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预警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公司章程,为规范保业务,控制经营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风险预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预警原则。风险预警工作涉及客户经理、业务部、风险管理部。
(二)及时报告原则。相关人员须及时发现各种预警信号,并及时报告。
(三)快速反应原则。对于生效预警信号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在紧急情况下, 相关人员可以本着有利于公司利益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快速反应。
第二章 风险预警项目
第三条 财务状况预警
(一)客户销售收入月对比变化异常,出现大幅变动或急速萎缩,或账龄1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占比过高或有较大幅度上升;
(二)客户净利润、销售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收益率等核心财务指标持续下降;
(三)客户资产负债率超过70%,或远高于行业或同类企业的平均水平;
(四)客户净现金流或经营性现金流同时开始出现负数;
(五)客户存货周期率远低于行业、同类企业的平均水平;
(六)客户应收账款周转率远低于行业、同类企业的平均水平;
(七)发现客户固定资产、原材料、存货账实不符,或客户通过会计作假、财务欺诈、非正常关联交易等手段虚增收入或利润,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
(八)客户资本金结构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主要股东减资、撤资,资本金大量减少,主要股东转让股权,或与关联公司的交易超出正常范围,资金大量流出,关联交易的应收款大量增加。
第四条 行业风险预警
(一)行业供求关系出现重大变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盈利能力不断下滑出现行业性亏损,或被国家列入或淘汰类行业;
(二)出现重大自然、社会、卫生突发事件(如非典、禽流感等)对行业产生重大影响;
(三)宏观经济环境(如经济运行周期等)或国家宏观经济(包括产业、货币、税收、环保等)变动对行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四)汇率变动、国际贸易纠纷、国际贸易壁垒或国家出口变动对行业产生重大影响。
第五条 抵(质)押担保预警:
(一)抵(质)物出现权属争议;
(二)抵(质)物的变现价值下降;
(三)抵(质)物的折扣率上升;
(四)抵(质)物的占有与控制程度下降。
第六条 生产经营管理预警
(一)管理层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如:核心管理层卷入重大诉讼纠纷、出现重大人事变动或变动过于频繁,管理层核心人物突然死亡、患重病、辞职、有移民倾向或下落不明,核心管理层出现严重分歧或等;
(二)客户丧失主要产品专营权、特许经营权、分销权或经营战略、投资方向、产品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对客户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客户生产经营过程中或建设项目施工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量事故造成巨额亏损,对客户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客户支付能力下降,经常签发空头支票,拖欠税款、工程款、员工工资,出售、变卖主要的生产经营固定资产;
(五)客户营业执照、担保借款卡未年检或年检未通过,导致营业执照、担保借款卡失效或企业违法经营被工商部门处罚、吊销执照;
(六)客户或客户关联企业(母子公司)陷入重大诉讼纠纷或涉嫌重大违章、违法行为或出现转制、重组、关停倒闭、破产等重大变化,包括:非法集资、逃税、走私、骗汇、虚开、违章排污、非法劳务用工、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商业侵权等;
(七)上市公司股价出现异常波动或上市公司因违规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处罚;
(八)客户存在明显的逃债行为,如关联企业间低价出售、高价买进、无偿赠与资产等,或通过分离等形式剥离有效资产使原企业形成空壳等。
第三章 风险预警应对措施
第七条 对列入风险预警的项目,业务部应会同风险控制部积极采取措施;重大预警信息,应及时提请总经理或相关领导研究决定应采取的防范措施。一旦发现被担保人出现前述预警信号时,应立即通过有关途径加以核实,并择机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措施,防止损失发生或扩大:
(一)对于发现某些有较大潜在或现实风险的被担保人的情况,业务部、风控部经理应及时报告总经理并立即参与保后检查,提出处理意见,采取果断措施;
(二)对于已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的被担保人,应立即核查其在银行全部本外币债权,必要时协助银行从其在银行存款户中抵扣已欠银行贷款本息或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造成本公司被迫垫款而客户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应立即取消对被担保人的信用担保,提前处置反担保物;
(三)对于发现被担保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担保资金的,要及时采取措施要求其限期纠正,对于不能限期纠正的视情节轻重可同银行协商收回全部贷款和信贷承诺,并根据有关法规予以追究;
(四)担保贷款逾期后,应立即核查反担保人的代偿能力或反担保品变现清偿价值,对于反担保人代偿能力不足或反担保物品不足额等实际反担保能力下降的担保业务,应按照合同约定或在与被担保人协商的基础上,采取追加反担保、调整反担保结构(质押、抵押、第三方保证)、立即执行反担保偿债等措施,以减少本公司的代偿损失;
(五)对于出现暂时性经营困难、已经或有可能出现风险的被担保人,应与被担保人就挽救其公司经营困难或危机进行磋商,通过谈判确定是坚持要求被担保人偿还全部欠款,还是要求被担保人改变经营规模或经营方向,以便增加本公司收回剩余欠款的机会,或者向被担保人提出或要求其提出债务重整方案,包括重估项目现金流量,重新确定被担保人偿还银行贷款(或本公司代偿款)本息的时间表,并要求其董事会通过债务重整方案,以保证及时还款;
(六)对于资本金不足或筹资成本过高并发生逾期贷款的被担保人,可协助其寻求新的低成本融资管道或增加资本性负债,如协助其争取发行信托企业债券,或协助其与其他被担保人合资、合伙经营或联营等形式吸收外部资金还款;
(七)对于已经或预计出现贷款逾期或本公司已被迫为其代偿的被担保人,要设法密切追踪其在银行资金账户的资金流转,查证其货款回笼情况及大额资金进出及其汇款银行账号等信息,为将来通过法律程序冻结其大额资金账户做好准备;
(八)对于法定代表人持有外国护照或拥有外国永久居住权的,其拥有的企业在国外有分支机构的,其家庭主要成员在国外定居或者在国外开办公司的民营或外商合资、独资企业贷款担保,要特别关注法定代表人出国及企业的资金往来的情况,防止其将资金转移到国外或资金用途不明的转账行为,一旦发现这些迹象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九)对于缺乏还款诚意的被担保人,应征得贷款银行同意,通过行政或法律手段(如发出律师函等)或对其主要上下游关联企业施加压力,影响其作出偿还贷款的行为;必要时采用媒体曝光其不良行径、将其列入金融系统“黑名单”等手段,督促其还款以减少进一步的损失;
(十)对于为国有企业贷款担保(含性贷款担保)而出现的代偿,应与其主管部门协商,争取减免税收等优惠,及时还贷;或协同银行向有关法律机构提出仲裁或依法起诉,以达到代偿债权实现的目的;或采用代偿转投资办法,实施债务人资产重组等经济、法律手段,以收回代偿资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 本制度自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