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队伍管理,提升特种作业人员技能水平,有效获得接受再教育的权利,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保障特种作业人员及他人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
矿业公司所有涉及特种作业的人员教育培训、复审证、新取证管理工作。
三、引用文件
序 号 | 名 称 |
1 |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4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
5 | 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条例 |
1、定义:特种作业人员系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2、范围:根据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则》(CB5306—85)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是:
(1)电工作业;(2)锅炉司炉;(3)压力容器操作;(4)起重机械作业;
(5)爆破作业;(6)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7)建筑登高架设作业;(8)安全作业;
(9)符合本标准基本定义的其它作业(通风、排水、支护、尾矿等作业)。
五、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1、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
2、年满18周岁;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身体健康、无防碍本工种作业疾病和生理缺陷;
5、按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操作许可证》。
六、培训并组织实施
1、公司所属各单位(厂、矿)负责将所需培训取证换证的特种作业人员统计上报矿生产安全部,生产安全部汇总后报公司领导审批后,报地方主管部门(、应急管理局、质监局等)联系有资质的培训公司进行培训取(复审)证。各单位要安排组织人员参加培训学习。
2、考核发证: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后要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由国家主管部(局)统一印制的全国通用《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许可证》。
3、复审: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每三年(或四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时除检查违章作业记录及事故责任和健康外,还要进行以事故案例教育为重点的复审培训。
4、特种作业人员所在单位要加强培训教育管理,做好培训考核复审的审报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5、各二级单位(厂、矿)应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使其明白特种作业岗位必须持证上岗的重要性,对不服从管理及消极应付培训考核的人员作出处理。
6、对考核不合格人员取消其特种作业资格,调离原岗位,并处以5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