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
浙江日发数码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九年五月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日发数码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第一部分引言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作为浙江日发数码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发精机”)聘请的为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提供法律服务的发行人律师,分别于2008年3月26日、2008年9月22日、2009年3月2日为日发精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了《关于浙江日发数码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关于浙江日发数码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及《关于浙江日发数码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关于浙江日发数码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着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遵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口头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口头反馈意见》”)中提出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关于浙江日发数码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关于浙江日发数码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关于浙江日发数码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关于浙江日发数码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应当与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二)一并使用,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于2008年3月26日出具的《关于浙江日发数码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中使用的简称和释义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口头反馈意见》回复
一、《口头反馈意见》法律部分问题1:纺织器材总厂注销的原因,93年至97年注销前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并请保荐人和律师出具核查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浙江省股份制试点工作协调小组于1992年9月30日出具的浙股[1992]43号《关于同意浙江中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试点的批复》,同意浙江中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份制试点,由浙江新昌纺织器材总厂、浙江新昌二轻工业联社和浙江电力公司共同发起设立浙江中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同时,因新昌纺织器材总厂系一家县属大集体企业,为进行股份制试点改革,新昌纺织器材总厂将其经资产界定后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及其在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组成新昌纺织器材总厂职工集体基金管理协会(新昌纺器基金会的前身),由该协会替代浙江新昌纺织器材总厂作为浙江中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之一,行使集体企业职工管理企业的权利。
经本所律师核查,新昌纺织器材总厂职工集体基金管理协会成立于1993年1月15日,该协会系以1992年5月25日为基准日,由基准日经评估的原新昌纺织器材总厂集体资产和在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组成。新昌纺织器材总厂的资产经评估后进行了产权界定:属新昌县二轻工业总公司(原新昌县二轻局)投资部分由新昌县二轻工业总公司收回;属全体劳动群众劳动积累所形成的资产则界定为该厂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该部分资产计19,336,654元全部投入到新昌纺织器材总厂职工集体基金管理协会(详见本所律师出具的《关于浙江日发数码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第二部分第六条)。至此,新昌县纺织器材总厂已无其他资产和经营,为完成经营业务的过渡,新昌纺织器材总厂未及时办理注销。
同时,因1993年之后新昌纺织器材总厂已无其他资产和经营,经本所律师核查该厂之工商登记资料,新昌纺织器材总厂于1993年至1995年进行工商年检时,该厂所申报的财务资料均为浙江中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财务资料;1996年该厂未进行年检,1997年该厂予以了注销。
二、《口头反馈意见》法律部分问题2:纺器基金会成立的初衷;在设备、人员、资产等与纺器总厂的关系;并请保荐人和律师对其资产的来源以及合法合规性,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等发表意见。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新昌纺织器材总厂于1993年1月11日申报的新纺器总字(93)第001号《关于成立新昌纺织器材总厂职工集体基金管理协会的请示》,成立纺器基金会是“为保障新昌纺器总厂集体资产的完整和增值,并对原新昌纺织器材总厂职工集体所有的资产承担民事责任,保证集体企业职工依法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力,在原企业依法中止后,作为法人依法行使占有、收益处分权”。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新昌纺器基金会设立初始之设备、人员、资产均来源于新昌纺织器材总厂,在新昌纺器基金会成立后,新昌纺织器材总厂已无其他资产和经营。
1、绍兴国有资产评估中心于1992年6月13日出具绍国资评(1992)第24号《资产评估报告》,对新昌纺织器材总厂截至1992年5月25日基准日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的结果为:全部资产评估价值为41,852,084元,减除企业负债21,502,038元,企业净值为20,350,046元。
1992年7月7日,新昌县财政局出具新财国资字(92)238号《关于确认评估结果和界定产权的通知》,确认绍兴国有资产评估中心的评估结果有效,并将有关产权界定如下:“新昌纺织器材总厂18,396,154元为该厂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新昌县二轻工业总公司资产1,013,392元,税前还贷形成的国有资产940,500元”。
1992年7月13日,绍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绍会(1992)字第22号《验资报告》,对浙江新昌纺织器材总厂提供的“1992年5月25日的资金平衡表和经新昌县财政局验证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进行验证”,确认“净资产为2035万元,其中联社资金101.3万元,企业基金1839.6万元,国家资金94.1万元”。
1993年9月2日,新昌县办公室出具文件,同意新昌纺织器材总厂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界定为企业资产。
2、根据1993年1月15日新纺器总字(93)第001号《关于成立新昌纺织器材总厂职工集体基金管理协会的请示》,新昌纺织器材总厂拟以1992年5月25日为评估基准日,将基准日经评估的资产和在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组成新昌纺器基金会。
同时根据1992年8月2日制订的《新昌纺织器材总厂职工集体基金管理协会章程》第五条的规定,新昌纺器基金会成员为截止1992年5月25日(资产评估基准日)在册的新昌纺器总厂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综上所述,新昌纺器基金会所拥有的资产包括:经新昌县财政局界定的截至1992年5月25日新昌纺织器材总厂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即企业基金)的资产18,396,154元和原新昌纺织器材总厂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940,500元,合计19,336,654元;其人员系由新昌纺织器材总厂截至1992年5月25日在册的新昌纺器总厂职工和离退休职组成。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新昌纺器基金会的资产系承继了原新昌纺织器材总厂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其人员均系原新昌纺织器材总厂的员工。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新昌纺器基金会设立时,其来源于新昌纺织器材总厂的资产业经资产评估及界定,有关产权界定经新昌县财政局和新昌县批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于1992年11月28日核发的轻轻[1992]69号《轻工业企业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同时该厂经界定归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已全部转入新昌纺器基金会,原新昌纺织器材总厂截至1992年5月25日全体在册员工转入新昌纺器基金会后作为所有权人对该部分资产行使所有者权利。根据浙江省于2008年9月12日出具的浙政办发函[2008]63号《浙江省关于新昌纺器基金协会股权量化确认的函》,确认新昌纺器基金协会“符合当时有关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规定和股份制试点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主体资格有效”,并确认新昌纺器基金会的产权界定“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和改制精神,是合法有效的。迄今为止,职工对企业的产权界定……无异议、无纠纷”。本所律师认为,新昌纺器基金会设立时的资产来源合法有效,且不存在侵犯资产所有者权益的行为,对日发精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事宜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三、《口头反馈意见》法律部分问题3:纺器基金会发展的历程;99年量化时基金会会员人数,量化给95人的原则和依据;其他未量化会员对此是否有异议,是否存在潜在纠纷;目前基金会成员在各公司任高管职务的情况;并请保荐人和律师出具核查意见。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新昌纺器基金会发展历程如下:
1、新昌纺器基金会成立于1993年1月15日,系经新昌县民政局以新民字(1993)第02号《关于批准“新昌纺织器材总厂职工集体基金管理协会”注册登记和为社会团体法人的通知》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新昌纺织器材总厂职工集体基金管理协会对原新昌纺织器材总厂的职工集体资产行使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1992年11月13日,新昌纺器基金会投资1933万元,设立浙江中宝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995年12月31日,新昌纺器基金会投资8,784万元设立嵊州日发。嵊州日发于1997年7月注销,新昌纺器基金会将收回的资产8000万元,投资设立浙江日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即日发集团前身)。
1998年3月4日,新昌纺器基金会投资4000余万元,成立浙江新昌中宝铝轮有限公司(即万丰奥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身)。
1999年4月,经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和有关部门批准,新昌纺器基金会将其在浙江日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浙江新昌中宝铝轮有限公司和浙江中宝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分别量化给95名、111名和175名自然人。
2、经本所律师核查,新昌纺器基金会自成立之日起,其经营业务及资产规模逐年扩大,自1992年至2007年新昌纺器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和收益分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年份总资产净资产经营收益收益分配
1992年 1,933.67 1,933.67 -- -- 1993年 3,062.85 2,795.50 861.83 -- 1994年 6,731.05 6,022.32 3,226.82 -- 1995年 13,485.85 12,465.11 6,442.79 -- 1996年 15,451.76 14,512.31 2,115.20 68.00 1997年 19,996.20 18,549.01 4,121.70 85.00 1998年 25,980.92 20,2.63 2,343.62 -- 1999年 11,115.51 8,173.58 42.58 -- 2000年 10,102.48 8,309.08 135.50 -- 2001年 10,232.20 8,652.94 343.86 -- 2002年 10,052.46 8,869.85 216.91 -- 2003年 10,947.20 9,070.52 252.68 52.00 2004年 11,023.27 9,316.75 346.23 100.00 2005年 12,813.00 9,595.70 519.95 241.00 2006年 13,819.08 10,281.28 1,215.58 530.00 2007年 18,850.52 13,744.71 4,993.43 1,530.00
(二)1999年新昌纺器基金会量化的原则及履行的法律程序:
1、根据1999年4月18日新昌纺器基金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新昌纺器基金协会股份量化方案》,决定对新昌纺器基金会投资于日发纺机的股权进
行彻底量化,量化的原则是:按劳分配、兼顾公平。量化后,产权人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分红,可以继承,可以转让。
2、经本所律师核查,1999年股权量化时,新昌纺器基金会共有会员268名。量化方案主要根据会员当时的工作单位,同时参考工作年限、工作经历、贡献大小,依据各成员担负的责任和历史贡献不同,既注重各级员工个体在所属公司的现实业绩,也兼顾了各级员工个体在企业发展各个阶段的历史贡献。具体量化方案业经1999年4月18日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3、1999年9月13日,新昌县二轻工业总公司核发《关于同意新昌纺器基金协会对浙江日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浙江新昌中宝铝轮有限公司持有股份量化方案的函》,同意新昌纺器基金会将其投资于日发纺机的8000万元股权全部量化给95名会员,并由吴捷、俞浩铭、王本善、余兴焕、董益光作为股东代表持有。
4、2005年3月,浙江日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浙江新昌中宝铝轮有限公司、浙江中宝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将《新昌纺器基金协会的股份量化方案》在各自的办公场所进行了公示,未产生任何纠纷及异议。
5、2008年3月,本所律师和联合证券以面谈方式对日发精机1999年4月股权量化及委托持股事项时95名实际股东中的85名股东进行了询问,核对并复印了所有被询问人的身份证,制作了《询问笔录》,并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共同签字确认。
6、2008年3月,浙江省新昌县公证处以面谈方式对日发精机1999年4月股权量化及委托持股事项时95名实际股东中的85名股东进行了股权量化事宜的确认和公证。
7、2008年8月1日,绍兴市出具了绍政[2008]53号《绍兴市关于要求确认新昌纺器基金协会股权量化有关问题的请示》,确认新昌纺器基金会的产权界定、股权量化、股东代表持股及最后的股权转让过程规范清晰,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和改制精神,是合法有效的。迄今为止,职工对企业的产权界定、股权量化等无异议、无纠纷。2008年9月12日,浙江省出具了《浙江省关于新昌纺器基金协会股权量化的函》(浙政办发函[2008]63号),“经审核,同意绍兴市的意见”,确认了股权量化的事实及其合法性。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新昌纺器基金会上述股权量化业经新昌纺器基金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有权部门批准,其股权量化行为及其程序合法有效。
职工对企业的产权界定、股权量化、股权转让无异议、无纠纷。
(三)根据日发精机提供的情况说明,目前新昌纺器基金会成员在各公司任高管职务的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目前任职
1 吴捷日发集团董事长、CEO
2 章贤妃日发集团财务总监
3 历永江日发集团董秘
4 黄洪波日发集团资产管理部经理
5 许经开日发集团信息资源部经理
6 王本善日发精机董事长
7 杨宇超日发精机总经理
8 陆平山日发精机副总经理
9 周国祥日发精机财务经理
10 俞海云日发纺机董事长
11 郑和军日发纺机总经理
12 王吉日发纺机董秘
13 吕永法日发纺机总工程师
14 吴良定中宝实业董事长
15 吴楠中宝实业总经理
16 陈爱莲万丰集团董事长、总经理
17 俞林万丰集团副总经理
18 吴艺万丰集团监事会
19 陈滨万丰汽轮总经理
20 张锡康万丰摩轮总经理
四、《口头反馈意见》法律部分问题4:嵊州日发解散的原因;三江实业是否目前依然存在;是否对历史上嵊州日发解散存在异议;是否放弃其在嵊州日发的所有权益;并请保荐人和律师出具核查意见。
(一)根据1997年6月1日《浙江嵊州日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鉴于公司在注册地无法适应市场竞争和自身发展要求,决定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终止解散。解散后各方投资由投资者收回,经营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由浙江日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接收,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同年11月26日,浙江嵊州日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依法核准注销。
(二)本所律师调阅了浙江三江实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三江实业”)的工商资料,确认三江实业已于2002年注销,三江实业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1、三江实业成立于1994年3月,系根据绍兴市计划委员会、绍兴市经济改革办公室、绍兴市经济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集体企业,企业注册资金3888万元,吴肖根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三江实业经1995年、1996年两次增资,注册资金增加至11,111万元。根据2001年11月嵊州市经济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嵊体改[2001]51号《关于同意浙江三江实业集团公司产权转让的批复》,及2002年4月嵊州市中小企业局出具的嵊中小企[2002]13号《关于同意浙江三江实业集团公司改组为嵊州市现代建材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三江实业及其下属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给吴肖根,全部资产归吴肖根所有,全部负债由吴肖根承担。
2002年2月20日,嵊州市中小企业局出具嵊中小企[2002]5号《关于同意浙江三江实业集团公司保留营业执照的批复》,同意三江实业继续保留集体性质,用于处理改制遗留问题,保留期为两年,保留期内不得从事经营性业务。
2002年4月18日三江实业清算小组出具《浙江三江实业集团公司资产清算及债权、债务清理完结证明》,确认三江实业的债权债务均已清理完毕,嵊州市中小企业局在该证明上盖章确认同意清算结果。
2002年4月,经嵊州市中小企业局批准,并经嵊州市工商局核准,三江实业予以注销。
2、经本所律师核查,嵊州日发注销时,其股东之一三江实业已在上述注销的董事会决议上盖章,且其他股东新昌纺器基金会和吴捷等自然人股东已出具书面承诺,确认嵊州日发于1997年11月26日予以注销的事宜业经三江实业同意,注销过程没有纠纷。同时,三江实业虽未对嵊州日发解散时的资产分配做出明确意见,但鉴于其他股东新昌纺器基金会和吴捷等10名自然人股东已出具承诺,确认至今并未发生因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侵害而要求赔偿其损失的纠纷;并且因三江实业已于2002年4月注销,根据该公司之清算报告,三江实业的债权债务均已清理完毕。本所律师据此认为,嵊州日发的注销没有纠纷及潜在纠纷,对日发精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不造成实质性影响。
五、《口头反馈意见》法律部分问题5:请保荐人和律师对95年嵊州日发成立时以及97年日发纺机成立时吴捷等代持行为的合法性,以及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发表意见。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嵊州日发成立于1995年12月31日,是由新昌纺器基金会出资8,784万元,三江实业出资1,398万元,吴捷等10人出资2,500万元共同投资设立。其中吴捷等10名自然人股东的出资,实际是由新昌纺器基金会出资缴付并委托吴捷、俞少怀、俞浩铭等10名自然人代为持有,以吴捷为代表的10名自然人享有上述股权的分红权,除分红权以外的其它股东权益均归新昌纺器基金会所有。因此,嵊州日发设立时的11,284万元出资(除三江实业出资的1,398万元外)均来源于新昌纺器基金会。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嵊州日发设立时存在的委托持股行为不符合当时有效之《公司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但鉴于该事实发生于1995年,并且嵊州日发已于1997年11月注销,有关委托持股行为至今未发生任何权属纠纷;同时新昌纺器基金会及吴捷、俞少怀、俞浩铭等10名自然人已出具书面承诺,对当时之委托持股行为无任何异议,嵊州日发注销后,新昌纺器基金会已收回委托吴捷等10名自然人持有的有关权益,因此嵊州日发历史上存在的委托持股行为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不会对日发精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产生实质影响。
(二)日发纺机,即日发集团前身,成立于1997年2月26日,系由新昌纺器基金会及以吴捷为代表的自然人股东共同投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日发纺机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00万元,设立时的股权结构为新昌纺器基金会出资56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0%,以吴捷为代表的20名自然人出资2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经本所律师核查,“以吴捷为代表的20名自然人”持有的日发纺机30%股权,实际是“以吴捷为代表的20名自然人”代新昌纺器基金会持有,2400万元出资额实际由新昌纺器基金会缴付,根据新昌纺器基金会与吴捷等20人签署的《协议书》,“以吴捷为代表的20名自然人”享有前述30%股权的分红权,除分红权以外的其它股东权益均归新昌纺器基金会所有。
根据1999年4月18日新昌纺器基金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1999年9月13日新昌县二轻工业总公司以《关于同意新昌纺器基金协会对浙江日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浙江新昌中宝铝轮有限公司持有股份量化方案的函》,新昌纺器基金会将其投资于日发纺机的8000万元股权全部量化给95名会员,并由吴捷、俞浩铭、王本善、余兴焕、董益光作为股东代表持有。
经本所律师核查,日发集团(日发纺机)自其1997年2月26日设立之日起至2008年2月26日股权结构变更办理工商登记前一直存在的“委托持股”关系,导致公司经工商登记的股权结构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工商登记的股东与持股情况不真实,存在纠纷的隐患。2008年2月26日,日发集团按股东实际出资状况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股东的“委托持股”关系得以终结。
2008年3月24日,绍兴市办公室核发《绍兴市办公室关于对新昌纺器基金协会股权量化确认的函》,确认“新昌纺器基金会的产权界定、股权量化、股东代表持股及股权转让过程规范清晰,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和改制精神,真实有效。迄今为止,职工对企业的产权界定、股权量化、股权转让无异议、无纠纷。”2008年9月12日,浙江省出具了《浙江省关于新昌纺器基金协会股权量化的函》(浙政办发函[2008]63号),“经审核,同意绍兴市的意见”。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日发集团(日发纺机)历史上的委托持股行为不符合当时有效之《公司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但经本所律师与联合证券的共同核查并经公证,上述委托持股各方已对其委托持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了确认,且有关委托持股行为至今未发生任何权属纠纷;鉴于日发集团目前已经终止委托持股行为,并取得浙江省的书面确认,且日发集团现有股东已就日发集团(日发纺机)历史上的委托持股行为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对因日发集团历史原因造成的股权权属纠纷承担经济及法律责任。本所律师认为,日发集团之历史上存在的委托持股行为不会对日发精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产生实质影响。
六、《口头反馈意见》财务部分问题3:目前发行人与关联方的土地、房产等使用情况,并请保荐人和律师出具核查意见。
2002年1月7日,日发控股集团与浙江省新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用地协议书》,根据协议,管委会同意日发集团在高新园区南岩区建设“日发数字科技园”。日发集团下属的日发精机、日发纺机以及中宝实业下属的自力机械均在上述园区内各自建设厂房用于生产,但“日发数字科技园”未取得相应的土地权证。
为规范用地,同时保证日发精机的和规范运营,保证日发精机未来发展建设的需要,2007年1月17日,日发精机与新昌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日发精机取得位于“日发数字科技园”中的公司目前生产和募投项目的建设用地,支付了土地出让金16.084万元,该地块土地使用权证号:新国用2007第1100号,取得方式出让,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权面积93,838.00平米,地址新昌县七星街道日发数码科技园(新昌省级高新园区),使用年限至2057年2月16日。
同时为了保证土地和房产权属的统一,及日发精机生产经营场所水、电及生产设备等的性,2007年12月25日,日发精机与浙江自力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厂房工程转让协议》,约定日发精机向浙江自力机械有限公司购入厂房及建筑物,厂房及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合计16,200平方米,转让价格按照上述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其中厂房工程转让价格为12,6,673.30元,电力设备转让价格为780,912.79元。上述转让的机器设备主要为厂房内的变电设施及行车等必备生产设备等。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日发精机目前所拥有的土地和房产均为其生产经营所用,日发精机目前生产经营所用的土地和房产均在其自身名下,不存在与其他任何关联方共用生产经营土地和房产的情况,生产经营中也不存在与任何关联方共用水、电及生产设备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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