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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行政庭审笔录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3 22: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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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行政庭审笔录

审判长:(敲法槌)河源市河职院人民行政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现在核对当事人。原告讲一下你的姓名,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以及家庭住址。原告:王佳,1985年10月10号生,汉族,身份证:44160119012281111,现住西源县胜利村119号,联系电话13999982审判长:原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原告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林丽玲,河源市新宁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审判长:被告讲一下你的基本信息。被告:西源县,法定代表人:田晓光。审判长:被告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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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审判长:(敲法槌)河源市河职院人民行政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现在核对当事人。原告讲一下你的姓名,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以及家庭住址。原告:王佳,1985年10月10号生,汉族,身份证:44160119012281111,现住西源县胜利村119号,联系电话13999982审判长:原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原告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林丽玲,河源市新宁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审判长:被告讲一下你的基本信息。被告:西源县,法定代表人:田晓光。审判长:被告委托代理人
审判长:(敲法槌)河源市河职院人民行政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现在核对当事人。原告讲一下你的姓名,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以及家庭住址。

原告:王佳,1985年10月10号生,汉族,身份证:44160119012281111,现住西源县胜利村119号,联系电话13999982

审判长:原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林丽玲,河源市新宁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长:被告讲一下你的基本信息。

被告:西源县,法定代表人:田晓光。

审判长:被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还有委托权限

被告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彭耀辉,河源市方大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河职院人民行政审判庭,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王佳诉被告西源县违法强行拆迁一案,现在开庭。现在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由本院审判员许素珍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赖志雄、苏志鹏组成合议庭,员蓝勤红担任法庭记录。本院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后,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立案,并向原告发送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向被告西源县发送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及举证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也就是当事人如果认为本议庭的成员或者担任法庭记录的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不参加本案的审理活动。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原告是否已经明确你机关在诉讼中享有的其他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

原告:明确。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审理行政案件,对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根据原告庭前向本院提交的起诉状,原告诉请本院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为被告2010年4月8日上午强行使用铲车将原告合法房屋一并推倒。下面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强行拆除原告合法房屋损失4万元;

2、依法判令被告在强拆过程中,造成原告受伤所花费的医药费4000元;

3、依法判令被告对原告作出的“限2010年4月8日早上8点前拆除,到期不拆除,县镇府强制执行”的处罚决定程序不合法;

事实和理由:在2007年2月,西源县批给胜利村村民我方当事人宅基地0.5亩,同年4月,我方当事人在此宅基地上建起正房四间,此后几年间,相继建起猪圈,厢房,门楼,院墙等建筑。2010年4月7日,西源县根据该县县委的(2009)45号文件对我方当事人的违章建筑做出“限2010年4月8日早8点前拆除;到期不拆,县强制执行”的处罚决定。4月8日上午,西源县组织人员去该村落实、督促有关工作时,见只有我方当事人一人执行处罚决定,认为是消极抵抗县决定的执行,便用铲车将我方当事人的房子与违章建筑一并推倒(没有完全推完)。在争执的过程中,导致我方当事人受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第54条规定 { 对违章建筑,违法建筑的设施,违法设立的标示牌等需要强拆的必须遵守下列程序:1,有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2,当事人力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代履行。3,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第67条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对直接负责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此致,河职院人民,起诉人:王佳,2010年6月11日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现就原告所提出的请求,答辩如下:

一、原告提出我方在拆迁过程中把其原有的合法的房屋一并拆除,要求我方赔偿损失,我方是坚决不认可这一说法的,我方所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有关规定所申批,符合了国家法律、法规及性文件的规定。评估方本着、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原住宅房地产进行评估,实地勘察并作了记录,附有报告记录单。此评估结论具有客观性、真实性。拆迁过程中也是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执行,我方所拆迁的范围也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许可的范围内,不存在多拆的事实,故原告所诉是无事实根据。

二、原告请求我方赔偿其在拆迁过程中所受伤的医疗费用更没有事实根据,我方在拆迁过程中并没有暴力拆迁行为,当天拆迁过程中,原告情绪激动,多次阻止拆迁作业,在推扯拆迁工作人员的过程中,自己不小心滑倒,导致受伤,当时很多当地村民目睹这一情况,故原告受伤这一情况不是我方导致的,不存在赔偿问题。

三、被告在对原告做出“限2010年4月8日早8点前拆除”之前,曾多次催告原告拆除违章建筑,原告都不予理会,故到4月8日早8点止,原告本有足够的时间拆除,只因原告的忽视,从而导致我方的强制拆迁,而原告在的时间内未能拆除违章建筑,故我方有足够的理由认定原告消极执行,我方在程序上没有不合法的地方。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市人民    答辩人:西源县  2010年6月15日   

审判长:根据原告陈述的理由及被告陈述的答辩意见,合议庭认为,本案庭审单位审查重点,应该是下面三个问题:

1、被告在拆迁过程中是否将原告合法的房屋一并拆除

2、被告是否要对原告在拆迁当天所受的伤负责并赔偿医疗费

3、拆迁的程序是否合法;

那么各方当事人应当围绕上述庭审重点陈述事实,提出证据,发表质辩意见。首先对被告在拆迁过程中是否将原告合法的房屋一并拆除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被告认为原告所述的违法拆迁不属实,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你方有何事实和理由证据。

被告代理人:我方所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有关规定所申批的,拆迁过程中也是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执行,我方所拆迁的范围也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许可的范围内,不存在多拆的事实,这是合法的拆迁行为。

审判长:原告方对被告陈述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 条之规定,土地征用房屋强制拆迁应由有关单位申请人民执行,即只有司法强制拆迁才算合法,最高人民通知,各地不得以各种理由参与拆迁,法律并未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拆迁的权利,因此行政机关对他人房屋的强制拆迁行为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非法行政的。 所以,被告的拆迁是不合法的。我方的房屋建筑,是经过辛苦劳作才换来的猪圈,厢房,门楼,院墙等建筑,被告在拆迁的过程中不分青红皂白就用铲车将这些合法建筑与违章建筑一并推倒。造成我方当事人合法财产的损失,严重侵害我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应当赔偿我方当事人的损失。

审判长:被告,你还有什么要说的?

被告代理人:我方在拆迁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执行,我方所拆迁的范围也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许可的范围内,不存在多拆的事实

审判长:合议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第54条规定,对违章建筑,违法建筑的设施,违法设立的标示牌等需要强拆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西源县无权执行这样的行为,故该行政行为不合法,在拆除违章建筑的过程中,由于许多违章建筑和合法建筑相隔间隙很小,拆迁作业开展难度大,在拆除违章建筑的同时,对有些合法建筑造成损坏这一事实存在,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合议庭认为,被告方对他人房屋的强制拆迁行为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非法的行政行为。在拆迁过程中导致当事人合法房屋受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下面进行证据审查。合议庭根据本诉性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说明本案举证责任的分担及举证质证应但注意的事项。依照最高人民<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本案原告可以提供证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如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举证责任。依照最高人民<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5条,39条规定,证据应该在法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明力以及证明效力的大小进行质证,并发表辩论意见。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发文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件事实内有关联,不得采取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等方式。庭前本案的审判流程机构已经组织原告被告交换了各自提交的证据材料。

下面由被告按照你机关在庭前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清单所列明序号说明你机关所提证据的名称、对象和内容。

被告代理人:为了证明我方在拆迁过程中并没有暴力拆迁行为,我要求传证人张三到庭作证。

审判长:传证人到庭。

审判长:办理证人保证书。

审判长:证人姓名

证人:张三

审判长:出生年月

证人:1975年8月2日

审判长:住址

证人:河源市西源县顺利村54号

审判长:证人与原告的关系?

证人:没关系

审判长:证人陈述证言

证人:2010年4月8日上午,西源县的人来拆王佳的房子,然后王佳和他的家人就和那边的人理论,最后双方发生争执,在推扯的过程中王佳脚下一滑,摔了一跤,然后头就流血不止了,最后救护车就来了

审判长:原告方对证人有无发问?

原告律师:有。

原告律师:请问证人,你是在多远的距离看见的,你有近视吗?你确定你没有看错?

证人:我当时就在他们的旁边,我没近视,所以我看的很清楚。

原告律师:审判长我的发问完毕。

审判长:被告方有没有问题问证人?

被告律师:有,请问证人,在双方争执过程当中,那边的人,也就是西源县人民镇府的代表,是否有用暴力行为,像是很大力的手打原告,脚踢原告之类的。

证人:没有。

被告律师:审判长,我发问完了 

原告代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第54条规定 { 对违章建筑,违法建筑的设施,违法设立的标示牌等需要强拆的必须遵守下列程序:1,有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2,当事人力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代履行。3,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我方当事人家庭成员只有他一个具有劳动能力的人,而且经济来源单薄,靠的补助来维持生活,而平常也就靠养一些牲畜来增加收入。被告方在2010年4月7日,根据该县县委的(2009)45号文件对原告的违章建筑做出“限2010年4月8日早8点前拆除;到期不拆,县强制执行”的处罚决定。4月8日上午,西源县组织人员便用铲车将王某的房子与违章建筑一并推倒。这是不合法律程序的。一天的时间,如何让我当事人一人将违章建筑拆除,所以,我方认为拆迁的程序是不合法定程序的。

审判长:被告方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有什么异议?

被告代理人:对以上原告提交的证据,我方要求证人王五出庭作证。

审判长:传证人王五出庭。

审判长:办理证人保证书。

审判长:证人姓名

证人:王五

审判长:出生年月

证人:1967年7月10日

审判长:住址

证人:河源市西源县顺利村18号

审判长:职业

证人:村委会的主任

审判长:被告方对证人有无发问?

被告律师:有。请问证人,你在在2010年4月8日中午之前都看到过什么?

证人:在2010年4月8日中午之前,西源县曾3次派人来王佳家做思想工作,要求他把违章建筑拆除掉,三次我都在场,我都可以证明。但后来事情怎样了我就不清楚了

被告律师:我的发问完毕。

审判长:原告方对证人有无发问?

原告律师:有,请问证人王五,你在4月8日之前,有没看见王佳拆迁那些违章建筑呢?

证人:没有,我没有看见

原告律师:审判长,我没有什么问题要问了

审判长:请证人退庭。

审判长:下面继续出示证据,员将被告原告庭前向本院提交的拆迁许可证等资料附图予以演示。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最后陈述,在最后陈述阶段,当事人可以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综合性的陈述和辩论意见。刚才在法庭审查阶段,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以及法律适用已经作了充分的陈述,那么在最后陈述阶段,当事人可以将自己的意见,做一个简洁的陈述。首先,由原告来讲。

原告:被告方违法强行拆迁,把我的合法建筑摧毁,让我损失了房屋,没了猪圈,使我的生活走进窘迫,希望法庭依法判处被告赔偿我的损失,维护我的合法利益。 

审判长:被告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被告:原告的诉讼要求不合理,损害了我方的合法权益。我方坚持是合法合理拆迁,请求人民查清事实,驳回原告无理的诉讼要求。

审判长:合议庭休庭评议,现在宣布休庭15分钟。(敲锥)

审判长:(敲锥)现在继续开庭经评议,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如下认证:

对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房屋拆迁许可证》证据来源合法真实,予以认证。对原告房产证、房屋拆迁照片、家庭证明书、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书证据来源合法真实,予以认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第9 条规定第54条规定,判决如下,请各方当事人起立:

1、判令被告被告赔偿强行拆原告房屋损失3.5万元,此款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2、依法判令被告对原告作出的“限2010年4月8日早上8点前拆除,到期不拆除,县镇府强制执行”的处罚决定程序不合法,应当限期改正;

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11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

4、确认被告西源县于2010年4月8日作出的强制拆除原告王佳房屋的行为违法;5、驳回原告受伤所花费的医药费4000元赔偿请求;

   本判决书将于宣判之日起十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述,上诉于河职院中级人民。审判长许素珍,人民陪审员麦赖志雄,苏志鹏,员蓝勤红、2010年8月15日(敲锥)

审判长:请坐

审判长:原告王佳与被告西源县强行拆迁纠纷一案,现在闭庭(敲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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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敲法槌)河源市河职院人民行政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现在核对当事人。原告讲一下你的姓名,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以及家庭住址。原告:王佳,1985年10月10号生,汉族,身份证:44160119012281111,现住西源县胜利村119号,联系电话13999982审判长:原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原告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林丽玲,河源市新宁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审判长:被告讲一下你的基本信息。被告:西源县,法定代表人:田晓光。审判长:被告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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