金可全额采用保函方式提交。
第三十七条 信用评价结果为A级的从业单位,招标人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给予以下奖励:
(一)资格审查采用强制性标准方法审查时,可免予信誉审查,当其它条件满足时,直接通过资格审查;
(二)在设定“信用分”的项目资格审查和评标中,其信用分得分为满分的90%;
(三)在投标阶段,投标保证金全额的60%可采用保函方式提交;
(四)在中标后,需要交纳的履约担保现金全额的60%可采用保函方式提交。
第三十 信用评价结果为B级的从业单位,招标人对其既不给予奖励也不给予处罚。在设定“信用分”的项目资格审查和评标中,其信用分得分为满分的60%。
第三十九条 信用评价结果为C级的从业单位,在参加我省重点公路建设招标投标活动时,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由招标人给予以下处理措施:
(一)在设定“信用分”的项目资格审查或评标时,其信用分为零分;
(二)通过资格审查的合同段数量和中标合同段的数量较信用评价结果为B级从业单位的数量均进行减半(允许通过资格审查的标段数量为1个或者中标的数量为1个的,不再);
(三)所需提交的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含超额履约现金)按照应提交金额的1.5倍提交(最高超额履约现金担保金额以不超过最高投标控制价为限)。
第四十条 对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从业单位,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不得参与我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或通过其它方式承揽新的工程建设任务。
第四十一条 信用评价结果为AA级或A级从业单位,在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时享受本办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规定的奖励并中标的,信用初评单位、审核(复审)单位应加强信用管理,严格定期信用考核,发生严重不良信用行为的,应及时通过不定期信用评价,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四川省内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进行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和勘察设计、机电设备招投标时,招标人应将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内容纳入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中。
第四十三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等方法评标时,需要对投标价格进行评分的,信用评分对中标结果的价格影响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第四十四条 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对其在四川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系统数据库中的信息及时更新。
第四十五条 信用审核(复审)单位、审定单位应建立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信用管理人员定期培训和考核制度。
第四十六条 高速公路养护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其它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由厅公路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川交发〔2009〕2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年度信用评价评分计算方法
一、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履约行为得分,其中i为不良行为数量,为对应扣分标准分值。
二、信用审定单位将按下列计算公式对从业单位的年度信用评价得分进行计算:
从业单位年度信用评价得分
T:从业单位投标行为得分,
:投标失信行为扣分,按附件4确定。
L :从业单位履约行为得分,
为从业单位在某一合同段履约行为得分;
为履约系数,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合同段金额在项目所占比例、及合同段性质按以下原则取值:
(一)列为国家和省重点工程的公路项目勘察设计合同段,以及该类项目土建(路基、桥梁、隧道、路面)工程和机电、交安工程的施工、监理、检测合同段,为1;
(二)列为国家和省重点工程的公路项目的其它合同段,以及非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合同段、土建(路基、桥梁、隧道、路面)工程和机电、交安工程的施工、监理、检测合同段,为0.9;
(三)除(一)、(二)条规定以外的合同段,为0.85。
:其它行为评分,按附件5确定。
a、b为评分系数,当评价周期内从业单位只存在履约行为评价时,a=0,b=1;当评价周期内从业单位只存在投标行为评价时,a=1,b=0;当评价周期内从业单位同时存在履约行为和投标行为时,a=0.2,b=0.8。
附件2
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年度信用评价履约行为评分标准
(失信行为扣分法)
施工从业单位评分标准
附表2-1
| 评价 内容 | 失信代码 | 失信行为 | 扣分标准 |
| 人员设备履约 | SG1 | 投标书承诺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未按时到位或未经同意擅自更换的 | 10分/人次 |
| SG2 | 投标书承诺的其它主要人员未按时到位或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更换的 | 3分/人次 | |
| SG3 | 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未经项目业主同意累计缺岗3天以上的 | 2分/3天次(每3天每人次扣,以此类推) | |
| SG4 | 其它主要人员未经项目业主同意累计缺岗3天以上的 | 1分/3天次(每3天每人次扣,以此类推) | |
| SG5 | 主要机械设备、试验检测仪器未按投标书承诺按时到位的 | 1分/套(台) | |
| SG6 | 未经项目业主或监理工程师许可将主要机械设备、试验检测仪器撤离出场的 | 3分/套(台) | |
| 工程管理 | SG7 | 质量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落实不到位的 | 2分/项 |
| SG8 |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 3分/件(次) | |
| SG9 | 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擅自覆盖和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 5~10分/处(次) | |
| SG10 | 因施工质量不合格被监理、业主或质量监督机构指令停工、返工或发出整改通知书后,整改不力的 | 5分/次 | |
| SG11 | 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负主要责任的 | 10分/次 | |
| SG12 | 未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年度、季度、月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的 | 1分/项 | |
| SG13 | 进度安排及控制不合理,人员、材料、机械设备等供应不能保证进度计划的 | 1~3分/项 | |
| SG14 | 因施工单位原因而造成关键工程进度延误的 | 3分/月(不足1月按1月计) | |
| SG15 | 实际完成投资与年度计划投资目标相比,因施工单位引起滞后的 | 1分/每滞后1% | |
| SG16 | 投入资金不能满足施工进度需要的 | 5分/次 | |
| SG17 | 出现挪用工程资金行为的 | 10分/次 | |
| SG18 | 内业各类档案资料不齐全,资料填写不规范、不真实、未签认的 | 0.5分/项(份) | |
| 评价 内容 | 失信代码 | 失信行为 | 扣分标准 |
| 安全生产 | SG19 | 安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以及各类应急预案和措施未建立、或落实不到位的 | 1分/项 |
| SG20 | 未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检查,或安全生产投入和安全生产设施不满足要求的 | 2分/项 | |
| SG21 | 特殊作业、高危作业施工人员未经过培训或未持证上岗的 | 4分/人次 | |
| SG22 | 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 | 10分/次 | |
| SG23 | 施工标识标牌不全的 | 2分/处(次) | |
| SG24 | 未定期养护施工便道的 | 2分/处(次) | |
| SG25 | 机械设备未定期检查、保养和维修,或带“病”工作的 | 2分/套(台) | |
| SG26 | 存在安全隐患、且未及时整改的 | 2~5分/项 | |
| 农民工工资支付 | SG27 | 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地方建筑材料款 | 5分/次 |
| SG28 | 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的 | 2分/人次 | |
| SG29 | 未给农民工购买保险的 | 2分/人次 | |
| 文明施工 | SG30 | 施工总平面布置、设备材料堆放杂、乱、差的,或现场管理混乱的 | 2分 /处(次) |
| SG31 | 驻地建设不符合要求的 | 2分/项 | |
| SG32 | 因野蛮施工引起环境、水土污染的 | 5分/次 | |
| 廉政建设 | SG33 | 未制定廉政规章措施的 | 2分/次 |
| SG34 | 发生廉政事件但未触犯刑律的 | 5分/次 | |
| 其它 | SG35 | 对有关主管部门要求不回复、落实的 | 2分/次 |
| SG36 | 未落实有关环保、水保措施的 | 2分/次 |
监理从业单位评分标准
附表2-2
| 评价 内容 | 失信代码 | 失信行为 | 扣分标准 |
| 人员设备履约 | JL1 | 未按投标承诺的条件配备总监、副总监、驻地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 | 5~10分/人次 |
| JL2 | 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调换手续而调换监理工程师 | 2分/人次 | |
| JL3 | 监理人员使用假监理工程师或假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 5分/人次 | |
| JL4 | 派驻到工程建设项目上的监理工程师未进行岗位登记 | 2分/人次 | |
| JL5 | 未按合同约定配备试验检测、测量仪器及交通工具等主要设备 | 1分/台 | |
| JL6 | 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未经项目业主同意累计缺岗3天以上 | 1分/3天次(每3天每人次扣,以此类推) | |
| 工程合同管理 | JL7 | 施工单位存在假数据、假资料未发现、纠正或督促整改不力 | 3分/次 |
| JL8 | 未按照合同对施工单位人员、机械、设备等进行到位或过程检查 | 2分/次 | |
| JL9 | 发现施工单位人员、机械、设备等存在问题后未纠正或督促整改 | 1分/次 | |
| JL10 | 发现施工单位合同履约问题后,督促整改不力 | 1分/次 | |
| 工程质量监理 | JL11 | 将不合格工序、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 15分/次 |
| JL12 | 存在质量问题后,未纠正或督促整改不力 | 5分/次 | |
| JL13 | 未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工序检验,或未对隐蔽工程、分项和分部工程验收 | 3分/次 | |
| JL14 | 质量监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没有建立或落实不到位 | 1~3分/次 | |
| JL15 |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抽检项目及频率、试验等不满足要求 | 1分/项 | |
| JL16 | 未及时对施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和签认 | 1分/次 | |
| JL17 | 工地巡查、监理旁站不到位,记录不完整、准确、规范、真实 | 1分/处 | |
| 工程进度监理 | JL18 | 未编制具有可操作性、针对性的进度控制制度和措施,或未落实 | 3分/次 |
| JL19 | 未及时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进度计划、设计变更 | 1分/次 | |
| JL20 | 未定期召开工地例会,及时协调解决工程有关问题(进度) | 1分/次 | |
| JL21 | 未及时整理分析进度资料,或未定期向业主提交工程进度报告 | 1分/次 | |
| JL22 | 进度滞后,监理未对进行有效督促或提出有力措施 | 1分/次 |
| 工程费用监理 | JL23 | 因监理原因造成工程计量不及时、不准确 | 3分/次 |
| JL24 | 未编制合理的投资控制工作计划、控制目标及其工作流程图,或制度落实不到位,或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按进度目标调整月、季度投资计划 | 1-2分/次 | |
| JL25 | 未定期向业主提交项目投资控制资料(如计量、变更台帐或统计表等)及存在问题报告 | 1-2分/次。 | |
| JL26 | 未按规定对工程设计变更造价、工程索赔、计量支付报表审查 | 1分/次 | |
| 安全生产监理 | JL27 | 在一般安全事故中,监理负有主要责任 | 10分/次 |
| JL28 | 发现安全事故,隐瞒不报 | 5分/次 | |
| JL29 |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未及时制止或采取措施 | 1-3分/次 | |
| JL30 | 未定期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 1~2分/次 | |
| JL31 | 未制定专项安全监理措施,或落实不到位 | 1-2分/次 | |
| 廉政建设 | JL32 | 未建立、健全和落实廉政制度建设 | 3分/次 |
| JL33 | 监理人员有吃拿卡要行为,但尚未触犯刑律 | 3分/次 | |
| 其它 | JL34 | 在环水保事件中负有责任 | 5分/次 |
| JL35 | 恶意拖欠监理人员工资 | 3分/次 | |
| JL36 | 恶意扣压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 3分/人次 | |
| JL37 | 监理工作大纲及实施细则内容不完整、不明确、不具有可操作性 | 1~3分/次 | |
| JL38 | 施工单位未落实环水保措施的情况,未提出书面整改要求 | 1分/次 |
试验检测从业单位评分标准
附表2-3
| 评价 内容 | 失信代码 | 失信行为 | 扣分标准 |
| 人员 设备 履约 | SY1 | 未按投标承诺的条件配备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 | 5-10分/人次 |
| SY2 | 检测人员使用假检测工程师或假监理员资格证书 | 2分/人次 | |
| SY3 | 投标书承诺的其它主要人员未按要求到位或未经项目业主同意更换 | 2分/人次 | |
| SY4 | 主要试验仪器、设备未能按要求按时到位,或中途擅自撤离出场,或设备未检定 | 2分/每台(套) | |
| SY5 | 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未经项目业主同意累计缺岗3天以上 | 1分/3天次(每3天每人次扣,以此类推) | |
| 内业 管理 | SY6 | 试验检测报告结论不准确,检测报告不完整(含漏签、漏盖章等) | 2分/次 |
| SY7 | 试验检测原始资料或报告缺失 | 2分/份 | |
| SY8 | 未经审核和签发出具试验检测原始记录或试验报告 | 2分/次 | |
| SY9 | 各类试验检测内业档案、资料未及时整理归档 | 1分/次 | |
| SY10 | 检测原始记录信息或数据记录不全 | 1分/次 | |
| 质量 控制 | SY11 | 原始记录随意更改或对不合格的检测项目出具合格的试验检测报告 | 5分/次 |
| SY12 | 报告审核签字人不具备资格 | 5分/份 | |
| SY13 |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检测不合格事项或不合格报告未上报 | 5分/次 | |
| SY14 | 母体检测机构未对设立的工地试验室进行有效监管 | 5分/次 | |
| SY15 | 组织机构、管理制度未建立、未健全和未落实 | 1-5分/次 | |
| SY16 | 未按标准、规范及合同约定进行检验,或检测频率不满足要求 | 2分/处次 | |
| 试验 检测 | SY17 | 试验检测数据错误,标准试验结果与工程质量不符 | 1-2分/次 |
| SY18 | 试验室(温、湿度)等检测环境达不到技术标准规定要求 | 5分/处次 | |
| SY19 | 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档案不齐全,各类标识不清晰 | 2分/次 | |
| SY20 | 试验检测人员未按规定的方法、规程进行试验操作,或试验过程未进行实时记录 | 2分/次 | |
| SY21 | 试验检测设备无专人管理 | 1分/台 | |
| SY22 | 试验室总体布局欠合理,仪器设备摆放不整齐,试验环境不整洁干净 | 1分/次 |
| 建设 | SY23 | 廉政制度建设未建立、健全和落实 | 3分/次 |
| SY24 | 检测人员有吃拿卡要行为,但尚未触犯刑律 | 2分/次 | |
| 其它 | SY25 | 恶意拖欠检测人员工资 | 3分/次 |
| SY26 | 恶意扣压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 | 3分/人次 | |
| SY27 | 检测方案内容不完整、不明确、不具有可操作性 | 1~3分/次 |
勘察设计从业单位评分标准
附表2-4
| 评价内容 | 失信代码 | 失信行为 | 扣分标准 |
| 人员设备履约 | SJ1 | 投标书承诺的项目负责人未按时到位的 | 10分/人次 |
| SJ2 | 投标书承诺的其它专业负责人未按时到位的 | 2.5分/人次 | |
| SJ3 | 投入的仪器设备与投标书承诺不符的 | 2分/台(套) | |
| 勘察设计质量 | SJ4 | 未制定勘察设计工作大纲及实施细则,或内容不完整、不明确、不齐全,不满足要求 | 1~5分/次(项) |
| SJ5 | 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未建立、落实,或不满足要求的 | 1~5分/项 | |
| SJ6 | 成果文件不满足有关主管部门批复意见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 5~15分/次(项) | |
| SJ7 | 勘察设计的质量和深度不满足行业技术规范和合同要求 | 1~5分/次(项) | |
| SJ8 | 因设计原因引起质量问题、或一般安全事故的 | 15分/次 | |
| SJ9 | 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质量不符合要求 | 5~10分/项 | |
| 勘察设计进度 | SJ11 | 未按合同约定开展外业工作的,或提交外业成果的时间不满足合同规定或设计需要的 | 3~5分/次 |
| SJ12 | 未按合同约定开展内业工作的,或提交内业成果的时间不满足合同规定或设计需要的 | 3~5分/次 | |
| SJ13 | 未按合同约定或项目建设时间安排提交设计文件的 | 5分/次 | |
| 投资控制 | SJ15 | 投资控制管理制度未建立、落实 | 2~5分/次 |
| SJ16 | 因设计原因,项目各阶段设计投资额度超过上一阶段批准允许的投资额度 | 10分/次 | |
| SJ17 | 因设计原因引起设计变更造成投资增加的 | 2分/每增加1% | |
| 后期服务 | SJ18 | 未按要求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 2分/次 |
| SJ19 | 设计变更图纸未按相关规定时限提交 | 2分/次 | |
| SJ20 | 未按合同约定设立项目后期服务机构或派驻常驻设计代表 | 5~10分/次 | |
| SJ21 | 未按投标承诺的条件配备后期服务人员或设备的 | 5分/人(台) | |
| SJ22 | 后期服务时间不满足投标承诺的 | 1分/每少1人·天 |
| 廉政建设 | SJ23 | 未制定廉政规章措施的 | 2分/次 |
| SJ24 | 发生廉政事件但未触犯刑律的 | 5分/次 | |
| 其它 | SJ25 | 对有关主管部门要求不回复、落实的 | 5分/次 |
失信行为记录表
(编号: )
附表2-5
| 检查单位 | |||
| 检查内容 | 合同段编号 | ||
| 从业单位 | |||
| 检查工点 | |||
| 检查时间 | 年 月 日 | ||
| 失信行为 | 代码 | ||
| 内容 | |||
| 扣分 | |||
| 情况描述 | |||
| 附件 | |||
| 记录人: 复核人: 时间: | |||
| 从业单位现场负责人签认: | |||
附件3
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年度信用评价履约行为评分标准
(综合评分法)
施工从业单位评分标准
附表3-1
| 序号 | 考评项目 及分值 | 评分标准 | 扣分 | 扣分原因 | 得分 | ||||||||
| 1 | 人员、设备履约情况 (20分) | 12分 | 投标书承诺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未按时到位或未经项目业主同意更换的,每人次扣2分; | ||||||||||
| 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未经项目业主同意累计缺岗3天以上的,每3天每人次扣1分,以此类推; | |||||||||||||
| 投标书承诺的其它主要人员未按时到位或未经项目业主同意更换的,每人次扣1分。 | |||||||||||||
| 8分 | 主要机械、设备、仪器未按投标书承诺或施工需要按时到位,每台(套)扣2分;未经项目业主或监理工程师许可将机械、设备、仪器撤离出场的,每台(套)扣1分。 | ||||||||||||
| 2 | 质量管理 (25分) | 4分 | 质量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不完善的扣1分,不落实的扣4分。 | ||||||||||
| 7分 |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一次扣1分; | ||||||||||||
| 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擅自覆盖和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每处(次)扣2分; | |||||||||||||
| 因施工质量不合格被监理、业主或质量监督机构指令停工、返工或发出整改通知书的,一次扣1分; | |||||||||||||
| 1分 | 外观质量存在缺陷的,扣1分。 | ||||||||||||
| 5分 | 发生一般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负主要责任的,一次扣5分。 | ||||||||||||
| 8分 | 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施工单位负主要责任的,一次扣8分。 | ||||||||||||
序号 | 考评项目 及分值 | 评分标准 | 扣分 | 扣分原因 | 得分 | ||||||||
| 3 | 进度管理 (15分) | 4分 | 未编制施工总进行计划、年度、季度、月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的,缺一项扣1分; | ||||||||||
| 3分 | 各分部分项施工前,是否提出开工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施工计划安排及保证措施,否则扣1分。 | ||||||||||||
| 3分 | 进度安排及控制是否合理,人员、材料、机械设备等供应是否能保证进度计划的实现,不满足要求的扣1-3分。 | ||||||||||||
| 5分 | 因施工单位原因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误的,每延误1个月,扣1分,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 | ||||||||||||
| 实际完成投资与年度计划投资目标相比,因施工单位引起的每滞后1%,扣1分。 | |||||||||||||
| 4 | 内业管理 (5分) | 5分 | 内业各类档案资料(包括技术、进度、合同、竣工图纸等)齐全,缺一项扣0.5分; | ||||||||||
| 5 | 文明施工 (5分) | 5分 | 施工总平面布置、设备材料堆放杂、乱、差的,现场管理混乱的,以及未定期养护施工便道的,扣1-2分; | ||||||||||
| 6 | 安全生产 (20分) | 5分 | 安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以及各类应急预案和措施是否建立、健全和落实,不满足要求的每项扣1分。 | ||||||||||
| 特殊作业、高危作业施工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和持证上岗,否则每人次扣1分。 | |||||||||||||
| 5分 | 机械设备的使用是否实行定机、定人、定岗位责任的“三定”制定,不满足要求的每人次扣1分。 | ||||||||||||
| 机械设备是否定期检查、保养和维修,是事有带“病”工作或超载、超负荷运行,不满足要求的每台(套)扣1分。 | |||||||||||||
| 10分 | 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一起扣10分; | ||||||||||||
| 7 | 廉政建设 (5分) | 5分 | 廉政制度建设是否建立、健全和落实的,否则扣3分 | ||||||||||
| 签订施工合同时是否签订《廉政合同》,不满足要求的扣2分。 | |||||||||||||
| 8 | 其它 (5分) | 5分 | 未能在限期内对主管部门要求整改的问题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一次扣1分; | ||||||||||
| 未落实有关环保措施的,扣1-3分; | |||||||||||||
| 拖欠农民工工资,未及时整改的,扣1-5分; | |||||||||||||
| 挪用建设资金的,扣1-3分。 | |||||||||||||
| 合计 | |||||||||||||
监理从业单位评分标准
附表3-2
| 序号 | 考评项目及分值 | 评分标准 | 扣分 | 扣分原因 | 得分 | |
| 1 | 人员、设备履约情况 (20分) | 12分 | 投标书承诺的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未及时到位或未经项目业主同意更换的,每人次扣2分。 | |||
| 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未经项目业主同意累计缺岗3天以上的,每3天每人次扣1分,以此类推; | ||||||
| 投标书承诺的其它主要人员未按要求到位或未经项目业主同意更换的,每人次扣1分; | ||||||
| 8分 | 主要试验仪器、设备未能按要求按时到位的,每台(套)扣4分。 | |||||
| 2 | 内业管理 (5分) | 5分 | 监理内业各类档案(技术、计量、进度、合同等)、资料、图表是否及时分门别类归档,是否完整、齐全、规范,缺一项,扣0.5分; | |||
| 3 | 质量控制 (25分) | 3分 | 质量监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落实,不满足要求的扣1-3分。 | |||
| 7分 | 工地巡查、监理旁站不到位,记录不完整、准确、规范、真实,发现一处扣1分。 | |||||
|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抽检项目及频率、试验、工程验证等是否满足要求,一项不满足要求,根据严重程度,扣0.5~1分; | ||||||
| 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未及时发现发出通知和整改指令的,根据严重程度,发现一次扣扣0.5~1分; | ||||||
| 未对程整改情况进行及时复核和签认的,发现一处,扣0.5~1分; | ||||||
| 5分 | 存在质量问题的,监理单位负主要责任的,一次扣5分。 | |||||
| 10分 | 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监理单位负主要责任的,一次扣10分。 |
| 序号 | 考评项目 及分值 | 评分标准 | 扣分 | 扣分原因 | 得分 | |
| 4 | 进度控制 (15分) | 3分 | 进度控制工作计划和采取的保证措施是否可行、得力、组织框架是否合理,否则扣1-3分 | |||
| 7分 | 是否及时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进度计划及设计变更,一次未及时审查,扣1分; | |||||
| 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组织隐蔽工程、分项和分部工程验收,否则每次扣1分。 | ||||||
| 是否及时整理进度资料,并做好工程记录,定期向业主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否则每次扣1分。 | ||||||
| 5分 | 合同工期每延误1个月,监理未进行有效督促和提出措施的,扣1-5分; | |||||
| 5 | 费用控制 (10分) | 2分 | 投资控制工作计划、控制目标及其工作流程图编制是否合理可行,是否及时调整月、季度投资计划与进度目标协调一致,否则扣1-2分。 | |||
| 2分 | 是否定期向业主提交项目投资控制及存在问题报告,否则扣1-2分。 | |||||
| 6分 | 工程计量是否及时、准确,一次不满足要求,扣1分; | |||||
| 工程设计变更造价审核、工程索赔审查不及时的,每次扣1分; | ||||||
| 6 | 安全生产 (15分) | 2分 | 是否定期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是否有具体措施,不能满足要求的,扣0.5~2分; | |||
| 3分 |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是否及时制止或采取措施,否则扣1-3分。 | |||||
| 10分 | 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监理单位负主要责任的,每次扣10分; | |||||
| 7 | 廉政建设 (5分) | 5分 | 廉政制度建设是否建立、健全和落实的,否则扣3分 | |||
| 监理人员有吃拿卡要行为,但尚未触犯刑律的每次扣2分。 | ||||||
| 8 | 其它 (5分) | 5分 | 监理工作大纲及实施细则,内容是否完整、明确、齐全,不满足要求,扣0.5~3分; | |||
| 对施工单位未落实环保措施的情况,未提出书面整改要求的,一次扣1分; | ||||||
| 是否定期召开工地例会,及时协调解决工程有关问题,不满足要求,扣1分; | ||||||
| 合计 |
试验检测从业单位评分标准
附表3-3
| 序号 | 考评项目及分值 | 评分标准 | 扣分 | 扣分原因 | 得分 | |
| 1 | 人员、设备履约情况 25分) | 9分 | 投标书承诺的试验检测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未及时到位或未经项目业主同意更换的,每人次扣2分。 | |||
| 试验检测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未经项目业主同意累计缺岗3天以上的,每3天每人次扣1分,以此类推; | ||||||
| 投标书承诺的其它主要人员未按要求到位或未经项目业主同意更换的,每人次扣1分; | ||||||
| 16分 | 主要试验仪器、设备未能按要求按时到位的,每台(套)扣2分。 | |||||
| 2 | 内业管理 (5分) | 5分 | 试验检测内业各类档案、资料、是否及时分门别类归档,是否完整、齐全、规范,缺一项,扣0.5分; | |||
| 3 | 质量控制 (40分) | 5分 | 组织机构、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落实,不满足要求的扣1-5分。 | |||
| 5分 | 试验检测原始记录和试验报告不完整、规范,每次扣1分; | |||||
| 原始记录随意更改、签字不齐全,试验报告表述不准确、客观,每次扣1分; | ||||||
| 试验检测原始记录和试验报告未经审核、签发,每次扣2分; | ||||||
| 10分 | 未按标准、规范及合同约定进行检验的,或检测频率不满足标准、规范及合同约定的,或检测方式与要求不符的,每处次扣2分; | |||||
| 10分 | 试验检测数据错误,标准试验结果与工程质量不符,每次扣1-2分。 | |||||
| 出具虚假试验数据结果或报告,对不合格的检测项目出具合格的试验检测报告,每次扣5分; | ||||||
| 10分 | 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试验检测单位负主要责任的,一次扣10分。 |
| 序号 | 考评项目及分值 | 评分标准 | 扣分 | 扣分原因 | 得分 | |
| 4 | 试验检测设备及环境条件 (20分) | 10 | 设备有专人管理,否则每台次扣1分; | |||
| 使用记录、仪器设备档案是否齐全,各类标识是否齐全清晰,否则,每项扣2分。 | ||||||
| 是否按有关规定检定、校准,否则,每台次扣1分。 | ||||||
| 10 | 试验室总体布局合理,仪器设备摆放合理整齐,环境整洁干净,否则,每项扣1分。 | |||||
| 试验室条件(温、湿度)满足相关要求,否则每发生一次扣1分。 | ||||||
| 5 | 廉政建设 (5分) | 5分 | 廉政制度建设是否建立、健全和落实的,否则扣3分 | |||
| 检测人员有吃拿卡要行为,但尚未触犯刑律的,每次扣2分。 | ||||||
| 6 | 其它 (5分) | 5分 | 因试验检测失误造成损失或引发纠纷,每次扣1-3分; | |||
| 试验检测人员未按规定的方法、步骤完整、规范操作,对试验过程未进行实时记录的,每次扣1-2分; | ||||||
| 合计 |
勘察设计从业单位评分标准
附表3-4
| 序号 | 考评项目及分值 | 评分标准 | 扣分 | 扣分原因 | 得分 | |
| 1 | 人员、设备履约情况 (20分) | 15分 | 投标书承诺的项目负责人未及时到位或未经同意更换的,每人次扣10分。 | |||
| 投标书承诺的其它专业负责人未及时到位或未经同意更换的,每人次扣5分。 | ||||||
| 5分 | 投入的仪器设备与投标书承诺不符的,每台(套)扣1分。 | |||||
| 2 | 勘察设计质量 (30分) | 10分 | 勘察设计工作大纲及实施细则是否建立、健全和落实,不满足要求的扣1-5分。 | |||
| 勘察设计的质量和深度不满足行业技术规范和合同要求的,每次扣1-5分; | ||||||
| 成果文件不满足有关主管部门批复意见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每次扣10分; | ||||||
| 10分 | 勘察设计的质量和深度不满足行业技术规范和合同要求的,每次扣1-5分; | |||||
| 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1-5分; | ||||||
| 10分 | 因设计原因引起质量问题、或一般安全事故的一次扣10分。 | |||||
| 3 | 勘察设计进度 (10分) | 10分 | 未按合同约定开展外业工作的,或提交外业成果的时间不满足合同规定或设计需要的,每次扣3-5分; | |||
| 未按合同约定开展内业工作的,或提交内业成果的时间不满足合同规定或设计需要的,每次扣3-5分; | ||||||
| 未按合同约定或项目建设时间安排提交设计文件的每次扣5分。 | ||||||
| 序号 | 考评项目及分值 | 评分标准 | 扣分 | 扣分原因 | 得分 | |
| 4 | 投资控制(20分) | 10分 | 投资控制管理制度未建立、落实的,每次扣2-5分; | |||
| 因设计原因,项目各阶段设计投资额度超过上一阶段批准允许的投资额度的,每次扣10分; | ||||||
| 10分 | 因设计原因引起设计变更造成投资增加的,每增加1%,扣2分。 | |||||
| 5 | 后期服务(10分) | 10分 | 未按要求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的,或设计变更图纸未按相关规定时限提交的,每次扣2分; | |||
| 未按投标承诺的条件配备后期服务人员或设备的,每次扣2分; | ||||||
| 后期服务时间不满足投标承诺的,每少1人·天扣1分。 | ||||||
| 6 | 廉政建设(5分) | 5分 | 未制定廉政规章措施的,每次扣1-5分。 | |||
| 发生廉政事件但未触犯刑律的每次扣5分。 | ||||||
| 7 | 其它 (5分) | 5分 | 对有关主管部门要求不回复、落实的,每次扣1-5分。 | |||
| 合计 | ||||||
附件4
投标失信行为扣分标准
一、从业单位在参与重点公路建设招标投标活动时,有下列失信行为发生的,招标人应在失信行为发生后或招标工作结束后7日内向项目信用审核单位和审定单位书面报告:
1、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存在虚假的,但未中标(或未通过资格预审);
2、未按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约定或投标承诺参加招标投标(或资格预审)活动;
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但未中标;
4、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存在虚假的,且中标;或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或存在其它违法情况,且中标;
5、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围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6、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7、被推荐为第一名中标候选人、或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单位放弃中标;
8、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9、其它严重扰乱建设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从业单位发生上述所列投标失信行为、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实的,将给予扣分记录。对于第1项的失信行为,发生一次扣10分;对于第2至3项的失信行为,发生一次扣15分;对于4至的失信行为,发生一次扣40分;第9项的失信行为,由信用审定单位确定扣分值。
三、从业单位在信用评价年度周期内,扣分累计达到40分以上的(含40分),给予12个月以上的列入黑名单处理(即信用等级调整为D级);扣分累计达到30分以上的(含30分)、但不足40分的,给予6至12个月的禁止投标信用处理;扣分累计达到15分以上的(含15分)、但不足30分的,给予3至6个月的投标信用处理。发生投标失信行为且已被列入黑名单处理的,其信用扣分不计入本年度信用评价评分内;未列入黑名单信用处理的,其投标失信行为扣分计入年度信用评价评分内。
附件5
其它行为评分标准
一、从业单位在信用评价年度周期内的其它失信行为扣分按下列标准进行:
(一)被省交通运输厅及其公路局、高管局、质监局等单位通报批评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
(二)被交通运输部及其质监机构通报批评的,每发生一次扣3分。
(三)因质量、安全、进度、造价、廉政等问题被项目业主或市(州)交通运输局(委)约谈企业负责人(或法人)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
(四)因质量、安全、进度、造价、廉政等问题被省交通运输厅约谈企业负责人(或法人)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
(五)其它严重失信行为,每发生一次扣1至3分。
上述失信行为应由相应的信用管理单位在7日内向信用审定单位书面报告。
二、从业单位在信用评价年度周期内,扣分累计达到9分以上的(含9分),给予12个月及以上的列入黑名单信用处理(即信用等级调整为D级);扣分累计达到6分以上的(含6分)、但不足9分的,给予6至12个月的禁止投标信用处理;扣分累计达到3分以上的(含3分)、但不足6分的,给予3至6个月的投标信用处理。发生其它失信行为,已被列入黑名单信用处理的,其信用扣分不计入本年度信用评价评分内;未列入黑名单信用处理的,其信用扣分计入年度信用评价评分内。
三、在信用评价年度周期内,因从事省内公路建设而获得、交通运输部、四川省表彰通报、奖励、嘉奖等鼓励的,每获得一项给予1分信用加分,最多不超过3分。信用加分计入年度信用评价评分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