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1984.01.03
【实施日期】1984.01.03
【颁文单位】冶金工业部
(1984年1月3日 冶金工业部[84]冶安字第1号文颁发)
1总则
1.1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保障炼铁工业职工的安全、健康,保护国家财产,促进炼铁工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程。
1.2炼铁厂(或炼铁车间,下同)高炉及有关设备的设计、制造、施工、验收、生产、管理、操作及维修,都必须遵守本规程。
1.3设计炼铁厂的工程总负责人,应对设计项目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和劳动卫生负责。
1.4兴建炼铁厂(车间)时,应留有扩建、改建的余地,否则禁止扩建、改建。
1.5施工部门必须按图施工。若有变更,应由设计、施工及生产三方协商决定;变更较大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1.6炼铁厂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及有关业务部门,应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和劳动卫生负责。
1.7安全技术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安全技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参加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进行工伤事故统计、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
1.8厂、车间要建立伤亡事故档案及职工安全教育档案。要有全面、完整、坐标正确的地上、地下管线平面图。没有或不全的要补上。
2厂址选择和厂区布置
2.1厂址应避免洪水、海潮、滑坡、地震的影响,要有完整的地质、水文、气象资料。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不符合要求时,应采取措施,达到要求后,方可建厂。联合企业中的炼铁厂,在总图布置中,应避免对其它厂造成危害。
2.2高炉区须位于居民区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厂区边缘至居民区的距离应大于1000米。
2.3高炉的除尘器应位于高炉铁口、渣口10米以外的地方,不符合上述标准者应在改建时予以解决。
2.4厂区办公室、生活室应设置在高炉上风侧100米以外的地点。炉前休息室、高炉浴室、更衣室可不受此限。
2.5厂内各种值班室的位置,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2.5.1不应设在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2.5.2禁止设在热风炉燃烧器、除尘器清灰口等有可能泄漏煤气的危险区。
2.5.3禁止在氧气、煤气管道上方设置值班室。
2.5.4违反上述规定的值班室,必须在近期大、中修时搬迁。
2.6厂区建构筑物与铁路中心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下列标准:
建构筑物情况 | 距离(米) |
在铁路方向无出口的建构筑物 | 3.0 |
在铁路方向有出口的建构筑物 | 6.0 |
与铁路线之间设置栅栏的建构筑物出口 | 5.0 |
厂区的围墙 | 5.0 |
限界类别
通过车辆的种类 | 钢轨顶面至建构筑物 最小垂直距离(毫米) | 铁路中心线至建构筑物 最小水平距离(毫米) |
标准轨机车车辆 | 5500 | 2600 |
冶金机车车辆(渣、铁罐车) | 5500 | 2800 |
电力机车 | 6550 | 2800 |
2.8厂内铁路,道路及人行道,应在设计总布置图时统一安排,首先解决。
3平台、人行道和警告标志
3.1所有人孔及距地面2米以上的常用运转设备处,均应设置固定平台。平台、通道、走梯、走台等均应安设栏杆,栏杆高度应大于1.2米;栏杆下部护板高度不得低于0.1米。通道、走梯的宽度在0.8米以上(垂直走梯宽度在0.6米以上)。常用的走梯,倾角应小于45度;不常用的走梯,倾角应小于60度。高度超过8米的楼梯,最多相隔5米应设置一个转弯平台。高度大于2.5米的垂直走梯,必须设置弧形围栏。弧形围栏间距应小于0.8米,弧形围栏 不得少于三圈,平台至弧形围栏不得大于0.8米。垂直走梯宜用断面为矩形的钢材焊接。
3.2天桥、通道及走梯,宜用花纹钢板。检修平台、炉身平台及其它承重平台,均应采用钢板焊制并有防滑措施。
3.3楼梯、通道的出入口不得位于铁路和吊车运行频繁的地段,否则,必须设置防护装置和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
3.4道口、有物体碰撞坠落危险的地区及供电(滑)线处,均应有醒目的警告标志和防护设施,必要时应有灯光或音响信号。
3.5带煤气作业的划分:
一类煤气作业:更换探尺,炉前打眼,焊、割冷却壁,疏通上升管,煤气取样,处理炉顶阀门、堵、抽煤气管道盲板以及其它带煤气的维修作业。
二类煤气作业:炉顶清灰、加油、检查大钟,休风后焊大钟,检修时往炉顶或炉身运送设备及工具,休风时炉喉点火,水封的放水,炉身外焊结水槽,焊补炉皮,检修上升管和下降管,检修热风炉炉顶及燃烧口,在斜桥上部、出铁场屋顶、行走平台和除尘器上面作业。
三类煤气作业:在炉台及热风炉周围、值班室、沟下、卷扬机室、铸铁及其它有煤气处的作业。
3.6各类带煤气作业处应分别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有一类煤气作业及有泄漏煤气危险的平台、工作间等,均必须设置相对方向的两个出入口。在煤气区作业应遵守冶金部《煤气安全规程》。
3.7与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到风口平台以上地区逗留。通往炉顶的走梯口,应设立“煤气危险区,禁止单独工作!”的警告标志。
3.8皮(链)带上方应根据现场需要,每隔30-100米设置一条横跨走桥,横跨走桥应符合本规程3.1条要求。皮(链)带两侧应设走台,每侧走台不得窄于0.8米,否则,皮(链)带运转期间,人员不得在侧面行走或停留,并设置醒目的警告标志。
3.9检修期间设置的检修天井,应有活动围栏和检修标志,不进行检修作业时,应盖好盖板。
4原料准备
4.1矿、焦槽上面应盖上格孔为300×300毫米的格筛。除经批准,并采取防护措施外,不得打开格筛。格筛损坏后应立即修复。
4.2采用铁路运输的矿、焦槽两侧和与铁路之间均应设置走台。走台宽度应大于0.8米,并应高出轨面0.8-1.0米。走台边缘与铁路中心线的间距应大于2370毫米。走台两侧应设醒目的警告标志。矿、焦槽与高炉和卷扬机室之间,应有走桥相连。走桥、走台应符合本规程3.1条的要求。
4.3 原、燃料车在矿、焦槽卸料区间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
4.4检修矿、焦槽上铁轨和道岔时,应事先与调度室联系,在检修段两端派专人了望,并设置检修信号标志。
4.5在槽上及槽内工作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4.5.1作业前应与调度室和沟下漏料工取得联系,并需取得漏料工的操作牌,此期间严禁漏料、卸料。
4.5.2进入槽内工作时,必须系好安全带,设置警告标志。现场至少有一人监护,夜晚应有强灯光照明。
4.5.3矿料槽棚住时,严禁进入矿、焦槽内捅棚住的矿。
4.6在桥上不许检修车辆,紧急处理事故车辆时,必须遵守本规程4.4条要求。
4.7在有供电滑线的料车上卸料时,应有防止触电的措施。
4.8皮(链)带机的首轮上缘、尾轮下缘及拉紧装置处,必须有防护罩。
4.9皮带机必须设有能随时停机的事故开关和事故警铃。
4.10皮带机头部必须设置因物料阻塞能自动停车的装置。
4.11皮带运输机托辊中心轴线,距底面高度大于500毫米,皮带运输机应有机械清扫散料设备及启动信号装置。皮带运转期间,禁止人工清扫散料、 设备,禁止维修皮带托辊等运转设备。严禁从皮带上下方越过。
4.12称量车和焦罐车应有音响装置和头、尾信号灯。驾驶室内应通风良好,并设有降温除尘设备,室内空气含尘量必须符合本规程18.3条表4的规定。
4.13厂应制定原、燃料车辆的运输、检修和清扫制度。清扫时要有防止二次扬尘的措施。
4.14停放备用车辆的线路,应有止轮措施。距停放点10米处,应有灯光信号和“停车!内有备用车辆!”的警告标志。
4.15应有固定检修场,定期检修沟下车辆。
4.16称斗闸门、称量车底料斗闸门应有机械自锁装置,漏料以后,称斗内(称量车料斗)不得剩料。
4.17矿槽、料斗、中间仓、焦粉仓及矿粉仓的侧壁和衬板,应有不小于50度的倾角,以保证漏料正常。衬板应定期检查、更换。焦粉仓下部的温度要在0℃以上。
4.18原料准备及其运输应有通风除尘设施,使含尘量符合本规程18.3条表4的规定。
4.19单料车的高炉料坑内,料车与周围构筑物的距离应大于1.2米,大、中型高炉料车与周围构筑物的距离应大于2.5米。料坑上面应有装料指示灯。料坑底应设料车缓冲档木和坡度为13%的斜坡,并安装能力足够的水泵。料坑必须设有两个相对方向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正对称量车轨道。敞开的料坑应设围栏,上方无料仓的料坑,应设防雨棚。
4.20焦粉、矿粉的卷扬机下面和皮(链)带下面,应留有清扫撒落料的空间。
4.21焦粉、矿粉卷扬机用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不小于6。钢丝绳报废、更新标准如下:
钢丝绳报废标准表
钢丝绳类别
断丝数
采用的安全系数 | 6×19+1 麻芯 | 6×37+1 麻芯 | 6×61+1 麻芯 | 18×19+1 麻芯 | |||||
在一个捻距(节距)内有下列断丝时,钢丝绳应报废 | |||||||||
交捻 | 顺捻 | 交捻 | 顺捻 | 交捻 | 顺捻 | 交捻 | 顺捻 | ||
6~7 | 14 | 7 | 26 | 13 | 38 | 19 | 38 | 19 | |
>7 | 16 | 8 | 30 | 15 | 40 | 20 | 40 | 20 |
钢丝绳的表面磨损或腐蚀量(%) | 折合在一个捻距内断钢丝系数标准的(%) |
10 | 85 |
15 | 75 |
20 | 70 |
25 | 60 |
30~40 | 50 |
5.1卷扬机室不准用木结构,室内应留有检修场地,设有与高炉值班室和上料操作室联络的电话和报警电铃,有良好的照明及通风除尘装置,含尘量应符合本规程18.3条表4的要求,并应根据气候条件设置空调设施。卷扬机室与高炉和桥上之间应设有过桥。
5.2斜桥下应有防护板或防护网,斜桥一侧应设有通往炉顶的符合本规程3.1条要求的走梯。
5.3料车(罐)应用两条钢绳牵引,钢绳的选择及更换,应符合本规程4.21条要求。
5.4主卷扬机应有钢绳松弛保护和极限张力保护装置。料车(罐)应有行程极限、超极限双重保护装置和高速区、低速区的限速保护装置。
5.5运行中的料车和平衡车上严禁乘人。在斜桥走梯上行走时,不得靠近料车一侧。禁止用料车运送氧气、乙炔等其它易燃易爆品。
5.6卷扬机运转部件应有防护罩或栏杆。卷扬机的日常维修,必须得到司机及有关方面的同意,卷扬机主要部件出现问题或损坏时,必须及时处理或更换。若停机检修则必须有专人联络、监护或挂检修牌。
5.7炉顶着火危及主卷扬钢丝绳时,应使卷扬机带动钢丝绳继续运转,直至炉顶火熄灭为止。
5.8更换料车钢丝绳时,料车应固定在斜桥上,并由专人监护和联系。
5.9必须保证装料设备的加工、安装精度、不泄漏煤气。通入大、小钟之间的拉杆密封处旋转密封间的蒸气或氮气的压力,必须超过炉顶工作压力0.01公斤/厘米2。通入大、小钟之间的蒸汽管口不得正对拉杆。
大、小钟应有电气联锁装置,联锁装置必须保证:
5.9.1大、小钟不能同时开启。
5.9.2均压及探料尺不能满足要求时,大、小钟不能自由开启。
5.10设计的炉顶工作压力应能承受4公斤/厘米2以上煤气爆炸压力。生产时的炉顶压力不得超过设计规定。
5.11炉顶至少应设置两个直径不小于600毫米,且位置相对的人孔。
5.12炉顶导向装置和钢结构不得妨碍平衡杆活动。大、小钟和均压阀的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为8,钢丝绳必须每周检查一次。
5.13高炉应有两套均压装置,均压管道不准有直角弯,并应在接近炉顶的均压管上安装排污阀。均压管道入口不应正对大钟拉杆。
禁止使用荒煤气均压。排污阀应定期排放。
5.14炉顶放散阀至少应比卷扬绳轮平台高出5米,并能在地面控制操作。
5.15炉顶设备采用液压传动装置时,不得使用可燃性油料。液压油缸应设有折叠式护罩,液压件不得漏油。
5.16大、小钟联锁保护失灵时,禁止强制开启大、小钟,要及时找出原因,组织抢修。
5.17炉顶清灰只准在白天进行,事先要取得值班工长同意。清灰时,煤气防护人员应在场监护。炉顶清灰管应通至炉下运灰车箱内。
5.18清理、更换受料漏斗衬板以前,必须取得卷扬机司机的操作牌,在卷扬机停止运转后进行。煤气防护人员应在场监护。
5.19大、小钟链条应有防扭装置,探料尺应设零点和上部、下部极限位置。每月要检查一次大钟密封性能,并记入技术档案。
5.20炉顶工作温度不得超过500℃。无料钟炉顶工作温度不得超过200℃,其密封仓不得超过70℃。
5.21高炉应有各自的工业蒸汽集汽包。集汽包的制造、使用,必须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集汽包通至各用汽部门的阀门,应有明显的区别标志。生活用汽不准使用该汽包的蒸汽。
5.22无料钟炉顶的料罐、气密室等,不得有漏气和喷料现象。进入气密室检修前,必须先休风点火,并打开气密室人孔,排净残余氮气或者在休风前一小时改用压缩空气充压。
6 高炉主体构造和操作
6.1高炉内衬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炉体填料、泥料、泥浆等应符合GBJ8-《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
6.2风口平台应采用耐火砖砌筑。从炉壳向外的入口平台的最小净空宽度:≤100(米3)高炉,不小于3.5米;255~620(米3)高炉,不小于4米;1000(米3)以上高炉,不小于5米。
6.3大、中修以后,炉身部分的热电偶在送风前必须修复。安装冷却件时,必须防止冷却水管和炉壳钢结构受到破坏。
6.4高炉外壳和冷却壁穿孔或开裂时必须及时处理,必要时可减风或休风进行处理。
6.5大修前,应组成以生产厂长(或总工程师)为首的炉基鉴定小组,对炉基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鉴定结果记录在案。鉴定小组要签字,记录要存档。
6.6热电偶应对整个炉底进行自动、连续测温。其结果应正确显示于值班室内。强制通风冷却炉底时,炉底温度不得高于250℃;要有备用鼓风机,鼓风机运转情况应显示于高炉值班室。水冷炉底时,炉基温度不得高于200℃。
6.7炉基周围50米以内,除炉旁风机房外,不得有其它房屋建筑。炉基周围不得积水和堆积废料。炉基水槽应保持畅通,该处的清扫工作应有专人负责。
6.8风、渣口及各水套,除进出水管固定支撑外,风口二套,渣口二、三套必须有各自的固定支撑,风、渣口及各水套必须固牢、严密,不得泄漏煤气。
6.9风口的视孔盖必须严密,视孔镜应清晰。
6.10风口损坏时,应在工长指挥下及时更换。
6.11禁止使用坏渣口放渣。更换渣口工作,应在出尽渣、铁以后进行。
6.12渣口各套漏煤气时,应先点燃煤气,再拆、做泥套或更换渣口。做泥套或更换渣口时,应挂好堵渣机的安全钩。
6.13铁水面接近渣口或渣口冷却水压不足时,严禁放渣。
6.14高炉炉缸储铁量接近或超过安全容铁量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要防止发生渣口烧坏和风口灌渣、烧穿等事故。
高炉的安全容铁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T—安全容铁量,吨;
d—炉缸内径,米;
h—渣口、铁口中心线之间的距离,米;
r—铁水比重,7.0吨/米3。
6.15高炉应安装环绕炉身的检修平台;平台应符合本规程3.1条要求;平台与炉壳之间应留有间隙。渣口、铁口上方不得安设走梯。要有两个走梯通向炉身平台。
6.16高炉至少应设2条起互保作用的供水主管;供水主管应配有网眼小于6×6毫米的滤水网。
6.17冷却件安装前,应当用直径为水管内径0.6倍的木球进行通球试验,然后用压力为10公斤/厘米2的水试压,同时以0.75公斤的手锤敲击,要求无漏水、“冒汗”现象,经10分钟后压力降不大于3%,方可使用。
6.18风、渣口冷却水压至少应大于热风压力0.5公斤/厘米2。给水压力(公斤/厘米2)见下表:
高炉容积(米3)
压力(公斤/厘米2)
部位 | ≤100 | 255 | 620 | ≥1000 |
供水主管(风口平台处滤水器以上) | 1.8~2.5 | 2.5~3.0 | 3.0~3.5 | 3.5~4.0 |
炉体上部 | 0.8~1.0 | 1.0~1.4 | 1.4~1.6 | 1.5~1.8 |
炉体下部 | 1.2~2.0 | 1.5~2.0 | 2.0~2.5 | 2.0~2.5 |
风口水压下降时,应立即通知供水厂(车间),并视具体情况,采取措施(包括休风处理)。冷却壁的水压下降时,应及时调整,必要时可适当减风。
6.19炉缸采用碳砖砌筑时,水温差不得超过5℃。炉体各部水温差充试范围见下表:
6.20汽化冷却时,汽包应安装在冷却壁以上足够高度的地方,以利循环。汽包容量应在最大热负荷下一个小时不另外供水时,也能保证正常生产。
6.21汽包的设计、制作及使用,应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标准。
6.22每个汽包至少应有两个安全阀和两个放散管,放散管出口应指向安全区。汽包应有压力表、水位表、水位自动调节器、自动报警器。这些仪表读数应准确显示在值班室内。
炉容(米3)
水温差(℃)
部位 | ≤100 | 255 | 620 | ≥1000 |
炉身上部 | — | 10~14 | 10~14 | 10~15 |
炉身下部 | 10~14 | 10~14 | 10~14 | 10~12 |
炉腰 | 10~14 | 8~12 | 8~12 | 7~12 |
炉腹 | 10~16 | 10~14 | 8~12 | 7~10 |
风口带 | 4~6 | 4~6 | 3~5 | 3~5 |
炉缸 | <4 | <4 | <4 | <4 |
风渣口大套 | 3~5 | 3~5 | 3~5 | 5~6 |
风渣口二套 | 3~5 | 3~5 | 3~5 | 7~8 |
6.24汽化冷却必须使用软水,水质应符合低压锅炉用水标准。
6.25如出现下述情况之一,应改汽化冷却为水冷却:
6.25.1汽包水位迅速下降,又无法补充。
6.25.2长期停止供应软水。
6.25.3冷却壁损坏较多,损坏处又不易查出。
6.26每8小时至少检查一次各冷却部位的水温差及水压,发现异常,要及时处理,并将情况记入“配管班报”。
6.27高炉重要部位或其它地区冷却壁大面积损坏时,应先在外部打水,防止烧穿炉壁,酌情减风或休风。打水时,防止向炉内漏水。炉缸或炉底冷却壁损坏时,应及时休风处理。
6.28应定期清洗冷却壁。任何一个冷却壁排水受阻,应及时清洗该冷却壁。
6.29如果炉顶压力不断增高又无法控制,应及时减风,打开炉顶放散阀,找出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准恢复工作。
6.30高压操作时,只有当大、小钟之间与炉顶压力差降至0.2公斤/厘米2以下时,才能短路开启大钟。
6.31休风基本要求:
6.31.1休风(或坐料)前必须同燃气(煤气主管部门)、鼓风、热风和喷吹等单位联系,未取得燃气部门的同意,不得休风(或坐料)。
6.31.2炉顶及除尘器要通入足够的蒸汽,长期休风时煤气管道也要通入足够的蒸汽。
6.31.3炉顶放散阀应保持全开。
6.31.4切断煤气(关切断阀)之后,炉顶、除尘器、煤气管道均应保持正压;长期休风前必须进行炉顶点火。长期休风或检修除尘器、煤气管道时,必须驱赶残余煤气。
6.31.5悬料时须经坐料处理后方可休风。
6.31.6因事故而紧急休风时,应在紧急处理事故的同时,迅速通知燃气、鼓风、热风、喷吹等有关单位。这些单位必须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使用该高炉煤气的部门应立即停止使用。
6.31.7休风(或坐料)应在渣、铁放尽后进行,人员要远离高炉周围。
6.31.8休风(或坐料)期间,禁止清除尘器的灰;有计划的休风时,必须在休风前将除尘器内的灰清尽。
6.31.9休风前及休风期间应注意检查冷却设备,坏的应及时更换,防止向炉内漏水。
6.31.10休风期间或短期休风之后,严禁停、开鼓风机或关闭风机出口风门,冷风管道必须保持正压。
6.31.11开、停炉及大、中修期间,必须有煤气防护人员监护,并在高炉附近设临时医疗点。
6.31.12休风检修完毕后,未经休风负责人同意,不得送风。
6.32开、停炉必须组成以生产厂长(总工程师)为首的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并负责制定开、停炉方案和工作细则。
6.33开炉前(包括新建或大修的热风炉),必须按制定的烘炉曲线烘炉。炉皮应有临时排气孔。经24小时连续联动试车正常后,才能开炉。
6.34开炉前,冷风管须保持正压,除尘器、炉顶及煤气管道必须通入蒸汽,驱除残余空气。送风后,中、小高炉炉顶煤气压力必须大于0.03~0.05公斤/厘米2,大高炉炉顶煤气压力必须大于0.05~0.08公斤/厘米2,并作煤气爆发试验,确认不能产生爆炸后,才能接通煤气系统。
6.35开炉前,应准备好足够强度的和粒度合格的开炉原、燃料,做好铁口泥包。碳砖炉缸除用粘土砖砌筑碳砖保护层以外,应将铁口泥包封严,不漏空气。做铁口泥包前,不得安装风管。
6.36停炉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6.36.1停炉前,高炉与煤气系统必须严密可靠地分隔开。采用打水法停炉时,应取下炉顶放散阀或放散管上的锥形帽。
6.36.2打水停炉降料面期间,应不断测量料面高度。避免休风,必须休风时,先停止打水,并点燃炉顶煤气。
6.36.3打水停炉降料面时,禁止开大钟。大钟上不准有积水。至少每小时分析一次煤气中二氧化碳和氢的含量,氢含量不得超过6%。
6.36.4应有炉顶专用水泵,炉顶温度应保持在400~500℃之间。炉顶打水应采用均匀雨滴状喷水,防止水流顺炉墙流下引起炉墙塌落。
6.36.5停炉过程中,铁口角度、铁口眼应逐次加大,减少炉缸积存的渣、铁。
6.36.6大、中修的高炉,料面降至风口水平面时,即可休风停炉。大修高炉应在炉底(炉缸)水温差较大的位置上开残铁口眼,要放尽残铁。
6.37鼓风机突然停风时的要求:
6.37.1鼓风机停风1~2分钟,且没有引起高炉产生灌渣、烧穿事故,可以继续向高炉送风。
6.37.2鼓风机停风已引起高炉发生灌渣、烧穿等事故,或者鼓风机时间较长,则应立即出尽高炉的渣、铁并按休风程序休风。
6.38全厂或者高炉生产系统全部停电(包括鼓风机),应按本规程6.37.2条处理,
若仅煤气系统停电,则立即减风,同时防止高炉发生灌渣、烧穿等事故,立即出尽渣、铁。若煤气系统停电时间较长,则应根据煤气厂(车间)要求休风或者切断煤气。
运料系统停电时,高炉炉顶温度不得超过550℃。
6.39发生停电事故后,应将电源闸门断开。恢复供电后,确认无人在线路上工作后,方准按生产程序依次合闸。
6.40风口水压下降时,应视具体情况,减风处理。风口水压力小于1公斤/厘米2时,高炉应立即休风。水压正常后,恢复送水前,应确认冷却设备无损、无阻。送水时应分段,缓慢进行,防止产生大量蒸气发生爆炸。
6.41高炉炉缸烧穿时应立即休风,并作好长期休风和停炉大修的准备。
6.42风口、渣口发生爆炸,风口、风管烧穿,或因误操作渣口被拨出时,首先应减风改为常压操作,同时防止高炉发生灌渣等事故。出尽渣、铁后休风。
6.43高炉休风时,对煤气的处理,除遵守本规程外,还要遵守冶金部《煤气安全规程》。
6.44停、开炉工作进行时,对煤气系统蒸汽压力必须大于3公斤/厘米2,并保证畅通无阻。
7 喷吹煤粉
7.1煤粉设备室及室内的一切设备均应有防爆措施。设备室和应该泄爆的设备应有泄爆装置,室内要通风良好。煤粉罐及输送煤粉管道应有供应压缩空气的旁路设施。
喷吹烟煤时则应有供应氮气的旁路设施。该旁路设施应涂黄色,以区别于其他系统。
喷吹煤粉设备房周围,应留有通行消防车的道路。
喷吹系统或者在该区域内需要动明火时,应经安全、保卫部门同意,发给动火证,并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喷吹系统动火前,应将系统中残煤吹扫干净。
7.2贮煤罐、喷吹罐应有泄爆孔。泄爆孔的面积,由设计确定。泄瀑膜须用1.0毫米厚的铝板,每批铝板使用前,应抽样检验耐压强度。泄爆孔应朝向安全地点。
喷吹罐停止吹煤时,储煤时间不应超过12小时;喷吹烟煤时,储煤罐和喷吹罐储煤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罐体结构应能保证煤粉从罐内完全、自动流出,应有测量罐内煤粉料面高低的指示计。
7.3在喷吹烟煤系统中,为保证及时处理事故,防止手动操作失误,应设置气控装置和非电动顺序控制系统。
7.4当控制喷吹煤粉的阀门、调整阀门和切断阀门有一个失灵或仪表失灵时,应能自动停止向高炉喷吹煤粉并报警。
7.5混合器与煤粉输送管线之间,应有逆止阀和自动切断阀,所有喷煤的风口前的支管上均应安装逆止阀。
7.6喷吹房与炉台之间,应有走桥相通,有信号与高炉值班室联系。
喷吹煤粉时,喷吹罐压力至少大于高炉热风压力0.5公斤/厘米2,否则禁止喷吹。
7.7煤粉管道的设计及喷吹煤粉的速度,应保证煤粉不沉积。停止喷炊时,应当有压缩空气吹扫管道。喷吹烟煤时则须用氮气吹扫。
7.8煤粉、空气的混合器,不许安设在风口平台上。
7.9喷吹烟煤时,喷吹罐的充压和收尘设备的气源必须使用氮气。
氮气系统不允许泄漏。
7.10喷吹系统和喷吹系统区域应有防火设施。
7.11球磨机出口的温度应低于80℃,煤粉仓、布袋除尘器、喷吹罐等的温度应低于70℃。喷吹罐应有温度记录和超温、超压警报装置。
7.12喷吹烟煤时,制粉系统气体含氧量不得大于15%。
7.13风大于1公斤/厘米2的压力容器,应符合《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的要求。
7.14喷吹罐的限压阀应安装过滤器,禁止直接向大气中排放煤粉。
7.15检查制粉、喷吹系统时,应使用防爆照明灯具。
7.16对喷吹煤粉系统的一切设备、设施及室内墙壁地面必须建立每班的严格清扫、冲洗制度。
7.17检修喷吹煤粉设备时,要防止设备中积存的煤尘飞扬和发生爆炸,使用的工具应镀铜,检修现场严禁动火或产生火花。必须动火时,要经安全、保卫部门同意。
8 富氧鼓风
8.1连接富氧鼓风处,应有逆止阀和快速自动切断阀。吹氧系统及吹氧量应能远距离控制。
8.2含氧量超过25%且热风系统漏风,或者坐料以及风口灌渣(焦碳)时,应停止吹氧。
8.3吹氧设备、管道以及工作人员使用的工具、防护用品,均不得有油污;使用工具还应镀铜、脱脂。吹氧设备周围严禁动火。
开启氧气阀门应按顺序缓慢进行。氧气压力不得过小或过大,否则应随时通知供氧部门进行调整。
8.4正常送氧时,氧气压力应大于冷风压力1公斤/厘米2,小于该值时应通知制氧、输氧单位,并立即停止供氧。
8.5氧气管道检修和长期停用重新启用前,应彻底检查、清扫,确认安全后方可使用。
8.6检修吹氧设备动火前,应认真检查氧气阀门,确保不泄漏。并用干燥的压气或氮气置换,取样化验合格后,经安全、保卫部门同意,方可施工。
8.7严禁干、湿氧气在氧气管道中混送,或交替输送。
8.8对氧气管道、应定期测壁厚,最长不超过5年。必要时要做控伤检查和强度试验。当壁厚腐蚀达1毫米时,应更换管道。
9 炉前出铁场和炉台构筑物
9.1炉前出铁应设防雨天棚。防雨天棚的高度应符合下表要求:
高炉容积(米3) | 防雨天棚下沿高度(米) |
≤100~255 | >9 |
620 | >7 |
≥1000 | >18 |
渣口和渣铁罐上面应设防雨棚和排烟罩。
255米3及其以上的高炉,炉前出铁场支柱应用钢结构件;小于255米3的高炉,可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件,但应有防热措施。炉前铸铁时,所有房架均应采用钢结构件。
9.2每个铁口的流量,不得长期大于3000/24小时。容积大于1500米3的高炉,宜有2个以上的铁口。高炉应有2个以上的渣口。
9.3渣沟、铁沟应有横跨用的活动小桥,撇渣器上应设防护罩。渣口正前方,应设挡渣墙。
9.4炉台及构筑物,应经常清除铁瘤和清扫灰尘。
9.5炉前辅助材料及铁块的运输应机械化。
9.6高压高炉主铁沟坡度应大于5%,常压高炉主铁沟坡度可为10~20%。一般中型高炉主铁沟的净断面宜为0.7~0.9米2。大型高炉主铁沟的净断面不宜小于1.3米2。主铁沟长度不宜小于下表数值:
炉容(米3) | ≤100 | 255 | 620 | ≥1000 |
主铁沟长(米) | 7 | 9 | 10 | 13~14 |
9.7泥炮操作室应能清楚地观察到泥炮的工作情况和铁口的状况,泥炮室应有两个相对位置的出、入口通至安全地点。
9.8新建、改建高炉炉前的渣沟、铁沟,应有活动封盖和相应的排烟除尘装置。
出铁场及其周围环境,含尘量应符合本规程18.3条表4的要求。
现有高炉在大修时应完善上述装置,使炉前空气含尘量和有害气体含量达到本规程18.3条表4的要求。
9.9禁止使用高炉煤气烘烤渣沟、铁沟。
10 热风炉和煤气系统
10.1热风炉及其管道内衬耐火砖和绝热材料,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型材料的选用至少应符合上述要求。
10.2热风炉炉皮烧红、开焊或有裂纹时,应立即停用,及时处理。值班人员每8小时至少检查一次热风炉。
10.3热风炉应有技术档案,检修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应归档。除日常检查外,每月应详细检查一次热风炉及其附件。每年应测定一次热风炉气体动力学数据。测定结果应归档。
10.4热风炉炉壳上禁止焊接支架,检修作业时临时架设的支架,在检修作业完毕后必须立即全部拆除。
10.5禁止在热风炉各平台及走道上堆放杂物,并经常清扫。
10.6热风炉烟道应留有清扫和检查用的人孔。为防止烟道积水,应配备水泵。
10.7燃烧器的煤气管,应有煤气自动切断闸板,当燃烧器风机停止运转时,该闸板应能自动切断煤气,并发出警报。煤气管道上应有流量表及煤气流量调节器。
10.8热风炉管道和各阀门应严密。放风阀应在冷风管道上,其操纵台应设在泥炮室侧,要备有电动开关按钮和手动操纵杆;高炉值班室内应设电动控制阀。为监测放风情况,泥炮室侧的操纵按钮(或摇柄)附近,应安装风压表。
10.9热风炉混风调节阀前,必须备有闸板式切断阀。当高炉风压小于0.2公斤/厘米2时,必须自动关闭混风切断阀。
10.10热风炉炉顶温度及废气温度不得超过设计标准。
10.11热风炉必须使用净煤气烧炉,净煤气含尘量应符合下表要求:
炉容(米3) | 炉顶压力(公斤/厘米2) | 净煤气含尘量(毫克/标米3) |
≤100 | >0.15 | <30 |
255> | 0.3 | <15 |
≥620 | >0.5(高压操作) | <10 |
热风炉净煤气支管处煤气压力应符合下表要求:
炉容(米3) | ≤100 | 255 | 620 | ≥1000 |
煤气压力(公斤/厘米2) | ≥0.03 | ≥0.035 | ≥0.05 | ≥0.06 |
煤气自动调节机失灵时,不得烧炉。
10.13热风炉应有倒流管。休风应使用倒流管倒流。无倒流管的热风炉,倒流炉炉顶温度应超过1000℃,不得几座热风炉同时倒流。严禁用倒流的热风炉送风。
10.14休风后,各项电动联锁操作应改为手动操作。烧炉使用的天然气或焦炉煤气,应在减风时关闭。
10.15煤气管道必须维持正压,煤气闸板必须不泄漏煤气。
10.16高炉和热风炉所有附属设备的煤气管道的最高处,均必须有煤气放散管及阀门。该阀门的开关应能在地面控制。
经常有人进行检修作业的一类煤气区,应有经过净化的压缩空气管道及阀门,以备作业时配带送风面具使用。
10.17严禁除尘器和高炉煤气管道泄漏。如果泄漏,必须及时处理,必要时可以休风处理。
10.18在除尘器的下部和上部,至少应各有一个直径不小于600毫米的人孔,并设置两个相对出入口的清灰平台,其中一个出入口应能通往高炉值班室或高炉炉台。
10.19除尘器应安有带旋塞的蒸汽管头,所使用的蒸汽应与炉台蒸汽包联结,汽包与除尘气之间的蒸气管不得堵塞或冻结。
10.20除尘器在荒煤气入口处应有锥形盘式切断阀门,该阀门的控制开关应设在炉台上。
10.21原有除尘器清灰使用的重锤锥形盘式阀,应大中、中修时改为湿式螺旋清灰机或改用管道输送。
10.22除尘器每天至少应清一次灰,清灰时应经工长同意。
10.23检修清灰阀时,放灰口必须用盲板堵死,并须切断电源,煤气救护人员应在场监护。
10.24清灰阀关不严时,应减风后关严,但不得休风。
11 炉前渣、铁处理
11.1应严格按进度表,在值班工长领导下组织出渣、放铁。
11.2出铁、渣以前,必须做好准备工作,并发出出铁、出渣的音响或停止信号。水冲渣的高炉必须先开动冲渣水泵。
11.3应根据高炉的有效容积和冶炼强度来规定铁口的深度和角度。并制定铁口维护制度,严禁铁口潮湿时出铁。
11.4泥炮应由专人操作,炮头必须完整。炮泥应按规定标准配制。根据铁口状况及炮泥种类,决定打泥量及拔炮时间。
11.5渣沟、铁沟和砂口,应定期铺垫并加强日常维修。
11.6处理铁口及出铁时,铁口正对面不准站人,炉前吊车应远离铁口。出铁、出渣时,严禁清扫渣铁罐轨道和在渣铁罐上工作。
11.7开口机应转动灵活,专人使用。出铁时,开口机应移到铁口一侧固定,不得影响泥炮工作。
11.8泥炮应有量泥标尺。泥炮装泥时,不准将手放入装泥口内。
液压设备禁止漏油,要有防高温烘烤的措施。
11.9装泥时,禁止往泥膛内打水。不准使用冻泥、稀泥和混有杂物的炮泥。
11.10泥炮应有音响信号。开动泥炮时,其活动半径内不许有人。
11.11铁口发生事故或泥炮失灵时,应减风、常压或休风,直至堵好铁口为止。
11.12炉前设备的电缆线应防止机械损伤和烧损。电气设备应接地或接零。
11.13更换开口机钻头或钻杆时,应切断电源。
11.14通氧气用的胶管应脱脂,炉前使用的氧气胶管长度不得小于30米,10米内不允许有接头。
氧气铁管长度不得小于4米,氧气胶管与铁管联接处不得漏气。
放置的氧气瓶必须距离明火10米以外,并不得放在正对渣、铁口处。氧气瓶要有瓶盖和安全阀,并严防油脂污染。
11.15炉前工具在接触铁水前,必须烘干。
11.16使用的铁水罐必须烘干。要建立渣、铁罐使用牌制度。没有取得使用牌,不得使用该渣、铁罐。
11.17渣、铁罐内的最高渣、铁液面,应低于罐沿300毫米。不得移动正在用于出渣、出铁的渣、铁罐位。
11.18活动砂口,活动主沟和摆动溜咀的接头处,必须认真铺垫,经常检查,严防漏渣、漏铁。出铁前,应检查摆动溜咀的机械可靠性及灵活性。
11.19渣罐倾翻装置必须能自锁,渣罐使用以前,必须喷以灰浆或用干渣垫底。渣罐内禁止有积水和易燃易爆物质。
11.20铁罐轴耳应锻制,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8。轴耳磨超过原轴直径的10%即报废。每年应对轴耳作一次非破坏性探伤检查,并作好记录,归档。
11.21禁止使用凝盖孔口直径小于罐径1/2的铁、渣罐。禁止使用轴耳开裂、内衬损坏的铁罐。
重罐不许落地。
11.22重渣、铁罐车的行驶速度不得大于10公里/小时。在高炉下行走、倒调时不得大于5公里/小时。
11.23必须根据出铁进度表,提前30分钟配好渣、铁罐,要逐步做到重罐拉走后立即配空罐。
11.24水冲渣应有备用电源和备用水泵。每吨渣的用水量,应多于7吨。水压不宜低于1.5~2.0公斤/厘米2。
11.25冲渣沟坡度应大于3.5%,不得有直角弯,尽量直线布置。铁口冲渣应有单独的水冲渣沟,大型高炉渣口应有各自的水渣沟,并设有活动封盖及排烟装置。
水渣沟架空部分,应有带栏杆的走台。水渣池周围应有栏杆。内壁应有扶梯,规格应符合本规程3.1条要求。
11.26靠近炉台的水渣沟上部和渣沟溜咀前,应有净空尺寸不大于200毫米的活动栏网。
11.27出铁、出渣前,应有音响和灯光信号与水泵房联系。确保水量水压正常。出故障时,应立即停止冲渣。
11.28启动水泵前,应确保水冲渣沟内无人。故障停泵, 必须及时报告。
11.29水冲渣时,溜咀附近不许站人。铁口不正常时,应停止水冲渣。
11.30渣沟内应有沉铁坑,严防渣罐或水渣沟过铁。
11.31水冲渣发生事故时,应有改向渣罐放渣或向干渣坑放渣的备用设施。
11.32炉前冲渣不准使用未经净化处理的煤气洗涤水,水冲渣蒸汽中的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本规程18.3条表4的要求。
11.33弃渣场场址应在总图设计中统一布置。
11.34弃渣场应设专用铁路线,其要求应符合《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
11.35倾翻渣罐时倾翻角度应小于116度(丝杆剩5~6扣)。翻罐时,人员应离开。倒干渣应选好地形,防止渣壳崩落伤人。翻罐前,罐车必须采取止轮措施,再远距离操作翻罐。
11.36向翻罐机供电时,应采用隐蔽插头的软电缆,并在离罐30米以外的地点操作按钮。
11.37应使用打渣壳机和撞罐机处理罐口结壳及翻渣后的罐内结壳。
11.38渣中含铁较多时,严禁向弃渣池倾翻。
11.39平渣机工作时应防止轧坏电缆或溜车。平渣机工作地区距离罐车位置,应不少于30米,翻罐时不少于50米。
11.40重渣罐翻不出渣时,要待彻底凝固后再处理。
12 铸铁机
12.1铸铁机操作室的位置应能清楚地观察到翻罐、铁水溜槽及前半部铸模的工作情况。操作室应采用耐火砖和隔热材料砌筑,室内应有空调及通讯、信号装置。操作室窗户应采用耐热玻璃,并设有两个方向相对通往安全地点的出入口。
12.2铸铁机链带下面,只准安装烘烤喷浆设备、清模设备以及与铸铁机运转有关的设备。
12.3铸铁机工作台宽度应大于5米,工作台的上下走梯应设在工作台两侧,铸铁机链带上方1米处设过桥。走梯和过桥应符合本规程3.1条要求。
12.4铸铁机工作台应采用耐火砖砌筑。工作台要通风良好,使用的工具必须干燥。
12.5铁水溜槽的移动、安装,铸铁机下的污物清理,均应机械化。铁水溜槽坡度应为3%左右。
12.6铸铁机主场房应有排气天窗,小型铸铁机车间至少要有防雨棚。
12.7不准在铸铁机下通行。必须通行时,应设置专用的安全通道。
12.8铸铁时铁水流应均匀,不得堵塞或溢流。脱落铸铁块应采用机械化。
12.9铸铁车间的铁罐道两侧,应设带栏杆的人行道。
12.10翻罐提升机和移动小车应有电动极限控制,并符合本规程15.15条的要求。
12.11灰浆的原料供应,应使用管道或溜槽。灰浆的配制应机械化,并有防尘措施。
12.12铸铁冷却水应闭路循环使用,循环水沟、水池应设栏杆或带格孔的盖板。
12.13为防止铸块翻到车箱外,铸铁机机尾部应设置挡铁板。
12.14必须取得“铸铁机操作牌”以后,才能检修铸铁机。检修完毕后,铸铁机司机必须确认人员已全部撤离,杂物已清完,并收回操作牌,在发出开车信号后,才能重新开车。
链带转动或非计划停机时,不许在链带下面作业或逗留。
12.15铸铁机应专人操作,启动前应显示灯光及声响信号。
12.16铸模内不得有水。模耳磨损不得大于50%,不得使用开裂及内表面有缺陷的铸模。
12.17铸铁机工作时,人员应远离正在铸铁的铁水罐。
12.18凝盖或溜咀堵塞的铁水罐,必须处理好以后再翻罐。符合本规程11.14条要求时,允许使用氧气处理。
12.19铸模内表面应均匀地喷灰浆,干燥处理后,方可使用。
12.20清洗或更换灰浆喷咀时,必须先停蒸汽或压缩空气。
12.21铸铁必须充分冷却后方可脱模。
12.22铸铁机停止运转,铸模同无残留铸铁时,才准许清理落在车箱外的铁块。
12.23装运铸铁应采用落放在平台上的开底吊斗,或者栏板高度不小于400毫米的栏板车皮。调运铸铁应有专人与铸铁机联系。铸铁机运转时,禁止在漏斗和车皮外侧逗留。
12.24禁止在铸铁机运转时检修铸铁机,任何人不准搭乘运转中的链带。
12.25炉前连铸时应使用铁水缓冲包,缓冲包在出铁前应烘干,出铁时,铁流不得过大或过小。
12.26铸铁机厂房内各主要操作室及工作间应有通风除尘设施,厂房内含尘量应符合本规程18.3条表4要求。
应特别加强对石墨粉尘的治理。
13 碾泥机
13.1碾泥机室应有良好的通风除尘设施和必要的装卸机械,冬季应有防寒措施。空气中含尘量和有害气体量应符合本规程18.3条表4的要求。
13.2干碾机、湿碾机应分开作业,干碾机应密封、防尘。
碾泥机之间、进出料口周围以及碾泥机下面的传动部件,必须留有检修、运输及操作空间。碾泥机上料及供料应机械化。
13.3碾泥机室应有称量装置,以准确配料。用泥量较小时,配料可采用容量法,并按规定标准碾制各种泥料。
13.4碾泥机应专人操作,并有自动联锁控制和信号。
13.5碾泥机出泥挡板,必须有安全装置。
13.6碾泥机运转时,禁止取样或清扫设备。碾泥机、搅拌机及供料设备,应有防护装置。
14通讯、信号和仪表
14.1高炉及其附属设施应有下列仪表和信号:
仪表名称 | 仪表安装地点 | 备 注 |
探尺记录表 冷却水流量表 冷却水压力表 冷却水压力降信号 炉基温度表 炉底温度表 炉身温度表 炉喉温度表 炉顶温度表 | 高炉值班室 高炉值班室 高炉值班室、热风炉值班室 高炉值班室、热风炉值班室 高炉值班室 高炉值班室 高炉值班室 高炉值班室 高炉值班室 | 小高炉可以不设 |
仪表名称 | 仪表安装地点 | 备 注 |
钟间压力表 炉顶压力表 热风压力表 蒸汽压力表 冷风温度表 冷风压力表 冷风流量表 热风温度表 风温调节器 净煤气压力表 净煤气流量表 汽化冷却水位控制器 水位指示器 空压机压力表 煤粉罐料面指示器 喷吹煤粉计量表 灯光及声响信号(出铁、休风、坐料信号) 模拟盘 | 高炉值班室 高炉值班室 高炉值班室和热风炉值班室 高炉值班室、煤粉罐 高炉值班室 高炉值班室 高炉值班室 高炉值班室、热风炉值班室 高炉值班室 热风炉值班室 热风炉值班室 高炉值班室 高炉值班室 煤粉罐 煤粉罐 高炉值班室、煤粉罐 高炉值班室、热风炉、煤粉罐 高炉值班室、料运值班室 | 调度室,鼓风机 |
14.3值班人员应经常检查各仪表信号和联锁信号装置,以掌握高炉运行情况,做好记录。
14.4高炉投产前应安装:
14.4.1调度电话:凡与高炉生产有关的部门,均应设置。
14.4.2直通电话:凡与高炉生产关系十分密切的岗位,均应设置。
14.4.3行政电话:对外广泛联系工作的单位和装有以上两种电话的部门及岗位均应设置。
14.4.4总调度室应设调度总机、工业电话,以便统一指挥。高炉值班室和厂总调度室应安装录音电话。喷吹煤粉室、热风炉值班室、沟下值班室、卷扬机值班室、炉前出铁场,均应安设扩音器和工业电视。
14.4.5在一类煤气区、高空作业、噪音在70~110分贝环境中作业时,均应采用对讲机。
15 电气、起重设备和机械润滑
15.1炼铁厂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供电的电源。小型厂做不到时,应在本厂自备备用电厂,确保供电。
炼铁厂供电系统须符合现行“冶金部钢铁企业设计暂行条例”的要求。
炼铁厂内属于一级电力负荷的设施,必须有两个以上电源来供电;
属于一级电力负荷的有:高炉冷却水水泵、高炉炉顶电力系统和主卷扬机、泥炮、开铁口机、高炉水冲渣用水泵、鼓风机、输送煤粉用空压机。
15.2高炉及运料卷扬系统的电缆及导线应有保护层或保护套管。
15.3未经厂、车间同意,非工作人员不许进入卷扬机室、直流发电机室及变电室。这些地方动火前,必须经安全、保卫部门同意。
15.4电磁站变压器和动力开关室内地面,应有绝缘层。室内必须备有试验灯、绝缘杆、四氯化碳灭火器及干砂箱。
15.5裸线必须有接地良好的防护网,防护网与线之间的距离至少应有1米,并悬挂明显的警告牌或信号灯。炉身附近的电气设备,必须安装防护罩或栏杆。
15.6应保持整流设备的清洁,运转中的火花不能超过允许范围。各电气设备不得超过规定的允许温度。
15.7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根据技术条件接地或接零。高构筑物应有防雷击措施。
15.8上料系统中,设备的启动或停止,关系到前后设备时,必须安装联锁装置。联锁装置的设计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5.8.1启动从系统终端设备开始,逆物输送方向依次启动。
15.8.2停车与起动顺序相反,先停给料设备,然后从供料设备系统的始端开始,顺物料输送方向依次停车。
15.8.3系统中某一设备发生故障时,它前面的所有设备应立即自动停车,后面的设备应继续运转,直到料空为止,以防止带负荷启动。
其余的电、机系统,也按上述要求进行设计。
15.9动力、照明、通讯等电气线路,禁止敷设在氧气、煤气管道上。
15.10厂(车间)内应设置:
15.10.1工作照明:凡是有操作人员工作和来往的地点及设备运转点,均应设置工作照明。
15.10.2事故照明:因工作照明停止,可能出现误操作和容易出事故的地点均应设置事故照明。
15.10.3检修照明:需要经常检修设备的地方应设置检修照明。
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金属容器内或潮湿处使用的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15.11定期检测绝缘物的绝缘性能和接地电阻值,并作好检测记录,存入技术档案中。
15.12直流电机停机时,应通知供电变电所切断高压电源。
15.13检修电气设备时,至少2人一起操作,停电检修时,严格执行“有人检修,严禁合闸”的挂牌制。
15.14炉前吊车,铸铁翻罐机,水渣双轨吊车等司机室,应有良好的通风、除尘、空调设施。
15.15起重机械应标明起重吨位,必须装高卷扬器、起重量控制器、行程器、缓冲以及自动联锁装置和启动、事故、超载的信号装置。起重工具,禁止栓挂在高炉场棚钢梁上。
起重机工作时,禁止斜拉歪吊,人员禁止站在吊运的物体上和在起重钩下逗留、通过。
起重机附设的平台、走梯应符合本规程3.1条的要求。起重机夜晚工作时,作业区应有良好的照明。
起重、提升设备应由专人使用、专人指挥。
15.16高炉升降机与高炉、热风炉之间,应安装带护栏的过桥。过桥要符合本规程3.1条的要求,升降机导轨应有护板。
15.17应加强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起重前应仔细检查吊钩、吊绳是否合格。起重设备应由经过培训的专职人员操作,并严格执行操作牌制。起重时,应有专人按统一指挥信号指挥作业。
15.18起重机吊运开底吊桶时,吊桶的开底必须用机械控制。
15.19乘人升降机必须专人操作,严禁超载,用完后应锁门。该升降机必须有自锁装置,室内应备有电气灭火弹。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为8。
15.20机械运转部位必须润滑良好。移动式机械应有单独的润滑,分点润滑必须停机进行,并在启动开关处派专人监护。
15.21油库及油泵室应有防火设施,油质应定期检验并作好记录,油库周围10米内不得安装、修造电气设备及其厂房。
15.22寒冷地区的应保温或使用防冻油。
16 设备维护和检修
16.1厂(车间)应建立严格的设备使用和维护制度。设备应按计划检修,不准拖延。
16.2参加检修工作的各单位应在检修指挥部统一指导下,划分作业地区与工作范围,并由专人指挥与联系。检修现场应配备专职安全员。进入检修现场的人必须戴好安全帽。
16.3大、中修使用的拼装台和拼装作业,应符合大中修指挥部的要求。不许妨碍交通。拼装作业时应有专人指挥与监护。
拼装台工作面水平误差不得大于2毫米。
16.4施工现场行驶的车辆应有专人指挥,并尽可能地设立单行线。
16.5被检修的设备,必须在检修前切断与设备相连的所有电路、风路、氧气管道、煤气管道、蒸气管道、喷吹煤粉管道及液体管道。严格执行设备操作牌制。
16.6在3米以上的高空作业,应有安全通道、楼梯、支架、吊台或吊盘。吊绳直径按负荷确定,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作业前,应认真检查有关设施,作业时严防超载。施工现场的脚手架、斜道板、跳板和交通运输道路,应经常清扫,并有防滑措施。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高空作业人员应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中有关身体素质的要求。
16.7楼板、吊台上的作业孔应设置护栏和盖板。
16.8高空作业携带工具时,应装在工具袋内,不得扔递工具和其它物件。作业区上空有高压线路和起重设备时,应架设防护网。
16.9高空作业时禁止用煤气、氧气管道作起重设备的支架。
16.10 6级以上强风时,禁止进行露天起重工作和高空作业。
16.11设备管理部门的机、电技术人员应对日常检修负责。
16.12运送大部件通过铁路道口时,要事先与铁路管理部门联系,经其同意后,方准通过。使用单位应设专人负责监护。
16.13木料、耐火砖和其它材料的贮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16.13.1贮存场地应平坦、干净,宜选择高地势,并应有防雨棚。
16.13.2选择各种储存料场与仓库时,要避免妨碍工程的正常进行和消防车辆的顺利通行。
16.13.3耐火砖应错缝码放,一般耐火砖垛高不得超过1.8米,大块或较重的耐火砖垛高不得超过1.5米。
16.13.4堆放材料间的通道间距不得小于1.0米。
堆垛应防潮。粉状料应堆放在单独的房间里。
16.14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的场所应通风良好。电、气焊焊割前必须清除工作场所的易燃物。
16.15拆脚手架时,从上往下进行,拆下后要迅速捆好堆放到指定地点。
16.16检修前、后,要清点人数。在炉内或管道内,除尘器或料仓内检修时,要派专人核查进出人数,出入人数不符时,应立即查找、核实。
16.17大修时,炉底和炉缸的砌筑及其砖衬,必须按照设计、施工要求进行。
16.18采用爆破法拆除炉墙砖衬、炉瘤和死铁层时,装药量、炮眼数要经过技术设计并经安全、保卫部门同意。爆破区域或适量喷水,以减少扬尘,但应防止蒸汽烫伤。爆破作业应遵守下列要求:
16.18.1爆破作业要指定专人领导,对爆破作业的安全负全责。爆破人员必须经过专门训练并考试合格。爆破工作必须有严密的组织及检查制度;
16.18.2装药前,爆破警戒区周围应设立岗哨,点炮前要发出规定的警戒信号,确认人员全部撤离后,才能点炮,点炮工作由专人统一指挥。
16.18.3禁止不用炮泥堵炮眼而放冲天炮。所有爆破均应采用松动爆破法和一次点火法点炮。在设备周围放炮时应事先做好掩护。
16.18.4炮响后20分钟才准进入爆破现场检查。有哑炮时不许挖或利用原炮眼重新起爆,应在距原炮眼60厘米处,另行打眼放炮。
16.18.5往炽热、高温的炮眼装药时,药包要有良好的隔热措施。否则,禁止装药。
16.18.6在爆破作业负责人确认爆破作业全部安全完毕后,只有在发出撤离警戒人员信号后,才能恢复其它作业。
16.19停炉以后,应安装溜槽、溜管和皮带运输机,以清除炉内残物。
16.20拆除炉衬时,禁止同时进行炉内扒料和炉顶浇水。入炉扒料前应清除好可能降落砸人的砖衬、炉瘤等,并固定好活动平台或吊盘。要测试炉内空气中一氧化碳的含量是否符合有人作业的标准。
16.21大、中修施工区域内,火车运行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同时应设置警告牌和信号。
16.22检修大钟、料斗时应计划休风。大钟下面检修时,大钟应牢靠地放在穿入炉体的防护钢梁上,不得依赖焊接或吊钩悬吊大钟。只有在确认检修完毕,炉内人员全部撤离后,方准将大钟从防护梁上移开。检修前要切断煤气,通风良好,使一氧化碳含量符合本规程18.3条表4的要求。
工作环境中一氧化碳含量超过200毫在/米3时,工作人员必须戴通风口罩,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煤气作业区环境中的气体成份。
16.23检修大钟时,应控制高炉料面,并用冷料压料降温。
16.24休风时进入炉内作业或不休风在炉顶进行检修作业时,应有煤气防护人员在现场监护。更换炉喉砖时,除应遵守本规程16.22与16.23条外,还应卸下风管,堵住风口。
16.25高炉大、中修及改造时,应同时对损坏的热风炉进行大、中修和改造。
16.26检修热负炉和除尘器时,必须防止煤气从邻近煤气管道串入,并严格执行操作牌制。煤气防护人员应在现场监护。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应符合本规程18.3条表4要求。
16.27检修、清理热风炉内部时,应作到:
16.27.1热风管、煤气管要用盲板隔绝,除烟道阀门外其余各阀门应关死,并切断阀门电源。
16.27.2炉内温度应降到低于40℃,通风要良好,一氧化碳浓度应在30毫克/米3以下,含氧量应在20.5%(体积含量)以上,每2小时应分析一次气体成份。
16.28修补热风炉隔墙时,应用钢材支撑好隔棚,防止上部砖脱落。
16.29热风炉检修完后,应先单项试车,然后电动联合试车。
16.30热风管内部检修时,必须打开人孔,严防煤气,热风串入,并应遵守本规程16.22条和16.27.2条的要求。
16.31检修除尘器内部时,应作到:
16.31.1通风良好,环境符合本规程16.27.2条的要求。
16.31.2排尽除尘器内灰尘。
16.31.3固定好检修平台和吊盘。清灰作业必须自上而下进行,严禁掏洞。
16.31.4检修至少由2人进行,煤气防护人员要在现场监护。
16.32应在专用场地或铁路专线一端检修铁水罐,检修地点应有起重及翻罐机械。修罐时所用的电源线应采用软电缆,修罐地点以外15米处应设置围栏和标志,两罐间距离至少2米。
严禁重罐进入修罐场地和修罐专用线。
16.33修罐坑(台)应设围栏,围栏应符合本规程3.1条的要求。罐杭(台)与罐之间的空隙,应用坚固的垫板复盖。罐坑内不准有积水。
16.34待修的罐内温度不得超过40℃,砖衬应从上往下拆除,并可喷水以减少灰尘。
16.35修罐时罐内应通风良好,冬季应有防寒措施。在罐内距罐底1.5米以上处作业时,应有台架及平台,上、下罐时,采用钩梯。
16.36罐砌好并烘干后方准交付使用。罐座应经常清扫。
17 工业卫生
17.1产尘多的地点(见18.3条表1)应尽量实现机械化和自动化,并加强该处的通风除尘措施,使空气含尘量符合本规程18.3条表4的要求。原有高炉应制定改善作业条件规划,限期达到上述要求。
17.2工业废水应在净化后闭路循环使用。必须排放时,其排入地面水系的水质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17.3废渣应采用水冲或水泡处理,其排放水质必须符合本规程18.3条表2及表3的要求。
17.4厂区生活用水的水源卫生防护及水质标准,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并由卫生部门定期取样检查。生活饮用水的水泵、贮水池、水管等。必须严格管理,防止被污染。
17.5厂(车间)内高温作业区,应配备喷雾风扇或水幕,设有带空调设备的工人休息室,夏天休息室内温度要低于室外温度。
17.6高温作业区,夏季应备有安装空调设备的集体待班室,供应合乎卫生要求的清凉饮料及防暑药物。
17.7工人应定期体检,体检不合格者,劳资部门应负责及时调到合适的工作岗位。
17.8利用放射性同位素进行检测、计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7.8.1放射源应装在刚玉瓶内,放入的部位应由企业总工程师决定。
17.8.2不得用爆破办法拆除埋有放射源的高炉砖衬。
17.8.3放置或者拆除放射源时,应有防护措施。接触放射物质的工作人员必须配带个人检测仪表,其全年全身及器官外照射总剂量不得超过GBJ8-74《放射性防护规定》的要求。
17.9接触放射性同位素的工作人员,接近最大允许剂量当量者,每年至少体检一次。遇特殊情况时,要立即体检。
17.10生铁、炉衬、残铁及渣中放射性物质的含量,放射源的运输、贮存以及废物的处理等,必须符合GBJ8-74《放射性防护规定》的标准。
17.11炉顶均压阀、放散阀、放风阀以及其它噪音大的设备,均应音装置。高炉工作区域噪音应符合本规程18.3条表5的规定。
17.12新建、改建或大修高炉时,控制噪音的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及投产。高炉办公室、值班室、工人休息室、待班室等地应有隔音措施。
17.13高炉区域以外的厂内其它非作业区的噪音应低于70分贝(A)。
18 附则及附录
18.1各厂(车间)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各厂(车间)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岗位操作细则。
18.2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修改权属于冶金工业部。
18.3附录
表1 炼铁厂主要生产部门的粉尘和有害物
生产部门 | 产生有害物及粉尘点 | 有害物 |
高炉 | 出铁场、入散阀、炉顶 | 粉尘、石墨碳、CO、余热 |
原料 | 矿槽、漏咀、振动筛 | 粉尘、余热 |
水冲渣 | 水渣沟、水渣池 | 蒸汽、H2S有毒气体、余热 |
煤粉车间 | 储煤罐、喷吹罐、供料皮带 | 粉尘 |
碾泥机 | 碾泥机 | 粉尘、沥青烟、有害气体 |
煤气 | 除尘器、炉顶放散阀 | CO、粉尘 |
铸铁机和修罐 | 铸铁机、铁罐、渣罐 | 石墨碳、粉尘、蒸汽 |
指 标 | 卫生要求 |
悬浮物质 | 含有大量悬浮物的工业废水,不得直接排入地面水 |
色、臭、味 | 不得呈现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所特有的颜色、异臭或异味 |
漂浮物质 | 水面上不得出现明显的油膜和浮沫 |
PH值 | 6.5~8.5 |
生化氧量(5日20℃) | 不超过3~4毫克/升 |
溶解氧 | 不低于4毫克/升(东北地区渔业水体不低于5毫克/升) |
有害物质 | 不超过表3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 |
病原体 | 含有病原体的工业废水和医院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和严格消毒、彻底消灭病原体后方准排入地面水。 |
编号 | 物质名称 | 最高容许浓度(毫克/升) |
1 | 乙醛 | 0.05 |
2 | 二硫化碳 | 2.0 |
3 | 甲醛 | 0.5 |
4 | 汞 | 0.001 |
5 | 钒 | 0.1 |
6 | 苯 | 2.5 |
7 | 氟化物 | 1.0 |
8 | 挥发酚类 | 0.01 |
9 | 砷 | 0.04 |
10 | 硫化物 | 不得检出(按地面水溶解氧计算) |
11 | 氰化物 | 0.05 |
12 | 氧化铝 | 4.0 |
编号 | 物质名称 | 最高容许浓度(毫克/立方米) |
1 | 一氧化碳* | 30 |
2 | 二甲苯 | 100 |
3 | 一氧化硫 | 15 |
4 | 甲苯 | 100 |
5 | 甲醛 | 3 |
6 | 金属汞 | 0.01 |
7 | 钒铁合金 | 1 |
8 | 氟化氢及氟化物(换算成F) | 1 |
9 | 酚(皮) | 5 |
10 | 硫化氢 | 10 |
11 | 氧化铝 | 4 |
12 | 其他粉尘* * | 10 |
* *其他粉尘系指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在10%以下,不含有毒有害物质的矿物性和动植物性粉尘。
每个工作日接触噪声时间(小时) | 允许噪声[分贝(A)] |
8 | 85 |
4 | 88 |
2 | 91 |
1 | 94 |
每个工作日接触噪声时间(小时) | 允许噪声[分贝(A)] |
8 | 90 |
4 | 93 |
2 | 96 |
1 | 99 |
最高不得超过115分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