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新办、变更、复审、补证
(四)申办对象
合肥市辖区内从事特种设备作业或管理工作的人员
(五)设立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号)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49号)第三十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0号)。
4、《关于公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95号)。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相关安全技术规范。
(六)实施机关
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七)申请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3)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4)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5)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6)经市质监局指定的考试合格;
(7)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八)申报所需材料
1、新办: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1份,申请表需申请人本人签名,用人单位需加盖公章,明确申请人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所申请考核作业项目的需要,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有3个月以上申请项目的实习经历);
(2)发证部门指定的出具的考试成绩通知单(1份,加盖公章);
(3)身份证复印件(1份);
(4)毕业证书(复印件)或学历证明(1份);
(5)近期拍摄的1寸正面免冠照片(3份);
(6)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加盖单位公章);
(7)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资料。
2、复审: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1份,申请表需申请人本人签名,用人单位需加盖公章,明确申请人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所申请考核作业项目的需要,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不间断作业要求,经过安全、节能教育培训,且无违章操作或管理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
(2)身份证复印件(1份);
(3)近期拍摄的1寸正面免冠照片(3份);
(4)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加盖单位公章);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
(6)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资料。
3、变更、注销、补证: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变更、补办、换证、注销申请表》(1份,加盖单位公章);
(2)身份证复印件(1份);
(3)近期拍摄的1寸正面免冠照片(3份);
(4)门出具的身份信息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身份信息变更申请提交);
(5)报刊公告见证材料原件(补证申请提交);
(6)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加盖单位公章);
(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变更、注销申请提交);
(九)申请表格
相关表格及示范本,在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http://zjj.hefei.gov.cn)下载
(十)办理的程序
1.新办
(1)报名考试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应当向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报名参加考试。考试结束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公布考试成绩。
(2)申请受理与审核发证
考试合格的人员,凭考试结果通知单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为方便申请人办理考核发证事项,发证部门将受理的地点设在考试报名地点,并在报名考试时委托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进行审查,考试合格后发证部门直接办理受理手续和审核、发证事项。
发证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当场办理。对同意受理的申请,发证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手续。准予发证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证书发放
个人领证请携带身份证,前往合肥市行政服务中心质监窗口领取;企业统一领证请携带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及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前往合肥市行政服务中心质监窗口领取。
办理流程图见下图。
2.复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对持证人员在4年内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不间断作业要求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要求,且无违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准予复审合格,并在证书正本上加盖发证部门复审合格章。复审不合格、逾期未复审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
跨发证部门地区从业的作业人员,可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复审,也可向其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复审。发证部门在办理复审时,应当登录“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系统”进行查询,确定原证件的有效性;在此信息查询系统未查询到的,要求回原发证机关处理。
发证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复审资料进行审核,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资料,并且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受理的,应当场办理。对同意受理的复审申请,发证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复审。合格的在《作业人员证》上签章;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复审不合格的持证人员可以重新申请取证。
3. 变更、注销、补证
《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员应当及时应向发证部门挂失,并且在市级以上(含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官网公共信息栏目中发布遗失声明,或者登报声明原《作业人员证》作废。如果一个月内无其他用人单位提出异议,持证人员可以委托原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查证属实的,由发证部门补办《作业人员证》。原持证项目有效期不变,补发的《作业人员证》上注明“此证补发”字样。
(十一)受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35个工作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发证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保送材料进行审查,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第十七条:对同意受理的申请,发证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手续。准予发证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十二)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三)备注
附件:作业项目目录
序号 | 种类 | 作业项目 | 项目 代号 | 备注 |
01 | 特种设备相关管理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 | A1 | |
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 | A2 | |||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 | A3 | |||
电梯安全管理 | A4 | |||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 A5 | |||
客运索道安全管理 | A6 | |||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 | A7 |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 A8 | |||
02 | 锅炉作业 | 一级锅炉司炉 | G1 | |
二级锅炉司炉 | G2 | |||
三级锅炉司炉 | G3 | |||
一级锅炉水质处理 | G4 | |||
二级锅炉水质处理 | G5 | |||
锅炉能效作业 | G6 | |||
03 | 压力容器作业 | 固定式压力容器操作 | R1 | |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 | R2 | |||
氧舱维护保养 | R3 | |||
04 | 气瓶作业 |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 | P1 | |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 | P2 | |||
溶解乙炔气瓶充装 | P3 | |||
液化石油气瓶充装 | P4 | |||
车用气瓶充装 | P5 | |||
05 | 压力管道作业 | 压力管道巡检维护 | D1 | |
带压封堵 | D2 | |||
带压密封 | D3 | |||
06 | 电梯作业 | 电梯机械安装维修 | T1 | |
电梯电气安装维修 | T2 | |||
电梯司机 | T3 | |||
07 | 起重机械作业 | 起重机械机械安装维修 | Q1 | |
起重机械电气安装维修 | Q2 | |||
起重机械指挥 | Q3 | |||
桥门式起重机司机 | Q4 | |||
塔式起重机司机 | Q5 | |||
门座式起重机司机 | Q6 | |||
缆索式起重机司机 | Q7 | |||
流动式起重机司机 | Q8 | |||
升降机司机 | Q9 | |||
机械式停车设备司机 | Q10 | |||
08 | 客运索道作业 | 客运索道安装 | S1 | |
客运索道维修 | S2 | |||
客运索道司机 | S3 | |||
客运索道编索 | S4 | |||
09 | 大型游乐设施作业 |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 | Y1 | |
大型游乐设施维修 | Y2 | |||
大型游乐设施操作 | Y3 | |||
水上游乐设施操作与维修 | Y4 | |||
10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 | 车辆维修 | N1 | |
叉车司机 | N2 | |||
搬运车牵引车推顶车司机 | N3 | |||
内燃观光车司机 | N4 | |||
蓄电池观光车司机 | N5 | |||
11 | 安全阀作业 | 安全阀校验 | F1 | |
安全阀维修 | F2 | |||
12 |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 | 金属焊接操作 | (注) | 长输管道 |
非金属焊接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