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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5 07: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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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高公司发展规划水平,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战略决策委员会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其中应至少有一名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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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高公司发展规划水平,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战略决策委员会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其中应至少有一名独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高公司发展规划水平,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其中应至少有一名董事。成员亦可以是从事企业管理、经济学、法学等方面专业的知名人士。

第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设委员会主任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管理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负责战略决策委员会决策事宜的前期准备工作。投资评审小组组长由董事长选任。投资评审小组成员由非常设人员和常设人员组成,投资评审小组成员由组长指定或邀请,但委员会中的董事自然加入评审小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集团发展方向,审核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并形成意见;(二)负责集团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研究与审核,并形成意见;

(三)对集团公司提出的重大投融资项目进行审核,并形成意见;

(四)对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及经营计划进行审核,并形成意见;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 战略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委员会主任、投资评审小组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其他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战略决策委员会决定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会成员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作好战略决策委员会决策的前期项目分析评估准备工作,提供以下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决策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重大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后,应将议项、备忘等法律文书草案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决策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提供的可行性报告和资料召开会议,并将会议结论及形成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活动分为常规会议和临时会议,常规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两次。临时会议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委员会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决策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安排,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漏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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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高公司发展规划水平,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战略决策委员会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其中应至少有一名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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