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土地储备和土地公开交易项目涉水事项论证报告编制要点
(版本1 试行)
(适用于总用地面积大于50公顷(含)中心城或总用地面积大于100公顷(含)中心城以外)
2014年9月
一、论证内容
土地储备和土地公开交易项目涉水事项论证内容包括包括:需水与节水、水资源条件、供水方案、污水处理与再生水利用、雨水排除及利用、防洪与河湖治理和水土保持等七个方面。论证项目地块或区域的水资源、供水、排水、河道、水土保持等水务基础设施条件对地块其他规划指标或内容的约束因素和保障能力;论证地块规划有关内容与水务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划的协调性,提出地块规划调整和优化的意见。
二、报告编写提纲
1 总论
1.1 项目来源
1.2 论证的目的和任务
1.3 编制依据
1.4 分析范围
1.5 水平年
2 项目概况
2.1 项目总体情况
2.2 项目涉水内容
2.3 与相关规划的符合性分析
3 需水与节水
3.1 用水现状
3.2 需水量预测
3.3 用水效率分析
3.4 节水措施
4 水资源条件
4.1 水资源现状
4.2 水务工程设施现状
4.3 可供水量分析
4.4 水资源配置方案
4.5 规划布局与水资源条件适应性分析
5 供水方案
5.1 供水方案分析
5.2 新建供水设施分析
6 污水处理与再生水利用
6.1 耗水量与排污量预测
6.2 污水处理方案合理性分析
6.3 再生水利用方案合理性分析
7 雨水排除及利用
7.1 雨水排除控制
7.2 雨水利用要求
8 防洪与河道治理
8.1 防洪要求
8.2 河道治理要求
8.3 水环境要求
9 水土保持
9.1 水土流失防治要求
9.2 防治措施
10 项目实施影响分析及对策措施
10.1 实施影响分析
10.2 消减规划不利影响的对策措施
11 论证结论与建议
12 附件:
(1)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
(2) 新水供水同意函(或证明)
(3) 再生水供水同意函(或证明)
(4) 污水接收同意函(或证明)
(5) 用水总量控制、节约用水、高效利用水资源承诺书
三、“总论”编写要点
1、项目来源
简述本项目背景、来源、概况等。说明本项目论证的委托单位和承担单位。
2、论证的目的和任务
确定项目地块或区域(以下简称项目区域)发展的水务条件,提出规划调整和优化意见,落实项目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水功能区纳污”的三条红线控制,实现“量水发展”,起到对规划的支撑、引导和约束作用。
3、编制依据
说明编制论证报告书依据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划成果。
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令(第158号)》、《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等。
技术标准主要包括:《水资源供需预测分析技术规范》(SL429-2008)、《城市综合用水量标准》(SL367-2006)、《北京市主要行业用水定额》、《北京市公共生活取水定额》(DB11/554-200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93)、《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12941-91)、《水功能区划分标准》(GB/T50594-2010)、《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2006)、《建筑再生水设计规范》(GB 50336-2002)、《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307-2005)、《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18-2002)、《防洪标准》(GB50201-94)、《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400-2006)、《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 T50378-2006)、《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建科〔2008〕113号)等。(可根据项目区域实际情况增减)
规划成果主要包括: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北京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及相关上位规划,北京市水资源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水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供水规划、污水处理与再生水利用规划、雨水排除及利用规划、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等涉水专项规划,已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纳污控制方案、水功能区划方案等其他相关规划成果,北京市南水北调市内配套工程总体规划等重大水务工程规划。(可根据项目区域实际情况增减)
4、分析范围
根据项目区域和水资源论证需要,确定分析范围,并附分析范围图。
5、水平年
论证水平年应结合项目区域完成全部开发时间点和相关规划确定,现状水平年可依据资料条件确定。
四、“项目概况”编写要点
1、项目总体情况
说明土储或土地公开交易项目名称、简述项目区域的范围、项目区域的用地功能定位、开发建设(征地、拆迁、一级开发、供地等)时间安排。说明项目区域的规划目标和指标、产业布局和实施方案等。其中项目区域范围、布局等应附相应的图表。
2、项目涉水内容
摘录项目区域内或与其相关联区域的需水与节水、水资源条件、自来水厂供水、污水处理与再生水回用、雨水排除及利用、防洪与河道治理和水土保持等七个方面的规划目标、规模、工程布局和方案,并附涉水工程规划总图。
3、与相关规划的符合性分析
简要分析项目区域的规划与国家的符合性。分析说明项目区域规划涉水目标、规模和工程布局与相关上位综合规划及专项规划的符合性。
五、“需水与节水”论证要点
用水分类包括生活、生态环境、工业、农业等,必要时生活用水分为居民生活用水和公共生活用水,需要进行用水量及用水水平分析。
1、供用水现状
分析项目区域现状年用水量及结构、供水量及结构。
供用水现状分析要求:
(1) 项目区域供用水现状分析原则上以现状调查数据为准。
2、需水量分析
根据规划水平年的人口、GDP、建设用地面积等规划指标复核需水量,并分析年需水总量及需水结构、高日需水量和新增需水量。
需水量分析要求:
(1) 人均居民生活需水量不大于120升/人•日。
(2) 非农业万元增加值新水用水量应低于10m3/万元。
(3) 其他需水定额应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的规范标准确定。
(4) 项目区域如有多种用地类型,应按照不同类型用地面积和对应的需水定额计算分地块需水量和总需水量。
3、用水效率与用水水平分析
选取万元GDP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等指标分析用水效率。选取人均总用水量、人均生活用水量、地均总用水量等指标分析用水水平。
复核用水指标与相关上位综合规划及专项规划用水指标的一致性,并与全国、全市、中心城等用水指标进行比较,评价项目区域用水效率和用水水平,并提出调整建议。
4、节水措施
根据项目区域内产业结构、用水结构和用水水平,分析节水潜力,提出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节水措施建议。
节水措施要求:
(1) 机关单位及城市居民家庭节水器具普及率达到100%。
(2) 建设项目所有用水设备、设施必须采用节水产品。
(3) 建设再生水回用系统,绿地灌溉、道路浇洒和景观水体必须使用再生水,绿地灌溉采用喷滴灌等节水设施。
(4) 工业水循环利用率不低于95%,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率不低于98%。
六、“水资源条件”论证要点
基于已有成果分析项目区域及相关区域水资源状况及其开发利用现状、开发利用潜力、可供水量,分析与水资源条件适应性,确定项目区域用水总量及构成。
1、水资源现状
进行水资源调查评价,重点分析水资源量及变化趋势、水资源质量、水资源供需状况和地下水超采情况等,水源类型应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外调水和再生水。
2、水源工程现状
简述相关水库、闸坝、水源井、自来水厂、再生水厂等现状水源工程情况,应附现状水源工程图。
3、可供水量分析
根据相关区域取水总量指标,分析水资源量和水源工程能力,确定各种水源可向项目区域供水的水量。
4、水资源配置方案
根据项目区域供需水量预测成果,进行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制定水资源配置方案,确定各用户可使用的水量和各种水源的取水量,应附水资源配置表。
水资源配置方案要求:
(1) 实行区域发展用水总量控制,统筹各种水源,分质供水、优水优用,实现水资源的充分高效利用。
(2) 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区的取水量,一般超采区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新增取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禁止新增各类取水,逐步削减超采量。
(3) 公建用水中非传统水源达到15%以上;工业用水中非传统水源达到40%以上;新建设区绿化、道路浇洒、景观用水应全部使用非传统水源,不得使用自来水。
5、用水需求与水资源条件适应性分析
根据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结果,判断项目区域规划实现后的用水需求是否超出了分析范围的水资源承载能力,提出项目区域建设布局、规模(人口、建设用地、建筑面积)与水资源条件的适应性意见。
6、水资源保护
项目区域内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的,应分析项目区域的规划方案是否符合上位规划或相关专项规划,明确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制定水源地保护方案,提出加强水源保护的工程措施和管理意见。
七、“供水方案”论证要点
1、供水方案分析
复核项目区域的供水方案是否与上位综合规划及专项规划和供水相关规范的要求相一致,重点论证项目区域供水方式、供水设施和管网的合理性。
如项目区域由现状供水设施(中心城、新网或乡镇集中供水厂)供水的,应复核供水管网的接入条件(路由、管径)是否满足要求,供水设施能力是否满足项目区域高日需水量要求。
供水方案要求:
(1) 优先考虑使用中心城、新网自来水和乡镇集中供水厂自来水,减少自备井使用。
(2) 原则上中心城、新城新建区和改造区自来水管网覆盖率达到100%。
(3) 中心城和新城自来水供水保证率应达到100%,中心城供水安全保障系数大于1.25。
(4) 项目区域由现状自来水厂供水的,可提供自来水供水同意函或相关证明。
2、新建供水设施分析
对于新建自来水厂或自备井供水,应分析工程规模、取水水源与可靠性、处理工艺、工程位置与取水口关系的合理性,并提出工程方案优化建议。
新建供水设施要求:
(1) 水源保证率不低于95%。
(2) 原则上城镇供水高日系数取1.3,乡镇高日系数取1.6。
(3) 新建自备井供水应符合北京市地下水保护与利用的相关的要求。
八、“污水处理与再生水利用”论证要点
1、污水量分析
根据项目区域的规划用地、人口等指标和产业布局,分析项目区域的污染源。根据项目区域的需水量和污水排放系数,复核污水量和水质。
2、污水处理方案分析
复核项目区域的污水处理方案是否与上位综合规划及专项规划和污水处理相关规范的要求相一致。污水排入公共排水管网的,应分析排水水质、管网路由是否满足接入条件。如果项目区域污水由现状污水处理厂处理,应复核污水处理厂是否具有接纳项目区域污水的能力。若项目区域的污水处理方案不满足污水处理要求,应提出修改意见。
对于新建污水处理厂(或设施),应根据污水量、污水处理率,分析污水处理水厂规模和退水路由的合理性,应复核污水处理厂退水水质是否满足排入河道水功能区的水质控制目标,并进行污泥处理分析。
污水处理和排放要求:
(1) 建设完善的污水排除与处理系统,实现雨污分流,项目区域污水处理率原则上应达到100%。
(2) 规划污水排入现状污水处理厂的,可提供接收污水同意函或相关证明。
3、再生水利用方案分析
复核项目区域再生水利用方案与水资源配置方案和上位综合规划及专项规划的一致性。
项目区域再生水取自公共再生水管网的,应复核接入条件,并分析再生水厂的可利用量和水质是否满足利用要求。对于新建再生水厂(设施),复核再生水厂规划用地、处理规模和水质是否满足要求。
再生水利用要求:
规划再生水由现状再生水公司供水的,可提供供水同意函或相关证明。
九、“雨水排除及利用”论证要点
1、雨水排除控制
分析项目区域现状雨水排除情况,重点计算分析现状径流系数。复核规划径流系数,分析雨水控制工程措施的合理性,提出控制综合径流系数的工程措施建议。复核项目区域雨水管道(包括外部和内部)设计标准、排放去向的合理性,提出保障雨水排除的工程措施建议。
雨水排除控制要求:
(1) 中心城和新城20年一遇降雨强度下的建设区径流系数原则上控制在0.55以下,其他地区原则上不超过建设前的径流系数;公园绿地控制在0.30以下。
(2) 雨水控制工程,以建设工程硬化后不增加建设区域内雨水径流量和外排水总量为规划设计标准。
(3) 中心城和新城新建建设工程硬化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含)的项目,每千平方米硬化面积应配建不小于30立方米的雨水调蓄设施。规划区有多个地块的,每个地块应单独计算雨水调蓄设施容积。
(4) 原则上雨水和污水分流收集排放。
(5) 雨水管道设计重现期一般地区不低于3年一遇标准,重要地区不低于5年一遇标准,特别重要的地区不低于10年一遇标准。
2、雨水利用
复核规划区域雨水利用方案的合理性,分析雨水利用的用途和雨水利用工程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要求,提出雨水利用的工程措施建议。
雨水利用要求:
(1) 蓄积雨水建议作为景观水面、绿化、路面、地面冲洗等用水的水源。
(2) 建设工程的附属设施应与雨水利用工程相结合,景观水池宜建设为雨水储存设施,草坪绿地宜建设为雨水滞留设施。
(3) 下凹绿地面积不低于绿地总面积的50%。
(4) 硬化地面透水铺装率达到70%以上。
十、“防洪与河湖治理”论证要点
1、防洪要求
重点复核项目区域防洪标准是否与相关上位综合规划及专项规划提出的防洪标准一致,若不一致,应进行论证并提出修改意见。如果项目区域涉及蓄滞洪区,应复核规划内容是否满足蓄滞洪区规划范围和管理要求,如不符合应提出修改意见。
2、河湖治理与保护要求
分析项目区域内河道的治理标准、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是否满足上位综合规划及专项规划、《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和河道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的规定文件要求,若不满足,应提出修改意见。如果项目区域的规划没有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应补充划定。复核项目区域的规划内容是否符合水库、湖泊的保护与管理要求,若不符合,应提出修改意见。
河湖治理与保护要求:
(1) 山区河道原则上以一定洪水标准下的行洪控制线作为禁止、开发建设的控制线,除有村庄和重要基础设施工程的河段外,山区河道不筑堤。
(2) 平原河道原则上要求,根据防洪和工程管理需要划定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作为禁止、开发建设的控制线。
3、水环境要求
复核项目区域现状河湖的水质是满足水功能区的控制目标,复核项目区域内河道的水质控制目标和规划排水口(包括雨水口、污水处理设施的退水口)的水质是否满足水功能区划的要求。在项目区域内规划建设湿地的,应复核湿地补水来源和水量是否满足湿地的功能需要,若不满足,应提出修改意见。
如项目区域不涉及河道、蓄滞洪区、湖泊、水库,可以不进行本部分内容的分析论证。
十一、“水土保持”论证要点
1、水土流失防治要求
分析项目区域水土流失总治理度和林草覆盖率等水土流失防治指标,是否满足相关上位综合规划及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
2 防治措施
确定项目区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和防治目标,提出与水土保持分区相对应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水土流失防治措施要求:
(1) 收集并100%利用项目区域剥离表土。
(2) 进行土石方平衡分析,加强弃土的综合利用。
十二、“项目实施影响分析及对策措施”论证要点
1、项目实施影响分析
评价项目区域按规划实施后,对区域水资源、涉水工程设施、水环境、区域防洪排水增加的压力,分析项目区域按规划实施后,对相关区域第三方的影响。
2、消减规划不利影响的对策措施
根据项目区域按规划实施后的相关影响因素,提出消除或者减少规划实施不利影响的工程和非工程对策措施,工程措施应具体量化。
如果在采取必要对策措施后,仍对相关区域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害时,应定量估算造成的损失或定性说明影响的可能程度和范围,并定量提出项目区域规划调整建议。
十三、“论证结论与建议”编写要点
从需水与节水、水资源条件、自来水厂供水、污水处理与再生水回用、雨水排除及利用、防洪与河道治理和水土保持七个方面汇总结论与建议,填写“土地储备和土地公开交易项目涉水事项论证涉水指标复核表”(详见附表)。
结论包括论证指标、工程规模和规划影响等内容。针对论证中发现的问题,提出项目区域规划调整的具体建议和修改内容,为项目区域涉水事项审查和规划调整提供决策参考。
十四、报告附件
论证报告书应附以下材料:
1、土地储备和土地公开交易项目涉水事项论证报告编制单位相关资质证书。
2、区县提供的用水总量控制、节约用水等承诺书或地块用水指标证明等。
为便于论证报告的审查审批,还可附以下文件:
1、新水供水同意函(或证明)。规划新水由现状自来水公司(或供水厂)供水的,需提供供水同意函或出具具备供水能力的证明意见。
2、再生水供水同意函(或证明)。规划再生水由现状再生水公司(或再生水厂)供水的,需提供再生水供水同意函或出具具备再生水供水能力的证明意见。
3、污水接收同意函(或证明)。规划污水排入现状污水处理厂的,需提供接收污水同意函或出具具备污水接收与处理能力的证明意见。
十五、报告编制其他要求
论证报告书编写应符合如下要求:
1、报告书的内容和工作深度应满足本论证要点的要求,内容完整,论证过程科学合理,文字表述明确简练。
2、报告书所采用的数据应真实可靠。如需引用数据,应尽量采用官方发布的公开数据,并说明数据来源。
3、报告书中的相关数据计算,应说明采用的计算方法、计算公式和参数选取的方法依据,并且需要有计算过程。
4、报告应优先采用北京市的规范标准,如无对应标准再则采用国家标准。
5、报告书应采取图、表辅助说明配合文字分析说明和计算过程与结果。
附表:
土地储备和土地公开交易项目涉水事项论证涉水指标复核表
序号 | 类别 | 编号 | 控制指标 | 单位 | 现状 指标 | 规划 指标 | 论证 指标 | |
基础信息 | 1 | 常住人口 | 万人 | |||||
2 | 项目区域总面积 | km2 | ||||||
3 | 建设用地面积 | km2 | ||||||
4 | 绿化面积 | km2 | ||||||
5 | 容积率 | |||||||
1 | 需水与 节水 | 1 | 综合用水定额 | 人口 | m3/(人•a) | |||
2 | 土地 | 万m3/(km2•a) | ||||||
3 | 经济 | m3/(万元•a) | ||||||
4 | 用地用水定额 | 居民生活 | 万m3/(km2•d) | |||||
5 | 工业 | 万m3/(km2•d) | ||||||
6 | 三产 | 万m3/(km2•d) | ||||||
7 | 分项用水定额 | 生活 | L/(人•d) | |||||
8 | 工业 | m3/(ha•d) | ||||||
9 | 农田 | m3/亩 | ||||||
10 | 绿地 | L/( m2•d) | ||||||
11 | 道路 | L/( m2•d) | ||||||
12 | 景观水体(蒸发渗漏) | cm/d | ||||||
2 | 水资源 条件 | 13 | 总量 | 万m3 | ||||
14 | 地表水 | 万m3 | ||||||
15 | 地下水 | 万m3 | ||||||
16 | 外调水 | 万m3 | ||||||
17 | 再生水 | 万m3 |
3 | 自来水厂 供水 | 18 | 自来水管网覆盖率 | % | ||||
19 | 高日系数 | |||||||
20 | 供水安全系数 | 万m3/d | ||||||
21 | 水厂规模 | % | ||||||
22 | 自来水供水保证率 | % |
土地储备和土地公开交易项目涉水事项论证涉水指标复核表
序号 | 类别 | 编号 | 控制指标 | 单位 | 现状 指标 | 规划 指标 | 论证 指标 |
4 | 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 | 23 | 污水排放系数 | ||||
24 | 污水处理率 | % | |||||
25 | 污水处理厂规模 | 万m3/d | |||||
26 | 再生水回用率 | % | |||||
27 | 再生水厂规模 | 万m3/d | |||||
5 | 雨水排除及利用 | 28 | 雨水排除标准 | ||||
29 | 径流系数 | ||||||
30 | 集雨工程 | m3 | |||||
6 | 防洪与河道治理 | 31 | 防洪标准 | ||||
32 | 河道治理标准 | ||||||
33 | 河道管理范围 | m | |||||
34 | 水功能区 | ||||||
7 | 水土保持 | 35 | 水土流失总治理度 | % | |||
36 | 林草覆盖率 | % |
(1)现状指标值为地块或区域开发前或实施拆迁前的指标
(2)规划指标为地块或区域控规或相关控规深化方案中提出的指标
(3)论证指标为本水影响评价报告经分析论证后提出的指标
(4)“水功能区”依据《北京市地表水功能区划方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