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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小论文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5 07: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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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小论文

行论文我认为行政是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赎回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集合和分配公共利益的一种国家职能。行政的主体是一定的国家组织或社会组织,行政是对国家事务或社会事务的管理,必须由一定的法律主体来进行。所以行政具有主体特定性。行政并不是国家的所有活动,而是行政机关实施国家行政权的活动。所以行政具有执行性。现在行政管理首先是依法管理,行政活动不能超越法律,要受法律的约束。所以行政具有法律性。行政是国家的活动,体现了国家的意志,行政的实施以国家的政权为后盾,以法律的强制力为保障。所以行政具有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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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行论文我认为行政是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赎回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集合和分配公共利益的一种国家职能。行政的主体是一定的国家组织或社会组织,行政是对国家事务或社会事务的管理,必须由一定的法律主体来进行。所以行政具有主体特定性。行政并不是国家的所有活动,而是行政机关实施国家行政权的活动。所以行政具有执行性。现在行政管理首先是依法管理,行政活动不能超越法律,要受法律的约束。所以行政具有法律性。行政是国家的活动,体现了国家的意志,行政的实施以国家的政权为后盾,以法律的强制力为保障。所以行政具有强制性。
行论文

 我认为行政是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赎回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集合和分配公共利益的一种国家职能。

行政的主体是一定的国家组织或社会组织,行政是对国家事务或社会事务的管理,必须由一定的法律主体来进行。所以行政具有主体特定性。行政并不是国家的所有活动,而是行政机关实施国家行政权的活动。所以行政具有执行性。现在行政管理首先是依法管理,行政活动不能超越法律,要受法律的约束。所以行政具有法律性。行政是国家的活动,体现了国家的意志,行政的实施以国家的政权为后盾,以法律的强制力为保障。所以行政具有强制性。行政是一种与公共权力相联系的国家行为。所以行政具有公益性。行政活动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这种监督既有来自权力机关的监督,也有行政机关自身的约束,还有来自政党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自然人的监督。所以行政具有受监督性。

我国行是在我国特定的国情条件下孕育和发展起来的。与其他国家的行有共同特性,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因此,在确定我国行的概念的时候,应当既有合理吸收外国的理论营养,又要符合我国行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基于此,我们认为,行是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的法的规范的总称。

行有3个特点:由于公共利益、个人利益非常广泛,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间的关系极为繁杂并且总是处于迅速变化之中,因而很难制定一部统一的、包罗万象的行典。而且行形式多样,数量庞大。另外,行的实体规范与程序法规范相互交织。当然,行律规范的这一特点并不影响把共同的行政程序出来,不影响行政程序法的存在。

对于行的发展历史,我认为有必要着重讲述一下。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历史,尤其是行的发展历史,所以我决定将中外行的发展历史进行比较。本人认为,为了更好地比较中外行的历史发展,应该首先了解各自的发展历史,这是前提所在,然后再分别对中国行与法系国家的和英美法系国家行的历史发展进行比较。

一、新中国建立以前行的产生与发展

现代意义的行在中国产生于初期。1914年5月18日公布的《行政诉讼条例》,同年7月15日公布的《行政诉讼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行政诉讼法。1914年3月21日公布的《平政院编制令》,平政院具有行院的性质,行政审判权不属于普通,而属于平政院。1932年11月27日,颁布了《行政诉讼法》,1945年4月16日又颁布了《行院组织法》,这两个法律规定,行院与普通分立,专门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它规定行政诉讼有三个步骤,当事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提出诉愿和再诉愿,不服的才能向行院提起诉讼。

二、新中国行的产生与发展

新中国行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1、行的初创阶段(1949-1956年)。这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初创阶段,没有制定系统的行体系,甚至对行的认识也是有限的。

2、行的倒退与破坏阶段(1957-1977年)。这一时期由于反右运动扩大化和”文化大”的爆发,行失去了生存的土壤,被破坏殆尽。

3、行的恢复阶段(1978-1988年)。从十一届三中全会,特别是82开始,行进入了恢复阶段。许多领域的行律规范相继制定,初步结束了无法可依的局面。198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行政案件,这一规定标志着中国行政诉讼制度诞生的。

4、行的发展阶段(19年-)。1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具有重大意义,确立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机制,给公民的合法权利以切实的保障,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近年来,行政机关和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极大的提高,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行政权的监督机制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中国正朝着“法治国”的目标艰难而稳步地前进着。

三、外国行的历史发展

现在人们使用行这一概念是指现代意义上的行,是资产阶级胜利的产物,是在资产阶级民主与法制的理论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1、法系国家行的历史发展

法系的行产生较早,体系完善、理论发达。其特点主要是各国都有两个系统,即普通和行院;都存在两种法律规则,即公法和私法。法国行和德国行是其中的杰出代表。但是由于法系各国的历史不同,在行的产生和发展上也存在差异。

2、英美法系国家行的历史发展

其特点主要是各国都没有的行院系统;普通在审理各种案件(包括行政案件)时,适用同一体系的法律规则。

①、英国行

在英国没有明确的法律部门的划分,所以早期的英国没有明确的行概念。作为现代意义的行是17世纪下半叶开始出现的,它是资产阶级和改革的产物。

②、美国行

美国行受英国行的影响产生较晚,美国行的产生是同积极干预经济相联系的,1887年成立的州际贸易委员会被认为是美国行的开始。从罗斯福“新政”开始,美国行迅速发展,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是美国行上划时代的法律,该法以美国中的正当法律程序为基础,建立起准司法的行政程序。

四、历史发展比较

外国行主要分为两大法系行,即为法系国家行和英美法系国家行。

1、中国行与法系国家行

虽然中国属于法系国家,但中国行相对法系其他国家的,特别是法国、德国的而言,起步较晚。从产生开始,中国的行就直接或间接的受到德国行的影响。

2、中国行与英美法系国家行

与英美法系国家相比,中国行研究则起步较早,重视程度也较高。中国现代意义的行产生于初期,而英美法系国家直到19世纪后半叶,其

学者们才开始注意行的功能并逐步建立了理论体系。在英国,作为一门科学,行研究真正受到重视是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事情;美国行的发展是20世纪30年代以后。

从当代行的发展趋势来看,中外行日趋融合。两大法系互采之长,英美法系的行范围向广义演进,既包括程序法,又包括实体法,既包括内部行,又包括外部行。过去上诉把行政案件看作私法案件,由民事庭审理,现在,上诉专设了行政庭,审理行政案件。法系行已经突破公法的范围,在一些行政领域适用私法,在法德等国,行政私法已成为流行词,公私法的界限日渐模糊。

我认为,目前我对行的了解还只是停留在表面,如果想要更了解行,必须再花时间和精力去研究,行简简单单的3个字却包含了许许多多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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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论文我认为行政是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赎回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集合和分配公共利益的一种国家职能。行政的主体是一定的国家组织或社会组织,行政是对国家事务或社会事务的管理,必须由一定的法律主体来进行。所以行政具有主体特定性。行政并不是国家的所有活动,而是行政机关实施国家行政权的活动。所以行政具有执行性。现在行政管理首先是依法管理,行政活动不能超越法律,要受法律的约束。所以行政具有法律性。行政是国家的活动,体现了国家的意志,行政的实施以国家的政权为后盾,以法律的强制力为保障。所以行政具有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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