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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设计咨询管理指导意见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5 06:57:39
文档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设计咨询管理指导意见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设计咨询管理指导意见为提高我市公路工程的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设计咨询管理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原则上佛山市公路工程各阶段设计必须同步开展设计咨询工作,其内容及要求见附件《佛山市公路工程设计咨询管理技术质量工作指引》(下称《工作指引》)。对投资额度小,技术难度不大的项目,征得项目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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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设计咨询管理指导意见为提高我市公路工程的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设计咨询管理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原则上佛山市公路工程各阶段设计必须同步开展设计咨询工作,其内容及要求见附件《佛山市公路工程设计咨询管理技术质量工作指引》(下称《工作指引》)。对投资额度小,技术难度不大的项目,征得项目审核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设计

咨询管理指导意见

为提高我市公路工程的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设计咨询管理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原则上佛山市公路工程各阶段设计必须同步开展设计咨询工作,其内容及要求见附件《佛山市公路工程设计咨询管理技术质量工作指引》(下称《工作指引》)。对投资额度小,技术难度不大的项目,征得项目审核、审批单位同意,可不进行设计咨询。

1个项目招1家设计咨询单位;项目较多的建设单位,可公开招标或委托不少于3家设计咨询单位,作为其设计咨询服务合格提供商,所属项目需进行设计咨询时,指派1家提供商对其进行设计咨询服务。每年对中标咨询单位进行考核,实行末位淘汰制。

二、各建设单位编制设计咨询单位招标文件时,应结合项目特点,将《指导意见》中有关内容写入招标文件。

三、各项目建设单位应依照《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按规定频率组织对设计咨询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

原则上设计咨询工作分两阶段咨询(即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其中各阶段又分为两次咨询(即评审前咨询、评审修编后咨询)。对于一阶段设计的项目则分施工图设计评审前和修编后咨询。当工程受各种客观因素影响发生重大或者较大设计变更时,咨询单位应对设计变更进行咨询审核。各项目建设单位相应对各阶段咨询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内容见《工作指引》。

四、实行设计咨询费用与设计咨询服务质量考核成绩相挂钩。为满足各阶段设计咨询深度要求,设计咨询费用不宜过低。建议各建设单位结合项目特点及工作要求,合理地确定设计咨询费用。

结合设计咨询服务质量考核等级,拟定各阶段支付设计咨询费用的比重,详见下表:

序 号

设计阶段及支付费用占比
1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245%(设计咨询合同占比)55%(设计咨询合同占比)
3ABCDABCD
4100%95%80%60%100%95%80%60%
注:初步设计阶段设计咨询费用占设计咨询合同总价45%,施工图设计咨询费用占设计咨询合同总价55%,各阶段又分为四个等级支付。对于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直接分四个等级支付。

五、各建设单位申报审批设计图纸时一并将设计咨询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上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季度对辖区内公路工程设计咨询考核结果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各区交通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的考核结果,每半年在市交通运输局的网站发布有关考核结果。

各项目建设单位为设计咨询单位服务质量考核的主体,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有关考核结果的收集、公布,公布的有关考核结果不作为处罚依据,仅供各建设单位参考。

佛山市公路工程设计咨询管理

技术质量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路工程设计咨询工作的管理,保证设计咨询工作的质量,特制订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公路工程设计咨询是指设计咨询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对公路工程提供咨询并对其设计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设计咨询是保证工程质量和控制工程投资的重要步骤。

第三条  技术质量工作是设计咨询的主要内容,具体为: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公路工程的初步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从技术监督管理方面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对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和质量进行控制。

第四条  设计咨询技术质量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障工程项目的可靠性、适用性和经济性。其工作重点为优化设计方案建议,提高工程投资效益,提高设计质量,确保工程安全。

第五条  设计咨询技术质量工作的成果主要是向建设单位提交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设计文件的审核报告。审核报告须加盖设计咨询单位公章。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招标的设计咨询单位资质等级应不低于设计单位资质等级。

设计咨询单位应对承接设计咨询的项目组织专门的设计咨询班子。设计咨询班子必须由本单位具有副主任工程师以上职务(或具有高级职称)的各专业设计人员组成,且各专业咨询人员必须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原则上,设计咨询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工程系列高级职称的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国家一级注册工程师;2、担任设计院现任技术领导职务(市交通建设工程重点项目的设计咨询项目负责人应为副总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负责人,一般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咨询项目负责人应为主任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负责人);3、具有15年以上设计工作经历,并且负责过大型公路水运工程设计;4、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具体项目,根据项目特点,由项目业主确定。

第七条  设计咨询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直接对建设单位负责;设计单位应积极配合设计咨询单位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和经济资料。当双方在具体技术问题意见分歧不能达成共识时,建设单位可组织专家进行专题研讨。研讨结果一经作出,任何一方若不服可退出该项目的设计或设计咨询活动。

设计咨询单位应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尽量满足建设单位的时间要求,所有问题一次性提出,并应对设计文件提出明确的咨询意见,严禁提出模棱两可的咨询意见。

设计咨询单位应秉公办事,不得利用其设计咨询单位的身份在市场竞争中进行不正当活动,不得对本单位或本单位有关单位(如与本单位属同一法人或与本单位有股权关系)的设计任务进行咨询工作。一经发现,1年内暂停其进入佛山市开展设计咨询工作。

第  本指引适用于佛山市公路工程的设计咨询管理。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设计咨询的技术质量工作的依据

(一)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及设计质量的法律、法规、、规定等。

(二)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设计技术规范、规程、标准;

(三)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技术文件及有关的项目评估报告、评审报告及其他审批意见。

第十条  设计咨询技术质量工作的基础:

(一)依法签订的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设计咨询合同;

(二)本工程的设计咨询工作计划书;

(三)本工程的设计文件(含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主要专业的计算书等)。

第十一条  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围绕确定的设计目标、优化设计方案、重点审核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总体质量等工作,制定具体设计咨询程序和实施方案,编制设计咨询工作计划书。

设计咨询工作计划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项目概括及特点,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工程项目组成、建设规模、工期、总体设计单位、工程特点简要描述等;

(二)工程项目设计咨询范围和深度;

(三)工程项目设计咨询的依据和基础;

(四)工程项目设计咨询各阶段的工作任务;

(五)设计咨询组织机构及主要人员配置(包括设计咨询项目总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等);

(六)工程项目设计咨询的主要控制目标和措施;

(七)各阶段设计咨询工作流程等。

设计咨询工作计划书须先通过建设单位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按工作计划书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在设计咨询过程中,应对每个设计阶段设计单位正式提交的设计文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并可列出下阶段的审核要点和要求,编制完成设计咨询审核报告。

在全过程设计咨询完成后应提交设计咨询审核总报告,对各阶段的设计咨询内容、设计咨询结果以及设计咨询建议进行汇总。如果仅为一阶段设计咨询,则提交该阶段设计咨询审核报告即可。

第十三条  设计咨询单位必须做好设计咨询文件的管理。在设计咨询过程中,所有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方面传递的信息、会议纪要等要形成文字记录,并及时归档。

第三章  各设计阶段的主要咨询工作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阶段设计咨询工作的技术性审查主要内容:

(一)技术标准与建设规模是否符合“工可”批复精神;

(二)设计文件深度及内容是否符合《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规定(以下简称《编制办法》);

(三)勘察设计文件是否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四)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安全、耐久、环保、经济、美观、节约资源的原则,并处理好相互关系;

(五)工程勘察报告是否达到规范要求的内容和深度,并能满足设计需要;

(六)设计方案是否最大限度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保证公众安全。

(七)基础资料、相关部门及其沿线村、镇意见收集情况能否满足设计深度要求。

(八)是否落实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设计咨询对各专业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总体评价(4分)

⒈核查设计文件的完整性,文件组成和内容应符合《编制办法》及《公路设计图表示例》的格式和深度要求。

⒉核查设计文件执行“工可”批复的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现行标准、规范要求。

⒊设计方案比较的内容、深度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合理性,设计方案所采用的地质、水文、地形等基础资料的完整性、可靠性。

⒋设计文件所体现的安全可靠性、经济合理性、技术先进性及施工操作性程度。

⒌设计对节约资源、交通安全设计要点等国家、省厅有关文件的执行情况。

⒍客观真实的反映设计文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缺陷。

(二)总说明书(7分)

⒈总说明书的审查内容包括项目地理位置图、说明书、平纵面缩图、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及附件等。说明书的组成内容应完整,深度应符合《编制办法》要求。

⒉重点审查说明书中对“工可”批复的执行情况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建设规模、占用土地及设计所采用的标准,方案比选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合理性,推荐方案应明确。

⒊路线主要控制点及所经过的主要河流、垭口、城镇应明确,沿线地形、地物、地质、水文、文物、环保等自然条件对本项目建设的影响评价的合理性,不良工程地质地段划分及设计采用的对策合理性。

⒋技术标准与指标的总体运用情况,沿线大型桥梁、隧道、立体交叉、服务区、管理站以及与本项目相接和相交叉高速公路等位置、相互之间的距离及其协调性,互通的形式及收费站的车道数应满足交通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⒌路线方案与“工可”批复的走向应基本一致,重大变化路段的论证应充分、合理,不同方案应同等深度比较,推荐方案的理由应充分、合理。

⒍不良地质路段及特殊路基设计的比选论证应合理。

⒎桥梁设置应与沿线水系、水文、水利、地质相适应,桥下净空应满足泄洪、通航及交叉道路的要求,特大桥梁及特殊结构桥梁应进行充分的桥位、桥型比较。

⒏隧道净空应符合标准,隧道方案比选论证应充分合理,并逐处说明隧道与路线及地质的协调性,对隧道通风、供电、照明、监控、通讯、消防、标志等安全设施的规模、标准及方案应进行详细的说明。

⒐核查路线交叉的位置、标准、规模及方案比选的合理性,以及互通立交的分布执行“工可”批复情况。

⒑核查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与公路几何设计、交通量、公路功能、服务水平及社会、经济和环境等适应性。

⒒路线方案应充分考虑环境影响评价及水土保持评价专项报告的结论。

⒓建设工期安排、关键工程分析、施工方案及工艺要求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⒔设计概算执行“工可”批复情况。

⒕各设计方案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情况,提出的科研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⒖路线平纵面缩图应清晰表达了主要控制点、主要城镇、主要结构物及沿线设施、特征桩号、省市县界及相关的其他交通线路。

(三)总体设计(5分)

⒈本章审查内容包括平面总体方案布置图、平面总体设计图、典型横断面图、全景透视图及分期修建方案设计图等。

⒉重点审查总体方案布置图,各方案的主要结构物布置应满足公路基本功能需要,并与沿线地形、地质、自然景观相协调,各专业设计是否体现安全可靠性、整体协调性、经济合理性、技术先进性及服务社会的原则。

⒊从实施可操作性角度,对经过城镇、基本农田及地基较差路段,核查路堤方案和桥梁方案的综合比较,评价设计推荐方案的合理性,提出修改建议的应说明理由。

⒋对路线布设困难路段及特殊结构物区段,核查是否应用全景透视图或复合透视图进行检验评价,必要时通过设计提供的三维动态模型或动画进行评价。

(四)路线(12分)

⒈审查内容包括平面图、纵断面图、透视图、直线曲线及转角表、纵坡竖曲线表、用地表、公路用地图、不良地质地段表及征拆迁数量表等。

⒉重点审查路线方案比较的客观性、科学性,推荐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各项技术指标的应用是否得当。

⒊审查各路线方案的起讫点和主要控制点执行“工可”批复情况,如有较大出入,则应评价设计理由,对设计推荐方案进行确认或提出修改方案。

⒋核查制约路线方案走向的地形地质控制点、已有建筑物、水利设施、风景名胜保护点等分布情况完整性、准确性。

⒌审查各设计方案同等深度比选的情况,比选方案里程一般应不小于推荐方案的50%。路线方案比较应综合考虑工程实施条件、技术经济、占用土地、营运安全及水利、环保、铁路、航运、电力、文物等影响因素。

⒍路线平、纵面技术指标应执行现行标准、规范,重点评价桥梁、隧道及互通立交等主要结构物区段的线形指标的合理性,并对各方案平、纵面的技术指标采用情况、协调情况及服务水平进行详细评价。

⒎对路线平、纵组合受路段,通过设计提供的路线透视图或三维模型进行检验,评价其合理性和可行性。

⒏重点对推荐方案平面指标进行逐个核查,并提出量化指标建议,为施工图设计提供可靠的依据。

⒐提出各路线方案存在的问题及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五)路基、路面及排水(12分)

⒈本章审查内容包括路基标准横断面图、路基一般设计图、特殊路基设计图表、土石方数量表、取弃土场图表、防护工程设计图表、路面结构方案图及数量表、排水工程设计图表等。

⒉重点审查路基标准横断面图执行“工可”批复情况,各组成部分位置及尺寸应符合标准、规范。

⒊路基一般设计图是否根据项目实际,有针对性的提供了一般路基、路堑、半填半挖路基、高填深挖路基、沿河(溪、塘)路基、水田路基等各种不同形式的代表性路基设计图,评价各设计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⒋重点审查不良地质和病害路段特殊路基设计图及方案比较表,评价推荐方案安全可靠性、技术可行性及经济合理性。

⒌深厚软基地区路基高度超过极限填土高度及一般地区填方高度超过20m的填方路基,应核查与桥梁方案进行比较情况;对中心挖深大于30m的路堑,应核查与隧道方案进行比较情况;对自然山坡陡峻及山体稳定性较差的深挖路堑,应核查与棚洞方案比较情况;并对设计推荐的方案进行评价或提出修改意见。

⒍审查高边坡所采用的防护方案及高挡墙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核查地质复杂、工程量大的防护方案技术经济比较情况。

⒎审查路面结构方案及设计参数的合理性,充分利用当地符合要求的材料,采用当前成熟或先进技术,评价技术经济比较及推荐方案的合理性。

⒏审查排水系统设计的完整性,边沟、截水沟、排水沟、急流槽、集水井等设置应与沿线地形相适应,并满足泄洪要求。

⒐核查拟定的取、弃土场位置及数量,并应符合水土保持方案,评价土石方调配的合理性。

10.对改、扩建项目,核查新旧路基衔接、旧路面处治方案经济合理性。

(六)桥梁、涵洞(16分)

⒈本章审查主要包括沿线水系分布示意图、桥梁涵洞表、大中桥主要工程数量表、桥位平面图、桥型布置图、一般构造方案图等内容。

⒉重点审查桥位、桥型方案比较图及推荐方案构造图,评价推荐的桥位、桥型方案的安全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

⒊沿线水系分布示意图上应示出江河位置及流向、通航等级、各路线方案及其桩号、桥梁位置等内容,并进一步评价桥涵设置与沿线水系的适应性。

⒋特大桥、大桥及复杂中桥应有二种及以上桥型方案进行同等深度的比较,推荐的方案应体现技术可行、结构安全、经济合理、施工方便及外形美观。特殊桥型应提供结构安全性验算参数和结论。结构受力计算要充分,整体结构受力和布局结构受力计算要全面准备。

⒌核查工程地质、洪水位、通航水位、通航净空、冲刷线等基础资料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必要时对洪水位和冲刷线进行验算。

⒍对桥梁跨越的主要河流、滞洪区及变迁性河床等特殊区段,应满足专项行洪分析报告或水利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水位要求。对跨越未明确通航要求的通海江河及海湾大桥,应有专项的通航论证及相关部门批复意见。

⒎核查桥梁上、下部结构形式、各部构造尺寸及全桥材料数量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⒏对改、扩建工程,在分析原有工程现状、检测参数和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基础上,评价改、扩建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七)隧道(9分)

⒈本章审查主要包括隧道表、工程数量表、平纵面图、净空横断面图、衬砌横断面图及相关附属设施图表等内容。

⒉重点审查隧址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隧道轴线、标高及洞口位置应合理可行,与路线设计方案要协调。

⒊针对地形、地质及水文条件,评价分离式、连体式及小净距隧道的位置、设计方案和结构类型的经济合理性和实施可行性。

⒋隧道内及洞口附近的平纵面线形指标应执行现行标准、规范,并应有利于通风、排水及营运安全。

⒌隧道净空、横向通道等各部分设计应满足现行规范要求,并与通风防灾要求相适应。

⒍评价浅埋隧道与明线方案的技术经济比选和推荐方案的可行性;核查深埋隧道高地应力分析,特长隧道通风防灾方案及联络通道布置的合理性;评价设计、施工方案的可行性和安全性;

⒎评价地质构造(断层、褶皱、节理裂隙等)、松软土层及岩爆等对隧道施工的影响分析及对策是否合理可行。

⒏洞口位置及形式应安全稳定,并与自然环境相协调。

⒐根据隧道地质平面图和纵断面图,结合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评价隧道衬砌、防排水、竖井、施工便道方案的安全可靠性及经济合理性。

⒑评价隧道通风、供电、照明、消防、救援、标志等的设置原则、规模、标准是否合理。长及特长隧道管理机构的设置规模、标准、人员配置及所需房屋建筑、设施的总体布设是否合理。

⒒核查隧道弃碴方案符合环保、水保、农林的要求及其经济合理性。

(八)路线交叉(12分)

⒈本章审查内容包括互通立交、分离立交、通道、天桥、平面交叉和管线交叉的设置表、工程数量表和方案布置图,互通立交方案比较表、交通量分布图、平纵横图、透视图、路基路面和排水防护有关图表、跨线桥桥型方案及一般构造图、涵洞通道典型设计图及区内其他工程一般设计图,分离立交平纵横图、桥型方案图及其他工程一般设计图等。

⒉重点审查互通立交的数量及其位置执行“工可”批复的情况,连接线设置的标准和规模应符合省有关规定的要求。

⒊审查互通立交方案比较的论证情况,各方案的形式、匝道宽度及收费车道数应满足转向交通量需求,与地形、地貌相吻合,体现少占土地、经济合理、营运安全的原则。 

⒋分离立交及通道天桥的位置、设置形式、结构类型应满足沿线居民生产、生活需要,体现“并、移、连、重”原则。

⒌对大型复杂立体交叉及位于城郊和风景名胜区附近的立体交叉,通过设计提供的透视图、效果图或三维动画等立体图形,评价方案的技术经济性及与周围环境的协调性。

⒍审查跨线桥梁结合地形、地质条件进行多方案比较的情况,推荐方案应经济合理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⒎核查下穿主线的分离立交及通道是否具备降低主线路基填筑高度的条件。

⒏分离立交及通道的标准应与原有道路或规划道路相适应。

⒐平面交叉的间距及形式应满足交通的需求和行车安全的要求。

(九)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6分)

⒈本章审查内容包括平面布置总图、横断面布置图,以及管养机构、安全、监控、通信、收费、服务、供电、照明及房建等设施的有关图表。

⒉标志、标线、防护等安全设施应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并满足行车安全要求。

⒊营运管理应合理可行,各级管理机构设置的位置是否合理。评价实现联网运行方案的符合性、合理性。

⒋重点审查通信、监控、收费、隧道机电等各系统的功能目标设定的合理性,并满足运营管理的需求,系统结构图、功能框图、流程图等应切实可行。

⒌评价外场设施的布设内容、布设方案和布设原则的合理性、可行性、必要性。

⒍评价图像、数据等通信传输方案的合理性、可靠性和经济性。

⒎评价各级控制室平面布置方案的合理性。

⒏评价技术比选方案的技术经济合理性,分析优缺点,明确采用方案或提出进一步方案比选的建议。

⒐核定机电工程与房建、土建等工程的设计界面,并提出相关要求。

⒑服务区设置应符合浙江省高速公路网服务区布设规划的要求,评价平面布置方案及占地面积的合理性。

⒒核查各类管理用房的建筑方案、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的合理性,功能区划分应满足运营管理的需求。

(十)其他工程(4分)

⒈本章审查主要包括环境保护、绿化、改移工程、施工便道、筑路材料及施工方案等内容。

⒉环境保护措施应满足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要求。

⒊绿化美化设计方案是否与沿线自然景观相协调。

⒋重点审查改移工程应与原有道路、河流相适应,原则上不低于原标准,必要时结合批准的规划进行设计。

⒌审查工期安排的合理性,并与实施条件相适应。

⒍核查筑路材料图表及试验资料的完整性。

⒎审查施工方案、临时工程、临时用地的合理性、可行性。

(十一)设计概算(9分)

⒈初步设计概算应按报审要求的造价编制软件编制,严格按照交通部规定的编制办法(概算文件组成、概算项目和概算费用组成)、费用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编制,单独成册,并提交完整的甲乙组文件(含电子文件)。其中,概算项目应按规定的项、目、节内容要求计列,不得随意归并和调整;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应列出详细的计划购置清单;勘察设计费应按规定的计费标准计列并列出计算过程。

⒉评价人工、材料、机械设备、处理单价及费率取用的合理性,核查概算工程量与设计工程量的一致性。

⒊重点审查设计概算执行“工可”批复的情况,概算总额应按有关规定控制在批复投资估算范围。

(十二)基础资料(4分)

⒈本章审查工程勘察、水文分析、地形测绘的合理性、可靠性,与沿线和相关部门签订的协议、纪要等基础资料的完整性,并满足相关规范的深度要求。

⒉重点审查工程地质勘察的内容和深度满足设计的需要,不良地质问题的完整性及勘察方法的正确性,各类地质指标应符合规范,地质勘察报告的内容和深度应符合规范的要求。

⒊不良地质作用及特殊性岩土的评价方法、结论应符合现行规范、相关专用标准及勘察文件深度规定的要求。

⒋审查工程地质层组划分的合理性,岩土参数获取、分析与选用的范围、数量及数值的取舍符合规范情况,针对路基、桥梁、隧道等不同工程类型提供的岩土参数应满足规范及设计的要求。

⒌勘察期间的地下水位、地下水类型的描述应明确合理,评价提出的水文地质参数的合理性;水的腐蚀性评价应符合规范、标准要求,评价判别结果的正确性。

⒍核查水文分析的调查及计算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结论的合理性和可信度。

⒎核查地形、地物、导线点坐标、水准点位置等的完整性、准确性,明确所采用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精度应符合规范。

⒏对于改、扩建项目,应加强设计文件关于旧路现状调查是否充分的审查。

(十四)如考核项目缺少上述各专业某一工程(如隧道等),相应的专业分值结合项目特点合理分摊到其他专业(建议侧重路线方案、桥梁、立交工程)。

(十五)提出进一步优化设计的意见和建议,及其预计的社会、经济效益。

第十六条  初步设计修编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初步设计修编文件是否认真落实执行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见、初步设计评审意见及专家意见,各相关部门和沿线村、镇意见以及初步设计咨询报告中的意见。

(二)初步设计修编文件下阶段还需要进一步优化及完善的工作。

(三)设计评审阶段未通过或新增加的重要桥梁或涵洞方案,应开展结构计算,提出设计咨询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施工图设计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核查本阶段设计咨询所需要的设计依据文件、规范、标准、工程资料是否齐全,包括:初步设计批文、建设单位签发的对本阶段设计的要求和条件、各主管部门批文、设计所采用的各种设备和材料的样本或说明书等。

(二)对施工图设计的设计原则中以下有关问题进行审核,提出设计审核意见;

⒈设计原则中关于本工程的技术指导要点是否体现在初步设计批文、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批示;

⒉设计原则中关于施工图设计的内容和深度是否符合设计合同规定和交通运输部和地方的有关规定。

(三)对施工图设计正式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⒈有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目录、说明书、图纸、签署、出图章、竣工验收标准)的完整性和深度;

⒉有关设计依据(包括工程地质初步勘查报告)及采用的设计规范、标准;

⒊有关使用功能、安全性和质量要求是否满足、是否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

⒋必要时对计算书进行审核:主要是计算原则、模型、程序、公式、参数的选用是否合适,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输入数据是否准确等;

⒌如初步设计的深度较浅或为一阶段施工设计时,应在工程开工前按第十三条内容重点对具体设计方案进行补充审核,或要求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方案论证。设计咨询单位对方案论证结果进行审核,必要时提出设计咨询意见。

(四)在施工图审核时需对以下内容加强审核:

⒈主要技术标准与建设规模是否符合初步设计批复要求;

⒉设计文件深度及内容是否符合编制办法规定;

⒊设计文件是否执行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⒋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的原则,并正确处理好安全与耐久、环保、经济、实用、美观、节约资源等的关系;

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是否达到《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要求,能否满足设计要求;

(五)施工图设计需对各专业设计方案进行必要的会审:

⒈总说明书(6分)

⑴审查总说明书是否包括地理位置图、说明书、平纵面缩图、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及附件等内容。

⑵重点审查说明书是否详细阐述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是否对初设批复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了逐条阐述。

⒉总体设计(5分)

⑴重点审查平面总体设计图,检查图中内容是否齐全、正确,各结构物的设置是否满足功能需要。

⑵评价各专业之间的整体协调性,检查各结构物设置的经济合理性。

⑶对说明中有关总体实施步骤及工序衔接的可行性进行评价。

⑷对特别困难路段或特殊结构物,必要时提请设计补充全景透视图或三维动态模型,检查空间立体线形的连续性、均衡性及结构物之间的协调性。

⒊路线(10分)

⑴审查该篇是否包括说明、平面图、纵断面图、直线曲线及转角表、导线点成果表、总里程及断链桩号表、逐桩坐标表、公路用地图和征拆迁数量表等内容。

⑵审查路线平面是否符合初步设计批复的走向,对路线平、纵面设计进行全面审查,评价平、纵面技术指标是否符合现行标准规范要求,线形组合是否安全、协调,是否与地形地质相吻合。

⑶重点核查纵断面设计,核查纵断面设计是否满足设计洪水位、通航净空、交叉构造物净空等控制性指标要求,是否体现经济合理。

⑷重点核查隧道洞口、互通区段及特殊结构物区段的技术指标是否符合安全性要求。

⑸一般情况下平、纵面指标宜取大于标准规定的“一般值”要求,避免大量出现长直线、大半径曲线、长曲线及长陡纵坡;对山区公路、河网密集及居民集中区段,宜取用较低的技术指标,避免大填大挖,减少结构物和拆迁工程量,但必须满足“极限值”要求;对曲线间的直线长度、缓和曲线参数等舒适性指标应灵活运用。

⑹审查路基平均填土高度、填挖平衡和工程数量是否合理,对不合理的平、纵面设计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并说明优化理由及工程量变化,必要时提供图表阐明量化指标。

⒋路基、路面及排水(15分)

⑴首先核查设计文件内容是否齐全,该篇应包括说明、边沟设计表、路基标准横断面图、路基一般设计图、超高方式图、特殊路基设计工程数量表及设计图、中间带设计图、分隔带开口设计图、每公里土石方数量表、土石方运量统计表、取弃土场一览表、防护工程设计图及数量表、路面工程数量表、路面结构图、排水系统布置图及数量表等内容。

⑵该篇内容重点审查特殊路基设计的经济性、高边坡防护的安全性及排水系统布置的合理性。

⑶核查路基标准横断面图是否符合初步设计批复的标准要求,是否结合项目实际提供了填方路基、挖方路基、半填半挖路基、沿河(溪)路基、水田路基等各种不同形式,以及整体式路基、分离式路基及过渡段路基形式。

⑷评价填、挖方边坡形式、坡率和加固类型是否合理。

⑸一般情况下,填方路基高度控制在20米以内,挖方路堑不宜大于30米,挖方边坡高度不宜大于1.6倍路基宽度。对高填深挖路段进行安全性评价。

⑹审查边坡防护是否结合沿线地形和工程地质进行动态设计,高边坡防护是否具有稳定性和施工可操作性,评价防护类型分段及高边坡分级是否与建设环境相适应,边坡绿化是否充分考虑沿线自然景观。

⑺审查软基路段的地基处理方案是否适应工点地质类型,是否满足稳定和工后沉降要求,所采用的软基处理方案是否经济可行。对路堤较高路段和纵横向地形明显变化路段,检查是否有针对性的地质报告及特殊设计。

⑻核查路基与其他结构物结合部是否有专项设计,评价所采用的设计能否避免桥头跳车现象。

⑼审查超高路段是否提供分段设计,超高过渡段长度是否与缓和曲线保持一致,有利于行车安全。

⑽审查路面结构设计是否满足交通荷载作用下的强度和耐久性要求,评价设计参数、混合料试验指标及结构分层是否合理,核查所采用的材料是否与建设条件相适应。对挖方路段是否明确调平层的设计参数和施工要求。对老路补强设计,核查老路的检测数据是否齐全、准确,提出评价或修改意见。

⑾审查排水设计是否与沿线溪、河系统相衔接,排水结构断面是否满足泄洪要求,是否结合地形合理设置截水沟。核查超高路段排水设计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无路侧护栏的挖方边沟是否加设栅形盖板。

⑿取、弃土场的位置、防护和绿化设计是否符合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

⒌桥梁、涵洞(18分)

⑴审查内容包括桥涵设计说明、工程数量表、桥位平面图、桥型布置图、结构设计图等。

⑵重点审查桥涵设计图纸是否满足施工需要,结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体现安全、经济、合理。

⑶核查桥型方案是否符合初设批复精神,桥梁配跨是否满足泄洪、通航及交叉的要求。

⑷核查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是否完整、准确,包括地形、地质、水文、通航、规划等相关依据资料。

⑸评价桥涵上下部结构形式是否与地形、地质、景观相适应。

⑹根据工程地质提供的地质参数和计算的墩台基础承载力,抽查验算墩台(桩、柱)的结构尺寸和配筋。

⑺核查通用设计图是否具有针对性,评价其构造和配筋是否满足现行规范的要求。

⑻对跨径较大、结构复杂的特殊桥梁,应采用不同的计算软件进行验算,核查其设计可靠性和施工可行性,确保安全和合理。

⑼对设计的优化建议,宜提出量化指标或参考数据。审查所作的结构验算应提交计算书。

⒍隧道(10分)

⑴审查内容包括设计说明、工程数量表、平面图、纵断面图、净空横断面图、一般设计图、各部结构设计图及附属设施设计图。

⑵重点审查隧道洞口形式、衬砌结构及防排水系统设计是否与地形、地质相适应。

⑶核查隧道内及洞口附近的平、纵面线形指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有利于通风、排水及营运安全。

⑷核查净空横断面各部尺寸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是否满足防护结构及附属设施安装要求。

⑸审查隧道的初期支护参数和二次衬砌结构尺寸是否合理。

⑹核查洞内车行横洞、人行横洞及洞口的横向联络线等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⑺核查隧道施工场地布置、弃碴方案及施工量测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⑻对特长隧道和深埋隧道,评价其施工组织计划和岩爆分析是否合理可行,相应的技术措施是否安全可靠。

⒎路线交叉(10分)

⑴路线交叉审查内容包括设计说明、立体交叉设置表、工程数量表、平纵面设计图、匝道连接部设计图及标高数据图,同时包括交叉区内路基、路面及排水有关设计图表,桥型布置图及结构设计图,通道、涵洞、管线及附属设施设计图。

⑵重点审查互通位置、形式及其连接线的规模、标准是否符合初步设计批复要求。

⑶核查互通形式是否与地形、地貌相适应。主线及匝道各项线形指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体现少占土地、经济合理的原则。

⑷核查互通匝道之间、分离式交叉及通道的净空是否满足相应建筑限界要求。

⑸核查互通立交与服务区、隧道等其他重要设施之间的距离能否满足规范要求。

⑹评价分离式立交及通道的设置,是否与地形、地貌、地质及被交道路相适应,是否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优先采用主线下穿方案。下穿主线的分离和通道,超过人通高度部分宜下挖,并配备必要的自动抽水泵站,以降低路基填筑高度。

⑺互通立交、分离立交及通道具有相对性,核查是否按照《编制办法》要求,专门提供平纵面、路基路面、排水防护、土石方数量及桥涵、隧道等相应图表,对交叉范围内各专业设计的审查要点参照以上相关专业要求。

⒏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8分)

⑴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审查范围,包括设计说明、平面布置图、横断面布置图、管养机构构成图表,安全、监控、通信、收费、服务、供电及照明等设施的工程数量表、一览表、材料数量表、布置图及各部设计图,房建工程的一览表、总平布置、设备布置、站房布置及建筑设计有关图表。

⑵重点审查交通安全设施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核查沿线设施工程的规模是否执行初设批复意见,并满足功能需求。

⑶审查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是否进行了全线统筹考虑,并符合全省联网约定。

⑷检查护拦的设置是否体现因地制宜,不同区段应设置不同型式的刚性或柔性护栏,并考虑不同型式护拦之间的平顺衔接和刚度渐变。挖方路段及高度小于1.5m的填方路段大于100m时,宜取消路侧护栏;填方高度大于6m及沿河或沿溪路段应设置加强型路侧护栏。

⑸核查标志的设置是否满足安全、导向需要,除特大桥和特长隧道外可取消桥隧名称标志,增设主要景区和城镇等指示标志。

⑹核查主要设备和材料的技术指标或参数的选择是否合理适当,数量是否统计准确。

⑺核查线缆管道、设备基础、预埋件、手孔、人孔等是否设计全面、到位,尺寸规格是否合理。

⑻审查各设备和材料的安装方式和位置是否合理明确。

⑼审查主要设备或系统的供配电方式是否合理,容量是否匹配,应急供电方案是否切实可行,设备负荷等级设定是否合理等。

⑽审查图像、数据、语音等传输通道或通信信道的配置是否合理,带宽是否足够,板卡数量是否足够,预期的传输质量和功能目标能否实现。

⑾审查各类应用软件流程及模块详图和预期的功能目标是否相适应和匹配。

⑿审查各类控制方案、救援预案、交通诱导预案等是否切实可行。

⒀审查设备电缆沟、走线架(槽)、接线盒、消防水管等的布置是否合理、经济、美观。

⒁审查系统的防雷接地保护措施是否完善合理。

⒂审查光电缆的芯数配置、型号规格、干线光芯分配是否合理。

⒃审查操作台、控制台、机柜等定制件的尺寸规格是否合理,结构形式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⒄审查联网运行设计方案是否翔实可行,通道或接口的预留是否足够,相关设备和通信用房是否满足联网运行的规定和技术要求。

⒅审查图像显示模式、压缩模式、储存模式、切换模式是否切实可行。

⒆审查系统或设备运行的安全性设计是否可靠,包括线缆保护、病毒防护、接口冗余、报警显示、自测、自愈等功能的实现。

⒇核定机电工程与房建、土建等工程的工程界面划分是否明确合理。

(21)审查房建、通信、供电、监控等设计图表是否符合各相关专业的标准规范要求。

(22)审查单向二车道的高速公路,当连续纵坡大于3%的路段超过5km时,是否考虑上坡路段增设爬坡车道,下坡路段宜设置避险车道,平纵指标较低路段,因地制宜适当增设港湾式停车区等安全设施。其他等级公路结合地形适当增设安全设施,确保营运安全。

⒐其他工程(5分)

⑴其他工程包括环境保护、绿化、改移工程、施工便道、筑路材料及施工组织计划等内容。核查各项设计内容是否符合《编制办法》要求。

⑵核查是否已将批准的环境报告书所提的环境保护方案纳入到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各项环保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⑶检查绿化设计是否结合沿线自然景观,因地制宜,核查互通立交、服务区等重点景区的绿化设计是否经济合理。

⑷核查服务区、管理区、养护工区等区域的污水处理设计是否齐全、合理、可行,处理结果是否符合满足水质要求。

⑸重点审查改路、改河、改溪、辅道等改移工程内容是否齐全、合理,原则上不低于原标准,必要时结合批准的规划进行设计。

⑹核查施工便道及租用场地是否满足施工要求,宜避开基本农田、主要经济作物用地、军用基地、学校及医院等区域。

⑺核查筑路材料分布示意图中内容是否齐全、明确,核查各材料的质量、储量、采运条件及试验成果是否合理、可信。

⑻核查是否按《编制办法》要求编制了概略施工组织计划,对关键工程提出的施工建议是否合理可行。

⒑基础资料(5分)

⑴基础资料包括工程勘察、水文分析、地形测绘、环境评价、水土保持评价、地质灾害评价、与沿线和相关部门签订的协议、会议纪要及与设计有关的其他资料,核查其内容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⑵重点审查工程勘察的范围和深度是否满足设计和施工的需要,所提供的地质参数是否完整、准确。

⑶审查不良工程地质类型的划分及影响范围评价是否准确,提出的建议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合理性。

⑷核查软土地基的路基是否有专门的工程勘察分析,沿山的软基区段是否有横向工程勘察分析,高挖方边坡是否进行必要的专项工程勘察及稳定分析,其工程勘察资料及分析结论是否准确,能否满足路基稳定和安全设计需要。

⑸核查水文地质条件对工程的影响分析是否合理,提出的结论、建议措施是否可行。

⑹核查水文调查及计算资料是否完整可信,核查相关部门提出的通航和交叉等净空要求的资料是否完整合理,评价通航论证、行洪分析、风浪试验等外委专项报告成果的合理性和可信度。

⑺核查地形测绘成果是否完整可靠,能否满足施工需要。

⑻核查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地质灾害评价提出的防治方案及建议是否落实。

⑼评价与沿线及相关部门签订的协议是否合理、可行。

⑽核查其他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是否完整可靠,并满足设计需要。

⒒工程预算(8分)

有关工程预算编制依据、费率、列项的合理性。

备注:如考核项目缺少上述各专业某一工程(如隧道等),相应的专业分值结合项目特点合理分摊到其他专业(建议侧重路线方案、桥梁、立交工程)。

⒓提出进一步优化设计的意见和建议,及其预计的社会、经济效益。

第十  施工图设计修编主要审核施工图设计修编文件是否认真逐条落实执行了初步设计批复意见、施工图设计评审意见及专家意见,以及施工图设计咨询报告中的意见。

第五章  设计咨询审核的报告与深度

第十九条  各阶段设计咨询审核报告一般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封面:写明报告名称、设计咨询单位、报告日期、报告编号:

(二)扉页:写明设计咨询单位行政技术负责人、设计咨询审核报告人员名单(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

(三)目录

(四)前言:包括工程概括、审核报告的依据、收到或尚缺的资料,对所审核的设计文件总体评价等;

(五)按总体设计、路线、路面、桥梁涵洞、隧道、路线交叉等各专业从总体到单体提出胡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  设计咨询审核报告的深度为:

(一)初步设计阶段设计咨询报告深度参见第十五条;

(二)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咨询报告深度参见第十;

第二十一条  设计咨询审核总报告一般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一)封面:同第十九条(一);

(二)扉页:同第十九条(二);

(三)目录

(四)前言:应包括工程概括和设计咨询过程的描述;

(五)对各阶段的主要设计咨询内容、咨询结果以及咨询建议进行汇总。

第六章  考核原则

第二十二条  设计咨询质量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一百分。

设计咨询质量考核综合评分为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加权平均分,即;

其中,Z为综合评分值;

C为初步设计咨询综合评分值,,C1为初步设计评审前考核分值,C2为初步设计评审修编后考核分值。

S为施工图设计咨询综合评分值,,S1为施工图设计评审前考核分值,S2为施工图设计评审修编后考核分值。

对于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咨询综合评分值即为设计咨询综合得分。

第二十三条  设计咨询质量考核根据得分划分以下四个等级:A级(得分≥90)、B级(90>得分≥80)、C级(80≥得分≥60)、D级(60>得分)。

第七章  责任与赔偿

第二十五条  在设计咨询过程中,因设计咨询单位失职(含1.不满足设计咨询深度;2.设计文件存在以下问题,未提出意见的:(1)结构受力安全不满足;(2)设计过于保守,致使工程造价大大增加;(3)设计方案比选不足或未经优化等),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的,设计咨询单位应按合同约定赔偿损失。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各区交通主管部门、各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摸索经验,并定期向我局反映有关情况。

文档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设计咨询管理指导意见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设计咨询管理指导意见为提高我市公路工程的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设计咨询管理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原则上佛山市公路工程各阶段设计必须同步开展设计咨询工作,其内容及要求见附件《佛山市公路工程设计咨询管理技术质量工作指引》(下称《工作指引》)。对投资额度小,技术难度不大的项目,征得项目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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