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1204—202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池工业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Battery industry
本电子版为正式标准文本,由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审校排版。
2021-11-13发布2022-01-01实施生态环境部发布HJ1204—2021
目次
前言 (ii)
1适用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2)
5监测方案制定 (2)
6信息记录和报告 (9)
7其他 (10)
iHJ1204—2021
ii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电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电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1年11月13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HJ1204—202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电池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池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820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30484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2.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
HJ 2.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
HJ/T 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1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 442.8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八部分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
HJ 610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
HJ 6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
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 8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9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 术语和定义
GB 30484、HJ 81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电池工业排污单位 battery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生产铅蓄电池(即铅酸蓄电池)、镉镍电池、氢镍电池、铁镍电池、锌锰电池、锌银电池、锌空气电池、锂电池(即锂原电池,包括锂锰电池、锂亚硫酰氯电池等)、锂离子电池、太阳电池(即太阳能电池,包括晶硅太阳电池、薄膜太阳电池等)、燃料电池等排污单位。
1HJ1204—2021
3.2
雨水排放口 rainwater outle
直接或通过沟、渠或者管道等设施向厂界外专门排放天然降水的排放口。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5 监测方案制定
5.1 废水排放监测
5.1.1 监测点位
5.1.1.1 所有电池工业排污单位均应在废水总排放口、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生活污水单独排入外环境的应在生活污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5.1.1.2 排放汞、银、铅、镉、镍、钴、砷的电池工业排污单位,应在相应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5.1.2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5.1.2.1 铅蓄电池行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1执行。
表1 铅蓄电池行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5.1.2.2 锌锰/锌银/锌空气电池行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2执行。
2HJ1204—2021表2 锌锰/锌银/锌空气电池行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5.1.2.3 镉镍/氢镍/铁镍电池行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3执行。
表3 镉镍/氢镍/铁镍电池行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5.1.2.4 锂锰/锂亚硫酰氯/锂离子电池行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4执行。
表4 锂锰/锂亚硫酰氯/锂离子电池行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3
续表
5.1.2.5 晶硅太阳电池行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5执行。
表5 晶硅太阳电池行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5.1.2.6 薄膜太阳电池行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6执行。
表6 薄膜太阳电池行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5.1.2.7 燃料电池行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7执行。
表7 燃料电池行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5.2 废气排放监测
5.2.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5.2.1.1 对于多个污染源或生产设备共用一个排气筒的,监测点位可布设在共用排气筒上。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开展监测;若监测点位只能布设在混合后的排气筒上,监测指标应涵盖所对应的污染源或生产设备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按照严格的执行。
5.2.1.2 铅蓄电池行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8执行。
表8 铅蓄电池行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5.2.1.3 锌锰/锌银/锌空气电池行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9执行。
表9 锌锰/锌银/锌空气电池行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5.2.1.4 镉镍/氢镍/铁镍电池行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10执行。
表10 镉镍/氢镍/铁镍电池行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5.2.1.5 锂锰/锂亚硫酰氯/锂离子电池行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11执行。
表11 锂锰/锂亚硫酰氯/锂离子电池行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续表
5.2.1.6 晶硅太阳电池行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12执行。
表12 晶硅太阳电池行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5.2.1.7 薄膜太阳电池行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13执行。
表13 薄膜太阳电池行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5.2.1.8 燃料电池行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14执行。
表14 燃料电池行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续表
5.2.2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电池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15执行。
表15 电池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5.3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5.3.1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HJ 819中的原则,主要考虑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和周边环境敏感点的位置。
5.3.2 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夜间噪声监测,监测指标为等效连续A声级,夜间有频发、偶发噪声影响时同时测量频发、偶发最大声级。夜间不生产的可不开展夜间噪声监测。周边有敏感点的,应提高监测频次。
5.4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4.1法律法规等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开展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4.2无明确要求的,若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对周边环境空气、地表水、海水、地下水和土壤开展监测。对于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海水的排污单位,可按照HJ 2.3、HJ/T 91、HJ 442.8及受纳水体环境管理要求设置监测断面和监测点位。开展周边环境空气、地下水和土壤监测的排污单位,可按照HJ 2.2、HJ 194、HJ 6、HJ 610、HJ 1、HJ 9、HJ/T 166及环境空气、地下水、土壤环境管理要求设置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16执行。
表16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5.5其他要求
5.5.1除表1~表15中的污染物指标外,5.5.1.1和5.5.1.2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范围,并参照表1~表15和HJ 819确定监测频次。
5.5.1.1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相关生态环境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监测的污染物指标。
5.5.1.2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定实际排放的,在有毒有害污染物或优先控制化学品相关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标。
5.5.2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HJ 819中监测频次的确定原则提高监测频次。
5.5.3重点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应当按照本标准要求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非重点排污单位不作强制性要求,相应点位、指标的监测频次参照本标准确定。
5.5.4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HJ 819执行。
5.5.5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HJ 819执行。
6 信息记录和报告
6.1信息记录
6.1.1监测信息记录
手工监测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HJ 819执行。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数据传输异常应当及时报告,并参照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标记规则执行。
HJ1204—2021
6.1.2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信息记录
6.1.2.1 一般规定
排污单位应详细记录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日常生产中应参照 6.1.2.2~6.1.2.4记录相关信息,并整理成台账保存备查。
6.1.2.2生产运行状况记录
按日记录各生产单元主要生产设施的累计生产时间、生产负荷;取水量;主要原辅用料使用量;能源消耗量(煤、电、天然气等);产品产量等。
6.1.2.3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按日记录废水处理量、废水排放量及排放去向、废水回用量及回用去向、污泥产生量(记录含水率)、废水处理使用的药剂名称及用量、用电量等;记录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故障及维护情况等。
6.1.2.4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按日记录废气处理使用的吸附剂、过滤材料等耗材的名称和用量;记录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参数、故障及维护情况等。
6.1.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信息记录
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情况,并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填报。原料或辅助工序中产生的其他危险废物的情况也应记录。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
6.2信息报告、应急报告和信息公开
按照HJ 819执行。
7 其他
排污单位应如实记录手工监测期间的工况(包括生产负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确保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自动监测期间的工况标记,按照本行业工况标记规则执行。
本标准未规定的内容,按照HJ 819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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