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和利用,确保患者信息安全,根据《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 、本院各临床科室中,下列六种重性精神疾病的确诊信息应当按照制度的规定进行信息报告工作:
(一)精神症
(二)偏执型精神病
(三)情感性精神病
(四)双相情感障碍
(五)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六)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二、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制度规定做好辖区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报告及相关保障工作。
三、县精防办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分配直报用户的使用权限。
(二)收集、汇总并及时上报辖区精神疾病信息;
(三)及时将相关信息分发至患者所在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
(四)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收集整理辖区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并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建立档案;
(五)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定期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医学访视。
四、 社区卫生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将重性精神疾病纳入卫生服务管理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核实患者身份的基础上,收集整理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
(二)在县精防办的指导下定期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医学访视;
(三)选派专兼职人员负责精神疾病信息收集、汇总、报送工作,并将病人的一般资料及每次访视内容及时录入到国家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系统中。
五、 重性精神疾病报告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一)建立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报告制度,选派专人负责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报告工作;
(二)建立《重性精神疾病报告卡》的登记及档案管理制度,选派专兼职人员妥善管理精神疾病相关档案;
(三)将重性精神疾病诊断相关信息于确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录入到国家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系统,要求完整填写患者的各项基本信息;
六、 报告人员应当完整填写《陕西省重性精神疾病报告卡》,并根据主要诊断结论填写一个疾病名称。并根据主要诊断结论填写一个疾病名称
七、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精神疾病信息,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