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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开发贷款 |
住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住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
二、借款人条件
借款人向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三)具有贷款证,并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四)借款人为综合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应为三级(含)以上,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五)借款人为项目公司的,应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六)借款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七)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八)其他条件。
三、贷款项目条件
(一)已纳入国家或地方建设开发计划,其立项或备案文件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二)具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5%,且能够在使用银行贷款之前投入项目建设;
(四)贷款项目符合当地市场需求,经评估符合我行规定要求;
(五)其他条件。
四、贷款方式
住房开发贷款执行总行贷款担保管理相关管理规定,应采取抵押、质押担保方式。对无法提供抵(质)押担保或抵(质)押担保能力不足部分可采取保证担保方式,贷款人须确保贷款担保合法、充足、有效。
五、贷款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一)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二)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 (三)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应根据项目销售进度,分期分批偿还贷款。 |
注:本页面提供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业务以当地网点的公告与规定为准,最终解释权属中国工商银行。 (2009-04-17) |
传统信贷业务
流动资金贷款 |
固定资产贷款 |
房地产开发贷款 |
您可持房地产开发贷款所需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初步设计以及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等文件来我行申请办理。
我行在提供贷款的同时,还可以提供与房地产开发类贷款相关的中间业务,如房地产价格评估、工程造价咨询、房地产咨询、代理房屋保险、代理房地产抵押登记、代理房地产物业收费等。
我行可对房地产开发贷款提供中长期贷款,具体针对所申请贷款的项目而定。
我行开办该项业务的机构为全国范围内授权的各级分支机构信贷经营部门。
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 |
产品定义: 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分为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综合用房开发贷款、学生公寓开发贷款及其他商品房开发贷款。 住房开发贷款是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建设的贷款。 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是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商业营业、办公用房等商业性用房项目建设的贷款。 综合用房开发贷款是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商住两用房等综合性用房项目建设的贷款。 学生公寓开发贷款是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院校学生公寓项目建设的贷款。 其他商品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其他商品房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 产品功能: 满足商品房开发资金不足时的短期、中期、长期项目融资需求。 适用对象: 经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申请条件: 1.经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 2.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办理年检手续; 3.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明晰,经营管理制度健全; 4.资信良好,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企业(项目公司除外)信用等级符合农业银行贷款要求; 5.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卡),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在农业银行办理结算业务; 6.农业银行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项目贷款条件: 1.取得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立项批复;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范,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复; 3.项目开发取得合法、有效批件。项目建设用地为出让性质的,应根据该项目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齐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已开始销预售的项目,还需提供合法、有效的《销预售许可证》; 4.项目符合当地市场需求,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5.项目资本金不低于申请贷款项目总投资的35%,全部到位并先于贷款投入项目开发;对预期风险较大的项目,应相应提高项目资本金比例;项目资本金是指在项目总投资中,房地产开发商出资认缴的,不能以任何方式抽回,不承担任何利息和债务的自有资金。 6.贷款担保合法、有效、足值,并符合农业银行贷款担保的有关规定。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的,只能用已建成的工程部分设定抵押权,且抵押率不得超过50%。对以土地及在建工程设定抵押权的,在对抵押物价值评估时,应在资产价值中扣除未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相关税费和施工单位垫资等应付款项。 办理方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项目贷款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营业执照; 2.借款人验资报告和公司章程及有关合同; 3.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颁发并通过年检的借款人资质等级证书; 4.借款人贷款证(卡)和资信证明材料; 5.借款人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关于同意借款的决议; 6.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7.经会计(审计)事务所或有权部门核准的借款人近三年财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8.经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立项批文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9.贷款项目国有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和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优质客户申请项目贷款时上述“四证”暂时不全(含批准开发面积不全)的,优质客户应提供“四证”落实计划,保证贷款发放前取得齐全的项目开发批件;其他非优质客户申请项目贷款时,应提供齐全的“四证”。项目已开始销预售的,还需提供合法、完整的《销预售许可证》; 10.项目所在地总平面图、规划设计方案、投资概(预)算书、施工进度和资金运用表、七通一平的落实资料; 11.项目资本金来源及落实的资料; 12.采取担保贷款方式的,应根据有关规定,提供保证人、抵押物有关资料。以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供抵押物保险单或同意投保的承诺函。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还要提供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设定抵押的证明。 13.项目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和以往工作业绩材料; 14.联合开发合同、协议; 15.农业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办理流程: 客户申请、受理项目、调查项目、评估、审批贷款、发放贷款、项目贷后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