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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5 03:01:50
文档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南化院组织人事处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南京化工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我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更好地发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择优、激励功能,促进专业技术队伍的整体优化,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苏职称[2001]2号)、《江苏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意见》(苏职称[2002]50号)以及上级部门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文件和学院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有关会议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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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南化院组织人事处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南京化工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我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更好地发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择优、激励功能,促进专业技术队伍的整体优化,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苏职称[2001]2号)、《江苏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意见》(苏职称[2002]50号)以及上级部门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文件和学院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有关会议精神,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南化院组织人事处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南京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更好地发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择优、激励功能,促进专业技术队伍的整体优化,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苏职称[2001]2号)、《江苏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意见》(苏职称[2002]50号)以及上级部门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文件和学院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是学院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要从学院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出发,以优化专业技术队伍结构、全面提高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为中心,按照“有利于优秀人才集聚,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有利于优秀人才发挥作用”的要求,最大限度的调动广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学院教学科研水平、人才培养质量和技术服务水平。

2、按需设岗,按岗申报。坚持“因事设岗、精简高效、结构合理、群体优化”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重点规范高级职务岗位的设置,积极探索“双师型”教师职务岗位的设置。严格按照工作岗位性质进行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严格按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3、坚持标准,严格评审。坚持“科学、民主、公正、合理”的原则,严格评审范围、严格评审条件、严格评审程序、严肃评审纪律,把好申报材料关、单位民主推荐关、职能部门审核关、学科组评议关和评委会评审关,确保评审工作质量。建立评聘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增强评聘的透明度和评聘工作的规范化。

4、明确导向,突出重点。坚持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要求,引导教师求真务实,坚决抵制学术和弄虚作假行为;强化实践教学、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促进教育与经济、科技和社会实践紧密结合;注重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推进高技能人才培养水平;注重中青年骨干教师的职务评聘,积极鼓励中青年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5、强化聘任,严格考核。以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为重点,按照“公开选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聘约管理”的原则,探索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新思路、新模式,进一步推进与完善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坚持竞争择优,强化岗位聘任,增强队伍活力。

二、职务系列、名称与等级

我院主要开展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名称及等级划分如下表所示:

职务系列对应岗位

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
教师在学院教学系部、研发中心等单位中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技术水平要求的岗位。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在学院一线直接承担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具有相应教学和研究能力水平要求的专职辅导员岗位。

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教育管理研究在学院党政管理部门中承担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并须结合实际工作进行教育管理研究的岗位。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实验技术在学院教学系部、实训中心等单位中承担实验课程教学、实训指导、组织实验工作和实验室建设等职责的岗位。

助理实验师实验师高级实验师
工程技术在学院附属工厂、实训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等单位中承担工程实施、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职责的岗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
图书、档案、资料在学院图书、资料及档案管理等部门中具有相应管理职责和技术水平要求的岗位。

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其它卫生、经济、会计、审计等按有关执行
备注:卫生、经济、会计、审计等系列的中级及以下职务任职资格,由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确认(以考代评);教师、思政教师、实验技术、教育管理研究等系列的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由学院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委会评审确认;其它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学院审核推荐后,由上级相应评委会评审确认。

三、有关问题

1、关于申报资格:

(1)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坚持个人申报的原则,由在职在岗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根据本人工作岗位性质,按照相应系列、等级规定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向学校职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申报之日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申报之日以职称部门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准)、自费出国留学尚未回校报到的人员不在申报范围。

2、关于申报系列和等级:

(1)学院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须根据现工作岗位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在已受聘主岗位专业技术职务后,可自主申报其他系列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原为教师(不含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身份且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因工作需要,现聘用在管理岗位或专职辅导员岗位,并一直承担部分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在首次聘用期内仍可申报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但其岗位仍为管理岗位或专职辅导员岗位。首次聘用期结束后,须按照所聘岗位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3)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发生变化后,须按照新的工作岗位申报转评同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不能跨系列转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教师系列职务人员转升思政教师、实验技术和教育管理研究系列高一级职务,以及具有教育管理研究系列职务人员和思政系列职务人员之间相互转升高一级职务的除外)。

(4)跨系列转评者,若所转专业技术资格已实行以考代评,则应通过考试取得该专业技术资格。

(5)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和层次,由个人按国家规定的报名条件报考,报名时须到学院职称部门进行报考资格审查。通过考试取得的任职资格,必须与本人所在岗位相符合,方能予以聘任。

(6)专业技术人员中个别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但业绩特别突出者,可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按上级部门规定的破格条件从严掌握。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一律不实行破格申报。

3、关于评聘基本条件:

(1)我院教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教育管理研究等三个系列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学历要求、资历要求、业绩成果要求等条件,按照苏职称[2009]15号文件执行;实验技术系列资格条件,按照苏职称[2003]2号文件执行;其他系列资格条件,按照省相关系列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若上述文件进行修订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台新的资格条件,则按新条件执行。

(2)外语水平要求及免试条件:申报评审高校教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教育管理研究、实验技术、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农业科学研究、卫生、图书资料、文物博物、档案、公证、律师、新闻、出版、教练员、国际商务等系列(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参加职称外语相应等级考试且成绩达到国家通用标准或省合格标准。取得的合格证书在规定级别内长期有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职称外语可以免试:

① 年龄满50周岁的;

② 已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研究生学历的;

③ 取得外语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

④ 因公出国且出国前已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的; 

⑤ 申报评审工程技术、农业技术、工艺美术、群众文化、文学创作、小学(幼儿园)教学、艺术、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社区卫生等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

⑥ 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其他在本行业本地区作出重要贡献及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突出成就的人员,经省教育厅审核确认的。

⑦ 申报评审上述系列(专业)以外其他系列(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及申报评审和初定所有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作职称外语考试要求。

(3)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要求及免试条件:申报评审高校教师系列和教师外其他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参加省职称办委托省教育厅组织的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无级别之分,取得的合格证书长期有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可以免试:

① 取得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② 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③ 申报教师和实验技术系列计算机学科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4)基础理论课要求及免试条件:申报评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和教育管理研究两个系列副高级和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参加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统一组织的基础理论课程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① 取得的合格证书不再分高、中级,且长期有效。

② 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岗位交流到管理岗位,或者从管理岗位交流到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岗位的人员,其取得的原系列合格证书继续有效,无需重考。

③ 已取得思想政治教育或教育类硕士或博士学位,并在研究生期间学习过“基础理论课程考试”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者,相应基础理论课程可免考。申请免考人员须通过学院职称部门到省教育厅办理免考审批手续。

(5)岗前培训要求及免试条件:申报评审各系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含转评人员),须取得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颁发的《江苏省高校、中专校新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本条款从2002年1月1日后进校的人员执行。

(6)申报评审高校教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持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7)教师资格证书和职称外语考试、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基础理论课考试、岗前培训考试等合格证书,不实行“先评后补”。

(8)新引进的硕士、博士研究生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不作为评聘的依据。

(9)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种形式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可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的进修阅历,其结业证书不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依据。

4、关于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

(1)师德水准是评聘教师职务的重要依据。在评聘教师职务时,必须对申报人思想素质、职业道德、团结协作精神、集体观念、敬业精神以及在教书育人方面的业绩等严格考核把关。对违反职业道德、学术道德者,实行“一票否决制”。

(2)申报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考核意见”,必须由学院党组织(一般为申报人所在党总支)对申报人员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团结协作精神、集体观念、敬业精神等方面签署具体翔实的意见,切实反映申报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并明确考核等级,不能公式化、概念化、千人一面。

5、关于教学工作要求:

(1)申报各级各类教师职务,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额定工作量的70%,且教学质量考核合格。硕士研究生申报讲师职务必须任满四个学期教学任务。

(2)申报副教授和教授职务(不含思政系列),教学质量考核至少两次为“优秀”。

(3)在考察申报人员教学工作时,要认真考察教学改革、教材建设、教学法研究、指导青年教师等方面的工作实绩。高职院校教师应具备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在产学研结合方面取得较突出的实绩。

(4)根据高等教育国际化的需要,学院鼓励教师不断提高双语教学和跨文化交流能力。任现职期间累计担任2年以上双语教学授课任务且考核合格者,或申请国家留学基金、省留学奖学金、国外访问学者、自筹经费等方式赴国(境)外进修学习6个月以上者,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6、关于继续教育要求:

教师任现职期间须认真完成相应的培训进修、学术交流和社会实践、专业实践等任务。广大教师要有终身学习的自觉性,拓宽知识面,加速知识更新,激发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提高科学素养,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具备与教育现代化和培养创新人才相适应的教学科研能力。教师任职期间培训进修情况,作为评聘教师职务的条件之一。

(1)专业技术人员在外脱产学习、培训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含公派出国),若符合任职条件,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须将全脱产时间减除。上述人员评审通过后,确认其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但须回校报到后,方按规定程序聘任相应职务。

(2)教师在职学习、培训进修或合作研究期间,若符合任职条件,可申报高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但任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教学工作量的70%。

7、关于调动(转岗)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外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调至我院任教,须及时转评同级高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具有高校教师以外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转评同级高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从事一年以上高校教学、科研工作,经考核确实符合相应的教师职务任职条件,并能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方可申请评审同级高校教师职务,具体程序和要求与晋升教师职务的人员相同。

(2)评审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外语考试或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取得的合格证书,同级转评时仍然有效。没有取得合格证书的,仍需参加全国或全省组织的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3)同级转评高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后,若申报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须累计从事高校教学工作三年以上,其担任高校教师外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可与担任高校教师职务任职年限连续计算。担任同级高校教师外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和高校教师职务期间取得的成果均可作为评审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但主要考察其在高校教师岗位上取得的成果。

(4)调至我院的外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转评教师外其他系列职务或学院内部教师外其他系列之间相互转评参照上述精神执行。

8、关于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1)专职辅导员是指在一线直接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一线专职辅导员、系部学工干事、专职团总支、党总支或党总支副等直接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

(2)专职辅导员均应评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岗位人员参照专职辅导员岗位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9、关于“双肩挑”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1)“双肩挑”人员是指原为专任教师,评聘了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因工作需要现在管理岗位工作,并且仍继续承担部分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

(2)“双肩挑”人员申报教师职务,教学工作量和专业实践要求不低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一,管理研究成果不超过总要求的三分之一。

10、关于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上原工人身份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对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上原工人身份人员,可按现聘岗位申报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但须按照岗位需要,从紧把握。其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对其现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和任职时间的认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2010年1月1日前已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已具备专业技术职务并聘用(持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书(文))的,其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现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按其已具备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认定,任职时间以聘书(文)为准。此类人员已具备的专业技术职务与现聘岗位不相应的,应先同级转评与现聘岗位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后,方可按现聘岗位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2)2010年1月1日前已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但尚未具备专业技术职务的,或从2010年1月1日起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须按现聘岗位从助理级职务开始认定。具体认定办法如下: 

① 2010年1月1日前已满足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毕业达一年或大学专科毕业达三年的,其助理级职务任职时间从2010年1月1日算起。

② 2010年1月1日前尚未满足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毕业达一年或大学专科毕业达三年的,其助理级职务任职时间从其满足上述要求的时间算起。

③ 在今后的岗位设置和聘用中,新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工人身份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和任职时间的认定,根据本人岗位聘用时间,参照上述办法予以类推。

11、关于初定专业技术职务:

(1)对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全日制院校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即可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不需再进行评审。具体规定是:中专毕业,见习期满,可初定“员”级职务;大专毕业,见习期满,按“员”级职务进行考核,可初定“员”级职务,或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可直接初定为“助理”级职务;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可初定为“助理”级职务;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初定中级职务;博士学位获得者,可初定中级职务。

(2)初定助理级职务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初定中级职务的硕士研究生,必须取得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颁发的《江苏省高校、中专校新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本条款从2008年9月28日后进校的人员执行。

(3)硕士研究生初定中级职务,除了须在相应岗位任职满三年外,还必须满足该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基本条件,本条款从2009年10月10日后引进的硕士研究生执行。

(4)大中专毕业生初定专业技术职务,由工作所在部门和人事部门对其德、能、勤、绩等进行全面考核,认为合格后方可初定。

12 、关于业绩成果要求:

(1)论文、论著必须是任现职以来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或正式出版的本专业论文,且可在“中国期刊网”(中国知网)等论文数据库中查证到。在“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收集的论文或参编个别章节的书籍不作为评审依据。

(2)“省级以上刊物”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有ISSN或CN刊号)。“核心期刊”一般指论文发表时北京大学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的期刊。专著或教材指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

(3)教学、科研、技术成果必须是通过鉴定、已经完成准予结题或通过规模生产已经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

(4)表彰奖励的主办单位应是或相应的职能部门。表彰奖励的内容应与本人拟聘职务岗位的专业相一致。未注明排名的获奖要求,均以持有获奖证书为准。

13、关于论文、论著代表作送同行专家鉴定:

高校教师、实验技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教育管理研究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须选择指定篇数的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或正式出版、代表本人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的论文、论著,作为代表作送同行专家鉴定。

(1)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须选定2篇(部)代表作按要求送人事处,由人事处统一组织报送两名具有高级职务的在职同行专家鉴定(至少一名为正高级职务,至少一名为校外专家)。

(2)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须选定3篇(部)代表作按要求送人事处,由人事处报送省教育厅,并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送同行专家鉴定。

14、关于面试答辩:

为了科学评审,提高评审工作质量,对申报高校教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实验技术、教育管理研究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进行面试答辩。

(1)面试答辩的重点放在学术水平、教学改革、教学科研创新、教学科研工作思路等方面。通过面试答辩,全面了解申报人员的知识结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学科建设思路、组织协调能力和发展潜力,以利于科学评价申报人员的综合能力和水平。面试答辩材料经人事处审核后作为评审材料上报。

(2)省高评委会与学科组视评审工作需要,对破格申报教授(研究员)任职资格人员进行面试答辩。

15、关于测验要求:

测验应充分反映所在部门(一般以本人申报学科所在教学系部或所属工会分会为单位)多数教职工对申报人的总体评价。测验组由所在单位党政领导、教师代表和行政管理人员代表组成,参加人数不得少于15人,且同意人数在半数以上方可申报。

16、关于时间界限:

(1)申报讲师(含思政讲师)、实验师、助理研究员职务人员的任职年限、学历(学位)取得时间、业绩成果完成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年度的8月底。

(2)申报讲师(含思政讲师)、实验师、助理研究员以外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的任职年限、学历(学位)取得时间、业绩成果完成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年度上一年年底。

17、关于延迟申报:

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中有“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年度考核中有“不合格”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2)发生Ⅲ级教学事故者延迟1年;发生Ⅱ级教学事故者延迟2年;发生Ⅰ级教学事故者延迟3年。对未经学校允许私自在外兼职、私自报考攻读学位等行为造成本职工作延误、失误或其他较坏影响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

(3)对违反规定,谎报学历、资历、业绩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凡涉及的申报者,三年之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涉及的已聘任上岗者,按审批权限与程序,解聘其职务,取消相应任职资格。

18、关于重新申报:

上年度申报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原则上不连续申报;若在评审否决后确实做出突出成绩,教学科研水平有明显提高,有新成果的,可重新申报。

19、关于评审费用交纳:

(1)评审费:报省高校教师学科评议组与高评委会评审的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每份400元;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每份200元。其他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按省相关系列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2)论文鉴定费:申报高校教师、实验技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教育管理研究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论文论著送同行专家鉴定工作须交纳一定的鉴定费。申报正高人员交纳600元,申报副高人员交纳400元。

(3)上述评审费和论文鉴定费由申报人预先自付。评审通过者,以上费用将予以奖励性返还。

四、评审组织及职责

1、学院成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领导工作;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评聘;推荐院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委员库成员名单和各年度执行委员会委员名单。院职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院职称办),挂靠在学院组织人事处。

2、学院组建教师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简称院中评委),并按照省有关规定设置专家库,人数一般在30人以上,由教授、副教授和有副高级以上职务的教育管理研究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副教授以上人员不得少于2/3,中青年骨干教师要占有一定比例。院中评委负责学院讲师(含思政讲师)、实验师、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和其他系列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审核、推荐工作。

3、院中评委下设若干学科评议组,评议组原则上按照学位委员会制订的学科分类标准设置。根据我院实际需要,按行政系(部)和工作性质设置,或对相近学科(专业)进行适当合并设置。学科评议组负责对申报对象的业绩、成果以及其他材料进行评议,根据评审标准提出初评意见,提交院中评委讨论审定。

4、各系(部)成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推荐小组,小组成员由系(部)党政负责人、专家等5-10人组成(专家人数应不少于1/2),任期一年。推荐小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各系(部)推荐小组成员名单须于每年规定日期(一般在3月初)报院职称办,经学院批准后方可开始履行职责。

5、各系(部)推荐小组负责宣传、执行上级和学院制定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对本系(部)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依据评审标准和本单位岗位需求,确定推荐人选;对不符合评审条件(含业绩条件)者不接受其申报;组织对申报人员进行测验;填写思想政治表现考核意见和推荐意见;对申报讲师(含思政讲师)、实验师、助理研究员职务人员,在规定时间组织申报人材料在本单位公开展出;在规定时间报送申报材料到院职称办。各单位对申报人员的审核把关工作完成情况将作为单位年度考核指标。

6、院职称办负责全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具体负责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和材料报送要求的公布和解释工作;组织全院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报名工作;负责申报高级职务人员论文、论著代表作送同行专家鉴定工作;负责会同教务处、高教所、科技处等部门对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复查;负责对除申报讲师(含思政讲师)、实验师、助理研究员以外其他职务人员申报材料的公开展示工作;负责申报高级职务人员参加院答辩委员会面试答辩的组织工作;负责院教师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大中专毕业生初定专业技术职务工作;负责评审通过人员的资料入档、聘文和证书发放等管理工作。

五、评审程序

1、院职称办组织有关专家、院(系)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调查、制定、测算当年度各系列、各等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合理确定专业技术岗位年度使用计划。

2、院职称办发布通知,各系(部)成立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推荐小组。

3、院职称办发布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报名通知,公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和报名要求。

4、各系(部)及其他二级部门将文件精神传达到本部门全体专业技术人员,明确,组织报名;依据评审标准和本单位岗位需求,结合申报人的条件,填写部门推荐意见;报送申报人员名册至院职称办。

5、院职称办根据年度申报人员数量、系列及等级,合理确定工作日程,发布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报送要求和日程安排。

6、申报人员准备个人申报材料,按时送交所在系(部)。

7、各系(部)推荐小组对申报人员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组织对申报人员进行测验(必要时可组织申报人员在本部门述职;申报人测验结果不公布,仅作为推荐小组推荐的主要依据之一);签署对推荐人选的综合评价意见,按时送交申报人员材料至院职称办,上报材料要全面、具体、准确。

8、院职称办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内容审核和形式审查。

9、院职称办组织申报人员材料在全院范围内公开展示,时间不少于两天。自材料展示之日起,评审进入异议期,对申报人材料、成果等方面有异议的可向院职称办、院纪检部门反映。

10、院职称办组织安排申报高级职务人员面试答辩。

11、院职称办组织安排召开院职称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研讨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相关重要问题,确定年度院中评委执行委员名单及中评委评审会时间。

12、院中评委、各学科评审组在学院确定的时间内进行评审。出席评审的专家数达到应到专家数的2/3,其评审结果方为有效。同意票数达到到会专家数2/3以上者为通过。

六、评审纪律

1、各级评审组织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评审条件和程序开展工作,客观公正,认真负责,严守纪律。

2、如有举报且经调查证实个人提供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停止其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权利3年,已通过评委会评审的,取消其任职资格;如系(部)审查不严而上报到学院后审查出严重不实或弄虚作假者,扣减当年或第二年该系(部)的晋升名额。

3、作为专家参加推荐会,作为学科组成员或中评委委员参加评审会,涉及到本人及其亲属时应主动予以回避。

4、各系(部)推荐结果,专家讨论意见及投票结果属保密范围,参加会议人员不得向外透露,不得向申报人介绍会议讨论情况。如违反本规定,擅自向外透露评审情况造成不良影响者,将停止其今后的评委资格。

5、评审全过程接受院纪检部门监督。

七、职务聘任

1、学院目前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不实行评聘分开。凡是我院接受申报的本院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获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均由学院聘任相应职务。

2、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的职务聘任等级,按照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任有关规定执行。

3、根据上级要求,学院将积极推进与完善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深化改革,引入竞争激励机制,逐步破除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开放式的用人机制,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八、附则

1、本办法是学院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基本依据。

2、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是学院人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性强,并与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各部门应予以充分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3、本办法自二○一一年  月  日起执行。学院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4、本办法由学院职称工作领导小组授权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文档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南化院组织人事处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南京化工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我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更好地发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择优、激励功能,促进专业技术队伍的整体优化,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苏职称[2001]2号)、《江苏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意见》(苏职称[2002]50号)以及上级部门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文件和学院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有关会议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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