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本办法规定设备异动的手续要求及实施管理。
1.2本办法适用于全厂发电系统设备及设备的新装改装拆除等。
2 设备异动
2.1设备系统的改变:如水轮机、发电机、调速系统、励磁系统、主变等设备;
2.2设备新装、改装或拆除对设备布置有重大改变:
2.3如主设备及重要辅助设备的更新改造;
2.4各种控制、保护装置硬件上的改变:如模拟量控制系统设备的改造;
2.5各种控制、保护装置软件上的改变:如监控系统、辅机控制系统的逻辑修改等;
2.6改变主要设备的主要规范,如:水轮机工况、发电机参数等;
2.7改变系统连接方式的油系统、水系统、气系统、通风系统、电气接线二次回路的异动。
2.8重要电源系统的改造:如UPS设备的改造;分散控制系统通讯方式的改变。
2.9技术改造、科技项目或设备的合理化建议。
3 设备异动手续要求
3.1设备的异动应在施工前一个月内提出,特殊、重大问题应在实施前二个月内提出。大修、小修有关项目或事故抢修中的设备异动除外。
3.2凡属设备的异动必须由专业人员填报设备异动处理单,经批准后实施。
3.3设备异动处理单由各分部专业人员填写,经分部审核签署意见后交部门,由部门批准后交由分部组织实施;如部门无法批准的由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有关领导批准后实施。设备异动处理单见附表。
3.4各级接到设备异动处理单后应尽快签署处理意见,时间一般不允许超过7天。
3.5分部根据设备异动处理单的意见实施后,必须在设备异动处理单上填写处理情况,记录相关的数据,经分部验收合格后报部门签字认可(必要时由厂部签字认可),并由分部组织整理竣工图、有关资料和填写设备台帐。
3.6凡因事故抢修而使设备异动,在短期内又无法恢复者,则事后填报设备异动处理单。
3.7 设备异动后在投入运行前,无论是否已办理签证,均应由分部填写检修交待。
4设备异动的工作程序参见附录
设备异动处理单
编号: 年 月 日
设备名称 | ||||
设备异动原因: 分部 签名: | ||||
设备异动内容: 分部 签名: | ||||
审核意见: | ||||
批示意见: | ||||
实施情况 | ||||
数据记录: | ||||
分部验收意见: | 部门、厂部验收意见 | |||
资料整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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