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区、市) 市(地、州) 县(市、区) 街道(乡、镇) 社区(村)
编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工作单位及职业 | 家庭详细地址和电话 | 户主 姓名 | 与户主关系 | 符合“线索调查问题清单”第几条 | 诊断 | 精神科执业医师签名及日期 | 诊断复核 | 精神科执业医师签名及日期 |
2.精神科执业医师对确定重性精神疾病诊断的,在第(9)项“诊断”栏中填写疾病名称;对不能确定诊断的,在“诊断”栏中填写“待核查”;对排除诊断的,在“诊断”栏中填写“排除”,并签名。
3.不能确定诊断的,请上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复核,在第(11)项“诊断复核”一栏中填写疾病名称并签名。
4.本表原件保存在县(区)级精防机构,复印件反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
填表机构名称: 填表人: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诊断机构名称: 主管人员: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诊断复核机构名称: 主管人员: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