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一:行政处罚一览表
序号 | 处罚行为(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 依据 | 执法机构 | 备注 |
1 |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 | 区经促局电力资源科 | |
2 | 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违法行为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 | 区经促局电力资源科 | |
3 | 工业、商贸领域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违法行为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 | 区经促局电力资源科 | |
4 | 工业、商贸领域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部门对能源利用状况审查提出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违法行为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 | 区经促局电力资源科 | |
5 | 工业、商贸领域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 | 区经促局电力资源科 | |
6 | 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违法行为 | 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罚款,报请本级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 | 区经促局电力资源科 | |
7 | 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违法行为 | 责令拆除,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二条 | 区经促局电力资源科 | |
8 | 产生废弃物的企业有条件利用而不利用废弃物,又不支持其他有条件的企业利用或者不服从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利用的违法行为 | 罚款 | 《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区经促局电力资源科 | |
9 | 不按规定或者不按时报送资源综合利用资料的违法行为 | 罚款 | 《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区经促局电力资源科 | |
10 | 违反规定,不利用粉煤灰或者煤矸石的违法行为 | 罚款 | 《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区经促局电力资源科 | |
11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阻碍或者拒绝接受节能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 | 警告、罚款 |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51条规定 | 区经促局电力资源科 | |
12 | 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规定能耗限额标准或者能耗限额的违法行为 | 罚款 |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52条规定 | 区经促局电力资源科 | |
13 | 工业、商贸领域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规定或者不如实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违法行为 | 罚款 |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53条规定 | 区经促局电力资源科 | |
14 | 工业、商贸领域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规定编制节能规划、节能计划,开展能源审计的违法行为 | 罚款 |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54条规定 | 区经促局电力资源科 | |
15 | 工业、商贸领域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违法行为 | 罚款 |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55条规定 | 区经促局电力资源科 | |
16 |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2、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3、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4、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5、销售走私成品油的;6、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7、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8、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9、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10、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警告,停业整顿,罚款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区经促局电力资源科 | |
17 | 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违法行为 | 停止使用,没收设备,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二条 | 区经促局电力资源科 | |
18 | 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违法行为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三条 | 区经促局电力资源科 | |
19 |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还未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的违法行为 | 警告、罚款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二十一条、第七条 | 区经促局市场流通科 | |
20 | 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未按规定进行生活必需品应急处理的违法行为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3年第7号)第四十条 | 区经促局市场流通科 |
序号 | 许可项目 | 办理时限 | 依据 | 执法机构 | 备注 |
1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初审 | 3个工作日 | 1.《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第18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6条。 3.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第四轮行政审批(管理)事项调整细化目录的通知(南审改办〔2011〕4号)。 | 区经促局电力资源科 | 受市经贸局委托 初审 |
2 | 技术改造工程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等有关招标内容的核准——电力技改项目 | 1个工作日 |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15、16条(2003年6月1日起执行)。 2.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第四轮行政审批(管理)事项调整细化目录的通知(南审改办〔2011〕4号)。 | 区经促局电力资源科 | 受市经贸局委托 初审 |
3 | 煤炭经营资格初审 | 3个工作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6年8月29日通过)第4。 2.《广东省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项调整目录(第三批)》(广东省令第125号,2008年5月20日发布实施)第5条。 3.《关于印发广东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粤经信法规〔2010〕699号)。 4.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第四轮行政审批(管理)事项调整细化目录的通知(南审改办〔2011〕4号)。 | 区经促局电力资源科 | 受市经贸局委托 初审 |
4 | 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产品)认定(初审) | 3个工作日 | 1.《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号)第; 2.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6〕801号)第2大点的第1小点。 3.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第四轮行政审批(管理)事项调整细化目录的通知(南审改办〔2011〕4号)。 | 区经促局电力资源科 | 受市经贸局委托 初审 |
序号 | 行政行为项目 | 依据 | 执法机构 | 备注 |
1 | 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初审 | 1.《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第182项 2.《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号)第9条-10条; 3.《广东省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省令第106号)。 | 区经促局市场流通科 | |
2 | 典当经营许可证初审 | 商务部、2005年第8号令《典当管理办法》及实施《典当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5]201号) | 区经促局市场流通科 | |
3 | 设立拍卖企业初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12、13条; 2.商务部令2004第24号《拍卖管理办法》; 3.关于实施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经贸函[2005]219号)。 | 区经促局市场流通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