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 合伙人:
,公民身份号码:
。
合伙人:
,公民身份号码:
。
以上合伙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合伙事宜:
第一条 合伙事项 各合伙人共同投资经营 ,该企业的 主要经营场所位于 。
第二条 合伙目的及合伙经营范围、期限 。
第三条 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 合伙人:
,住 。
合伙人:
,住 。
第四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合伙人 的出资方式为 ,数额为 , 出资比例为 %,缴付期限为 。
合伙人 的出资方式为 ,数额为 , 出资比例为 %,缴付期限为 。
第五条 合伙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合伙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方式均按各合伙人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第六条 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人 作为合伙企业的负责人,负责 。
合伙人 负责 。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作出决议。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协议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或合伙人提供担保;
6.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 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8. 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9. 。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七条 合伙企业财产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私自转移、侵吞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其行为无效,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 入伙与退伙 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 面入伙协议。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3.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4. 。
合伙人违反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 失。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 法律规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4.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强制执行;
5. 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 议将其除名:
1. 未履行出资义务;
2.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 。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 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1. 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2. 法律规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3. 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
4. 。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本协议第五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九条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3.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
6. 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 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 清缴所欠税款;
4. 清理债权、债务;
5. 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 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人应当在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 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本协议第五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十条 违约责任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已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
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人对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本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
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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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办法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合伙企业所在地人民起诉。
以上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生效,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合伙人(签名):
, 年 月 日。
合伙人(签名):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