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
第一章 基本定义
安全事故是指在工作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意外事件。
第二章 事故报告
1、若职工发生安全事故,当事人或就近人员应马上(5分钟内)报告值班长,值班长报告车间主任和安全员,如发生人员伤害,应根据伤者情况处理,对严重者,迅速安排车辆将受伤的人员送往医院急救。发生微伤以上事故,安全员、车间主任必须到现场组织救援。
2、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事故本人或委托他人书面写出事故经过,因工受伤的,按工伤处理;在24小时内未书面报告且无法证明因工受伤的,车间不予受理。
第三章对事故责任人的经济考核
第一条 对造成人员伤害的安全事故,根据其伤害等级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考核。
一、微伤事故,处罚主要(直接)责任人200-500元。
二、轻伤事故,处罚主要(直接)责任人1000元-2000元。
三、轻伤以上事故,处罚主要(直接)责任人2000-5000元。
四、次要责任人按主要责任人的50%执行考核。
第二条 对造成设备、设施损坏的安全事故,根据其情节和性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考核。
一、设备倾覆事故按以下标准处罚主要责任人
设备侧翻处罚500元,发生翻滚处罚1000元;因个人严重违章造成的,按2倍执行考核;造成损失较大的,按2-3倍执行考核。
二、设备接触事故按以下标准处罚主要责任人
设备擦挂设备处罚500元,设备撞击设备处罚1000元。因个人严重违章造成的,加倍考核;造成损失较大的,按2-3倍执行考核。
三、设备擦挂、撞击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处罚200;因个人严重违章造成的,处罚500元;造成损失较大的,处罚1000-2000元。
四、砸、埋事故按以下标准处罚主要责任人
设备、设施被砸、被埋,处罚200元;因个人严重违章造成的,处罚500元;造成损失较大的,处罚1000-2000元。
五、火灾、爆炸事故
设备、设施发生起火、爆炸,处罚200元;因个人严重违章造成的,处罚500元;造成损失较大的,处罚1000-2000元。
六、其它未涉及到的事故参照上述事故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七、次要责任人按主要责任人的50%-100%执行处罚。
第三条 如同时存在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根据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处罚。
第四条 对于已处于不安全状态,极有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的的情况,按险肇事故进行处罚。
一、对一般险肇事故,处罚主要责任人200元。
二、对重大险肇事故,处罚主要责任人500-1000元。
三、对于重大违章行为,可依照险肇事故进行处罚。
第五条 因设备(环境)存在缺陷、安全装置(设施)不齐(不良)而处于失管状态发生的事故,处罚分管该片区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大班长200-500;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500-1000元,处罚监管该片区的班组和个人100-500元。
第六条 因违章指挥造成的事故,处罚违章指挥人员200-500;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500-1000元。
第七条 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职责而造成的事故,处罚100-5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500-1000元。
第 因存在隐患未报告、未处理而导致发生事故的,处罚相关人员100-5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500-1000元。
第九条 因职工违规违纪、确认检查不到位造成的事故,各级人员承担相应连带责任。连带考核占主要责任人考核金额的比例为值班长20%、片区责任人20%、班组长10%、班安全员6%。
第十条 发生事故后,未及时报告、拒绝接受教育、接受调查、逃避责任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加倍考核。
第十一条 学徒发生事故,由师傅或监护人承担经济考核。
第十二条 对相关辅助单位(易普力、胎工班)的处罚按协议进行。
第十三条 其它未涉及到内容根据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对事故责任人的安全教育
发生事故后,车间通知进行安全学习的人员,必须在2日内参加安全学习并考试,未按时参加的人员按试岗培训处理,试岗培训期间发放试岗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